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水稻种植天气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生长正常;

(二)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投保农田必须全部处于距离气象监测机构20公里的范围之内。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种植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并将种植地块位置在保险单证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5月15日开始,至8月31日止的累计降雨量低于230毫米;

(二)自9月1日开始,至10月15日止的累计降雨量低于15毫米;

(三)自7月30日开始,至8月15日止的累计高温差高于8摄氏度。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水稻或改种其它作物;

(三)种子质量问题或不按农业部门技术操作要求而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每亩水稻的保险金额为300元。

第七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计收。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自5月15日零时起至10月15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

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计算被保险人损失及赔偿金额:

(一)自5月15日开始,至8月31日止的累计降雨量低于230毫米时,按照230毫米与此时期累计降雨量之差计算每亩赔偿金额,每差1毫米赔偿1.2元,每亩最高赔偿150元。每亩赔偿金额=(230 - 累计降雨量)×1.2 。

(二)自9月1日开始,至10月15日止的累计降雨量低于15毫米时,按照15毫米与此时期累计降雨量之差计算每亩赔偿金额,每差1毫米赔偿6.7元,每亩最高赔偿100元。每亩赔偿金额=(15 - 累计降雨量)×6.7 。

(三)自7月30日开始,至8月15日止的累计高温差高于8摄氏度时,按照此时期累计高温差(7月30日前的高温差不进行累计)与8摄氏度之差计算每亩赔偿金额,每高1摄氏度赔偿20元,每亩最高赔偿240元。

每亩赔偿金额=(累计高温差 - 8)×20 。

累计降雨量及累计高温差的计算和发布:以安徽省气象局发布的保险标的所在乡(镇)气象站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不论发生一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保险人累计赔款均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首次或累计保险赔款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累计降雨量:由气象部门统计的某一时段的逐日降雨量之和。

(二)累计高温差:自7月30日开始,至8月15日止,连续5天(含)以上日最高气温高于35摄氏度(含)时,日最高气温与35摄氏度的差额之和。

例如:7月30日至8月15日的日最高气温如下:

8月3日-8月8日的日最高气温满足计算累计高温差条件,则累计高温差为:

(36-35)+(35-35)+(36-35)+(38-35)+(39-35)+(37-35)=11 。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XX猪饲料价格指数方案

XX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方案 XX位于河南中部,伏牛山东麓,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为国家级贫困县。为实现全县尽早脱贫,鲁山县政府在当地大力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目前,XX地区的生猪养殖规模达到年产值20万头。为助力鲁山的脱贫攻坚工作,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一家长期服务三农,负责任的国有保险公司,在当前猪肉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特为鲁山的养殖农户设计了在猪肉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保障农户收入 增长的保险产品,全力保障农民的收入,助力全县脱贫。 一、背景 2019年4月17日,农业农村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司长唐珂在发布会上表示,专家初步预计,下半年猪肉价格同比涨幅可能超过70%,创历史新高。唐珂指出,从后期走势看,下半年随着生猪出栏量进一步下降,再加上下半年是节日需求高峰,猪价有可能出现阶段性快速上涨。 农业农村部于6月12日公布的5月份生猪存栏信息数据显示,2019年5月份生猪存栏环比减少4.2%,比去年同期减少22.9%。能 繁母猪环比减少4.1%,比去年同期减少23.9%。 随着全国生猪存栏的持续下降,养生猪价格持续走高,下半年 内生猪价格持续性上涨成为大概率事件。 二、意义 开展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对于养殖户增收具有现实意义。在生猪价格上涨得到广大共识的情况下,生猪饲料原料价格将随之而涨,导致养殖户饲养成本增加,自去年同期1800水平到现在2000多的水

