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
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

持续推进综合理财服务创新

积极探索证券公司业务转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综合理财服务创新的背景和基本涵义

自2012年5月证券公司创新大会召开以来,我国证券行业迈上了全面创新转型发展之路。证券公司由以往业务规模扩张转向深层次基础功能发挥,由简单证券通道服务转向综合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将逐步转型为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从社会经济背景看,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财富的迅速扩张,使综合理财、财富管理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在上述背景之下,我司设计了《国泰君安证券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以下简称《创新方案》)。

我们提出的综合理财服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以及在其基础之上与客户签订综合理财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配臵,并且为客户提供便利支付功能的业务。

综合理财服务的核心,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证券公司开展各牌照业务为基础,依托集成化、开放式的综合理财服务平台,通过集成化的综合理财服务账户体系,以高效率

的资金结算和便捷的支付功能为基础,实现经纪业务、融资融券、期货IB以及资产管理等多种合规业务的服务集成,以统一的系统服务界面和客户服务体系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综合化的理财服务。对客户而言,就是实现“一键登录,综合理财”。对公司而言,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将涵盖“全产品”、“全业务”和“全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通过整合公司内外资源,以投资顾问为服务主体开展综合金融服务,以高效率的资金结算和便捷的支付功能为基础,构筑集聚客户资产的开放式资金通道,逐步形成以产品加咨询驱动为主的收费模式,提升分支机构的多元化创收能力。

综上所述,综合理财服务创新主要体现为“综合”、“集成”和“支付”。从某种意义上讲,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探索无论是对证券公司客户,还是对公司本身都有重要意义,并将为整个行业的改革与经营转型起到探索、示范作用。

二、综合理财服务创新工作推进情况

(一)统一思想,结合公司战略实施,全面落实《创新方案》

我司已经确立了发展成为综合金融服务商的战略定位。目前,我司内部已就全面开展财富管理和综合理财业务,统一了认识,鉴于实施《创新方案》的复杂性,要求公司各部门协同运作,各业务线共同参与,努力推进《创新方案》的

顺利实施。

(二)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公司正在建设综合理财服务平台

根据《创新方案》,我司制定了综合理财服务平台的长期综合规划,将分期开发建设。目前综合理财服务平台的一期工程已经基本开发完毕,包括账户系统、产品中心、理财一户通终端等,正在进行业务测试,可以满足开展综合理财服务的基本业务需求。二期工程建设正在进行立项开发,完成后将全面支持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发展。

(三)构建综合理财服务的账户、产品和服务体系

公司以“理财一户通账户”为核心下挂各业务实体账户,构建综合理财服务账户体系,建立了由金融产品、咨询产品和非金融服务产品三大类产品构成的全新产品体系,对接多渠道产品供应商,引入符合市场和客户需求的产品,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产品资源。制定了产品管理、委托人资格审查、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系列配套制度。公司正在结合业务测试,构建综合理财服务体系。

(四)积极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业务试点我司已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申请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业务试点,并按其要求提交了所需申请材料。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正式受理了国泰君安证券的申请材料,正在进行内部审批评估工作。

(五)防范创新风险,组建财富管理一线风控团队

我司高度重视创新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创新业务更是如此。公司目前已组建财富管理一线风控团队,对涵盖综合理财服务在内的财富管理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支持和保障综合理财服务等创新业务的持续稳健发展。

(六)立足实践,总结经验,公司正在进行综合理财服务业务测试

为了检验已开发完成的一期综合理财服务平台的稳定性、可靠性综合理财服务制度与流程设计的合理性,以及综合理财服务账户体系的客户体验度,公司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地区分别选择了个别营业部正在进行业务测试。在业务测试之前公司对参与测试的分支机构相关人员举行了专项测试培训。通过这次业务测试结果,公司将进一步升级系统平台,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然后经监管机构确认后再选择公司其他营业网点进行正式试点与推广。

三、不断改进与完善创新方案,是一项长期持续的战略性工作

虽然《创新方案》通过了证券监管机构主持的创新专业评价,并且即将进入实施工作阶段,但是不可否认,《创新方案》仍然存在若干不完善之处。目前我司《创新方案》能够实现的服务功能,距离证券公司全面为客户提供投融资中

介服务的目标,或者说与当前商业银行可以提供的理财服务和财富管理服务,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从行业持续发展的角度讲,综合理财服务创新不是一项短期就能达成的创新项目,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公司的综合理财服务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任务。

(一)全面提升客户体验,需要做实理财一户通账户,进一步拓展账户功能

在《创新方案》中为客户设计了理财一户通账户,可以管理下挂的证券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期货资金账户、资管资金账户等实体账户,由于现有法规限制,客户的资金根据理财需求存放在各实体账户中,如果客户想调整理财结构,就需要通过银行渠道进行反复“资金搬家”,客户资金使用很不便利。为此,应当按照客户的需求做实理财一户通账户,使客户能够直接综合管理自己的资金,或者通过它直接进行支付结算,这应该是证券公司未来综合理财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证券公司通过综合治理之后,客户资金、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管理已完全分离,各自的交易通道也完全分开,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意识与风险管理水平已经显著提高,证券监管的制度、技术条件等软硬件环境已彻底改观。目前,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必须第三方存管的规定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条件已经不能完全相适应,该规定与证券公

