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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要求,特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调查管理办法,作为银行对集团客户进行信贷调查的统一规范。

第二条凡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界定的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且集团客户在银行系统内有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授信业务,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组织每年一次的信贷调查。

第三条授信业务范围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透支、票据承兑、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根据银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集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实行风险总控、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全面调查。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银行部是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人员组织

和分工、确定主办和协办机构、整合或协调确定集团授信整体方案、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等工作,同时负责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等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定期更新银行集团客户名单。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工作的分工原则

1、凡企业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在银行辖区内的跨省跨国经营的集团客户,一律由公司银行机构及大客户部负责组织相关机构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2、凡企业集团总部及全部子公司都在银行辖区内经营的集团客户,由公司银行部根据客户的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授信关系所在地、授信规模、业务往来频度、经营状况、银行权限等因素决定由公司银行部牵头或指定主办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调查,原则上应于每年12 月底以前确定下一年度集团客户授信调查的名单、主办及协办机构和调查时间表。

3、凡企业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不在银行辖区内但其子公司在分行辖区内有授信业务往来的集团客户,一律由公司银行部负责根据要求组织相关机构的人员开展子公司的授信调查工作。

第七条每一集团客户调查小组原则上由不少于三人组成,各业务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是当然的小组成员,主办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异地支行可以是分管公司业务的行长或公司业务部门负

责人)是调查小组的组长。根据集团客户授信调查的具体形式,可由公司银行部、同城支行公司业务科长、异地分支行公司业务部人员加入调查小组。

第八条调查小组进驻企业实地调查必须由公司银行部负责人或主办机构负责人带队,并提前与被调查企业集团约定调查时间。

第九条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应以友好协商的态度争取企业相关人员的真诚配合,以尽量获取更多的企业真实信息,防止企业被访人员因过度警觉和逆反心理而影响调查效果。调查小组应由组长或指定人员负责与企业的日常联络和交涉,尽量减少对企业日常工作的影响。

第十条调查小组在进入企业集团之前必须制定具体调查计划,包括工作分工、时间计划、调查内容提纲、调查基础表式准备等。

第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调查的主办机构(或部门)负责在综合各协办机构调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整体资信评估。各同城协办机构应在集团客户年度授信到期前三个月将授信基

础资料、相关财务报表、客户经理及机构负责人已签字的调查

报告及其他必需的授信材料报送主办机构(或部门),各异地协办机构需按流程完成异地分支行内的审批流程后再按时报送上

述授信材料;主办机构(或部门)应提前1-2 个月将全部授信材料报分行授信审查部,异地主办机构需按流程完成异地分支行内的审批流程后由同级授信审查部门报送授信审查部。主办机构、协办机构之间对整体授信方案产生分歧的,由公司银行部协调形成新的整体授信方案后再由主办机构报送授信审查部。在上述报送过程中各机构或部门要做好授信材料交接清单和移出移入的签字。

第十二条调查小组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调查内容和调查报告格式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以被调查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真实信息为依据,并结合调查人员通过其它渠道搜集的信息和自己的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调查结论和建议,调查人员根据分工对各自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和调查结论负责并共同对整体授信方案负责。所有调查小组成员和营销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最终的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十三条集团客户调查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团母公司调查

第十四条集团型企业是经济转轨时期快速发展起来的产物,以前的集团型公司结构比较简单,产业单一、主营清晰,近年来涌现出大批企业集团,发展历史很短,关联关系结构复杂、产业跨

度较广,主营业务不清,规模快速膨胀,普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财务信息失真、关联交易严重、法律关系不清、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的现象,成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一大难题。对集团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授信时,必须对集团母公司的情况进行尽可能全面和深入的调查。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背景信息调查

调查人员应对集团公司母公司的背景情况进行认真调查,主要了解集团公司的成立历史、演革过程、控股股东的背景、股本结构等信息,了解核心控制人的发家史和集团的成长史。通过对集团母公司的历史分析,可以判断集团的经营作风、发展思路、价值取向,是否属于先有公司后有集团的逐步发展模式、依赖资本运作快速扩张的模式、依托主业的上下游延伸模式和跨行业多元化混业经营模式等等。