平,上涨幅度约有11.1%,原本可享受猪肉价格上涨带来利润,但现在支出的成本也水涨船高,到最后养殖户收益受限。 三、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是依托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该计划旨在响应中央一号文件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以及三部委《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的号召,充分发挥保险、期货市场在服务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我司结合XX的生猪养殖现状,积极参与该项目,为农户设计了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1)参与主体 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生猪养殖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社,需要覆盖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 农户需提供建档贫困卡,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社需提供政府认可的扶贫企业证明。 政府提供支持此项目开展的公文支持以及保费支持。 (2)项目原则 根据大商所编制的猪饲料价格指数说明可知,猪饲料中玉米和豆粕的比例为0.68:0.2,按照业内标准,一头乳猪育成到壮猪可出栏大约4-5个月,饲料与产肉比大致为3:1,100公斤猪大约食用饲料300公斤,折合猪饲料成本约800元,故我们可假定每头猪出栏猪饲料保额为800元/头或1000元/头。 该产品针对猪饲料成本上涨提供保护,以大商所猪饲料指数作为标的。 (3)承保方案 承包期限:保险期限为4个月; 承保数量:4万头猪消耗猪饲料总量;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金融支持生猪生产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支持生猪生产的问题及建议 一、问题 1、近期,猪肉供给和价格问题受到社会关注。银保监会联合农业农村部于9月7日印发《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2、资金投入问题。生猪养殖需要投入的资金巨大,很多中小养殖场户或散户,普遍存在“缺钱养”的问题。如果没有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生猪产能下滑势头。 3、融资难问题。养猪场户自身固定资产有限,缺乏抵押担保物,金融机构对此类行业放贷规模较小,养殖户难以获得相应金融支持。 4、“不敢养”问题。生猪养殖风险较大,近期又受到非洲猪瘟疫情冲击,由于没有疫苗防护,防控难度大、成本高,很多养殖户出于躲避风险、及时止损心理,空栏观望“想养不敢养”。 二、建议 一是加强生猪生产的奖补力度。对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异地重建等给予适当补助。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县市要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减少后顾之忧。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加大生猪生产的金融支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

点。加大对生猪养殖市场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适当延长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期限,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深挖信贷需求,充分调动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力量,推动形成“大帮小”、银企农互助的良好局面。通过融资担保等形式,拓宽风险抵补渠道,建立健全生猪产业风险缓释机制,提高银行“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三是提高生猪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保险业企可以应根据养殖户的需求和期盼,开发更符合实际的产品,如针对猪肉价格波动风险,开发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开发政府扑杀补偿保险等。加强各保险公司与地方农业畜牧防疫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保险+防疫”工作机制,进一步适当提高生猪保险费率及保障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把握时间窗口,持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

浅谈天气指数保险

浅谈天气指数保险 手机免费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0881133.html,2010年08月09日 11:20 中国保险报 查看评论自2004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已连续6年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尽管农业保险备受重视,但回首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在经历短暂的繁荣发展之后,自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便一直发展缓慢,甚至出现萎缩现象。严峻的形势迫使农业保险创新迫在眉睫,天气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天气指数保险(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引入保费补贴机制而解决了农业风险高损失、高保费的精算难题,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保险需求,但它并不能消除发展中国家小农经济结构下金融服务短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突出的问题。天气指数保险与传统的农业保险相比优势突出。国外的研究学者一致认为,天气指数保险按实际天气事件(如降雨指数低于约定指数的偏差)支付,由于保单利益的依据是客观独立的气象指标与约定承保指标,保险权益的标准化程度非常高。 首先,天气指数保险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减少逆选择,防范道德风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根源往往是信息不对称。尽管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农作物状况,但天气指数保险并不以个别生产者所实现的产量作为保险赔付的标准,而是根据现实天气指数和约定天气指数之间的偏差进行标准统一的赔付。因此,在同一农业保险风险区划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的水稻符合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数量在20亩(含)以上的,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 称“保险水稻”)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本保险。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洪水、龙卷风、冰雹,,直接造成水稻绝收损失(保险水稻苗期损失程度在60%以上、苗期至成熟期损失程度在70%以上为绝收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因种子质量存在缺陷; (五)自行毁坏或放弃所承保的水稻;; (五)自行毁坏或放弃所承保的水稻 (六)收割后的损失。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行业协会公布的实时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从秧苗在大田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播种齐苗后起),至水稻收割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本合同。