司开办的创新业务形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显著地制约了证券公司对客户有效开展综合理财服务和财富管理服务,影响了客户的资金结算和支付的便利性。希望今后在市场环境与条件合适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再次修订时,能够重点考虑证券公司客户综合理财服务的质量和客户体验的满意度,对该条规定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证券市场的长期持续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客户对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已经由过去的单一需求转变为多元化的需求。各金融业态都在围绕客户多元化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比如,招商银行很早就率先推出“一卡通”服务,平安集团借助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在内的多种业态优势,打造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平台,为客户推出“一账通”综合金融服务。面对客户需求的综合化、多元化,证券公司应当迎头赶上,把已有的经纪业务、资管业务、期货业务、投行业务、场外市场业务、海外市场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等全业务通过账户集成创新,实现业务的集成协调发展。

(二)证券公司全面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实现客户资产集聚,必须拥有完善的支付服务功能

当前证券公司支付功能的缺失仍然是制约开展财富管理业务,实现客户资产集聚的主要瓶颈。国泰君安证券在《创新方案》中设计了跨机构支付功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加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业务试点的申请,但到目前为止还

未得到正式批复。借此机会,我们也期望监管机构继续给予大力支持,争取早日让《创新方案》的支付功能付诸实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以此为契机,鼓励证券公司进行灵活的支付结算模式创新,发展出更加丰富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以大类资产配臵服务为核心,创新财富管理的收费模式,实现投资咨询服务的价值

目前,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由客户自身操作完成。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产品越来越丰富,产品也越来越专业化和复杂化,投资者仅以自己的精力和专业能力难以达到理财或财富管理的期望目标。客户委托有财富管理或综合理财资质的专业人士进行理财或财富管理是成熟市场的常态业务。为客户提供大类资产配臵服务是财富管理的核心价值,但资产配臵服务方案的落地执行是关键。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让客户执行配臵方案,核心价值就不能转化为商业价值,证券公司就不能形成收费模式和盈利模式,证券行业的财富管理业务也就不能建立稳定的商业生态系统。

因此,希望能够允许证券公司在经投资顾问或理财顾问与客户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客户同意资产配臵方案后,与客户签署财富管理或综合理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为客户进行资产配臵服务。这不仅符合客户的理财或财富管理需求发展的方向,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专业服务的特色,逐步形成综合理财服务或财富管理业务的收费模式。这也是综合理财服务需要不断探索与完善的重要方面。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实践与建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将低流动性、可以产生稳定独立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标准化证券的结构金融活动。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问世以来,资产证券化在40年左右的时间里获得了迅猛发展。从历史经验来看,资产证券化在国外的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资产证券化能够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据统计,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都是靠发行ABS产品提供资金。

第二,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和中国台湾等亚洲经济体引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性。

第三,资产证券化完善了债务资本市场结构。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间接融资占据融资方式的主流,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随着这些国家引入资产证券化,其债务资本市场的结构更加丰富。

第四,资产证券化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目前国外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比较成熟,其起源可以追溯到

上世纪80年代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担保贷款证券化,目前欧洲则是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市场。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由证监会主管、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二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三是由银监会审批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中信证券一直关注国内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并于2006年组建了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中信证券在国内各类型资产证券化领域中表现积极,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项目经验,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承销业绩市场领先。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领域,中信证券是完成项目最多的证券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中信证券是市场承做单数最多、承销规模最大、证券化类型最为丰富的证券公司;在资产支持票据领域,中信证券主承了首批资产支持票据三单中的两单。

在这里,我将重点介绍中信证券这几年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领域所做的工作、以及我们的思考。

一、中信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实践

中信证券参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间较早。专项计划2005年至2006年共推出9单,中信证券担任其中1单,江苏吴中BT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

构,产品发行规模16.58亿元。而后,该业务进入总结与试点阶段,在此期间,多单项目获批或处于审批之中,实现发行共计3单,发行规模44.6亿元,均由中信证券担任计划管理人和独家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注重证券化基础工作的积累,在基础资产选择、现金流分析、交易结构设计、申报材料制作、产品定价和推介销售等全流程,均注重建立专业优势并打造核心竞争力,在运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方面也实现了专业化分工。此外,中信证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开展了一些研究,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实践:

第一,专项计划试点阶段推出首单产品。2011年8月,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成功设立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产品结构设计、信用增级方式、及产品销售上均实现了创新。

第二,首推门票收益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法律环境,设立了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该项目系专项计划问世以来,第一单以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为基础资产的项目,在资金转付、交易结构等方面开创了基于该类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的先河。

第三,中信证券不仅专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创新,在金融资产证券化领域,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基础资产的

研究和探索。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难点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3月15日,

(以下简称“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正式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目前各项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工作正在推进之中。结合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公布之前的情况,我们感觉业务开展存在以下难点:

从法律层面来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没有出台更高层级的法律规章,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方面没有完善的配套规定,无法完全满足企业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需要。

