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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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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

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创设物权。比如公房的租赁权是不是物权,在拆迁中如何保护。也有的法学界人土认为知识产权也是物权。虽然在物权法中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担保,在作担保时就是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重点有两个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3、相邻关系(第七章)、4、共有(第八章)。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章)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地役权(第十四章)。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4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篇二: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300字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300字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小偏整理了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300字,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300字一 《民法典》在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隐私权等等方面有了新增与变化,这在我国法治史的具有重要意义,与2017年、1986年比较,包括取消等价有偿原则、确立生态文明原则、确立处理民事纠纷适用习惯的原则等,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它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民法典》的颁布维护了人民权益的客观需求,大到国家所有制,小到邻里纠纷、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等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比如: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校园贷、出行中遇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同时,它也体现了依法治国,以人民为本的理念。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300字二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

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300字三 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500字六篇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一 我们现在还小,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学习。只有好好学习,不断充实自己,以后才会有所作为,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我觉得态度很重要,不能因为小小的进步而骄傲,也不能碰到一点点困难而退缩。我们要记住学习是没有止境的。你的成绩不好不要太沮丧,只要努力学习,掌握正确的方法,就能进步。作业也是一样的,只有静下心来,认真地写,才能更快更好地完成。 除此之外,我们在渐渐地长大,必须学会独立生活的本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总是依赖父母,有时还可以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洗碗、拖地、洗菜、整理房间等,可以让父母在工作之后有休息的时间,还能享受到劳动带给我们的成就感和快乐。 我们现在是小学生,同时也是中国的小公民,我们中国人要爱自己的祖国,别的国家的人才会尊重我们。我认为爱祖国,可以从爱护国旗和每天佩戴红领巾做起,经常清洗红领巾,不乱扔,不损坏它。我们还要爱护周围的公共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不随便乱扔垃圾。 我们要好好学习,热爱劳动,更热爱祖国,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小公民,以后才会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依法治国学法守法》读后感二 拾金不昧,品德高尚。今天,我在《依法治国》这本书中看到了天柱县凤城镇第二小学的三位同学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心中漾起了阵阵的暖意。

2013年5月7号,曹辉,杨光雨,吴松键三位同学在操场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厚厚的一沓100元现金和许多证件。他们交给了门卫袁爷爷,袁爷爷称赞他们的行为非常棒。后来,三人在班主任和领导的帮助下找到了失主。当记者问道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三人回答:“别人的东西不能要,如果不还给失主,这跟我们偷来的有什么两样呢?” 说得真好啊!小小年纪,就懂得传递正能量。拾到钱物本是平常事,但面对诱惑能做到不动心,是多么可贵啊!为此,黔东南文明网“身边好人”栏目专门详细介绍了曹辉、杨光雨、吴松键的事迹,称赞他们是拾金不昧的好少年。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人,比如我们班的尤丽锦,张磊,六(1)班的徐嘉蒋和李杨锐丁。就说说张磊吧,两周前大课间活动时,突然地上出现了一道亮光,张磊眼尖,跑上前一看,是一枚五角硬币。他捡了起来,问周围的人:“谁掉的钱啊?”没人回应,大家都忙着活动呢!他又把硬币举过头顶,加大音量说:“谁掉的钱啊?”还是没人回应。张磊急了,扯着嗓子大喊:“谁掉的钱啊?”我正好在一边,被这突然的一嗓门吓了一跳,拍了一下他的脑袋:“这么大声,吓我一跳,没人回应可以去交给老师呀!”“对啊对啊!”他欣喜若狂,也拍了一下自己的脑袋:“我怎么没想到呢?”说完他转过身,迅速奔向杨老师,还差点把我撞飞。 古人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确,五角钱虽小,却折射出张磊同学美好的心灵,值得大家学习。五角钱不多,也是别人的,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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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经过观看、研判这些变动痕迹,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经过观看“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觉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味,供大伙儿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具“主体”所使用的名称别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能够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惊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将来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别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将来解决这一类争吵,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咨询题,物权法是别溯及既往的。 所以《物权法》别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算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算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咨询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尽管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特别明确了。为将来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将来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别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疑惑天高地厚的“委员”们,将来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假如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咨询题,就别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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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是最新的《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 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 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思想汇报专题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 “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篇一:名著导读读书笔记】 , 。 【篇二:读书心得】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比较法学研究 年级: 2013级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学生姓名:孙曼 授课教师:池中莲 论文完成日期:年月日 书是人类的进步的阶梯,是我们的好朋友,通过它可以看到广阔的 世界,看到银河里的星星,看到中华瑰丽的五千年,看到风土人情 和世间万象,对我们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丰富积累、提高素质,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阅读的文献及论文 我是一名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对我来说读书尤为重要,尤其是阅 读和法学有关的诸多书籍是当务之急,这学期我们开设了阅读鉴赏 这门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基本掌握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应该 要从书中获取哪些信息,如何做读书笔记等等。我在图书馆借阅了,《民法总论》、《法国民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总论》这四本书以及阅读了十几篇学术论文《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 本抗辩事由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实践为样本》、《论中 国新闻侵权抗辩体系与具体规则》、《“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则》、《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技术合同 的兴起与隐退:一个知识产权现象的地方性知识》、《论优先购买 权的行使要件》、《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论继承法的 修改》。以下是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二、读《民法总论》和《法国民法总论》有感 《民法总论》这本书每每讲解法律术语时,就会详细介绍概念同时 举例以说明。尤其是概念的比较学习,讲的非常透彻,其中在讲到 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时,两者概念对比区别,是我见到法学书籍中 将这两概念讲的最清晰的。 法律行为一章中讲到“意思表示”这一术语中,讲到了其他书中没有 提及的细分的类型,感觉以前读的有些地方不正确,或者是自己对 知识本身理解有偏差。 时效一章讲述尤为精彩。精确的阐述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其中 讲的时效的客体,是我目前所看到的法学书籍中,其他书目中没有 提及到的法律概念,也其讲述过相似的知识。但是没有准确系统介 绍这一概念蕴含的知识,即期待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系统介绍概念并进行举例例证。 《民法总论》的确实感受到法学是一门系统的学科,初学看似容易,读懂很难。因为介绍一个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牵涉到其他分支法 律知识和相关的条文。总之,读懂一个法学术语需要另外一个法律 知识补充,这使我初学时遇到很多困难。不过庆幸的是自己总算一 点一点的啃着法学书籍,闯过一关又一关。 《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 有其产生 所有人以公民称之,为《法国民法典》第 8 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 政治权利创造了社会政治基础。在经济方面,17 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 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期, 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已经仅次于英国成为英国的欧洲第二经济大国。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这就 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法律制度,并且建 立一个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这就需要改掉旧的制度,改掉旧的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基本体现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 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为其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 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在当时,资本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经 济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为辅,因此法典对农业财产,特别是 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了详尽的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 的规定就有二十多条,但是却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更无知识产权

