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3年承揽合同模板

2013年承揽合同模板

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修理)

合同编号:xx

定作方: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履行地点:大同

承揽方:xx 签订时间: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承揽合同。

第一条标的物(以下简称产品)、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及数量

注:产品、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及数量可附明细;本合同价格为含税至买方仓库交货价。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标准、加工方法

1

2

3、承揽方自己完成工作,如果需要转交其他人完成工作必须征得定作方书面同意,否则负违约责任。

4、承揽方根据合同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要求,须将相关技术质量要求传递给承揽方的分供方。

5、承揽方发生产品或过程变更时,要及时向定作方进行通报说明,取得定作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1、定作方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对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定作方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承揽方应及时调换或补齐。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定作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2、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及时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

第五条产品的质量保证

1、产品质量保证期限为机车投入运行达或每台机车投入运行后以先到的时间为准。产品的质保期限如需改变,双方可协商约定,以约定的质保期为准。

2、如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揽方应在承担费用的条件下对质量产品重做或进行维修,对产品的重做、维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或重做产品的质保期重新计算。

3、质保期内同种产品出现同类质量问题的数量超过所供数量的8%时,应认为是系统质量问题(质量不合格),承揽方应当在承担费用的条件下重做全部产品。

4、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承揽方承诺在接到定做方通知后要在承担费用的条件下24小时之内给出信息反馈,7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展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及备件)。

5、质量责任追究期限按铁运[2010]210号,关于《铁路移动装备源头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所规定的产品及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加工产品的检验和验收

1、检查和验收的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标准执行。

2、当定作方有要求到承揽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或查看相关记录及数据,承揽方须给予配合。

3、产品到达定作方指定地点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入库检验合格后视为正式交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承揽方违约延迟交货,每迟交一周按照迟交产品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一向定作方交付违约金。迟交产品违约金的最大额不能超过迟交货物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由于延迟交货给定作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如承揽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规定,服务每延迟一天,定作方有权从承揽方质量保证金中收取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最大额不能超过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金额。

3、承揽方的产品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2、3、5款规定的质量问题,标的物不能装车使用的,按照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五向买方交付违约金;

4、因承揽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定作方在机车生产过程以及机车运用中所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揽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定作方处理质量问题、机车故障、机车事故所发生的修理费、材料费、运输费、维修人员差旅费以及为此支付的其它间接费用等)。

5、承揽方支付违约金是向定作方承担的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回收及费用的负担

1、包装标准及费用的负担:包装费用由承揽方负担,承揽方按照运输方式对产品进行合理、适运的包装,防止标的物受潮湿、风雨、锈蚀、震动和腐蚀损坏等。

2、包装物的回收:包装物不收回;承揽方如需要收回包装物的,定作方可协助办理,回收发生的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履行方式、地点:承揽方负责运输产品至定作方指定地点交货。

第十条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火车运输)、(汽运)、(海运)、(空运),费用由承揽方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保密条款:未经定作方许可,承揽方不得将定作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定作方技术文件中有关设计、工艺、技术秘密等);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物用于第三方机车或相关产品上;承揽方不得留存本合同标的物的技术资料或复制品。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条款:买卖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关规定,因一方违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违法方应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结算条款:

1、产品到达定作方,入库开箱检查合格后120日内,在收到下列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凭有效发票,按交货比例支付货款。

(1)由承揽方签署的质量证书1份;(2)与运到交货地点的货物有关的整套运输文件1份;(3)定作方对特殊货物要求提供的文件:按技术协议执行。

2定作方在质保期满后90天内支付给承揽方。或承揽方以银行保函提供凭证(原件), 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没有发生质量问题的,定作方在质保期满后90天内将银行保函退还承揽方。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1、本合同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及改动,将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各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形成书面协议。它们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承揽方对合同构成重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同关于产品质量、供货时间和售后服务的规定),经定作方2次书面通知不能解决和纠正的,定作方有权终止合同。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双方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地震、暴风雪、旱灾、雹暴、飓风、战争、政府禁令或其它不可预料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告知对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5周以上,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4、当承揽方罚款总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大金额时,定作方有权终止合同。

5、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无书面回复的,在通知15日后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诉讼至大同市城区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交付产品的质保期满(含全部货款付清)90天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自加盖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