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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表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表 名称 注册号/统一 法定代表社会信用代 人(负责基本情况码 人) 住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列入日年月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企业名单原因务期日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申请移出理由□已更正公示的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姓名身份证(件) 号 被委托人信息 委托事项□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材料 □签收受理回执 公章: 申请企业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办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和流程: 1.企业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列入之日起已满5年; 2.企业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表; 3.企业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5.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自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申请移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6.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审批表》一并存档。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制订背景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 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 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 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 异议和救济等内容。、列入情形《办法》列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 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 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 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违法失信无处遁形(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张洋 《人民日报》(2014年08月25日02 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违法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主动公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信息,对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 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必须整合吸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领

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

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并以此诠释对信用监管的理念。那么,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有什么惩戒?下面来详细看看对对失信黑名单的企业的惩戒措施。 工商部门惩戒措施 (一)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措施: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方面予以限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办理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予以查处。 (二)工商内部的联动惩戒 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多部门联合惩戒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十)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一)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十四)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十五)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汇桔网精选全国各地的工商注册代理服务公司,为您提供简单高效专业的一站式工商注册代理代办服务,包含海内外多种公司注册、个体户工商执照办理、公司开户、公司变更、年检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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