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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系统

1.1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1.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

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6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表 7.1.6/1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

(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

(km/h)









>200
80
60
40
30

≤200
60~80
40~60
40
30

中等城市

40
40
30

道路网密度

(km/km2)







>200
0.4~0.5
0.8~1.2
1.2~1.4
3~4

≤200
0.3~0.4
0.8~1.2
1.2~1.4
3~4

中等城市

1.0~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

车道条数(条)





>200
6~8
6~8
4~6
3~4

≤200
4~6
4~6
4~6


中等城市


2~4




道路宽度(m)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35~45
30~40
15~20


小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表7.1.6/2

项目
城市

人口(万人)
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5
40
20

1~5

<1
40

40
20

20

道路网密度(km/km2)
>5
3~4
3~5

1~5

<1
4~5

5~6
4~6

6~8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5
2~4


1~5

<1
2~4

2~3




道路宽度(m)


>5
25~35
12~15

1~5

<1
25~35

25~30
12~15

12~15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

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

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

于45°。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

其他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表7.2.14/1

相交道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快速路


A,B


主干路

A,B
B,C
B,D

次干路


C,D
C,D

支路



D,E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口; 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抗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5)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1.2 村镇道路系统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8.1.2.2村镇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1.2的规定。



村镇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表8.1.2

规划技术指标
村镇道路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道路红线宽度(m)
24~32
16~24
10~14


车行道宽度(m)
14~20
10~14
6~7

.5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2


道路间距(m)
≥500
250~

500
120~

300
60~

150


注:表中一、二、三级道路用地按红线宽度计算,四级道路按车行道宽度计算。

8.1.4.1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集镇的中心地段。

8.1.5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村镇内部穿过;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

镇,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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