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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制定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管理规定。

1.2 本制度所指事故包括伤亡事故、燃烧爆炸事故、火灾事故。

1.3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控(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引用文件

《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3 基本概念与要求

3.1 事故的定义及分级

3.1.1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2 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即:

3.1.2.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1.2.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无死亡的事故。

3.1.2.3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 人或重伤3—5人的事故。

3.1.2.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6—19人的事故。

3.1.2.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20

人以上(含20人)。

3.1.3 燃烧爆炸事故是指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不包括在符合设计要求的抗爆间、抗爆小室内发生的未超出设计规定的燃烧爆炸)。

3.1.4 火灾是指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按照一次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级,即:

3.1.

4.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火灾:死亡1-2人;重伤10人以下;重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到30万元。

3.1.

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9人;重伤10-19人;死亡、重伤10-19人;直接财产损失30万到100万元。

3.1.

4.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3.1.5 职工伤亡程度分为三级,即:

3.1.5.1 轻伤: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即满八小时)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3.1.5.2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3.1.5.3 死亡。

3.2 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3.2.1 凡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或最早发现事故的现场人员者要及时准确的逐级上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主要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3.2.2 发生轻伤事故时,受伤人员或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技安员),班组长(技安员)报告单位领导,2小时内单位领导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

3.2.3 发生重伤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或受伤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1小时内单位领导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时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安全主管部门要向主管公司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2.4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工会,并联系就近医院,安全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上级工会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原因、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工种、受伤程度、年龄等。

3.3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3.3.1 事故的调查、处理、报批与结案,根据其严重程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3.3.1.1 发生轻伤事故:在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并在72小时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分析会记录一起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3.1.2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生产、保卫、工会、有关技术部门、科研部门、设备、动力、人事、纪委、医院等部门

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安全主管部门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3.1.3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委会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并经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3.3.1.4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燃烧爆炸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3.1.5 重大事故及特大事故: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3.2 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报告。

3.3.3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要积极组织救治或联系转院治疗,经医院接诊或住院治疗时,医院要出具伤情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时还要出具医疗终结诊断证明。

3.4 工伤事故的统计报表

3.4.1 事故发生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主管部门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

3.4.2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伤、死亡事故情况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报公司经营计划部,由公司经营计划部统一上报

有关部门。

3.4.3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在填报12月份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同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3.5 职工伤亡事故的建档

3.5.1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要建立事故档案。安全主管部门要将事故资料及上报材料整理保存,并将轻伤、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材料分类别建档。

3.5.2 事故档案材料包括:

3.5.2.1 轻伤事故

a)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c) 事故现场堪察资料及两人以上旁证材料;

d) 事故分析会记录;

e) 基层单位的申请报告(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3.5.2.2 重伤事故及其以上事故

a) 事故调查与分析材料;

b) 事故申报报告;

c)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

d) 事故现场资料及两人以上旁证材料;

e)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各成员职务及单位);

f) 主管部门及政府安全部门批复;

g) 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的处理决定。

3.6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及对象

3.6.1 公司所属单位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均属统计范围。

3.6.2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包括公司临时招用的务工人员)。

3.6.3 公司以外的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公司某项工程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发包方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非企业人员指:代培工、实习生、民工、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及由于事故而伤亡的居民、行人等均列为伤亡人员统计。

3.6.4 停薪留职人员和离退休的人员被外企业聘用工作,由所聘企业按照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3.6.5 员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故情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3.6.6 员工负伤后在在30日以内死亡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统计报告。超过30日死亡的不再补办死亡报告和统计。

3.6.7 员工受轻伤后在30日内转为重伤的(得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的,因医疗事故转为重伤的除外)均按重伤事故统计报告。

3.6.8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3.6.9 借调外单位职工在外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经济类型如何,均由借人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4 职责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5 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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