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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对再审程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作用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一种补救程序。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监督观念的改变,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作者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本国的司法现状及法理探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逐一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最后根据上述论证提出了时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设想。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谈起,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审判监督的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中,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之中,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且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2、事后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判在未宣判和生效之前不性于监督对象。3、法定性。首先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其次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4、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5、时效性。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任何诉讼程序都是有时间限制,再审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的特别程序,无疑应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二、谈一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1、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以往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诉讼观念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绝对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它,能束客观准备地描述、再现它,它都有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①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历来把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义务落在法官身上,并由法官负全责,一旦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稍有不一致,便指责法官失职、渎职并提起再审。当事人似乎成了案件的局外人,人民法院成了法院裁判的评判者,这明显是形而上学的。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只能是坚持正当程序下的法律真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又是坚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的前提下确认的,法官应力求它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要求法官所办的案件都达到客观真实,完全是一种观念上的推理,不符合审判实践,用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因此,在诉讼中实事求是应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性为前提。[!--empirenews.page--]2、有错必究缺乏客观标准,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终极性及既判力。有错必究是我国历来坚持的一项方针,从哲学角度看来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诉讼中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运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所指的“确有错误”的内涵是什么?该条文本身存在逻辑矛盾,一是没有审理如何认定“确有错误”;二是未经庭审如何“查证属实”。其次,谁来评判“确有错误”?三种主体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素质和观念,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来评判生效的裁判,往往争议较大,甚至引起再审反复进行,使当事人的权益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

面临来自各方面的评头论足,且标准不一。审判监督只能对裁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其合理性,合理性属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3、对法官队伍现状估价不足,片面强调监督的作用。审判监督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不存在的,而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是严格控制的。在这一方面与他们的政体、法院的地位和法官的素质有关。我国之所以特别强调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受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影响,更主要的理由是认为现任的法官素质较低,尤其是当前党内外腐败现象严重,似乎强化审判监督更是顺理成章的了。这种观点值得商讨,理由是:①现任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提高,但从整体看还是基本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②监督者并不必然高于被监督者。过分偏重审判监督而忽视裁判的稳定性,是不可取的。③腐败现象不是司法机关独有,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凡有权力存在就有可能滋生腐败,可以说腐败与权力同在。但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是大的,腐败已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应该肯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官总体是好的。现实中出现了几个别败类在所难免,并不能以此而否定全部。三、谈一下对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1、指导思想感情的校正。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错必纠的方针,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用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去开展这一项工作。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损害司法权威。所以并非是监督越多越好,改判越多越好,而应该是可抗可不抗的不抗,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以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2、监督观念上的改变。目前社会上一方面对法院、法官的期望值很高,希望法官办的每一件案件都百分之百的准确,最好都能达到“组织满意、人民满意、当事人满意”。但另一方面又把法院、法官说得很“黑”,似乎每个法官都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食客”。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反差也常常困扰着监督工作。当前,法官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至于一些徇私枉法的败坏类,应毫不客气地将他们绳之以法,清理出法官队伍,以纯洁法官队伍。3、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应是刑事诉讼,而在民事诉讼中应实行当事人主义。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中应实行当事人主义。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不宜强化,只限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行使监督权。且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应注重程序公正问题,纠正以往偏重于结果的审查。因为结果不仅包含当事人的处分权,还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此检察机关是不应监督的。监督与权力总应是相辅相成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会导致腐败,这一历史经验无疑应当汲取,但监督应追求科学化,尤其是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更应遵循其自身的规律。[!--empirenews.page--]4、关于法院内部的监督。首先,应将立案审查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即把再审审判程序开始前的准备阶段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负责对当事人的申诉,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实行听证制度。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其次,设立再审案件诉讼费收费制度。在有些国家,当事人提起申诉后,如果法院维持原判,申诉人或申请人应当负担启动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而在我国,当事人申诉是不用缴纳诉讼费用的,因此,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诉讼费的负担,放弃上诉权,专打“再审官司”,这样既可以免交诉讼费,又有可能打赢官司。但申诉、申请再审后的错案比例较小,这样的无效劳动或重复劳动,加大了审判人员的负担,影响了高效、简洁、公正的审判运动作机制目标的实现。所以,对再审案件一律不收费的做法应当进行改革。建议再审后法院维护原判的,由申诉人或申请人按原判标准承担全部诉讼费;再审后部分改判的,按责任比例分担诉讼费;再审后全部改判的,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再次,对再审案件级别进行限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的,当事人无新理由不得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院长发现问题提交审委会决定再审均应受此限制,法律应对此做出明确规定。5、关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方式,但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太笼统,且未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建议作如下修改:①缩短申诉期限。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常会接到上级法院“因