从政策层面来看,首先,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采取审批制;其次,主体资质一般但拥有良好基础资产的企业参与较少;第三,基础资产类型有待进一步丰富,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商业物业等,仍需进一步落地,航空公司客票收益权、有线电视收费、版权收费等,仍待市场进一步挖掘;第四,信用评级体系仍待完善。

从交易制度层面来看,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做市制度尚不完善,无法进行标准券质押式回购,影响了产品的流动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定价均带来了一定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建议

(一)法律层面

1、推动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

为加快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经验,针对资产证券化,协同其他监管部门,推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专门、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证券化载体,完善SPV的法律基础,并进一步完善专项计划的独立性。

2、推动完善会计与税收等配套规定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会计与税收方面的配套规定尚需完善。在会计处理方面,建议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对资产出表的量化标准、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等予以明确。在税收方面,建议推动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包括产品投资与交易的税收政策、原始权益人购买次级产品的税收政策、原始权益人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过程中的相关税收政策等;同时,为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建议对交易各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采取优惠政策,对一些税种予以减免。

(二)政策层面

1、简化审批,做大市场规模

建议推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由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注册制转变。审批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融资方积极性,做大产品市场规模,也有利于解决资产证券化当前面临的投资者结构、产品流动性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2、进一步拓展原始权益人范围

一方面,建议围绕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进一步支持城镇化、农业、西部大开发、节能环保、文化产业等类型的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其拥有的合适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另一方面,建议进一步鼓励具备良好基础资产的中小企业,以资产证券化形式进行融资。此外,还可以探索非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业务模式。

3、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

基础资产类型方面,建议根据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支持商业物业、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融资平台BT应收款、航空公司客票收入以及有线电视收费等新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

4、丰富投资者范围,提高市场深度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成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投资者。建议:一是推动放宽参与银行范围,推动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交易所市场固定收益产品交易;二是推动银行全面参与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发行交易制度层面

扩展交易平台,完善交易制度。一方面,建议拓展企业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平台,探索满足准私募概念下最大范围的产品交易流通,在立法实现突破的前提下,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从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扩展到集中竞价系统、甚至实现跨市场发行流通。另一方面,建议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制度,最主要的是探索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标准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此外,大力发展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做市制度。

(四)产品层面

1、探索多元化信用增级方式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包括优先、次级分层、第三方提供担保、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商业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方式相对单一。

未来随着原始权益人信用级别从高到低的扩展,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的信用增级效力减弱,寻找资质较高的担保人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应探索多元化的内部和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建议内部信用增级方面,建议增强次级对优先级的支持力度,同时,积极探索超额抵押、储备金账户等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外部信用增级方面,建议积极探索商业机构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担保的支持,并探索债券保险等方式。

2、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适度创新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发展阶段,产品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未来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适度创新,增强产品的深度和广度,如引入基础资产循环结构设计、设计回购、回售选择权条款、引入利率互换机制等。

打造以固定收益业务为特色的投资银行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几年,围绕“打造以固定收益业务为特色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第一创业大力发展与债券相关的交易、做市、承销、大宗经纪、资产管理等固定收益全业务链业务,目前公司固定收益业务占总收入比已超40%。现在我将我们在固定收益业务上的一些探索、思考与未来发展的建议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业务上的探索和实践

(一)确立“打造以固定收益业务为特色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

第一创业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佛山证券,2002年迁址至深圳并更名,那时,我们只有7家营业部。在当时主要以经纪业务为主的证券市场,我们深知,这样的营业部数量不可能支持公司做大、做强、做出特色。2003年,我们开始进入银行间市场,2004年交易量就占据业内前四名。随后近10年,我们基本保持这样的位次。

2012年,行业创新大会召开,证监会和协会推出了一系列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尤其是

推动证券公司基础功能恢复、放宽业务范围和投资限制,鼓励证券公司去同质化、去低端化,建设以交易业务为核心的机制,中国固定收益业务的空间进一步打开。为此,在创新大会后,我们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确立了“打造以固定收益业务为特色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希望能在固定收益业务领域做深、做精、做出特色。

2003年进入银行间市场做债券交易,是公司迫于自身条件的被动选择;2012年确立“打造以固定收益业务为特色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并布局,是公司基于内外条件改善的主动设计。

(二)打造固定收益的全业务链

围绕“发展金融产品设计创造、销售及交易为主体的资本中介业务”的定位,第一创业努力打造固定收益的全业务链。

在债券现券交易上,公司是人民银行一级交易商,2012年实现交易量1.8万亿元,近几年交易量一直保持在行业前四位。

在债券承销业务上,近两年公司实现各类债券承销都在1000亿元以上,分别排业内第6位、第8位。

在利率互换业务上,自2012年5月取得资格开展业务至今,已与20多家机构签署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并可在外汇交易中心前台系统进行交易,业务季度增长率保持

在200%左右。

在债券做市业务上,我们提供的服务基本涵盖市场上大部分的债券和衍生品,包括国债、金融债、中票、短融、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利率互换等衍生品,2012年公司国债做市交易量业内排名第二。

