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作者:————————————————————————————————日期: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将28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完成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按照2006年食品监管工作的部署,总局组织制定和修订了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

2. 分析天平(0.1mg);

3. 干燥箱;

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

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

2. 分析天平(0.1mg);

3. 干燥箱;

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

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 天平(0.1g);

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 天平(0.1g);

2. 分析天平(0.1mg);

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2. 微生物培养箱;

3. 生物显微镜;

4. 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干燥失重)√√√汤料、调味料

4 食盐√√√汤料、调味料

5 氨基酸态氮√√√汤料、调味料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6 总氮√√* 汤料、调味料

7 总灰分√√√香辛料

8 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

9 总砷(以As计)√√*

10 铅(以Pb计)√√*

11 食品添加剂√√* 按需要

12 菌落总数√√√即食类

13 大肠菌群√√√即食类

1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

贺氏菌)

√√* 即食类

15 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干燥失重)√√√

4 酸价√√√

5 过氧化值√√√除芝麻酱

6 食用盐(氯化物)√√√除花生酱、芝麻酱

7 脂肪√√√限花生酱、芝麻酱

8 细度√√√限花生酱、芝麻酱

9 蛋白质√√* 限花生酱

10 灰分√√* 限花生酱

11 亚硝酸盐√√*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12 总砷√√*

13 铅√√*

14 黄曲霉毒素B1√√* 限花生酱、油辣椒

15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按需要

16 菌落总数√√√即食类

17 大肠菌群√√√即食类

18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

球菌、志贺氏菌)

√√* 即食类

19 标签√√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干燥失重(水分)√√√

4 食用盐(氯化物)√√√

5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6 亚硝酸盐√√*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7 总砷√√*

8 铅√√*

9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按需要

10 菌落总数√√√即食类

11 大肠菌群√√√即食类

1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

球菌、志贺氏菌)

√√* 即食类

13 标签√√

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氨基酸态氮√√√按需要

4 食用盐(氯化物)√√√按需要

5 总酸(酸度)√√√按需要

6 酒精度(酒度)√√√按需要

7 总氮按需要

8 挥发性盐基氮按需要

9 总砷√√*

10 铅√√*

11 菌落总数√√√即食类

12 大肠菌群√√√即食类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

菌)

√√* 即食类

14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剂(甜

蜜素、糖精钠等)

√√* 按需要

15 标签√√

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号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水分及挥发物√√√

4 酸值(酸价)√√√

5 过氧化值√√√

6 抗氧化剂(BHA、BHT) √√* 按需要

7 标签√√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规定总砷、铅限量;

2. 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 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附表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

调味料类型序号产品类别指标

粉(晶)状调味

料1

畜(禽)调味料、风味

汤料

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总氮

2 香辛料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量

半固体(酱)状

调味料1 非发酵酱(含油型)酸价、过氧化值

2 风味调味酱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3 火锅底料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

4 蛋黄酱、色拉酱酸价、过氧化值

5 香辛料调味酱氯化物、水分

液体调味料1 调味汁(液)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氯化物

2

调味醋、卤水汁、香辛

料调味汁

总酸、氯化物

3 调料酒、糟卤酒精度、氯化物

4 水产调味汁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

调味油 1 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调味料)生产加工工艺作业指导书

受控编号: HC-JSC-2013-A/生产作业指导书2013年2月1日批准 2013 年2 月 1 日执行1 固态调味料生产加工工艺作业指导书 一、原料处理(分拣、干洗) 1 、将所需原材料由车间外投料口投入车间,原料放到分拣台上进行仔细分拣,将不符合要求的原料、杂质、异物去掉。 2、检查干洗机无异常后,启动干洗机运转。 3、运转后检查除尘机的风量是否达到要求,需风量减小时将调节旋纽向左旋转并拉大干洗机侧面的进风口,需风量减小时将调节旋纽向右旋转,关闭或缩小时风口。 4、调好风机风量后,将分拣好的原料放置于干洗机进料口处,由干洗机进料口均匀投料,保持机器正常工作状态,达到运行平稳可靠。 5、把干洗好的原料送入烘干杀菌车间。 6、工作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清除机内剩余物料,并检查有无零件损坏磨损,保持机器完好,保障工作正常状况。 以上规定,每违反一项对当班或主要责任人罚款 1 0元。2二、粉碎 1 、检查粉碎机工作是否正常,有无漏电现象,有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2、首先检查物料的标准度,然后开启电源,进入粉碎状态。 3、检查粉碎后物料的粗细度是否达到所需要求,以便调整。 4、工作完毕,要关掉电源,确保安全。 5、要清理粉碎机上的灰尘,保证清洁。