气象指数保险的国内实践与经验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0881133.html, 气象指数保险的国内实践与经验启示 作者:吴梦杰 来源:《时代金融》2017年第33期 [摘要]气象指数保险是新型的农业保险的一种,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其风险保障能力更有优势。文章通过总结我国气象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气象指数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发展气象指数保险的建议。 [关键词]气象指数保险农业保险实践经验 一、气象指数保险的国内实践 气象指数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指数,把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进行指数化,每个指数都对应着农作物的产量的减少,当指数高于或低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定数值并且对农产品产量造成一定影响时,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因为指数保险中指数获取的客观性,所以基本不存在投保人故意隐瞒信息和行为的问题,这就有效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保险成本。与传统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的优势还有管理成本低、合同结构标准、透明和很容易与其他金融产品绑定而具有多功能性等。 农村天气指数保险的合作于2007年6月份开展,这项合作是由中国农业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和联合国粮食计划署共同探讨发起的。2007年,安徽省作为第二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 点省份,积极主动地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工作,决定在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预警预报、评估和开发保险业务产品等多方面展开合作。为了提高中国小型农户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2008年4月,三方正式启动“农村脆弱地区天气指数农业保险”国际合作项目。该项目分别选取了安徽省长丰县和怀远县作为产品研发基地。2016年,我国的气 象指数保险设计成果达到了40余项,涉及到全国20多个省份,主要设计对象有水果、玉米、茶叶、小麦、水稻等。其中小麦气象指数保险主要分布在安徽、山东、江苏、河南、辽宁和西藏,指数类型涉及旱涝、降水、温度等。玉米气象指数保险主要分布在山东、吉林、河北、甘肃、黑龙江、辽宁、四川和安徽,指数类型涉及干旱、冻害、降水、倒伏等。稻谷气象指数保险主要分布在安徽、浙江、湖北、江西、湖南和贵州,指数类型涉及干旱、高温、暴雨和低温。水果气象指数保险主要分布在浙江的柑橘、油桃、山东的苹果、陕西的苹果、海南的芒果;主要指数类型都是冻害。 二、气象指数保险发展中的瓶颈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区针对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试点实验已经有一定的成果。气象指数保险试点中,试点农作物大多数都具备典型的气象灾害特征,尤其是大部分产品都针对降水和温度这两个气象指数。同时,试点农作物多为该地区的经济作物,如海南的芒果冻害气象指数保

内蒙古种植业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油料作物(油菜、葵花等)、甜菜、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农作物”),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农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种植技术操作规程,出苗正常; (二)规模经营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种植面积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 第四条保险人应加强承保前的验标审核,下列情形下的保险农作物不得承保: (一)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蓄洪、行洪、滞洪区内; (二)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非保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地震、地陷; (三)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外部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天气指数保险的应用_印度实践评析与借鉴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天气指数保险的应用 印度实践评析与借鉴 曹雪琴 一、印度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和运行状况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农业保险体系颇为完善,表现在:其一,它拥有完整的制度体系,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支持有力;其二,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其三,服务供给上产品创新活跃,新型保险服务品种层出不穷。印度现行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构建于1999年至2000年。为了适应市场制度建设进程,解决占GDP和人口比重很高的农业经营风险控制及其经济保障和贫困救助问题,1999年至2000年,在修订改造以往制度基础上,印度构造了强制参与的、同农户银行信贷额度挂钩的、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覆盖到重要农产品和主产地的!政府-市场结合型?农业保险制度(NAIC制度),并由新授权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AICIL负责实施。 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和外溢 效应特性表明,它的推行需要公 共资源和市场资源的有机整合和 合理制度安排,这种安排有着不 同的模式。纯政府模式,主要由 政府和国有保险人按政策性业务 组织实施;市场主导模式则由商 业保险人经营,同时政府从法律 强制、政策引导、保费或运行成本 补贴、再保险、最后损失担保等各 个方面给与支持。印度农保体系 的市场化特征比较明显,政府支 持也颇大(见表1)。 第一,建立了专门的独立运 行的农业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政 府直接经办农业保险的运行低 效,推动农险市场化运作,2003 年,印度立法设立了专业化农业 保险公司 印度农业保险有限 公司AICIL,剥离承接了原先由 国有综合保险公司GIC管理的 农险业务,按市场化原则在财政 支持下负责NAIC的实施。这一 模式赋予印度农险较强的活力, 促使供给主体努力开发适合农户 需求的产品,为市场发展和效率 提高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二,政府的有力支持。这 主要表现在财政补贴和担保上。 表1显示,印度2级政府对AI CIL的各类保险服务提供按保险 费财政补贴。为了体现政策倾 向,对中小农户的补贴率高于一 般农业经营者达1/3;对创新产 品补贴高于传统保险;对因市场 价格风险的超额损失,还由政 府担保支付,从财务上解除了 农业保险的后顾之忧。近年的 实践表明,印度农险制度颇有 成效,其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见 表2。