对实际控制人的背景还要了解其真实身份,如是否获得外国国籍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注册离岸公司保存境内利润甚至转移资产等;了解其个人背景,包括学历、工作简历、家庭情况,有无社会兼职,有无各种荣誉或者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个人兴趣爱好等等。

第十六条集团组织结构调查

调查人员除对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进行调查外,还必

须对集团型公司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进行全面调查,由于错综复杂的股权关系和隐密不宣的实际控制关系,集团的下属企业和关联企业众多,调查难度较大。在调查时,首先通过合法注册的股权关联关系,理清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结构,以图表方式加以列示;其次通过所能了解的核心管理层和核心决策层的人脉关系包括血缘关系,追寻实际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相关联的企业成员,以图表方式加以列示,作为集团关联企业的完整的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图应列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股东名称、股本结构、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点,对非股权关联的关联企业应注明出资人与实际控制的背景关系。

第十七条集团经营管理模式调查

对集团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调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集团生产经营模式

集团公司是单一主营模式还是多元经营模式,是集团与子公司共同经营模式还是纯管理型集团模式,是集团套集团的“金字塔”模式还是集团对关联公司垂直扁平化管理模式等。同时要了解集团核心经营主体。

二、集团财务管理模式

了解集团财务管理模式至关重要,集团对成员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高度集权还是分散独立;其中有哪些企业是由集团完全控制的,哪些企业是财务相对独立的;各分支公司的资

金是由集团统一调度还是独立运作;对外融资或担保是否由集团统一决策?融资的资金是否由集团统一调度;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按权益法进行合并;哪些分支公司进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哪些公司不在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等等。合并报表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并还是简单加总后的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集团决策控制模式

集团决策控制体系如何,是由集团总部决策所有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目标管理模式;是家族式管理还是职业经理人管理;是一人决策还是相对民主决策;对作为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管理控制是一体化还是相对独立;集团对下属公司或关联企业的人事管理体制如何。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调查

调查人员应对集团公司所涉及的主要生产经营领域进行调查,尤其是其核心生产企业的行业、产品、经营规模、市场占有、行业地位、盈利水平、在集团内的地位(资产占比、利润占比)等。要了解集团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结构,分析集团有无专业经验和管理优势,有无明确清晰或突出的主营业务,是投资控股类集团还是工业企业集团,是依赖稳定的主营业务收入还是依靠资本运作获取规模扩张的集团。

集团各产业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上下游产品链,产业间的关

联度和协同度如何,集团内哪些企业间容易产生关联交易,对集团营业收入是否会产生虚增的可能等。

第十九条集团重大资产项目调查

对集团公司重大资产项目的调查,主要调查集团或其关联企业重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情况,包括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总投资和资金筹措计划、项目的发展前景等,还要调查集团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收购、兼并、参股和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的情况,有无直接或间接从事资本市场的投资性活动,如股票买卖、委托理财等等。

第二十条集团母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根据集团母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调查核实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的结构,主要资产项目的构成和负债项目的构成,如为合并报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必要的调整,认真核实其直接融资的结构,包括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含信用证),融资的担保方式和对外担保情况等等。

对合并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应着重对其近三年的指标进行环比分析,不能以最新时点比率作为其综合偿债能力的唯一判断依据。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调查

对集团母公司的调查,需要对集团的近期经营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进行调查,了解集团有无中长期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如何,业务发展有无计划性,有无既定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还是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盲目性;是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还是注重稳健经营,集团有无培育企业文化的战略,有无延续多年的企业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等。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素质调查

除对集团核心控制人的背景调查外,还应调查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背景情况,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简历与控制人的关系背景、从事行业管理的经历和在集团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主要经营业绩、个人道德品质的口碑或声誉等。高层管理人员在集团或其下属公司、关联企业中有无股权,股份比例情况如何,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如何,管理层人员稳定性如何等。

第四章集团主要关联企业调查

第二十三条集团主要关联企业是指集团控股和实际控制的经营实体,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在集团内占有重要地位的下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对此类公司的调查,主要调查三部分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状况

3、企业非财务因素

第二十四条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企业的自然情况

主要包括: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年龄、学历、任现职时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主营业务;营业执照有效期、最近一次年检日期;贷款卡号码、最近一次年检日期;法人代码;特许行业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等。

(二)公司历史沿革、股本结构、股东背景

1、成立日期和历史沿革过程;