6、打扫地面卫生。 以上规定,每违反一项罚款10 元。 三、调配3 调配: 按照比例进行配料,倒入搅拌机内混合搅拌,搅拌时间15 分钟,使产品均匀,符合标准要求。 四、干燥灭菌 1、检查微波的螺丝有无松动和电源是否接触良好。一切正常后才可启动。 2、启动顺序: ⑴先拉下红色电源开关,指示灯亮。 ⑵按下监控开关。 ⑶ 按下风机开关,检查是否正常运转。 ⑷按下排湿开关。 ⑸按下运行开关,调至正常运行位置。 ⑹按下调温开关,调至所需温度位置(85-102 C) ⑺依次打开微波 1、2、 3 开关。 3、运行平稳后由微波进料口均匀进料,并检查出料时的产品达到要求。 4、工作完毕,首先关闭微波开关 1 、2、3,调底运行速度,关闭调温开关,待机器空行二十分钟后方可关掉电源。 5、关机后清除机内余料,检查机器零件有无损坏、磨损,保证机器完好状态。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细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附件13: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20293-2006《油辣椒》; QB/T1733.4-1993《花生酱》; SB/T10260-1996《芝麻酱》; SB/T10005-1992《蚝油》; SB/T10324-1999《鱼露》;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速冻产品作业指导书

为保证速冻食品(速冻其它食品)生产的品质,特制定本生产作业指导书,作为生产员工的指导手册,在速冻食品〖速冻其它食品(鱼丸、贡丸)〗生产过程中遵照执行,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应根据本作业指导书,加强对生产员工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一、 速冻食品(速冻其它食品)生产工艺流程 二、 1.原料验收 1. 1工艺技术要求 程》检验、检疫合格后通知仓库管理员验收数量入专用冷藏库。 1.2操作要求 2.原料预处理 2.1工艺要求 )然后初步加工成斩拌(擂溃)

所需的规格大小。 其他原料需去除不可食用部分,用清水漂洗干净,初步加工成所需规格大小,将水沥干备用。 2.2操作要求 冻肉糜在自然解冻过程中,应注意采取防护措施,(原料冻肉则要求自然或清水解冻,人工去除不可食用部分,清(漂)洗时清水需保持流动,沥干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受到二次污染。)初加工后的原料,放入干净盛器备用。 其他原料需人工去除不可食用部分(包括根茎、黄叶等),在清水中浸泡30分钟后,用流动的清水将原料洗净,沥干时需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受到二次污染。初加工后的原料,放入干净盛器备用。 3.计量配料 3.1工艺要求 按配方料,计量精确,保证风味统一。 3.2操作要求 按设备一次加工能力为一料配制单位,严格按照配方规定的比例,精确称重。 将配制完毕的原辅料,放入干净盛器备用。 4.斩拌(擂溃) 4.1工艺要求 斩拌是贡丸生产的重要工序。经斩拌(擂溃)后的肉糜应富有黏性、弹性,目测无明显块状肉。

4.2操作要求 将经过预处理的冻肉原料碎块放入斩拌(擂溃)机,启动机械,进行斩拌(擂溃最终形成肉糜)。 猪肉斩拌一般需经过20~30分钟的斩拌(擂溃),直至形成富有黏性、弹性的肉糜。但斩拌(擂溃)时间须根据原料的品种、含水量,凭操作经验而定。 5.拌和 5.1工艺要求 将斩拌(擂溃)的肉糜与配制的辅料混合,并在不断拌和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加肉糜的黏度、弹性。要求拌和均匀,无肉眼可见的粉状辅料。5.2操作要求 斩拌(擂溃)后的肉糜放入搅拌机,开启搅拌机,一边搅拌,一边缓缓倒入淀粉、调味料及其他辅料,并继续拌和10分钟,使之拌和均匀,直至无肉眼可见的粉状辅料。 6.添加辅料 6.1工艺要求 将配制完成的辅料,按先后顺序,缓缓倒入搅拌机。 6.2操作要求 一般情况下,辅料倒入搅拌机应根据每种辅料各自加入量的多少,从多到少逐一倒入,有特殊要求的辅料,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7.成型 7.1工艺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细则1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28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

附件1:0101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筛选设备(振动筛,平面回转筛); 2. 比重去石机; 3. 磁选设备(电磁辊,永磁铁); 4. 磨粉机; 5. 筛理设备(平筛,高方筛); 6. 清粉机(专用小麦粉必备); 7.微量添加设备(必要时); 8.包装设备; 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如绞龙,风网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55-1986《小麦粉标准》;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GB/T 8607-1988《高筋小麦粉》;GB/T8608-1988《低筋小麦粉》; LS/T3201-1993《面包用小麦粉》; LS/T3202-1993《面条用小麦粉》; LS/T3203-1993《饺子用小麦粉》; LS/T3204-1993《馒头用小麦粉》;

