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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

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3号)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

诊断技术应用规划。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三)可行性报告;

(四)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

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不得在未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实施

第十六条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

第十七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十八条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九条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疾病发生率较高;

(二)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

(三)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四)诊断技术成熟、可靠、安全和有效。

第二十条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二十一条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第二十二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第二十三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

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四条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后终止妊娠娩出的胎儿,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

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年06月21日15时57分

?阅读次数:650

简要描述: 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我部制定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3日以33号部长令形式发布。为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七个相关配套文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卫基妇发〔2002〕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3、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5、21三体综合症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6、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人群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实行产前诊断技术的分级管理,设置开展产前诊断据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产前诊断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

开展产前诊断据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据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有能力开展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核细胞遗传等产前诊断据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应逐步开展分子遗传诊断或与能提供分子遗传诊断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额医疗保健机构中,经专家评审,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许可、监督、管理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划、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真的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坚持:

1、严格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审批。

2、所有提供产前诊断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孕妇时,有的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进行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

3、对一般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要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起转诊联系,并将产前筛查的项目纳入产前诊断质量控制。

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经指定的国家级和经许可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技术特长和其他相关信息。

二、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接受下级产前诊断机构的转诊,负责产前诊断中疑难病例的诊断。

2、培训和指导各省产前诊断技术骨干和师资。

3、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4、进行产前诊断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全国产前诊断技术有关信息。

5、追踪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承担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提供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接受开展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孕妇的转诊,对诊断有困难的病例转诊。

2、统计和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尤其是确诊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诊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定期讨论疑难病例。

3、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对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4、对本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控制。

5、有条件的,与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合作开展产前诊断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工作。

6、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全国的产前诊断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地域工作范围由卫生部指定。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服务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地域工作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未纳入质量控制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继续进行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质量控制包括:

1、各类实验室技术质量保证。

2、机构间进行实验室的能力对比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3、诊断试剂的灵敏度和特异度标准等制定和执行。

4、产前诊断技术结果的质量监测和评定。

5、公开发布产前诊断质量的有关信息。

附件2: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制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原则、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作为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和评审的参考依据。

一、设置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原则

1、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具有全国领先地位和权威性,具备承担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职责的条件。

2、卫生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全国产前诊断实际工作及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评议,并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有机酸那后,确定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

二、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设置要求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亚喀巴机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负责产前诊断的临床技术服务,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生化免疫和细胞遗传等部门,具有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专业的技术力量。

鼓励尚未具备分子遗传诊断能力的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等合作,将分子遗传诊断技术应用到产前诊断服务中。

(二)产前诊断业务范围要求

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包括:

1、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

3、开展常见染色体病、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

5、接受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的拟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的转诊,对诊断由困难的病例转诊。

6、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对引产出得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7、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50年。

(三)规章制度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定和操作常规,包括: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四)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1、具有遗传咨询的能力。

2、具有开展血清学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能力。

3、具有常规开展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能力。

4、具有开展孕中期羊水胎儿细胞染色体核型分析的能力。

5、具有对常见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做出风险率估计的能力。

6、具有对常见的胎儿体表畸形及内脏畸形进行影像诊断的能力。

7、具有开展常见的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诊断的能力。

8、具有的产前筛查出的多数(95%以上)高风险胎儿做出正确诊断及处理的能力。

9、具有相关健康教育的能力。

(五)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至少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遗传病咨询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妇产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儿科医师,1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细胞遗传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生化免疫试验技术人员。

(六)设备配置基本要求

1)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2)常见染色体病以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3)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4)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5)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二、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从事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从事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实验室技术人员

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

1)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2)无菌消毒技术。

3)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4)风险率分析技术。

5)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附件4 :

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主要指与产前诊断有关的遗传咨询,是指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对咨询对象就所询问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等情况的咨询。

一、基本要求

(一) 遗传咨询机构的设置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开展遗传咨询。

(二) 遗传咨询人员的要求

1.遗传咨询人员应为从事产前诊断的临床医师,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2.具备系统、扎实的医学遗传学基础理论知识,能正确推荐辅助诊断手段,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能正确判断,并对各种遗传的风险与再现风险做出估计。