三农保险服务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三农保险服务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篇一:创新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 2015-03-16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的第五条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对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全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问题,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十条”,努力开拓创新,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着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积极开拓农险新险种、新领域,安信农险的农业保险产品涵盖种植业、养殖业、林木、农机装备、渔船、新农村建设、农民收入、农民人身意外伤害、

食品流通和安全九个方面,其中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水稻、小麦、油菜、生猪、能繁母猪、林木、设施大棚保险的覆盖率达100%,做到“应保尽保”,地方特色农产品如西甜瓜、绿叶蔬菜、淡水养殖、白山羊等也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农业保险保障程度达48%,深度达%,位居全国前列。上海农业保险已为本市76万户籍农民、18万外来务农人员、270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260余家家庭农场、78家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了风险保障,满足了农户的不同需求。 二、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 一是巩固保淡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继续发挥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障“菜篮子”的作用,以均衡播种、均衡上市、均衡价格为目标,以绿叶菜市场零售价与约定价同比例降幅为标准,参考CPI 指数变化作为理赔依据,对夏季和冬季生产绿叶菜的农民进行成本价补偿。截至目前,该险种已累计为上海市万亩的

淡季绿叶菜提供了保险保障,支付赔款超过6000万元。2014年春节期间,恰逢暖冬,菜价偏低,冬淡保险为此支付赔款近3000万元,较好地保护了农民种菜的积极性,稳定了绿叶菜的生产。二是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松江家庭农场模式已向全国推广,生猪价格关系到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为保障 家庭农场收入的稳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松江试点,该险种以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为理赔依据,市场低迷时补偿农户损失。三是探索气象指数保险。安信农险联合上海市气象局分析了上海近五十年的气象数据,研发以高温和降水量为指数的保险新产品,在全国首次推出露地种植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保险期间,采用绿叶菜整个生长期内的平均气温和累计降水量作为理赔依据,一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即按保单约定的标准进行理赔,弥补蔬菜种植保险查勘定损难、理赔时间长等缺

基于农作物生长周期的气象指数保险定价研究 - 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

基于农作物生长周期的气象指数保险定价研究 ——以河南省中牟县冬小麦生产为例 潘国臣梁茵1 摘要:农作物天气指数保险是农业保险中的创新险种,本文以河南省中牟县冬小麦生产为例,对基于作物生长周期的定价方法进行了研究,开发了定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结果显示这种定价方法科学合理,可较准确地对农作物所面临的一种或者多种风险进行定价,在我国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农作物;天气指数保险;定价;生命周期 [中图分类号] S-9, F840 一.前言 1999年,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农作物降雨量指数保险被开发出来并实验成功。此后,各种类型的农作物天气指数保险在印度、墨西哥、马拉维、埃塞俄比亚和坦桑尼亚等国得到推广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效果 [1]。我国的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试点从2008年开始,试点省份为安徽省。试点一年多以后,位于安徽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发出了水稻、小麦等作物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并开始出售保单。天气指数农业保险有其独特的定价技术,我国前期对对该类产品的开发设计较多地借重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WFP)等机构的支持,我国在自主研发气象指数农业保险产品方面的能力还显著不足,因此有必要对这类新型农业保险的定价方法进行更多的研究。 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在气象指数农业保险定价方法的选取上并未达成共识 [2] [3]。一些研究者采用均衡定价方法,通过建立均衡模型来求得保险产品的均衡价格。该定价方法的最大问题在于过于复杂,而且模型的建立需要基于一系列的关于价格方程、随机过程、风险的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假设条件。当模型假设与实际发生偏离,将影响定价结果的准确性 [2][4]。此外,近年来有部分学者开始尝试使用蒙特卡洛方法来进行气象指数保险的定价,该方法将 1作者简介:潘国臣,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梁茵,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