2、股本结构,包括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股本

占比等;股本比例结构图(对于股本结构比较复杂、交叉持股的授信申请人,需列出股本比例结构图,注明持股比例)

3、主要股东背景情况(企业性质、成立日期、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在世界或国内的排名情况等,对于境外股东应重点了解)。

(三)组织结构、主要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1、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及治理结构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数量、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数量,总经理室人员情况,下设部室情况;

2、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主要业

绩、荣誉、奖惩情况等;

3、员工情况,包括人员总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

人员、服务人员、生产人员占比,学历情况、年龄情况等;

4、主要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设备等的产权归属,资产抵质押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财务状况调查

一、资产项目重点分析:

1、现金类资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容易变现的短期投资,可直接用于偿付债务。但也要分析其真实的流动性,不能单纯看货币资金的多少,要对应地分析“应付票据”科目,如企业银行存款主要为银票或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账面存款并不能作为归还银行贷款的保证。

2、应收账款的对象和账龄。分析应收账款中已形成或可能形成的坏账损失;将本期应收账款与年初和同期的增减比较,根据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可以分析是否属于合理占用范围,从应收款的增减情况可以分析产品市场的变化。

3、存货的占用情况。根据销售收入增减幅度,比较分析存货的总量是否属于合理范围;根据存货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否有积压的原材料或产成品。

4、其他应收款的构成。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对象和总量,分析其占用规模是否合理,是否有出资方抽逃资本的可能,或关联企业间融资、变相长期投资;是否隐藏了企业无法摊销的费用,形成潜在的亏损。

5、长期投资的项目。了解企业长期投资具体项目的经营情况,结合“投资收益”分析投资回报,了解其投资是成功还是失败,是否已形成实际损失。

6、固定资产构成。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的总体构成,其中从机器设备的购臵年份可以看出其技术上的先进程度,是否投资了非生产性房地产项目,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

7、递延资产的构成和摊销。分析列入递延资产的内容是否合规,是否隐藏了不合理支出,形成潜亏,递延资产是否按期摊销。

二、负债项目重点分析:

1、短期借款和应付票据。查询企业贷款卡与银行短期借款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项目核对,分析银行负债的真实性,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结合流动资产与销售规模,分析是否有短期借款被长期占用的情况。

2、应付账款的对象和期限。分析其占用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有拖欠货款的不良信用记录。

3、应付税金和应付工资的金额、期限是否合理。

4、长期负债的构成,其中银行借款所用建设项目的项目进度和效益,还款计划。

三、所有者权益项目重点分析:

1、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如属于分期到位,应反映每期注册

资本应到位的时间,各出资方应出资的金额,是否有注册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情况,并分析原因。

2、企业自身积累情况。分析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内容,盈余公积是否按规定提取,是否有亏损及亏损的弥补情况。

四、损益表主要分析内容:

1、主营业务收入变化情况。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同期相比较,要结合产品价格、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数量的变动,分析产品销售的真实情况,不能单纯只看营业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分析产品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是否同步,结合原材料、能源价格以及员工工资等主要成本因素,分析企业生产成本的变动情况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3、经营费用的变化。比较分析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变化情况,对照管理费用与销售规模的发展是否同步,财务费用与银行借款是否相匹配。

4、投资收益分析。要具体反映投资收益的来源,分析企业投资的项目有哪些是有回报的,哪些是还没有回报的,哪些是已经形成损失的,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比较是否合理。如与长期投资比较,投资收益过高,应分析申请人是否在资本市场有较大的投入。

5、实现利润情况。与同期比较实现的利润总额情况,分析利润与销售增长幅度是否一致。如出现亏损应分析具体原因。

6、利润分配情况。了解出资方对历次利润分配的意向,分析公司股东是否注重公司自身的积累。

五、主要财务比率分析,重点分析: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是企业以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在财务指标中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分析。在调查报告中除了计算各项比率指标,还要具体分析其包涵的内容,比率偏高或偏低的原因,具体是哪一项目的异常变动影响了其短期偿债能力。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长期偿债能力体现企业对债务的承受能力和偿还债务的保障能力,是反映其财务状况的稳定与安全程度的重要标志。评价长期负债能力的财务指标主要有:资产负债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在计算出上述比率后,同样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地提供计算结果。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较多会拉高资产负债率,但并不影响其长期偿债能力;而有些产品市场供不应求,也会应预收款高而使负债率偏高,因此必须具体分析财务指标的真实内涵。