在债券大宗经纪业务上,我们开展了一级债券报价业务和二级债券报价业务。一级债券报价业务代理非专业金融机构的投资者申购新发行未上市的债券,使其进入到债券一级市场;二级债券报价业务是通过柜台报价平台,就已经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提供双向报价服务。公司在2012年还大力推进“买债券到一创”活动,在媒体和营业部推广债券知识教育活动。以上业务和活动,将很多投资者吸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并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我们贯彻绝对收益的理念,积极发展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司目前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近100亿元,其中,债券类占60%以上,所有产品均实现正收益。

(三)完善机制,强化风险管理

在发展固定收益业务的过程中,为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利益输送,我们作了如下一些探索:

1、销售、交易分开:债券销售员只负责客户管理和推介,了解、挖掘客户需求;交易员不接触客户,但债券的定

价和交易实现则由其完成。这种机制能较好地避免一人既负责客户、又负责交易的利益输送问题。

2、前、中、后台分离:债券交易的清算职能由独立的清算托管部负责,他们每天都会做估值和交割的评审;风控部门每天也会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作检查,通过对比中债估值数据、双边报价、近期市场成交情况及相关品种的收益率状况,综合考察债券投资交易行为的适当性。

3、交易对手授信管理:我们对所有的交易对手都按标准进行评级,并按确定的授信额度进行交易。

二、在发展固定收益业务上遇到的主要困难

不断增强证券公司的资本市场中介功能是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重要目标。资本中介功能的发挥使证券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组织者、产品的设计者、流动性的提供者、交易的参与者和对手及风险的管理者。固定收益业务及其衍生品因其市场容量大、产品多、参与者多及风险管理需求不同,尤其是能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价格发现的做市业务,特别适合券商资本中介功能的发挥。

做市业务,券商既要有充足齐全的产品作底仓,又需要很大的资金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这对券商的资本消耗非常大,光凭自有资金显然不够,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拓宽负债经营的渠道,提升业务杠杆空间。相比这些资本中介业务的本质要求,我们在发展业务上面临如下困难:

(一)负债经营渠道狭窄

目前,券商可通过短融、次级债方式融资,但短融规模有控制(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期限有制约(最长不得超过91天),用途有约束(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次级债融资成本又很高。我们迫切希望《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债券相关管理办法》尽早出台,以改善证券公司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融资成本高的缺陷。同时,我们也希望行业能共同推动银行间市场对券商同业拆借限制的取消。

(二)杠杆不足,空间不够

目前,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银行间市场是券商固定收益业务的主战场,这种与注册资本金挂钩的限制,制约了券商借用杠杆拓展固定收益业务的空间。