(三) 场所要求

遗传咨询门诊至少具备诊室1间,独立候诊室1间,检查室1间。

二、遗传咨询应遵循的原则

1.遗传咨询人员应态度亲和,密切注意咨询对象的心理状态,并给予必要疏导。

2.遗传咨询人员应尊重咨询对象的隐私权,对咨询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3.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尽可能让咨询对象了解疾病可能的发生风险、建议采用的产前诊断技术的目的、必要性、风险等,是否采用某项诊断技术由受检者本人或其家属决定。

三、遗传咨询的对象

1.夫妇双方或家系成员患有某些遗传病或先天畸形者。

2.曾生育过遗传病患儿的夫妇。

3. 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父母。

4.不明原因的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

5. 婚后多年不育的夫妇。

6.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7. 长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的育龄青年男女。

8. 孕期接触不良环境因素以及患有某些慢性病的孕妇。

9. 常规检查或常见遗传病筛查发现异常者。

10.其他需要咨询的情况。

四、技术程序

(一) 遗传咨询技术要求

1.采集信息:遗传咨询人员要全面了解咨询对象的情况,详细询问咨询对象的家族遗传病史、医疗史、生育史(流产史、死胎史、早产史)、婚姻史(婚龄、配偶健康状况)、环境因素和特殊化学物接触及特殊反应情况、年龄、居住地区、民族。收集先证者的家系发病情况,绘制出家系谱。

2.遗传病诊断及遗传方式的确定:遗传咨询人员根据确切的家系分析及医学资料、各种检查化验结果,诊断咨询对象是哪种遗传病或与哪种遗传病有关,单基因遗传病还须确定是何种遗传方式。

3.遗传病再现风险的估计:染色体病和多基因遗传病以其群体发病率为经验风险,而单基因遗传病根据遗传方式进行家系分析,进一步进行发病风险估计并预测其子代患病风险。

4.提供产前诊断方法的有关信息:遗传咨询应根据子代可能的再现风险度,建议采取适当的产前诊断方法,充分考虑诊断方法对孕妇和胎儿的风险等。临床应用的主要采集标本方法有绒毛膜穿刺、羊膜腔穿刺、脐静脉穿刺等。产前诊断方法有超声诊断、生化免疫、细胞遗传诊断、分子遗传诊断等。

5.提供建议:遗传咨询人员应向咨询对象提供结婚、生育或其他建议。

(二) 遗传咨询需注意的问题

1. 阐明各种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有效性、局限性,所进行筛查或诊断的时限性、风险和可

能结局。

2.说明使用的遗传学原理,用科学的语言解释风险。

3.解释疾病性质,提供病情、疾病发展趋势和预防的信息。

4. 在咨询过程中尽可能提供客观、依据充分的信息,在遗传咨询过程中尽可能避免医生本人的导向性意见。

附件5:

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是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从孕妇群体中发现某些怀疑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高危孕妇,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产前筛查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目标疾病的危害程度大;筛查后能落实明确的诊断服务;疾病的自然史清楚;筛查、诊断技术必须有效和可接受。为规范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根据目前医学技术发展,制定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的技术规范。

一、基本要求

(一) 机构设置

开展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如果有产前诊断资质许可,应及时对产前筛查的高危孕妇进行相应的产前诊断;如果无产前诊断资质许可,应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二) 设备要求

设备配置参照附件2有关生化免疫室的要求。

二、管理

(一) 产前筛查的组织管理

1. 产前筛查必须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医务人员应事先详细告知孕妇或其家属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否筛查以及对于筛查后的阳性结果的处理由孕妇或其家属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产前筛查纳入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孕中期的筛查,根据各地的具体条件可采取两项血清筛查指标、三项血清筛查指标或其他有效的筛查指标。从事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所选用的筛查方法和筛查指标(包括所用的试剂)必须报指定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管理。

(二) 定期报告

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结果,包括筛查阳性率、21三体综合征(或胎儿其他染色体异常)和神经管缺陷检出病例、假阴性病例汇报给指定的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 筛查效果的定期评估

国家级和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监督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工作,并进行筛查质量控制,包括筛查所用试剂、筛查方法,对筛查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各地的筛查效果提出调整或改进的建议。

