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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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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影响

作者:索亚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期

摘要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较大影响,对中国传统婚恋观念也造成较大冲击,引发社会争论。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惯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往往是探索性的立法实验,正常情况下会在婚姻法修订或制订统一民法典时被全国人大吸收为立法。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婚姻观念

作者简介: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69-02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主要用四个条文规定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婚姻法第第十八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可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首先看有无夫妻共同财产书面契约,契约可以是结婚登记之前,也可是结婚登记之后订立。如没有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不明确,则依法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原则上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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