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和诚信信息平台。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

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

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

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

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

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

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

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

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

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

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

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

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

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