产前超声检查

产前超声检查 超声对产科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手段,有人称是产科医师的第三只眼睛,就产前超声检查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1、孕期需做几次超声检查。 2、超声在胎儿出生缺陷诊断中的价值。 3、胎儿遗传超声标记物的临床意义。 4、三维超声成像技术在产科中的应用。 一、孕期中应做几次超声检查 一般认为至少需做三次检查,其检查时间、内容及目的是: 1、早孕期检查:6W前孕囊较小,一般在6W后。目的是确认孕周,了解孕囊位于宫内或宫外,胚胎数量,是否存活,还可以了解子宫卵巢等情况。 2、孕中期以18W——22W为最佳,主要做胎儿畸形筛查,这一阶段胎儿大部分器官结构已经形成,可以对胎儿进行系统性检查,胎儿畸形筛查需经专门培训,其次超声设备要求较高,需彩色多普勒,如经验丰富的医生,一次检查就可以发现80%的畸形。超声检查发现的胎儿畸形排列在前三位是泌尿生殖系统、心血管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在畸形中79%~85%为单发畸形,15%~21%为多发畸形,在生长受限(FGR)的胎儿中有5%~10%有结构畸形,羊水过多或过少中胎儿异常的几率是13%~15%,发现结构异常时染色体异常占10%~20%,发现多种结构异常时染色体异常占30%~40%(其中50%为21三倍体,80%为18或13三倍体)不要认为大的结构异常为大问题,其实一些细微的异常变化其实际意义很大,意味胎儿发生染色体异常的机会明显增加,这些细微变化被称为遗传超声标志物。常见遗传标志物为:颈项透明层(NT);心室强光点;轻度肾盂扩张;单脐A;肠回声增强;轻度侧脑室的增宽;脉络膜囊肿;鼻骨缺失。 3、孕后期(32W左右),了解胎儿生长情况,判断胎儿生长异常,观察胎盘位置,了解羊水量。除这三次基本检查外,有些医生增加二次,一次是11—14周,还有一次为38—39周。关于NT(胎儿颈项透明层)是预测胎儿染色体异常最准确的单一指标,单用NT就可以发现75%的唐氏综合征,如果结合母亲外周血中PAPP—A和游离β—HCG,如果确定假阳性率为5%,则唐氏综合征的检出率可达90%。 二、出生缺陷的超声诊断价值 我国是世界上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每年约有100万出生缺陷的婴儿出生,占出生人口4%—6%,占全世界出生缺陷的20%。 1、心血管系统畸形 (1)、四腔切面可发现:单腔心,左、右心发育不良,房室间隔缺损,右位心,肥厚性心肌病,法洛氏四联症,二尖瓣闭锁,三尖瓣下移畸形,全

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系统培训。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枟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枠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系统培训;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系统培训。(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设备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的超声科(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孕11~13+6周颈项透明层(nuchaltranslucency,NT)超声检查的超声科(室)应配备高分辨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的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2.产前超声诊断设备要求:(1)超声科(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2)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枟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枠,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超声筛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应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3.规范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管理,经产前超声检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畸形需终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技术规范(试行)

河北省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 技术规范 (试行) 为加强全省先天性心脏病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 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卫妇字〔2007〕17 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卫妇〔2009〕24 号),结合全省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现状,制定本规范。 一、筛查、诊断分级 为提高我省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率,全省先心病产前超声筛查、诊断推行三级服务体系。I级即一般先心病产前超声检查,由县级以上非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医疗机构承担;口级即先心病产前常规筛查,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产前筛查机构承担;川级即先心病产前系统筛查,由省卫生计生委许可的产前诊断中心、分中心承担;W级即胎儿超声心动图专项检查,由河北省胎儿先心病超声诊断中心、河北省产前诊断中心承担。 二、人员要求 (一)1级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 2.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

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二)n 级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 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和心脏畸形。 (三)川级 1.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 5 年以上; 3.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诊断系统培训、先天性心脏病产前超声检查系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内脏畸形;能识别各种简单、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特征和表现;熟知先天性心脏病在整个孕期的特点和变化规律,了解胎儿超声心动图的局限性;能够综合应用各种超声心动图技术包括二维、M 型、脉冲多普勒、连续多普勒、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三维等,对正常和异常的胎儿心血管系统作出评价;掌握胎儿发育过程中各个阶段心血管系统的解剖和生理发育进程;掌握胎儿心律失常的超声心动图特点并能作出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产前超声检查技术规范 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 (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 1.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 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医|学教育网整理。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 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4.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断。 5.胎儿标本采集应严格按照介入性超声操作常规进行。