当事人申诉,暂缓执行”的通知。可见,现行申诉期限的规定弊端。由于我们规定的时间太长,既不利于裁判效力的稳定,又不利于民事权益的稳定。所以建议刑事申诉期限规定为1件,民事申诉期限改变六个月。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这段时间也够了。如果没有理由,时间再长也无济于事。②把申诉上升为再审之诉。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申诉期间提出的新证据应作出限制。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一次,对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不能申请再审。⑤无纠正可能或无纠正必要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最后,关于再审案件的审理。建议再审案件一律由终审裁判的上级法院审理,并且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这样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办案质量。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可否认,其弊端也不少。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人们的诉讼观念的改变,法官素质的增强,法律、法院、法官的公信度提高,审判监督程序应予取消。因此,可考虑对某一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判,层层把关。这样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参考资料:注:①任伊珊、田应潮:《对“以事实为根据”的再认识》,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75页。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对再审程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作用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一种补救程序。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监督观念的改变,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作者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本国的司法现状及法理探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逐一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最后根据上述论证提出了时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设想。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谈起,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审判监督的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中,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之中,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且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2、事后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判在未宣判和生效之前不性于监督对象。3、法定性。首先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其次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4、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5、时效性。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任何诉讼程序都是有时间限制,再审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的特别程序,无疑应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二、谈一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1、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以往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诉讼观念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绝对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它,能束客观准备地描述、再现它,它都有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①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历来把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义务落在法官身上,并由法官负全责,一旦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稍有不一致,便指责法官失职、渎职并提起再审。当事人似乎成了案件的局外人,人民法院成了法院裁判的评判者,这明显是形而上学的。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只能是坚持正当程序下的法律真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又是坚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的前提下确认的,法官应力求它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要求法官所办的案件都达到客观真实,完全是一种观念上的推理,不符合审判实践,用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因此,在诉讼中实事求是应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性为前提。[!--empirenews.page--]2、有错必究缺乏客观标准,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终极性及既判力。有错必究是我国历来坚持的一项方针,从哲学角度看来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诉讼中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运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所指的“确有错误”的内涵是什么?该条文本身存在逻辑矛盾,一是没有审理如何认定“确有错误”;二是未经庭审如何“查证属实”。其次,谁来评判“确有错误”?三种主体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素质和观念,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来评判生效的裁判,往往争议较大,甚至引起再审反复进行,使当事人的权益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

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方式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的三种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提起再审程序的方式,主要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进行划分。包括法院提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三种方式。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 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检察院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具体条件和途径作了具体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 3.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再审程序,改变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错误,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新的裁决。 2)申请再审不是一提出申请,就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对案件实施再审,而是只有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但可以向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由于申请再审是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规定一般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3666957.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3666957.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文关键词:? 民事再审?监督权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事实与客观事实 一致,致使公权和私权启动再审程序有严格的时效和案件范围的限制,造成再审 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在司法主体更新司法理念的 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诉权,建立再审之诉,实现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整体重构。 一、我国现有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冲突 1.再审制度的理念和设计与生效裁判既判力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立法思想设计的再审程序。但是将这一上的理论原则直接套用到某一学科领域,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体现。尤其是将其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会产生片面性,这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并不完全 相融。法官面对的案件总是过去已发生的冲突和纠纷,是一个不可再现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能是证据确认的事实;诉讼程序具有时效性,司法本身是一种有时间 和资源限制的工作,它必须遵循法院的正当程序。故法院审查认定的是法律事实,即案件发生时所形成的证据,依据这些证据之间的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模拟当时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毕竟有一定的差别,加上法律的原则性和法官对法的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别,因此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是相对的正确。如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那么,纠纷的解决将永无尽头,而裁判的稳

定性、权威性必然被牺牲。同时,这种指导思想亦与国际上公诉的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相悖。按照各国通行的做法,错案的纠正要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受诉讼时效、举证时效的限制,受错案程度的限制等。所以,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是不妥的。 2.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国家不得随意干预并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当今,我国虽已开始重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受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法院和院在审判监督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法院、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当事人的诉讼和处分权反而被压缩,从而导致了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的冲突。 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1.规范完善再审的法定事由 严格规范再审事由既有利于行使再审诉权,也有利于法院严格把握再审的条作,进而起到既纠正错误裁判又注重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的作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做了明确具体的严格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之所区分为取消之诉和回复原状之诉。取消之诉的提出以原审判程序违反程序上的规定为理由而提出;回复原状之诉则是以原审判损害了当事例实体上的权利为理由提出的。日本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基本