雇佣长工种植水稻协议书

雇佣长工种植水稻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雇佣乙方从事水稻长工工作,具体负责从工作一直到完毕。全权对甲方雇佣的短工进行管理、安排工作。负责管理地亩。 二、雇佣期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三、劳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劳务费用为元,给付方式为。 四、乙方应当身体健康,因自身疾病出现意外事故,由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时候,告知甲方健康状况。 五、劳务期间,因乙方不胜任工作,被甲方辞退或者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协议,或者乙方因病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应当给付乙方实际劳务费用:从签订合同之日至春天插秧前,男雇工为100元/天,女雇工为50元/天;从插秧至扬完第一遍返青肥完毕,男雇工为150元/天,女雇工为100元/天;从扬完第一遍返青肥完毕后至秋收完毕,男雇工为150元/天,女雇工为50元/天。 六、劳务期间,乙方应当安全生产,对水稻地尽心管理,确保甲乙双方利益最大化,如果乙方不尽心管理导致出现苗不齐,受药害,水稻地大面积草荒和病虫害,则按照第五条,并且解除本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大面积减产的除外。 七、劳务期间,禁止酗酒。因酗酒出现的一切伤害和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私自到野外去打鱼或者洗澡,出现意外事件由自己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劳务期间,乙方应当身体健康,隐瞒自身疾病,因自身疾病住院治疗或者死亡,一切费用自己承担。劳务期间,乙方私自外出,出现一切事故以及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八、乙方应当及时和甲方保持沟通和联系,对地点一切物资和房屋有管理职责,同时注意防火和防盗,并及时清点物资。听从甲方的安排,因甲方的安排,拒绝劳务,本协议即时解除,给付劳务费为应付劳务费的一半。 九、按照农场管理区要求,组织好月工和临时工进行生产,接受管理区的领导。代表甲方参与管理区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乙方应当参加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受益人为乙方,就此减轻或者抵消甲方与保险受益额度相同的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出现争议,首先协商,协商不成,在鸭绿河法庭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各份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发挥农业保险作用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发挥农业保险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发表时间:2019-12-06T15:05:16.26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作者:周文丽[导读] 中共胶州市委党校 近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业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与服务“三农”的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指导意见》分两个阶段提出了主要目标: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如何做好新时代农业保险工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是我们当前应当关注的问题。 一、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目前,在参保农产品保费方面,主要还是依靠财政补贴为主,若试点险种全面铺开,扩大保险覆盖面,会增加财政压力,不利于保险长期可持续发展。据青岛一个县级市的数据统计,该市常住人口87.6万人,大白菜单季种植6万亩、马铃薯单季种植15万亩、生猪年出栏65万头计算,小额人身保险、大白菜、马铃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每年需财政资金共计可达5400多万元,财政负担过重。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建议向上级政府申请财政补助,分担保险给基层财政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的扩大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让最大数量的农村老百姓获益。另一方面,建议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依托基层金融宣传网点的广大覆盖面,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的宣传。在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可以在信息公开栏、村委办公室等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宣传海报和保险条款,定期播放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电话语音播放音频等,吸引村民的注意。引导广大农业经营主体,真正认识到保险的重要作用,调动积极性,尽可能的愿保尽保,将农业保险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需要注意的是,宣传保险的重要意义,并不是一味放大保险的作用和功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向农户做宣传。尤其是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难点疑点,要逐一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在后期理赔过程中,同农民产生分歧。例如,出现什么情况可以理赔,理赔金额怎么核定,理赔数额收哪些条件限制,等等。 二、探索研制新险种,提高保费金额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目前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还是以保成本为主的成本保险,也就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只赔偿农产品的物化成本包括播种费用、种子费用等,而不是农户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越来越高,对保险的要求也在增加,政策性保险往往使农民在理赔后存在很大的心理落差,成本保险显然越来越不适应农民的需求。例如一些特色高价值作物,传统的政策性保险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由于缺少农业保险的保障,无法分担分享,甚至可能打击农民的创新积极性,不敢培育种植高价值农产品。因此,建议政府部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尽可能多的产品纳入保险范围,做到能保尽保,分担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另外,建议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放新险种,与时俱进,针对一些特色高价值农产品,研究新型收入保险,提高保额,满足各阶层农业经营主体的投保需要。 三、创新政府奖励机制,提高涉农保险公司积极性 我国很多地方已涉农金融主体的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年终考核,全力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同时,为鼓励更多保险机构加入,可以将农村各种小额保险、政府部门的部分保险业务,交由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险机构代理,并且引导企业、村民、村集体前来办理各项业务。除此以外,政府可以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中针对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制定的支农惠农政策,探索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保险机钩配套措施,完善对投资农业农村保险机构的激励政策,发挥政府撬动作用,调动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将更多险种和业务引向农村农业,在确保涉农保险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保证其长久可持续发展。 四、依托大数据,防控保险业金融风险 政府在鼓励保险机构资本向农村倾斜、加大涉农投入的同时,也应当提供协助,通过政府大数据信息整合和筛选,提高涉农保险资金风险的识别、监控、预警和处置水平。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当地金融宣传网点,整合现有的征信系统,扩展农民农户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征信信息覆盖面,建立跨机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和交易机制,打破不同机构、公司和部门之间的信息闭塞,加快建立经营主体征信体系,降低保险机构的金融风险。 五、严格履行保险义务,优化保险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必须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等。市场经济下,保险的参与双方都是自由的,互相可以选择和被选择。农业保险机构,特别是涉及收入型保险的农业保险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保险义务,兑现对农民的承诺,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尽可能完善的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才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生存,实现农村保险机构的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兵,《四部门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订目标》,中国商报 [2]《四部门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订目标》,中国银行保险报 [3]《财政部:确保农民旱涝保收、年年有余》,中国青年报