最新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 ) 2、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经过 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B ) A. 1年 B.2年 C.3年 D.4年 3、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是:(C ) A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不属于法定义务的是 (B ) A.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B.参与所在机构的 民主管理 C.遵守职业道德 D.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A 2003年6月16日 C 2004年1月1日 B 2003年7月16日 D 2004年7月16日

5、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谁?(B)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分管废物处理的主要负责人 D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主任 6. 医疗事故是指(C) A. 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B.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C.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D. 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A )。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卫生许可证》 C《医疗机构登记证》D《工商营业执照》 &《邹平县打击非法行医网格化监管方案》中四级网格指的是那些 医疗机构?(D) A、市卫生局 B、县卫生局 C、镇办卫生院 D、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C) A.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半年至1年 C.1年以上,1年半以下 D.半年以上,3年以下

妇产科超声检查指南及报告书写示范

妇产科超声检查指南及报告书写示范

妇产科超声检查指南及报告书写示范 第一部分妇科 张晶 妇科超声检查指女性盆腔超声检查。女性盆腔超声检查有其适应征,应予掌握。检查途径有经腹壁、经阴道、经直肠及经会阴4种。临床常用的途径为前2种。对未婚女性经腹壁盆腔结构显示不清者需经直肠途径检查,外阴部或阴道下段病变可经会阴扫查。对有些患者经腹壁和经阴道途径相结合扫查。超声检查诊断的准确性与操作者的技术、临床经验及解剖学基础知识等因素有关,检查时应遵循一定的扫查顺序,以避免漏诊。 一、检查适应征 因月经异常、腹痛、腹部不适、盆腔包块、肿瘤手术后、常规体格检查及宫内节育器定位等均为超声检查的适应征。 二、二、超声仪器 采用实时扫描超声仪,依据仪器条件可用高档黑白超声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仪。扫查时宜选择合适的头频率,同时注意分辨力与穿透力的相互关系。经

⑤实性肿物在二维切面上肿物内实性部分≥80%。实性肿物内也可有乳头样突起突向实性肿物中的小囊内。 (3)肿物内分隔 ①完全分隔分隔从肿物一侧囊壁跨过囊腔至另一侧囊壁; ②不全分隔有的切面可见薄的条状组织从肿物一侧囊壁跨过囊腔至另一侧囊壁,但在某些切面上隔不连续。 (4)实性部分为有回声的组织成分。卵巢肿物有弥漫性厚壁,有正常卵巢间质和规律分隔者不能定义为实性部分。 (5)实性乳头状突起囊性肿物内起自囊壁并向囊腔内突出,高度≥3mm的实性部分。畸胎瘤内囊壁上或囊内的高回声乏血管区不能定义为乳头状突起。同样,子宫内膜异位囊肿内囊壁上的“软泥样”回声区也不能定义为乳头样突起,这些只能定义为内壁不光滑。对实性乳头样突起也应观察表面是否光滑。(6)囊壁光滑与否囊内壁上有乳头样突起时定义为内壁不光滑。 肿物形态规则与否:实性肿物应观察轮廓规则与否。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连载一) 解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试行

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之一,更好地进行出生缺陷干预。近年来,产前超声检查已经普及,超声仪器不断改进,检查技术日益提高,超声队伍不断壮大。在实际工作中,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明显提高,为临床诊断胎儿畸形和确定中止妊娠提供了证据。但是,社会对优生优育的要求几近完美,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围生医学明确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胎儿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有其不同于成人的特点,而且个体差异普遍存在,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畸形。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质量控制。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特组织我省产科超声领域的知名超声专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的基本条件: 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与检查目的匹配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一级医院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 二、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 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三、早孕期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目的

产前超声筛查规范

产前超声筛查诊断常规及操作规范超声检查是产前筛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中期妊娠胎儿发现其生长发育异常或可疑、严重的体表和重要脏器畸形及羊水过多或过少,并及时转会诊。 一、基本要求 (一)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我院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筛查技术的二级医院。 (二)产前超声筛查人员的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筛查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接受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的产前筛查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和考核,并接受超声技术的专门培训和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通过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备要求 1.独立的超声检查室至少一间。 2.超声室配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包括图像存储设备)。 二、管理 1.建立科室工作制度,对每一位接受产筛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 2.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要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展业技术人员签发。 5.追踪产前报告诊断回执。