因此,市场通常用债券代持,也称开放式回购的方式来放大杠杆。在这种模式下,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约定,在将来某一时点重新买回该债券,该交易一般不通过同业中心交易平台完成。这种操作模式,质押券不被冻结,融券效率提升;结算可采取包括DVP,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多种方式,不必逐笔交收且到期返还,可实现融资的无缝对接,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交易双方还可根据市场及自身状况,提前结束回购,交易方式更灵活。相比而言,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日期:2011-01-10 作者:襄阳市国家税务局【选择字号:大中小】 一、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一:“以案说查” 主要做法: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说”的要求。重点健全三项机制,即:典型案件一案一析制、行业检查分类剖析制、规范管理考核制。二是加大力度,明确“说”的重点。力求说实话、亮实情、出实招。坚持说查案经验不留余地;坚持说管理漏洞不留空隙;坚持执法责任不留情面。三是拓展广度,丰富“说”的形式。做到组织干部集中说,质量评选竞赛说,搭建平台网上说。四是注重深度,增强“说”的能力。力求讲之能懂,懂之能用。通过经验手册化和指标要点化,大力支持提高稽查人员评估能力,提高评查质效,减轻干部负担。 推行效果:一是“说”出了税收的新潜力。通过“以案说查”,不仅找准了企业逃税的新动向和新手段,而且找准了我们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据统计,2009年稽查部门共向征管部门提供疑点对象1700多户,征管部门通过评估,共挖潜税收6000多万元,有效弥补了全市税源不足的状况。二是“说” 出了管理的新机制。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以案说查”,促进了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2009年初,稽查部门针对企业利用会计核算软件和物流管理软件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新动向,及时向征管部门予以反馈,并提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仅此一项就增加税款2600多万元。三是“说”出了干部的新能力。通过“以案说查”一大批干部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在认识中增长了才干、在学习中掌握了技能,队伍素质产生了新的飞跃。 二、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二:“以案说法” 主要做法:通过稽查部门以往查结的涉税违法案件作为教材,以广大纳税为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政策服务,同时进行警示教育,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减少纳税人涉税违法风险。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四种灵活实用的“说法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广大纳税人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即一般案件现场说法,对不具有普遍性且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的涉税违法问题,稽查人员边查边宣传,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查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发现一个潜在隐患,及时作一次提醒;共性案件行业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和特点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案件,通过对其进行分税种、分类型、分环节的深刻剖析,汇编成册,制作宣传制品,广泛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规避涉税违法风险,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典型案件曝光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大且违法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利用多种形式在系统内外网络、宣传栏、工作场所公开曝光,收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风险案件跟踪说法,注重通过征管互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纳税评估预警值,坚持将发案率较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行业,及时安排稽查人员以“稽查调查” 的方式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违规涉税业务处理问题,及时说之以法,晓以利害,督促企业依法纠正调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养痈为患”遭受税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推行效果:一是纳税遵从显著提高。通过“以案说法”设身处地帮助纳税人分析税务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账,促使纳税人自己在加法和减法、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课程介绍: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接受稽查的“洗礼”。而稽查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往往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疑难杂症”。如果企业不能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税务理解,在稽查的税企博弈中就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甚至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不但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更可能造成企业的信誉受损。 铂略财务培训《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在线课程,以税务机关在对商业企业稽查过程中的常见涉税疑难问题为切入点,使税务管理者对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有较强的防控能力,避免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流程: 案例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分析 RY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2014年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应付账款科目有以下情况: (1)该单位2010年形成一笔应付黑龙江某煤矿的款项为12万元,系因为从煤矿购进煤炭卡数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对方单位也承认煤炭质量不达标,该单位不打算支付此笔款项; (2)发现2013年8月从本市另一家煤炭公司购进低卡煤,尚欠货款6万元,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询,该煤炭公司已经注销; (3)发现2013年该单位从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购进块煤,尚欠5万元货款,该单位每年都与内蒙古方面联系付款事宜,但电话打不通,发送传真也无人接收,无法联系。 (4)该单位2007年形成一笔7万元的应付账款,系发生的运费,因为对方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所以就一直未付款,但运输公司一直在索要此笔款项。 请问: (1)关于以上应付款项是否都可以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在征管实践中,如何把握确实无法偿付? (3)如果被税务稽查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但后来又支付出去,如何处理?(4)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应付款项为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并入收入征税,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案例二: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分析 某家纺贸易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贸企业,总部设在上海闽行区,在南京、杭州、合肥设有三个分支机构。2014年10月~12月,公司账面反映有1400万元产家纺产品分别运到了上述三个分支机构,进项税金190万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共2篇)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共2篇) 篇一:学习违规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违规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违规典型案例学习》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高新区支行组织的集中学习。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浅谈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我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每天我们接待的对公开户业务同样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风险,当前伪冒开户、虚假企业等无时无刻的在挑 战我行的规章制度,洗钱犯罪不仅体现在个人,涉及到的对公业务后果更加严重。所以要求我们在接待每一位客户时候要认真核实企业的开户目的、相关企业资料和企业的真实背景,严防风险的发生。 四、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招行各岗位违规行为的认识,也加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同时,我还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招商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篇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学习体会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学习体会按照集团党委的要求,认真学习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书中精选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9起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深刻剖析其原因和教训,以警示和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对我起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深入思考,总结以下三点。 一、树立正确人生观、杜绝腐朽思想入侵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他们走上自我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放松了学习,背离了党的宗旨。他们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放松了思想改造,丧失了理想信念,失去了精神支柱,失去了灵魂。他们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航标,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中华民族需要伟大精神力量,每个人需要有崇高的理想和人生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糖衣炮弹”打倒,人的思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党员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名利、地位、权力,才能对一些重大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态度,才能战胜形形色色的错误理论和思潮,才能让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覆鉴——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与警示》

- - 创先争优经典案例集锦福建省宁德市围绕“争创佳绩、从我做起,科学发展、跨越崛起”活动主题,组织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照“五个好”的要求、“五带头”的标准,紧扣“与先进典型的差距在哪里”、“今后目标或努力方向是什么”、“组织怎样创先进、党员怎样争优秀、怎么让群众得实惠”三个问题开展大讨论,进一步找准与“先进”和“优秀”的差距,明确争创目标、理清争创思路,激发创先进争优秀的内生动力。 主要做法 注重领导带头。市委常委带头,结合开展“下基层、抓落实、促发展”调研活动,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对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建议。建立了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确定了7个类别128个市级创先争优活动联系点,领导小组成员及6个行业指导小组负责人分别深入联系点和挂钩部门,积极参加所联系党支部的主题讨论活动,掌握联系点创先争优活动的进展情况,听取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联系点制度,通过加强对联系点的指导,推动主题大讨论深入开展。同时,还注重发挥省、市、县下派驻村任职干部和选聘生的带头示范作用,确保主题大讨论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注重广开言路。一是多形式开展讨论。积极拓展讨论形式,采取支部集中研讨、举办论坛、召开党性分析会、中心组学习会、开辟学习专栏、交流心得体会等方式,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本地区、本单位创先争优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使大讨论过程成为反映***、集中民智的过程。二是多渠道征求意见。坚持“开门”搞活动,采取支部深入走访调研、开展问卷调查、开设组工网等媒体专栏、开通热线电话、设置意见箱等方式,积极构建群众参与讨论的有效平台。市交通局党组结合完善“交通建设年”的总体思路,敢于揭露矛盾、直视存在的问题,由局班子成员带领党员干部深入县(市、区)找差距、求对策。据统计,全市共有6800多个基层党组织、12万多名党员参与大讨论,召开讨论会8600多场,发放征求意见表55000多份,查找突出问题9500多个,征求意见建议16500多条。 注重分类指导。紧扣实际,针对不同领域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分层分类开展讨论,增强主题大讨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农村党组织重点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讨论,街道社区党组织重点结合“服务居民群众,构建***社区”开展讨论,机关党组织重点结合“改进作风、提振***、优化环境”开展讨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党组织重点结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开展讨论,“两新”组织党组织重点结合“服务社会比奉献、加快发展树形象”开展讨论,教育系统党组织重点结合“推进教育改革、办人民满意学校”开展讨论,文体、卫生、科研等单位党组织重点结合“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开展讨论。同时,采取分片分领域召开座谈会、活动推进会等形式,听取进展情况,交流活动心得,查摆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主题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市委创先争优活动办先后组织在市直机关、6个行业指导小组召开座谈会10多场次。 基本成效 找准了创先争优的差距。在主题大讨论活动中,广大党员和群众积极畅所欲言,小从

