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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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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信任并委托本所办理诉讼事务。为帮助您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起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应当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将承担法院不予保全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

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九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预缴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当事人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法院已经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法律文件,如出现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将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庭审

第十八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缺席判决。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原告和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九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二十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除被执行人同意外,将承担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五、其它

第二十七条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将承担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风险代理

本所承办律师就您委托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已向您告知政府指导价,若您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本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由本律师事务所与您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结算时间。

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三十条无胜诉保证

本所承办律师就您的委托事项提供的任何分析、建议或其他法律服务均不代表本所或本所承办律师对于诉讼结果及/或执行效果的任何担保。本所承办律师违反本所规定就委托事项擅自作出的任何担保对本所均无约束力,本所对您因信赖该担保而可能遭受的任何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除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根据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由本所统一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委托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内容(共五页),并收到《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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