三、产前超声筛查标准 应当遵循整体标准,其原则是要掌握适应症,在最低的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信息,做好产前筛查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 指标:主要要求在妊娠18~24周时对严重的致命的胎儿畸形进行筛查(包括无脑儿,脑、脊膜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一)原则 1、在孕妇妊娠18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二)具体内容 1、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筛查 检查的适应症包括:估计孕周,间隔三周以上胎儿生长评估,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羊水评估,胎盘定位及分级,确定胎位等。 检查内容: 胎儿头部:测量双顶径、头围,观察是否无脑儿、有无脑积水或

免费产前超声筛查质控制度

免费产前超声筛查质控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免费产前超声筛查质控制度 一、超声科设专人负责机构的产前超声筛查质量控制,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质量控制,并提交机构负责人进行分析、评价。每次质控要填写质控记录和质控小结,记录要完整,小结要明确问题,提出质量改进措施,并确保改进效果。参加质控人员和质控对象都要签字确认。机构认真做好筛查资料和质控资料的存档工作,保证孕妇临床资料和质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免费产前超声筛查医师必须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经省级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持证上岗。产前超声筛查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每位孕妇进行筛查,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在做出明确诊断前,不得随意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建议或处理。每胎次检查需在工作站中留取至少9张以下图像:NT及CRL测量切面、胎心率测量切面(M型)、双顶径切面、脐带入口切面、脊柱切面、上下肢切面、胎盘及宫颈内口切面,并向民生实事信息系统至少上传NT和CRL各1张图片。 三、对筛查中发现有NT≥3mm、无脑儿、脑膜脑膨出、脊柱裂、前腹壁缺损等可疑胎儿结构异常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的高风险孕妇,需由具备资质的遗传咨询和产前超声筛查医师对结果进行解释,给予医学建议,发放转诊单,督促和协助高风险孕妇转诊到片区产前诊断机构行进一步产前诊断,高风险孕妇转诊率达到80%以上。 四、超声科、围保门诊要对所有接受筛查的孕妇按照《河南省免费产前超声筛查孕妇随访登记表》要求进行随访。其中孕中期(孕20~24周)、孕晚期(孕28~34周)和产后半年内各1次。

卫生法律法规

1、卫生法的适用特点说法错误的是() 具有程序性 生法适用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其权威性 卫生法的适用是有关机关及授权组织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 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以上都是 3、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 卫生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卫生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卫生法律规范的问题 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在卫生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其生效时间,但实践中均以该法公布的时间为其生效的时间 4、下列卫生法的适用规则说法错误的是()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新法优于旧法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卫生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卫生法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 卫生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卫生法的制定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的前提和基础 6、卫生法制定的依据,以下哪项不正确() 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 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社会依据 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7、以下不是卫生法遵守的主体的是() 一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 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 外国公民 8、卫生法的制定具有的特点是() 权威性 职权性 程序性、综合性 以上都是 1、导致三人以上损害结果的事故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72小时 2、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保管: 患者本人及家属 医疗机构 医疗主管部门 当地人民法院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除外: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住院病历中的检查化验单应在出具后多长时间内归入病历: 6小时 12小时 24小时 48小时 5、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 误工费 陪护费 以上均是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完整版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产前超声检查规范? 文件规定医院应宣教孕妇16~24周按医院诊疗常规进行超声楂,主要为胎儿生长评估和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检查。对可疑的孕妇应转诊至有条件进行胎儿系统超声检查的单位,在24孕周前进行全面超声检查。 超声应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单腔心、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一、对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检查的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承担中、晚期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医师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超声专业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在本岗位上从事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的人员。 二、设备要求 承担中、晚期妊娠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的单位,应具有实时超声诊断仪及一台以上超声诊断仪,配有图像记录设备。 三、不同孕期超声检查的目的和内容 卫生部全国产前诊断专家组建议超声检查分以下4个层次。 第一层次:一般产科超声检查。 是对胚胎和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不是以检测胎儿畸形为目的,但对产科临床仍能提供一些有意义的诊断信息。仅要求双顶径、股骨长径及腹围的测量,位置、胎位及羊水情况的评估。适合条件较差的基层医院或在条件较好的医院已进行过系统超声检查的孕妇。

