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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

(六)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警示;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高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不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企业,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下列事项的安全生产检查: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到位;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四)从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组织或聘请专家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隐患治理应落实治理方案、治理时间、治理资金、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效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企业每半年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事故隐患及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三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支付伤亡人员赔偿金。

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黑名单新闻媒体曝光、层层挂牌督办、有奖举报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三十二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依法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依法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实行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3140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监管职责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职责 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监管职责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及制度 四、工业园区各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五、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六、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事项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制度 九、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综合监管职责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园区开发建设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与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三)根据园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进度,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四)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园区开发建设中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五)协调组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落实应急救援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监管职责 (一)组织起草园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措施;分析、预测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57325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在哪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 A、《劳动法》; B、《职业病防治法》; C、《安全生产法》。 2、根据海因里希的事故概率金字塔的分析,重伤或死亡事故﹕轻伤或微伤事故﹕无伤害事故的比率关系是:() A、1﹕30﹕300; B、l﹕29﹕300; C、l﹕20﹕300。 3、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物的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其中物的因素主要包括:() A、设备因素和设施因素; B、机(工具)的因素和环境因素; C、设备因素和空气因素。 4、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A、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出事故; B、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 C、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5、“群众参与监督”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职责,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A、检查; B、监督; C、参与。 6、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具有什么功能。() A、防止事故发生; B、发生事故前发生警告; C、防止事故的扩大。 7、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各生产岗位、各种的工艺要求和历年来的事故教训制订: () A、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B、安全操作须知; C、安全操作规程。

8、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迅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严格、娴熟地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做到:() A、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 B、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C、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9、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 A、危险因素的识别能力; B、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C、险情排除和处理的能力。 10、《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3 ;B、5;C、7。 11、灭火的基本方法有。()

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 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百零一号)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四节小餐饮 第五节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检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20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word版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 责任内容 名称 一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2021版)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 (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85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2021版) (一)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总经理、厂长直至工人均为从业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一节基本通则第二节“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为确保公司整体的安全,确保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本公司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责任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有责的管理模式,要求人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工人向班组签订;班组长向车间签订、职员向所在部门签订;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或分厂)签订、公司付总向正

职签订、公司总负责人向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本人及上一级负责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签订时间(年、月、日)。安全生产责任书要存档。 (六)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各自所工作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七)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对国家、对企业、对自己负责。 (八)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劳动法律,做到在生产过程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为把企业建设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而努力。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工业园区办公室安全管理

xxxxxx 毎玄勿 LOGO xx-x-xx XXXXXX LIMITED COMPANY 工业园区办公室安全管理 签发人:时空谷人1?关闭桌子和橱柜的抽屉,防止被它们拌到。 2?不要站在椅子上。要够到高处存放的物品时,使用合适的梯子。 3.不要站在门打开的地方。 4?不要举起任何对自己而言太重的东西,可以寻求帮助或运用适当的工具。 5?在楼梯上小心走路,不要打闹,应扶着扶手。 6?不要在桌子上朝外放置任何锋利的物品。如果使用刀,,不用时合上刀片。 7?将东西放到架子上时,把重的放到低处,以防砸到人。 8?刀片、图钉及其他锋利的物品不要散放到抽屉里,而应放到合适的容器里。 9?应避免存在容易将人绊倒的东西,如果有要马上清理,如不平的地板或地板垫子、地上的物品、水渍等。 10. 不要把火柴棍或香烟头倒在字纸篓中。不要把烟灰缸里的东西倒在字纸篓中。 11. 不要在办公室里跑动。 12. 离开工作间前关掉所有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的电源。 13. 要知道最近的灭火器和出口门的位置。 14. 在建筑物内工作时,每个职员都要注意到: 14.1楼梯上磨损或破碎的梯级; 14.2掉了的或损坏的扶手;

14.3磨损或破碎的地板; 14.4光滑的地面; 14.5碎玻璃; 14.6有绳电话或带电导线 15. 禁止职员: 15.1任由桌子抽屉开着; 15.2 一次开一个以上的档案柜抽屉; 15.3将家具的尖角突出放置; 15.4站在旋转椅子上; 15.5将家具、纸箱、手推车放在过道或通道中; 15.6在需要时不正确使用或不穿戴安全服和安全设备; 15.7擅自改装安全装置和消防设备; 15.8未经授权对电线进行分流或连接; 15.9滥用、错用设备 15.10在未经许可的地点工作; 15.11拒绝服从逃离警报; 15.12在发生抢劫时冒不必要的险。 16. 工作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避免火灾: 16.1抽烟时用烟灰缸,而不要用废纸篓; 16.2定期和经常地丢弃废纸和其它易燃物品; 16.3晚上关掉机器,并拔下插头; 16.4只在指定的地方抽烟;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 1 总则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2 制定本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 1.3 目的 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 1.4 使用要求 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2 资质要求 2.1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七项内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所有操作岗位建立具体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按照培训时间要求开展入场“三级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 6、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加强安全生产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定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严格监控动火、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油气管道等作业。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评估1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8号令)要求,及时修订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具体台账,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三个必须”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条例》对“三个必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目前,全省各级安监部门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逐年下降,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安监部门将难以独立承担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央《意见》明确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现状,《条例》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这一规定,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是为避免各级重复执法或监管监察缺位,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也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要求。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46条、第47条) 为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央《意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小作坊监管建议)