稽查偷税案例分析

稽查偷税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情况 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xx年3月6日至3月26日对xx某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xx某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液氨、碳酸氢铵、甲醇、甲胺、多聚甲醛、甲醇等化工原料,主管税务机关为xx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是提前进入“角色”。接到检查计划后,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的行业特点,重点学习了相关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提前进行相关稽查业务的“充电”准备。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地了解了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纳税等情况,并结合实际,明确了主查人员、拟定了检查方案、明确了工作分工、提出了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是账内检查“查深、查透、查细、查实”。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内部往来等收入构成、各种涉税凭证及发票多等特点,坚持不放过任何与税收有关的细节,做到“疑点必查、

循序渐进、由表及里、逐步深入”,以尽快发现深层次的偷逃税问题而“切中要害”。 三是注重“账内检查”与“账外侦察”相结合。检查人员入户后,注重询问,多方了解企业的相关信息,首先听取被查单位主管财务人员的情况介绍,重点了解其主要业务及财务核算方式。在此基础上,结合账簿检查,从中寻找出各种疑点问题。进一步核实与查对各种信息,对各种疑点问题进行逐一排查,检查实施全面细致,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问题查透、不留死角”。 四是经过账面检查及企业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发现企业取得按揭贷款收入未按规定入账造成少缴各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灰罐使用费等129745.20元记入营业外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营业税(租赁业)6487.26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专家产品评审费46900元记入管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9380元;6606665.03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知道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 ●学会进行事件的深度解读; ●掌握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一、导致税务稽查五大原因及案例解读 1.导致税务稽查的五大原因 一般来说,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主要包括: 领导批示 在中国,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下面都会非常重视。所以,对于领导批示的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人力、物力的投入就会非常庞大,甚至有时举报一件事,可能查出十件事。 有人举报 现在这种举报类型来自于各方面,如会计举报、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举报、举报专业户举报等。对于不同的举报,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每年由税务总局落实。在2012年落实的专项检查中,有成品油发票问题、资本交易类项目、出口退税项目,打击力度很大,甚至可能出现刑事案件。 当地稽查 当地稽查就是税务稽查局亲自查账。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局查账后,如果对某些数字产生异常,企业要按照预警调整数字,把该交的税都交了,以后一般不会有大问题。 当税务稽查到来时,一定要问清楚稽查的目的,从而根据税务稽查原因确定应对措施。一般来说,当地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风险指数较低,应该想办法将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领导批示、有人举报和专项检查的风险指数较高,一旦出现状况,对企业的伤害比较大。 了解税务稽查局的想法很重要。认为企业都有问题,这是税务稽查局的一种思维方式。税务稽查考核指标之一是选案准确率达到95%以上,这意味着税务稽查局所选的100个企业中最多只能有5个没有问题。 2.案例解读 排行榜问题

图1 榜上有名 如图1所示,漫画中的人物“您上了福布斯排行榜了”,紧接着税务局就开始来调查了。 作为税务局,所评估的部分信息可以被理解为模糊信息,也就是上榜之后,意味着财富值很大,成为税源大户后,就会被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和稽查对象。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八大房企总裁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包括潘石屹、任志强等。 直接查办问题 【案例】 黄光裕案件 2010年,财富排行榜首富、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被判刑14年,与其他三人一起共被罚款11亿元。 该案件最早的源头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点名对国美、苏宁、大中进行 查账。税务局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美从其他厂商买来电器,厂商开据发票后,要求国美在90天内申报抵扣,但是国美没有这么做,而不要发票抵扣联就意味着隐藏相应收入。 于是,国美被厂商举报。同时,国美没有对外披露涉嫌隐瞒销售收入,税务局进来 检查这一重大消息。受相关报道的影响,国美电器股价当日大跌9.33%。国美随即 以声明的方式否认隐瞒销售收入。最终,国美还是被查出多种罪行,黄光裕被判刑 14年。 从纳税角度讲,与中石油相比,国美电器不属于纳税大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办这种小企业,是有其他原因的。而黄光裕所想到的只是国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比较严重,所以只是召集全国财务人员,分兵把手,多头应对,把它当作普通的税务稽查应对。 作为企业管理者,对这种情况应高度警惕,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是查账补税。此案件的真正原因是黄光裕案件牵扯到很多腐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要从税案入手,打击相关腐败案件。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只有三种情况:第一,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督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交办的案件一般都是个案,对于小企业的查办基本可以排除;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比如审计署对企业进行整体审计之后,发现需要补税款,移交到税