《物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物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 ___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 ___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

关于物权法立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

关于物权法立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 [摘要]物权法是传统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也是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已经进入二次审议的阶段。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次审议稿,对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类型划分以及一体化保护的问题,用益物权概念的选择、典权制度的存废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担保物权立法定位的选择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废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所有权类型一体化保护用益物权概念典权制度存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担保物权立法定位让与担保 引言 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起草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8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托九名专家学者作为民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在第一次会议上曾经预定了完善中国民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步是起草物权法,实现财产规则的统一完善;最后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中国民法典。现在第一步计划已经顺利实现;针对第二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梁彗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受托起草的两部专家稿从1999年到20XX年底相继完成。立法机关在这两部专家草案基础上编篡、修改、删节,然后完成了一个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20XX年的12月人大常委会对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的审议基本肯定了王利明教授的专家稿,现在物权法草案已进入二次审议的阶段。在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学者已经对物权立法的诸多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本文在此谨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的见解。 所有权部分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所有权立法,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为是否按照所有制的标准来划分所有权,二为是否坚持对国家所有权给予特别优先保护,即国家所有权是否应与其他所有权一体保护。围绕这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三分法和一元论。三分法观点坚持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分类标准,在物权法中集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财产权,并坚持对国家所有权予以特别优先保护。而一元论观点则反对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而主张以所有权的客体为依据,不在物权法中规定一般国家所有权,反对对于国家所有权给予特别优

物权法读后感

《物权法》读后感 ——信管Q0841 彭淼080704037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阅读《物权法》可以发现它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谁是物的主人,二是物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当物权受到侵犯时应该怎样保护。《物权法》是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其主要针对的也是我们现在特有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时代背景。在这种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在重工化、城市化、国际化等的目标过程中,农民耕地被占用、城市拆迁矛盾引发的利益侵占、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小区车位、绿地权属问题等等,《物权法》中对此都有涉及。 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为中国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知道《物权法》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切实需求。也许有人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共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的违背。可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与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会背离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以前我们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一般都要求个人服从大局,私权服从公权,这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也是道德层面上的规范,但这毕竟不是法律。产权清晰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产权清晰,才能鼓励公民创造财富,这就是“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们在宪法中虽然有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但在我国宪法是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的,《物权法》就是把这个原则加以可操作性的细化,当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呼应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也使得社会中存在的很多财产冲突问题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就江苏来说,以前也有不少因为城镇拆迁、小区停车位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矛盾、官司等等,也存在很多扯皮事件,今后都可以依法解决。 除平等保护共有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共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并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首先,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的范围,尤其是强调了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物权法对国家机关、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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