第二层次:常规产科超声检查。 即完成一般产科超声检查内容外,还应对胎儿主要脏器进行形态学观察,如颅内某些重要结构,,腹腔内肝、胃、肾等脏器的观察以及对胎儿严重致死性畸形进行粗略的筛查。 第三层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该层次检查对超声医师、仪器设备、检查所需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时孕周大小均有严格要求。不是所有超声医师、所有医院都能进行该层次超声检查。应在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院、由取得产前超声诊断资格的超声医师检查,但并不排斥其他医院进行第三层次超声检查。通过该层次超声检查,达到提高胎儿畸形检出率,降低严重缺陷儿出生,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目的。 第四层次:针对性超声检查。 该层次检查包括胎儿超声检查。通常在前3层次检查的上开展,针对某一特定系统器官要求或目的进行针对性检查。 (一)妊娠超声检查 1、超声检查的适应证: (1)宫内孕的确定(宫内有无孕囊、孕囊内有否探及卵黄囊、胚胎,并观察其大小)。 (2)妊娠的诊断(观察孕囊个数、胚胎数)。(3)评估孕周(月经龄,检测孕囊大小)。(4)胚胎是否存活(孕7周后观察原始心管搏动)。(5)疑有宫外孕(观察宫外有无包块,盆腔有无积液)。(6)阴道出血、葡萄胎、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此外,还应观察双侧卵巢内有无黄体囊肿或其他异常,子宫有无肌瘤等。 2、检查方法经腹超声检查和经阴道超声检查 3、检查项目(1)胎囊(三径线标准测量、形态、位置)。(2)胎芽(胎芽长度或头臀长度、胎心搏动)。(3)子宫、附件(肌瘤位置大小、宫腔积液、附件包块)。(4)子宫直肠窝(子宫直肠窝积液)。 (二)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检查

产前超声检查告知书

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 ——晋煤集团凤矿医院超声科 1.超声是一种无创的高科技检查技术,但超声仪器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其他 任何检查仪器一样,不是一种万能的检查; 2.超声是一种影象学检查方法,不同于病理学检查,超声诊断意见不等于病 理学诊断; 3.超声受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包括孕妇肥胖、孕周以及胎儿体位、羊水、胎儿 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多因素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显示出来; 4.胎儿畸形是一个动态形成的过程,复杂而多变,最常见的畸形形成形态学 改变的时间规律有以下几种:①早期出现并持续存在的畸形;②一过性异常;③不定期出现的异常;④不同时期不同表现的异常;⑤迟发性病变; ⑥需要结合孕周才能诊断的异常; 5.受目前医学技术条件限制,部分胎儿畸形产前超声诊断非常困难甚至无发 诊断,例如:唇腭裂、房室间隔缺损、法洛氏四联症、手足畸形、耳畸形、甲状腺畸形、较小的脑脊膜膨出、半椎体、隐形脊柱裂、尿道下裂、较小腹裂及脐膨出等大体形态变化较小的诸多畸形、胎儿染色体异常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查或羊膜穿刺生化检查,甚至要等出生后才能被发现; 6.我们真诚地建议您在18~24周最好选择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因为这期间的 胎儿大小和羊水最适中,受胎儿骨回声衰减影响小,图像清晰,大部分胎儿畸形在此期能够检测出来;但不是每次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都是为检查胎儿畸形,而很多时侯是检查胎儿生长发育参数; 7.产科超声检查分为4个层次,包括①一般产科超声检查;②常规产科超声 检查;③系统胎儿超声检查;④针对性检查。4种级别检查的难度或项目依次增加,每一种级别检查的内容、目的、详细程度、检查费用、所用设备及操作人员等都有不同的要求; 8.尽管超声检查能发现被检查者胎儿畸形,但无论哪种层次的产前超声检查 都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即诊断符合率不可能达到100%; 9.产科超声检查的三个重点时间段是孕10~14周,18~24周,32~36周,我 们建议您(整个妊娠的3个重要时间段内)进行三次检查。这三次的检查是不能互相代替的,请您不要错过; 10.国家规定严禁超声进行非医学鉴定需要的性别鉴定; 11.此报告为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12.此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如有文字错误请与本科室联系; 请接受检查者及家属对以上各种情况给予理解。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初稿)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大体形态最常用且简便的方法。但超声对胎儿各器官的功能等难以进行评价。超声诊断不完全等同于临床诊断,比如先兆流产、难免流产、稽留流产是早孕期临床诊断,胎盘早剥是中晚孕期临床诊断,不能把这些临床诊断和超声诊断等同起来。 目前,产前超声检查已得到了广泛的临床应用。准父母们对生一个健康宝宝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的质量控制。因此,产前超声检查指南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科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规范。 一、人员要求 (一)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产前超声诊断医师主要从事皿级及皿级以上产科超声检查,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 术管理办法》中超声产前诊断人员要求一致。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胎儿脏器各阶段发育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识别常见的胎儿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熟练掌握胎儿脏器各阶段发育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胎儿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二)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产前超声筛查医师主要从事n 级及n级以下产科超声检查、筛查卫生部规定的六大类 致死性畸形,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学历,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或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3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筛查或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2