固态调味料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固态调味料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固态调味料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为了指导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确保产品质量,本厂特别在固态调味料的生产流程中设置了三个质量控制点,这三个质量工作点分别是配料、烘干、包装,并制定了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一、配料工序质量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1、每天开工前一个小时,先将工作间的所有紫外灯打开,对生产场所消毒30分钟,然后,关灯,再等30分钟,工作人员方可进入。 2、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间前,必须在更衣室更换清洁干爽的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和口罩,换工作鞋。用清洗剂彻底清洗手心手背,在干手机下将手吹干。洗手要用脚踏式水池。工作人员不得佩戴首饰和别的饰品。 3、进入工作间时,应将工作鞋充分地踏进工作间入口处的消毒池里,消毒池里是预先备好高锰酸钾稀释液。 4、按生产计划和产品的配方技术要求,领取各种原材料。原材料包括谷氨酸钠、食盐、白砂糖、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的要求。 5、将案秤矫正好,根据当天的生产量,按配方要求,准确称取相应的原料。将天平调整好零点,准确称取用量在百克以下的配料。 6、将称好的原料倒入不锈钢混料容器中,用不锈钢料铲,将原料翻拌均匀。拌料的均匀很重要,直接影响产品含量的均匀度,所以,一定要掌握好。要有专人负责。 7、原料的配比也是要严格掌握的,因为产品的各项理化质量指标直接由此决定,所以,也必须严格掌握,称料的重量一定要准确,也必须有专人负责。

8、翻拌均匀的原料被送往下到工序后,首先把替换下来的包装物、剩余的原料再从原路返回到原料库房,交予库管清点核查。然后,一定要把配料间的环境、器具、案秤和天平彻底清理干净,要用清水冲洗、控干,并用8.4消毒液进行喷洒。 9、在配料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环境、器具、原料等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给质检部门。 10、生产人员要做好配料记录。 11、混料过程中严禁混入其他杂物。 12、质检人员负责对混料过程的监控。新上岗人员操作是要增加检查频度。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上级领导。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摒除生产隐患后,生产方可继续进行。 13、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教育、相应食品操作工艺规程等。 二、包装工序质量控制点作业指导书 1、每天开工前一个小时,先将工作间的所有紫外灯打开,对生产场所消毒30分钟,然后,关灯,再等30分钟,工作人员方可进入。 2、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间前,必须在更衣室更换清洁干爽的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和口罩,换工作鞋。用清洗剂彻底清洗手心手背,在干手机下将手吹干。洗手要用脚踏式水池。工作人员不得佩戴首饰和别的饰品。 3、进入工作间时,应将工作鞋充分地踏进工作间入口处的消毒池里,消毒池里是预先备好高锰酸钾稀释液。 4、将烘干完毕的固态调味料放到不锈钢工作台上。将包装袋准备好。 5、将称量用的器具准备好,矫正天平零点,然后,用砝码和游码将调整天平到稍稍大于要称量的量度加上包装袋的重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文件 全许办(2002)86号 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为了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19号局长令),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认真研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有关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真执行。 附: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0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管理规定 (8)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1)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 (32)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程序 (52) 六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61)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内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七项职责。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宣贯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做好宣贯工作: (一)《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在批准后2个半月内完成宣贯工作。 (二)《实施细则》宣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宣讲,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不得违背《实施细则》的要求,另行增加任何其他考核条件。 (三)宣贯《实施细则》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3: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它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

(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 查细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附件13: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3.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调配设施; 4.杀菌设施(按需要); 5.包装设施; 6.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餐饮部厨房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餐饮部厨房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1、目的范围 1.1 提供适合餐厅经营主题的菜谱和特别推广菜单,控制厨房成本. 1.2 做好控制、培训、研究等管理,确保厨房区域的清洁卫生的环境和炊用具等设施的完好。 1.3 具体负责餐饮部厨房的食品卫生与厨房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工作。 2、管理职责 2.1 餐饮总监对厨房的运行和管理负领导责任。 2.2行政总厨负责对厨房的运行和管理负领导责任。 3、程序要求 3.1 采购 3.1.1 普通日用品,由厨房切配领班填写每日采购清单,由厨师长签字确认后送到采购部汇总 3.1.2 鱼翅、鲍鱼、燕窝等高档原料,需由厨师长填写高档原料“采购申请单”,报行政总厨,由餐饮总监签署后购