2017年度露地种植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2017年度露地种植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通过产品创新,简化理赔程序,发挥菜农抗灾减灾积极性,切实保障菜农的利益,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夏淡”期间尚未投保蔬菜种植保险的露地青菜、鸡毛菜、米苋、生菜、杭白菜。如菜农上述品种已经投保蔬菜种植保险的,不得再投保气象指数保险,即同一地块种植的绿叶菜不得重复投保蔬菜种植保险和露地种植绿叶菜气象指数保险。2017年承保绿叶菜约3万亩,其中青菜、鸡毛菜承保约2万亩,生菜、杭白菜和米苋承保约1万亩。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内,实际日平均温度高于约定的日平均温度或累计降水量高于约定的累计降水量时,视为高温保险事故或降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16日至9月13日,具体为每茬青菜、杭白菜、米苋、生菜投保期间为35天,每茬鸡毛菜投保期间为25天。

9月13日后种植(播种)的青菜、鸡毛菜、杭白菜、米苋、生菜不再接受投保。 四、投保对象 投保对象包括蔬菜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生产者均可投保, 2亩以上的绿叶菜种植散户由所在镇、村统一组织投保。 五、投保时段 考虑到“夏淡”期间不同日期种植的保险标的生长周期日平均温度和累计降水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初步确定5天为一个投保时段,不同投保时段对应不同的投保期间日平均温度或累计降水量。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产量(按亩均产量的70%)与单位生产成本乘积确定,保险费率为10%。保险费等见下表: 七、保费补贴标准 (一)青菜、鸡毛菜

农业保险合同模板

农业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农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种植业草案 种植业保险条款框架范本 (说明:本条款框架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修改,具体条款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减。在使用时,每一条的条目题目及方括号应该删去,保持体例的统一。斜体字部分为简要提示内容,在使用时应删去,下划线部分为可选择内容,可根据需要删减或修改,其他内容可根据需要在省略号处添加。加粗描黑的部分体现了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按框架规范加粗。以下凡涉及 A、B、C表述的,任选其一。个别产品确需采用明显不同于本框架范本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申报。)总则 第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条[一般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XX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XXXX”):