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相关法律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防治法 法规、条例及细则120种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心报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卫视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合资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 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职业注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传承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护士条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四川省护士执业注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四川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气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血液领域犯罪的规定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血战管理办法 四川省储血点管理办法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程序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 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 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 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 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孕妇和胎儿进行影像学诊断,为妇产科临床医师提供诊断依据之一,更好地进行出生缺陷干预。近年来,产前超声检查已经普及,超声仪器不断改进,检查技术日益提高,超声队伍不断壮大。在实际工作中,胎儿畸形的检出率明显提高,为临床诊断胎儿畸形和确定中止妊娠提供了证据。但是,社会对优生优育的要求几近完美,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围生医学明确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胎儿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有其不同于成人的特点,而且个体差异普遍存在,因此,超声检查不可能发现所有畸形。为进一步提高产前超声诊断水平,提高畸形的检出率,更好地为妇产科临床提供诊断依据,有必要加强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质量控制。江苏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江苏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和江苏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特组织我省产科超声领域的知名超声专家,研究制定《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操作规范(试行)》。 一、机构的基本条件: 必须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有与检查目的匹配的超声检查设备,并有经过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超声医学)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医师方可开展产前超声检查工作。一级医院助理执业医师可以出具超声检查报告。 二、江苏省产前超声检查分为四级: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由具备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级妇幼保健站及以上单位承担; 2、常规产前超声检查(第二层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承担;

3、系统胎儿超声检查(第三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4、针对性胎儿超声检查(第四层次):由有关三级医院和市级妇幼保健院承担。 开单医师应该按照要求分层次开单,并将以上分级内容告知孕妇。 三、早孕期超声检查操作规范 目的 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观察子宫和附件,确定妊娠,观察胚胎结构及发育情况。为妇产科临床进行优生优育提供影像学证据。确定宫内孕、诊断多胎妊娠、评估孕周、排除妊娠有关异常(异位妊娠、葡萄胎、胚胎宫内死亡)、排除其他妇科疾患(盆腔肿块、子宫畸形)、辅助绒毛活检。 技术要求 (一)、一般产前超声检查(第一层次)。 1、适应症:尿HCG呈阳性、月经龄第6周至第12周、因疾病或计划生育需要进行检查的孕妇。 2、检查内容: (1)子宫体位置、形态、大小、内膜厚度、子宫肌壁回声、宫腔内有无节育环回声。 (2)子宫腔内有无妊娠囊;妊娠囊数目、大小、形态、位置,囊内有无卵黄囊、卵黄囊大小、胚芽和原始心血管搏动;测量胚胎头臀长度(CRL),观察有无胎心搏动。 (3)子宫及双侧附件有无异常回声。 3、检查技术:需用高分辨力实时超声诊断仪,有条件医院配置经阴道超声检查探头;必备超声图文工作站和打印机(彩色多普勒须配彩色打印机)。至少留有下列图像:经腹部超声显示妊娠囊(GS)、经腹部超声显示妊娠囊(GS)内胚芽回声,并测量头臀长(CRL)、经腹部超声显示左右侧卵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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