多选题答案

多选题答案: 5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 A.公民身体不受非法搜查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住宅不受侵犯 D.不受非法拘禁 答案:AD 52.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下列哪些政治自由【】。 A.游行、示威B.集会、结社 C.接受义务教育 D.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答案:AB 53.下列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的法律有【】。 A.《行政处罚法》 B.《行政许可法》 C.《行政强制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案:AB 5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B.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的,公务员可以不执行 C.若上级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 D.若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CD 55.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过程可以对社会公众开放,允许公众参加旁听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决定前,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C.行政许可的听证费用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 D.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答案:ABD 56.下列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A.限制人身自由 B.罚款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BD 57.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一律公开进行 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C.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D.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精选资料

论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界定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为了改正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中的一项补救措施,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设立民事再审制度 是为法院判决的正确、合法、合理提供保障,以期维护诉讼当事 人的实体权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 设立了再审程序。但由于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裁判, 许多国家都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监督解释都没 有规定明确的可以具体操作的标准来认定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 所以人民法院大多选择以是否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为界。 即,如果 该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提出,则不是新证据;如过没有提出过, 则可认定为新证据。而这就必然导致当事人致力于反复去寻求 '新证据’来启动再审程序, 从而致使司法稳定性遭到破坏, 极易引起当事人缠诉,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 五个方面: (一)冲击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司法的稳定性 已然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 如果因新证据的出现而随时 被提起再审或改判,致使已生效民事裁判所固定的权力义务关系 重新回到不确定的状态。 (二)损害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影响司法权威 生效裁判因随时提出的新证据而再审和改判, 这种朝令夕改 的做法必然使民众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产生动摇, 使民众不再信 赖 法律,进而影响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致使当事人怠于履行举证义务,降低民事诉讼的效率 定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制度 所以

当事人会因为有新证据可启动再审的规定这一退路,所以其在一审中很有可能不会尽力去收集证据或者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不提交证据,拖延时间,随着情况发展使其变得对自己更为有利时,才据此申请再审,谋取更多利益。怠于举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发生,而这对另一方相信法律并依法办事的当事人来说极其不公平。另外因有新证据而随意启动再审,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效率。 (四)打破了两审终审的制度 允许当事人在二审终结以寻求到的新证据来推翻原生效裁 判,在客观上势必会破坏二审终审的基本审判原则。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甚至可能引起更多的上访民众。 (五)导致社会对法官职业群体的整体评价的降低 试想一下,同一个案件,张法官这样判,李法官那样判,民 众当然会降低对法官职业素质和水平的评价。并会产生以子之盾攻子之矛的效果,即“以其中一个裁判结果来抨击另一个判决结果。 二、对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进行界定原因和意义

[精品]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精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开庭审理] 审: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裴小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128 号委托代理人: 林静,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萍,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裴大军,男,汉族,1963 年3 月19 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6 栋401 单元 被告:裴二军,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3 栋3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柯余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罗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 审: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裴大军、裴二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果果、询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祎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进行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1、2、3、顺序逐一列出。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诉状与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2-4-10

审判监督程序题库2- 4-10

问题: [多选]对于因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如果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再审 B.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除法律规定的案件以外可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决定再审 C.凡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只能由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再审 D.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决定再审,但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案件除外 考查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A项错在再审决定的主体上,主体应为审判委员会,院长是不能决定再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B项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再审的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原审的上级法院和原审的同级其他法院。D项的错误在于,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无需经过当事人的同意。

问题: [多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两个完全互相独立的程序,没有联系 B.提起主体相同 C.基层法院不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而基层法院可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 考查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联系与不同,A项错误,如果案件是二审审结的,对其进行再审就需要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以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并非完全独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C项正确,如果案件是一审审结,对其进行再审就需要适用第一审程序,而有可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 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D项正确。

民事再审程序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民诉法复习题——选择题(2019年)

民诉法复习——选择题(2019) 1.以下选项属于自力救济的是(ABD)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诉讼行为 D.紧急避险 解析: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2.依据民事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救济途径? (C) A.公力救济 B.自力救济 C.社会救济 D.司法救助 3.民事纠纷救济途径有哪些:( ABCD ) A.自力救济 B.社会救济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4.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不包括(C) A.《宪法》 B.《律师法》 C.地方政府规章 D.《企业破产法》关于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5.下列哪些是民事诉讼主体?(ABC) A.中级人民法院 B.法定代理人 C.第三人 D.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6.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ABCD ) A.保护民事诉讼权利 B.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C.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 D.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7.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时间( B ) A.1993年4月 B.1991年4月 C.1997年4月 D.1995年4月 8.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 (ABD) A.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法人消灭 C.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中止 D.当事人死亡 9.下面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 (ACD) A.法院 B.法官 C.原告的律师 D.证人 10.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1.关于《民事诉讼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C )