学习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心得体会【精品范文】

学习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学习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作为纪检人,平时会对一些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学习,通过对这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学习,使我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些典型案件,他们对社会的影响是恶劣的,后果是严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我们在灵魂深处受到强烈的震感,试想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反腐斗争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老虎”相继“落马”,中央纪委先后多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问题发出通报,形成强大的威慑。但还有一些人不收手、不收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顶风违纪,毫无忌惮。作为党的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带头遵守八项规定,却变作戏法图享受,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是典型的“四风”问题。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通过案例学习,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对于我们基层工作者来说,要始终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合规意识。点滴小事往往是最能够反映对相关制度党规党纪的理解程度。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活动;工作上要以合规、合法为基础;生活上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2.坚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加强工作要求与

规范行为、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作为基层的工作人员,要时刻以各项规章制度作为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不良风气,免受各种诱惑,严格要求自己。 3.严格遵纪守法,提高自我能力。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忽视了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日久会产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导致违规违纪的情况发生,甚至是违法的案件发生。不学习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总之,这些案例时刻警示我们,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重任,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各种意识形态、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逐步呈现“百花齐放”的多元化发展态势。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各种“新型”偷税手段“日新月异”式的出现且具有高科技性、超强隐蔽性等特征,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面对相对复杂的治税环境,在新时期如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结合工作实践,笔者粗浅的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实践证明,只有一流的稽查干部队伍才能保证稽查案件的查处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通过强化政治思想道德培训,在稽查队伍中深入贯彻“执法为民、聚财为国”的指导思想,使稽查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廉洁自律,令行禁止”的职业道德意识;坚持德才兼备、有为有位的用人原则。大力推行岗位准入竞争制、末位换岗调离制、业务能级评定制,稽查质效量化考核制等制度,着力培养工作责任意识;经常开展业务标兵(岗位能手)评选活动、优秀案例分析评比活动,鼓励税务稽查干部勇于在“争先进位”中实现自我价值,提升工作积极性;根据稽查队伍的现状,采用“立足岗位、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升稽查人员的综合办案能力。在抓好教育培训的同时积极鼓励稽查人员开展自学,对取得专业职称和相关专业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给予重奖,以此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增强打击偷税本领,全面提升税务稽查业务素质。 二要坚持依法办案,强化案件质量,增加威慑力。税务稽查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可能遇到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在一定程序上都会影响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制约税务稽查打击偷漏税职能的发挥。依法办案,全面提升案件查处质量应是新时期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的根本途径。首先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并严格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实行“四分离”,确保“四个环节”相互监督制约;其次从“四个环节”齐入手,合力提升案件查处质量。以征管信息系统为信托依、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成果、鼓励群众举报、畅通情报来源渠道,从案件源头上找准切入点。坚持依法、高效、快捷、规范取证,客观、公正、详实记录各项违法事实,保证证据充分、互为因果、符合逻辑且有章可寻;坚持严格审理,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要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意见,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融洽税企关系,有效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高效快捷送达各种涉税文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另外要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曝光;坚持依法移送,绝不以罚代刑,达到查处一户、打击一片、规范一个行业的震慑作用。 三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强化“双刃剑”职能。在稽查工作中建立与公安、审计、工商、房管等相关部门联席协作制度,定期互换情报信息,最大限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注重协作,形成打击偷税合力,维护税收秩序,有效促进地域经济稳健、快速发展;协调与基层税务分局的关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建议征管部门改进,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关于张聪智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个人剖析材料

关于张聪智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个人剖析材料 根据《中共殷都区委关于印发开展张聪智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殷文〔xx〕36号)精神,以河南省粮食局原副巡视员张聪智违纪违法案件为镜鉴,自己在深入学习《张聪智的违法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双查活动,对照近年来发生在本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深刻的党性分析,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提出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现将剖析材料汇报 如下: 一、查摆的主要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 通过吸取张聪智违法违纪案件教训,感受到在学习上没有做到坚持不懈,一开始学习落实温度热,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变得松懈,存在前热后冷的现象,也存在自己主动学习贯彻热,深入基层学习宣讲冷的现象。有时候在落实深入基层政策讲解上做得不够好,只满足去过、讲过,没有深层次研究、没有联系实际深入细致思考。 (二)创新意识不足。 对在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仅看表面现象、思考不深刻,工作中时有急躁情绪,处理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

(三)工作要求不高。 对纪律、制度说的多、落实的少,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大。 二、下步整改主要方向 (一)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以案为鉴,时刻为自己敲醒警钟,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的党的观念,时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自觉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不断锤炼自己的意志,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精力最大了限度的用在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发工作上,做一个纯洁的人,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信得过的人。 (二)廉洁自律,以身作则,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基层党员干部,都必须从自己做起,廉洁自律。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各个违法者的结局再次昭告世人: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全