(一) (二)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XX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条[不保标的] 下列XXXX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二) 保险责任 第条[损失原因]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XXXX的死亡(或损失),损失率 达到X%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二) 责任免除 第条[情形除外]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条[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条[损失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二)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C.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条[其他除外]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条[保险金额] 保险XXXX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数量)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条[免赔额(率)] A.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海参养殖气温指数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河北省海参养殖气温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地理区域为河北省。 保险标的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地理区域内所养殖的、生长和管理的符合当地水产养殖标准的海参(以下简称“保险海参”)。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海参所在投保地理区域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高温事件导致保险海参的产量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他人的盗窃、毁坏行为; (三)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行毁掉保险海参的; (四)保险期间内,保险海参处于无人照管状态的; (五)参苗、饵料质量问题或采用有瑕疵的管理技术、拒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的;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保险海参损失后,被保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或故意导致损失加重或扩大的部分;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核、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由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高温事件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二)因高温事件导致的、但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所得的损失; (三)因为保险海参产量减少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海参养殖周期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间为当年6月1日到9月30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根据养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本保险的每亩海参保额为2000元,保险费率为5.5%,保费为11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海参保险金额×投保面积(亩) 投保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提供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获得数据提供机构(见释义)提供的相关数据后10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高温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保险人应同时向保险代理人提供一份所有投保人的高温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以备案和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查询。当约定的气象站由于故障无法采集相关数据时,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公布高温事件统计及损失计算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支付全部赔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海参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金融支农创新十大模式

金融支农创新十大模式 编者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探索形成了一批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对促进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风险高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更好地总结农村金融创新经验,宣传推广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的有效做法,农业部推荐一批金融支农创新模式。一、“政银担”模式“政银担”是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分工协作,政府扶持或直接出资设立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项目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该模式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金融资本落地。将量大面广、额度小的农业信贷需求汇集起来,将银行与农户“一对多”的关系变成与担保公司的“一对一”,拉近了供求双方的距离,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注入,担保公司能够放大实现其净资产最高15倍的杠杆效应。三是农业信贷风险可控。将信贷风险从银行部分转移到了担保公司,分散了农业信贷风险,调动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对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政银担”模式予持续的担保费用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助,确保了可持续运

营。2015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财政支持的政策性、专注性、独立性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完成注资446.88亿元,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挂牌成立,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组建并开始向县市延伸,27个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开展实质性业务,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初见雏形。其中,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创新开发的“4321”模式,由省级农担公司、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实现了风险共担,调动了各方积极性,推动了业务快速拓展。截至2017年6月末,成立一年半的安徽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累计为3131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贷款18.2亿元。二、“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模式“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财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担保、无抵押、低成本、简便快捷的贷款,当出现不良贷款时,按约定程序和比例从财政风险补偿金中予以补偿。该模式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弱化了对农民财产抵押物的要求,调动了银行积极性,有效提升了贷款可得性。二是发挥了财政资金“小钱撬大钱”的作用,可按照政府风险补偿金最高10倍的杠杆撬动银行贷款。江西的“财政惠农信贷通”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2014年,江西省、市、县三级财政筹集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

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 鉴于茶叶种类较多及我省地形较为复杂多样等因素,各地可根据当地茶叶生产现状和气温的实际要求,以本方案为基础框架,对不同地域气温及茶叶品种进一步细化,形成各地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茶园连片集中,生产管理正常; (二)树龄3年以上,且连片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50亩的可以由农民合作社或村委会组织投保; (三)茶农或茶叶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低温原因造成保险茶叶的损失,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承保区域内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在-1℃(含)以下且产生对应赔偿金额大于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种植茶叶所在地区的县(市、区)气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按照就近原则(一般不超过5公里),投保茶园气象数据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 - 18 -

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年生产期间内所发生的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按最高不超过6%的保险费率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茶叶春季开采日前20天(含)起,至开采日后16日(含)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承保时需确定茶叶的采摘日。本年的投保工作需在上年完成,当年不接受投保需求。 五、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当就近气象观测站实测日最低气温达到-1℃(含)以下时:(一)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气温指标出现日期对应赔偿比例×保险面积 - 18 -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