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

审理范围是民商事再审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但调研发现民商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审理范围时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对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不加区分。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中包含申诉请求的,如“请求法院再审本案”、“依法提审”,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再审请求和申诉请求混淆;仍对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再审审理范围与再审审查范围重合;将具体事实理由或答辩理由等同于再审请求,认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出的具体理由或答辩理由即属于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并予以驳回。 二是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不当。部分法官认为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如一审违反送达程序缺席审理的案件,只需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理,在确认一审程序违法后发回重审即可,无需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造成对因一审程序违法被提审的再审案件审理范围不当,再审审理程序简单重复再审审查程序的工作,随意发回重审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三是对原二审生效裁判再审案件的“原审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准确。部分法官未区分原生效裁判为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认为再审审理范围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即不得超过原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时超出原二审上诉请求范围的再审请求仍进行审理,扩大了这部分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违背了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损害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四是对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分歧较大,导致民商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不统一。如部分法官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在原审中的辩述称内容作为其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部分法官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作为原审被告或第三人申请再审时主张再审请求的范围,忽视了原审被告或第三人再审请求是反驳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二者在具体内容上必然不同。 五是对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例外情况考虑不周,导致错误允许或不允许当事人突破原审诉讼请求范围提出再审请求。如对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未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予以审查,固守重审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当事人无故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再如对哪些具体情况符合允许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情形存疑,进而对当事人合理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加强研究,进而统一再审裁判尺度,提出四点建议:首先,严格区分再审请求、申诉请求、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确定再审审理范围的界线。明确申诉请求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的主张,再审事由是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的依据,再审请求是再审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案件如何处理的主张,而具体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或反驳对方再审请求而陈述的具体理由。在此基础上,向提出明显不属于再审请求内容的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作出正确的表述;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不再纠结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严格区分再审事由和具体事实理由,结合事实和证据认定再审中新提出、原审中未陈述的具体理由是否成立。 其次,明确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为标准统一各类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所有围绕再审请求的攻击和防御均予审理。审理再审案件不区分再审事由为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不区分案件来源为提审案件、指令审理案件或抗诉案件等,也不区分最终结果可能为发回重审、维持或改判等,均以当事人再审请求的内容为审理范围,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各方为支持自己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提出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 再次,区分案件类型、当事人地位,确定某一类具体再审案件中“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区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蚁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薀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蚂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莃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荿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 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XXX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_____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

2002-2014年民诉证据法多选

2002-2014年证据法民诉多选 (2014年) 77.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 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以直接向甲县(被申请人佳华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欲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亿龙公司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保证申请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非中级人民法院。 【提示】本题中选项C设置存在瑕疵,如果亿龙公司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申请的证据保全,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而非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2013年) 85.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论文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

民事诉讼论文: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 【中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修改,但是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知道再审制度是中国法制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对于完善再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论文的研究主题为民事再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文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从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期限、审查方式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并重点对再审之诉的起诉条件和再审主体问题进行分析。论文先就我国现在实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特征,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作出了简要的概述。本文章可以称为静态的“作为科学的法律学”,这是从文章的性质上说的,以及文章的主要在于构建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论文从多种视角对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之理念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讨。基本结论为:一方面,针对某些涉及人事或家事的民事案件,出于维护公益的考虑,法律应授予检察院民事诉讼权。在依照大陆法系模式改造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应赋予检察院对法律所明确列举的“公益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诉讼地位。另一方面,基于对维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考虑,不应准许检察院对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享有民事抗诉权。唯一的例外是对存在国有资产的诉讼案件,为保护国家利益,检察院应辅助参加,以便收集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一旦发现诉讼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检察院有权依法向有关法院提起民事再审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之诉。

【英文摘要】The Revised Edition of the Law of Civil Lawsuit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ke modifications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s of civil cases in detail,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in civil retrial system.It is universally acknowledged that retrail system is one important foundation stone on the road of china’s law. With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up.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ics system,the bettered retrial program should be needed higher standard.The topic of this paper is deficiencies in civil retrial system and counter measures.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the civil cases be improved through retrial reasons, duration of retrial appeal,check methods,and trail of retrial cases on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suts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blems of judicial practices. Furthermore this paper analyze and the suing essences and subjective of civil retrial.The author explain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ivil trial supervision proceeding,and states the problems created in juridical practice.This paper focus on the reconstructing of civil retrial’s institutions and jurisprudence,which can be considered as a static juridical research,rather than the flesh field study of legal developing trends.Besides,this paper states that it shoud be forbidden for procuratorial authorities to involve in all civil re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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