税务经典案例

真假账套擅识别账外收入巧查处 当前,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经常遇到被检查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真假几套账的情况,能查到真账本非易事,即使查出真账,也大多存在被查企业有账外收入的情况,检查工作更是难上加难。2015年1月份,XX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检查过程中,通过现场观察、银行外调等方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真假两套账,隐匿预售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的事实。本案的查处,对充分运用各种稽查方法、实行内查外调,增强稽查威慑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真假账套鱼目混珠 D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厂房、公寓的开发与销售。 按照工作安排,检查组小刘、小陈两人对D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出发前,充分的准备必不可少,检查组人员按照分工分别向管理分局了解了D公司的征管现状,从核心征管系统掌握了申报缴纳税款等第一手资料,并精心制作了检查预案。 在履行完进户的程序后,小刘和小陈熟练地使用税务稽查查账软件对公司的电子账簿进行了调取。?噫!怎么D公司设置了两个账套?,小孙一惊讶,差点说出了声。小刘在对服务器进行搜索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有A、B两个账套。一番镇定之后,小刘装作很随意的样子问道:?你们公司还做了两套账啊??,其目的是想判明D公司是否设有两套账。财务负责人老彭故作轻松地说:?B套账是因为公司目前没有取得‘两证’,无法向银行贷款,自己评估的用来向某金融公司

融资的。?有着多年查账经验的小刘感觉有点不太对劲,于是对两个账套进行了取证。 迅速回到检查办公地点,小刘立即将调取的账簿凭证等纸质资料与电子账簿进行一一核对,发现公司自2013年开始销售以来,纸质账与A套电子账记载的预售收入完全相符,金额是1000余万元。另一电子账套B记载的预售收入是7000余万元。难道果真与企业所说的那样,该公司的B套账是用来融资的虚账么?小刘心中充满了疑惑。 牵一发而掌控全局 针对这个重大疑点,小刘、小陈紧急集合研究磋商,最终决定杀一个回马枪。兵贵神速,检查组马不停蹄返回现场。一来到D公司财务部,检查人员便提出要把所有的销售合同拿出来核对一下,老彭好似意识到不对劲,以销售合同没有整理为由,故意拖延时间。?销售合同没有整理不要紧,我们帮你整理,为纳税人服务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小刘淡定地说道。迫于无赖,老彭才极不情愿而绘声绘色地安排会计小李到售楼部去取销售合同。 正在小刘与老彭交谈了解情况的时候,?叮铃铃……?老彭办公桌上的电话响了,老彭拿起电话,听了一下便说道:?就把张XX、李XX……几个人的合同拿过来。?敏感的小刘听出了这是会计小李打来的电话,老彭是在给会计小李授意。老彭说的那几个人名其实小刘清楚,这几个人不正是A账当中记载了收入的业主吗?小刘向小陈使了个眼色,小陈心领神会地说道:?我们要到售楼部去看看你们的项目规划图。?其实,检查人员是想去检查D公司的销售合同。 于是,老彭在检查组两人急匆匆的脚步的引领下很快来到售楼部,并一边急忙安排售楼工作人员给他们二人介绍楼盘的整体情况,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按市局在全局干部中开展以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活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党员干部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范文鹏违法违纪案件为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 的镜子,作为我个人,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粗略认识。 一、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范文鹏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思想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范文鹏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范文鹏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 惑所俘虏。

公司法目录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 第二十二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股东的查阅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 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经理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和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七条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六十条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二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

通过“管道公司”避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通过“管道公司”避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管道公司,避税,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所谓“管道公司”,是一种典型的避税方法,通常是一家公司,但也可能是合伙、信托或类似实体,只要它有权享受协定利益就行。这种税收优惠一般都会造成对所得来源国的伤害,因为税收协定利益被延伸给了本来不应该获得这些利益的人。 日前,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在对一起境外股权转让交易的审查中,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分析,巧妙快捷的挖掘取证,成功突破了“管道公司”避税围栏,捍卫了我国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之争 天津某制造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5600万美元。该公司的2个外国股东(注册地分别为百慕大群岛和毛里求斯共和国)签署了一份《股权出售与购买协议》,由一方购买另一方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此项交易在境外完成,根据该协议,这项股权转让将产生收益813万美元。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虽然转让股权的2家企业均为外国非居民企业,而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因为转让的是我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份,境外企业取得的该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缴纳,即在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缴纳。 然而,作为转让方的外国企业提出,因为其注册地是毛里求斯共和国,根据中国与毛里求斯共和国的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关于财产收益的内容,此项财产转让收益应适用第五款“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即在毛里求斯共和国完税,并提交了毛里求斯共和国的居民身份证明,要求享受协定待遇。 塘沽区国税局的调查人员在仔细研究中毛协定后,认为先要确认外国投资者在持有该公司股份期间账面上的不动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是否达到50%,如果达到50%,适用协定第四款“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中国拥有征税权。如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丨经典案例(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 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11号 【入选理由】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