3、营运能力分析。营运能力通过资产周转动速度反映企业资产利用的效率,表明企业管理和运用资产的能力。营运能力分析常用的指标有: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通过上述指标,可以分析各项资产的周转速度,如周转快,企业资产利用效率高,就能通过加速流转取得更多的

收入和利润,就有足够的资金还本付息。

4、盈利比率分析。盈利能力及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比率主要有: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在分析时,应进行历史比较(一般应比较近三年情况),与同行业先进企业相比较。在盈利能力各项指标中,应重点关注营业利润率,它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营效益。如企业生产、销售多种产品,还应具体分析其中哪些获利较高、哪些属于微利、哪些产品亏损,企业在内部产品结构调整、高附加值新品开发方面所做的工作。

六、现金流量分析。企业是用现金而不是利润偿还银行债务,亏损企业如有足够的现金,照样可以维持良好的银行信用,因此银行最关心的应该是企业的现金流量。在进行现金流量分析时,应具体分析:

1、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注意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2、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关注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对生产能力和技术提高的影响;

3、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分析企业现有的融资机构、金额和融资条件,以及今后的筹资计划。

七、财务数据调整事项说明。客户经理根据自己的调查分析,如发现企业报表中有夸大销售、隐瞒损失等等虚假成份,应剔除企

业报表中的水份,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分析结论提供依据和分析说明。只有在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上进行的分析才是有价值的。

八、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及调整事项说明。客户经理应根据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和调查了解的非财务因素,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测评。在测评中,客户经理如对有关情况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了调整,应对调整事项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企业非财务因素调查

一、企业所处行业的情况分析

1、分析行业政策。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对照我行信贷投向政策,分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分析行业风险。申请人所在行业目前处于行业周期的哪一阶段,该行业的周期性和行业的特点,对其他行业的依赖性,被其他行业替代的可能性;该行业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关联性,国家产业政策、重大技术革新及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可能对该行业产生的影响;该行业受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及国外产品进入可能对该行业产生的冲击;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变化对该行业的影响;有哪些突发事件可能会对该行业产生系统性风险等。

二、企业内部管理情况分析

1、管理模式。企业性质,是属于新设立或改制后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否设立了董事会和监视会,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有对管理者权利的制约机制。企业的内部机构设臵、分工职责,业务营运流程及部门间的制约关系等。

2、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企业的内部经营风险控制机制,对管理者和员工的奖惩制度及实施情况。

3、管理层基本素质和还款意愿。企业主要管理层和中层干部的从业经验和稳定性,在经营过程中的诚信意识,是否遵纪守法,对银行和其他债务人的还款记录等。

三、企业经营情况分析

1、经营规模。从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市场份额等方面分析申请人所经营产品的规模,在国内、地区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是否达到了规模经济的要求,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的计划,与国内同行业优势企业的经营规模比较。

2、原材料供应渠道。介绍申请人原材料供应来源,供货渠道,是否有本地资源优势,在材料采购中是否具有价格优势,付款条件,原材料供应是否充足,是否属于紧俏或稀缺资源,原材料目前的价格走势,是否有替代原料等。

3、产品生产过程。申请人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与同行业比较,

是否具有设备或技术上的先进性,生产成本控制的优势,产品质量的优势;产品的生产流程和生产周期;生产的连续性,是否受季节性或有周期性影响。

4、产品销售渠道。申请人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是属于供不应求还是供大于求;销售网络的建立及售后服务情况;主要销售对象;货款结算方式及回笼周期;营销策略及促销能力,销售的奖励措施;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

5、市场与技术的研究开发情况。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能力,有无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更新换代周期;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和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对企业的影响;对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调研分析能力。

6、是否涉及兼并、合资、分立、重大诉讼、破产等事项。

7、对外投资情况,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额及占比%、出资方式(实物/现金)等。

第五章集团整体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综合财务状况分析

对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的资产构成和负债构成进行汇总分析,对所有银行融资的结构和明细清单进行汇总列表,包括所涉的银行名称、融资业务品种和敞口金额,以及担保方式,剔除重复累加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内部往来的重复因素,综合分析集团总资产和总负债的状况,分析整体负债水平和综合偿债能力。判