买。 3.1.3 海鲜、水产类原料,由采购部每十五天定一次价。 3.1.4 时鲜水果、蔬菜类,每十天定一次价。 3.1.5 验收人员由财务部厨房各派一人组成。 3.1.6 确保交货的数量,符合定货的数量,所有的进货必须过磅或点数。 3.1.7 确保“收货单”上的价格与采购单的价格一致。3.1.8 由两名验收人员将交货详情记载于货品验收记录本上,如果有不合格的原料,及时退回,作退货处理,并做好记录。 3.2 领用 3.2.1 食品的领用,一律开“食品领货单”,到总仓或冷库领取。必须由厨师长签字生效。 3.2.2 食品的领用,进入厨房仓库,冷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控制食品的保质周期。 3.3 盘点详见《食品原料管理规范》、《干货管理规范》3.3.1 每月月底由切配、冷菜、打荷、面点清点。仓库冰箱、操作柜内的存货,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盘存单”,

并交与财务部。 3.3.2 盘存时由财务部成本人员陪同一起清点仓库原料。 3.4 冷库管理 3.4.1 每天冷库需清理一次,由厨师长指定人员负责。3.4.2 食品原料摆放整齐。 3.4.3 食品原料使用严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3.4.4 每周对冷库进行一次细致卫生清理。 3.5 切配 3.5.1 操作前清洗墩头,切配时做到海鲜墩头独立分开,工作结束后清洗墩头。并将墩头竖立于操作台上。 3.5.2 刀具操作前须磨锋刀,便于切配和提高工作效率,工作结束将刀擦干,上油并保管好。 3.5.3 抹布要随时清洗,保证抹布清洁无异味,工作结束后将抹布洗净后放于指定位置。 3.5.4 垃圾桶:准备好干净的垃圾桶操作时周围无垃圾,工作结束须将垃圾倒干净并洗净。 3.5.5 配菜盘:准备好足够数量和干净的配菜盘,整齐摆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0307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生产作业指导书

指导书编号:NS-SC-XX0001 一、目的:规范产品生产过程的操作,明确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确保满足产品质量要求。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产品各环节的生产操作。 三、作业内容 1原料验收 操作人员:原料检验员、仓库管理员 操作对象:鲜、冻原料 执行标准:执行品控部制定的《原辅料验收标准》 设备器具:刀具、检验台、电子秤手推车 操作要求: (1)、品控负责制定原材料检验标准和对其进行感官检验的各类检测规程、检测点、检测频率、抽样标准、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使用的检测设备等。 (2)、品控根据《原辅料验收标准》对原料做出判定。 (3)、仓库根据判定结果办理入库手续,入库过程中,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核对并检查到货规格、数量、等级是否与发货单和本公司采购合同一致,有无运输损坏;验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4)要求供应商提供检疫合格产品 测量与监控: (1)、检测频率:每次原辅材料进厂检测一次。 (2)、检测点:采购部。 (3)、检测方法: A、感官检查; B、查看产品质量证明(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进行验证; C、记录结果数据。 异常处理: A、拒收的原材料由采购部负责办理退货; B、让步接收的原材料,由采购部与供货方交涉,采购部按降级后的等级挂牌标识,入库存放; 2原料储存操作人员:仓库管理员 操作对象:鲜、冻原料 执行标准:执行《冷库管理制度》 设备器具:冷冻库、托盘 操作要求: 仓库管理员执行《冷库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日常货物检查。 3原料解冻操作人员:生区班组 操作对象:冻原料 设备器具:缓化架、槽车 操作要求: (1)、取原料:按照生产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用料通知单,到采购部取料。核对所取原料有无异味、有无杂质、是否过期变质,重量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则由仓库管理员办理出库手续后将肉送到传递窗,去除外包装后进入车间,放在缓化池解冻。 (2)、采用自然解冻方法,解冻后的肉中心温度不高于12℃。 (3)、全部溶化,装入槽车,凉水浸泡,血水清洗干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第一:QS不是认证标志,是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不是只有食品,而且包括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四:将附件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许可标志绘制说明 1. 以网格为绘制基础,建立网格横向20格,纵向30格(见绘制图)。 2. 以横竖10的交点为圆心,半径为10做第一个圆(半径=R=10),然后仍以此点为圆心,0.8R为半径做第二个圆。 3. 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8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2的交点为圆心,0.5R 为半径做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再分别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10与横坐标15的交点为圆心,0.2R为半径做第五个圆和第六个圆。 4. 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3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左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七个圆;然后从纵坐标10与横坐标17的交点向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直线,在直线上第三个圆和第四个圆右侧的交叉点作起点,测量出0.4R的距离为圆心,以0.4R为半径做第八个圆。 5. 分别以纵坐标13与横坐标13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8与横坐标29的交点为圆心,以R为半径画圆弧;分别以纵坐标1 6.5与横坐标16.5的交点为圆心,以纵坐标4.5与横坐标25.5的交点为圆心,以0.5R为半径画圆弧。 6. 根据上述所作的圆形和弧形进行直线和弧线联结,可绘制出QS标志图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