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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采购公开、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院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含)。

集中采购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

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财政厅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分散采购通常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二)自行采购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的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济适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院采购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省院采购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计财局集中实施省院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采购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思路、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规定实施采购;

(二)研究制定省院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告采购领导小组,督促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采购需求预算,编报采购计划;

(四)统一组织实施省院具体采购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五)负责组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编写,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根据各部门需求,组织涉密项目、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项目采购论证;

(七)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及服务要求,并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省财政厅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两家代理机构代理省院采购;

(八)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并根据验收结果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

(九)负责统计上报采购信息报表;

(十)依法履行其他采购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院各内设机构作为采购需求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年度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

(二)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四)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五)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

第七条省院办公室负责涉密项目的密级管理,负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院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政策规定情形的,及时上报采购领导小组,视情节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视情况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

(三)国产货物、工程和服务无法满足需求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商品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供货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需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需经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规格统一、质量标准明确、现货货源充足、价格波动不大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经国家保密局批复的涉密项目,院保密办应当对承建项目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由采购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批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采购预算申报。采购预算作为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经费预算同步申报。各需求部门采购预算应明确货物、工程和服务分类,配合财务部门一并编制申报下一年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次年批复的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方可安排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申请。

(一)根据年度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其他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局根据预算和采购政策,按程序申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对于临时、紧急性采购项目,应说明特殊原因,经计财局调整、审核预算,报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拟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申请时向采购领导小组作特别说明,并单独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经评审论证后,由计财局审核并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未申报或未纳入年度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在该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安排采购。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或原有设备毁损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采购

的,由需求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对于经过入围谈判的零星采购货物,经院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局装备处申报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直接采购。其中办公文具、洁具、耗材由需求部门向机关事务管理处申报审核;信息化办公设备由需求部门向计财局资产处申报审核。

第二十二条采购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计财局装备处组织进行采购,财务处审核并支付经费,对须列入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计财局提出采购申请,由计财局参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四)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自行进行采购。

(五)采购信息化集成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由信息网络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

(六)采购家具类货物以及装修、改造等房屋修缮类工程,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

(七)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或省保密局认定的涉密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自行采购。

(八)采购货物由计财局资产处与需求部门共同清点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规定,加强采购合同管理。

(一)合同起草。按照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后,由计财局组织需求部门与供应商联合拟定合同草案,形成采购合同文本。对于大型、复杂合同项目,应向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应邀请参与评标专家拟定,并送请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核。

(二)合同签订。经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由计财局加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计财局

章”,需求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人签字。其他程序签订的合同,经计财局按程序报批同意后,一般落款为需求部门,加盖需求部门印章,并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合同履行。需求部门是合同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调,推进项目执行、验收,配合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计财局提出付款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采购领导小组。技术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技术检查,确保合同满足技术需求。计财局负责履约监督并按期支付合同款,对于分期付款的项目应当建立合同付款台账。规模较大、周期较长、技术较复杂的合同项目,建议委托社会专业监理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涉及部门和计财局共同实施。专业性强或者重要、复杂的项目,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

(一)供应商完成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经乙方申请,由计财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的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严格对照合同条款,对所购货物、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二)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资金支付。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支付款项,需求部门应

及时督促供应商整改。合同中约定有退货或赔偿条款的,由计财局协调需求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采购项目中形成的资产,计财局应根据一致性、合法性、完整性原则对采购合同、验收表、资产登记等付款手续进行审查。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明确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及责任人,需求部门应办理资产领用手续等。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管理。采购文件包括申请报批报告、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结束后,需求部门应将采购文件移交计财局,计财局应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完整文件建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随意销毁。采购文件自采购结束之日交由省院办公室统一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参与采购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不得与供应商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馈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与本职工作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娱乐、旅游、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省院机关采购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省院机关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处的监督检查。对于大型采购项目或其他需要全程监督的采购项目,省院纪检组和纪检监察处应当全程跟进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院机关及使用省院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新出台的政策制度相冲突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计财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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