断是否过度融资?偿债是否过于集中?偿债现金流是否过度依

赖银行再融资?判断企业融资是否过度依赖非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分析企业融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获取资金。

综合分析整体真实盈利和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剔除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创造现金流的因素。

综合分析企业整体融资环境状况,资金链是否紧绷,是否容易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要对企业资金链进行压力和敏感性分析。

分析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担保是否合理,是否利用互相担保进行融资,对外担保对企业自身的压力如何。

第二十八条行业风险评价

企业在行业(产品)中的地位

(1)从事该行业的历史、目前在行业中的地位。

(2)与行业相比,技术、品牌、产品档次、研发能力的优劣势,目前正在进行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情况。

(3)与行业相比,原材料价格、产地及成本的优劣势、近几年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主要供货商及年供货额情况。(4)与行业相比,销售价格、销售模式、销售季节特点、主要销售地域及销售网络的优劣势,市场占有率、近几年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及趋势、主要下游客户及年成交额情况、目前已签订的订

单情况。

(5)与行业相比,规模上的优劣势,目前的生产能力、实际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6)与行业相比,近三年的成长情况、利润水平、变动趋势。从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市场前景及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主营产品的市场风险对企业进行行业风险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经营风险评价

主要分析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扩张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目标的稳定性、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高层管理人员的结构稳定性,政策风险(产业政策、金融财税政策、经营特许权、进出口配额及许可、政府干预的兼并、收购等资产重组行为等)。

第六章银行授信业务风险评价

第三十条银行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合作情况(以往合作历史、信用记录、历年授信情况)

1、企业的基本账户行、在他行的开户情况、在我行的开户情况;

2、上一年(或上半年)在我行的融资、结算情况;

3、以往授信出现逾期、欠息、借新还旧等值得关注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银行现有授信业务状况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XX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 客户管理,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市场占比,提高本行集团客户授 信额度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在有效细分市场的基础上,实现具 有本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模式,同时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 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指引(修订)》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一)集团客户: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个 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 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5. 对同属于国资委(包括管委会、政府部门)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各子公司之间缺乏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可不作为集团客户组织授信。 (二)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存在以下情况,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 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 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 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 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 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

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信用社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拓展集团客户授信贷款业务,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县联社统一制定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单位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县联社和信用社两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县联社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县联社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对象为具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公职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员工。 (一)自愿入集团。集团客户成员自愿申请加入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二)提交申请。拟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负责人向县联社社递交《组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县联社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集团客户授信贷款的单位及其成员的资格。 (四)签订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的合同。建立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县联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六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县联社开立账户,并由联社代发工资;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必须建立保证基金,基金由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按贷款额的5%交纳,并设立专户,确定专人保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还清贷款后,方可解散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单位和动用保证基金。 第七条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变更。 (一)集团客户授信贷款成员的退出。 1、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 2、对违反集团客户授信贷款合同的成员,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责任后,经集团客户授信贷款集团负责人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

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五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 2 -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适度授信原则。统一授信应贯彻XX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大小、承债能力和XX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方案控制原则。统一授信应通过制定统一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额度结构、用信前提条件、贷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四)区别对待原则。统一授信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统一授信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 - 3 -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 输入内容输入方式显示必输项备注 格式 流水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证件号自动生成字符是 客户名称自动生成字符是 发生类型自动生成字符是 徽商银行集团客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客户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客户服务,促进集团客户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指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是徽商银行的重要营销对象之一,本办法制定的宗旨是通过对集团客户管理的规范,促进徽商银行和集团客户之间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集团客户管理是指徽商银行对符合定义的集团客户,制定规范化的营销流程,规范营销行为;对集团客户在本行范围内的全部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对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风险、资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风险 预警信号,防止集团客户过度使用授信,以及我行授信过度集中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集团客户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本着促进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集团客户营销对象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多个法人组成,通过产权关系相互连接起来的集团。特征: 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 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权的人员。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以上所称“控制”是指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 持有后者50,(含)以上表决权的; (2) 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的; (3) 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投票权的。 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各级公司银行部(市场部)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每一客户的股权构成、组 织架构、母公司和主要股东、对外投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人员构成、投票权分布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兼职情况、关联交易等,判断是否为集团客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 1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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