得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建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有分布广、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以得胜镇为例,据不完全统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有23户,种类主要包括糕点加工类、白酒加工类、豆制品加工、面制品加工类、茶叶生产加工类,经营模式以“现做现销”、“制售分离”、“承揽加工”等形式为主。 虽然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上,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食品加工小作坊普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作坊一般是2至3人的家庭式小作坊,他们硬件条件差,食品生产加工流程不科学,布局不合理,导致大部分小作坊没有长远目标和打算,不愿过多投入,加之没有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主要依赖个人感官和经验判断进行控制,原材料进厂不检测,食品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硬件上无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另外,我县的支柱产业茶叶是食品小作坊的主要方面,很多经营户取得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不符合《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办证条件。 二是小作坊食品安全隐患突出。小作坊大多是家庭作坊,即做即售的小作坊,其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无计量器具简单、生产无记录、产品无包装,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安全隐患多,个别小作坊生产加工区甚至与畜、禽共处。小作坊分布广、数量多,经营分散,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成了问题食品的“重灾区”。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水平普遍偏低。大多数小作坊工作人员为本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普遍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加工主要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生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和责任范围。 企业必须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即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内部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必须履行到位。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是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

湖北省制度编制

附件1: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原则、要素、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引用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名词解释

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行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3.3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是指掌握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和进程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管理主体的两个有机组成。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要求 4.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制度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细节内容可由企业结合实际编写。 4.2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 要充分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

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篇一: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兴富祥科技园区管理的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行为,提高园区服务 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标准,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由兴富祥园区服务中心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及个人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园区环境与卫生管理 第一条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 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二条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各企业生活及生产垃圾,由园区负 责统一清运,禁止在规定之外其他地方随意乱泼乱倒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第三条每一名员工都用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爱惜园区内花草树木。所 有员工不得破坏公共区域内卫生、不得践踏草坪,破坏绿化。 第四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各处乱涂乱画、乱张贴,若需悬挂条幅或张贴海报,须向兴 富祥园区服务中心申请,并在使用后及时收回,并清除痕迹。 第五条严禁在公共区域(办公区、综合楼)内肆意喧哗、打闹和制造噪音。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破坏公共区域卫生、破坏绿化和制造噪音的人员,每名员工都 有义务进行劝阻和检举,查证后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 第八条不准乱排放废水废气。 第九条园区内不准吸烟,不准乱扔果皮纸宵。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一条水电费的价格以相关主管门规定之标准收取。 第二条每月15日前核对水电用量数据,并于20日前必须按时缴纳上个水电费。 第三条对逾期不付水电款的,每月收取5%滞纳金。 第四条对超过1个月仍不支付水电费的,将采取断水停电措施。 第四章、园区餐饮管理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动物性食品中六溴环十二烷异构体四溴双酚A的测定编制说明

动物性食品中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A含量 的测定 Determination of Hexabromocyclododecane and Tetrabromobisphenol-A in Animal-dereived Food (编制说明)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2013年10月 目录

1 编制过程----------------------------------------------------------------------------------------3 2 国内外的概况--------------------------------------------------------------------------------3 3 方法研究内容及结果-----------------------------------------------------------------------6 理化特性--------------------------------------------------------------------------------6 样品前处理------------------------------------------------------------------------------6 目标物流出体积的确定---------------------------------------------------------------9 流动相的选择--------------------------------------------------------------------------- 9 质谱条件的优化---------------------------------------------------------------------- 10 线性范围-------------------------------------------------------------------------------- 10 标准曲线的相对响应因子--------------------------------------------------------- 10 检出限与定量限---------------------------------------------------------------------- 11 回收率与精密度-----------------------------------------------------------------------12 方法的可行性------------------------------------------------------------------------ 12 国际考核样验证试验-------------------------------------------------------------- 13 4 主要参考文献--------------------------------------------------------------------------------14

精选最新2020年安全生产法考核题库完整版800题(含答案)

2020年安全生产法考试题库800题(含标准答案) 一、单选题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①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 ②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④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⑤强化安全科技引领保障 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能 ⑦提高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 A.①②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⑤⑥⑦ C.②③④⑤⑥⑦ D.①②③④⑤⑥⑦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要求推进()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统一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 A.信息 B.管理 C.生产 D.管理与生产 正确答案:A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④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A.①②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正确答案:B 4.根据GA95-2015《灭火器维修》,干粉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年的,必须报废。 A.6 B.5 C.8 D.10 5.预警活动过程中,()是活动的前提。 A.监测 B.识别 C.诊断 D.评价 正确答案:A 6.在现场急救过程中对伤病员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时,应以每分钟()次的节律反复进行。 A.10~20 B.30~40 C.50~60 D.100~120 7.依据《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哪个地方不是免费开放的()。 A.公益性的博物馆 B.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C.科普教育基地 D.湿地公园 8.应急管理工作响应阶段的内容不包括()。 A.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出应急通告,迅速通知各应急部门 B.清理废墟、消毒、去污 C.疏散和避难 D.迅速开展各种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恶化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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