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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项目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基本条款

1.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1.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

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

进入下一道工序。

1.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6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

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7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

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

家论证。

1.8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

患。

2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1基坑工程

2.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

措施。

2.1.2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2.1.3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2.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2.2模板工程

2.2.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2.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2.2.3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

荷载大于设计值。

2.2.4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

除。

2.3脚手架工程

2.3.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3.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

2.3.3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

架体上。

2.3.4脚手架拆除时,整层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2.3.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

2.3.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

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2.3.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

合设计要求。

2.3.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m。2.3.9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2.3.10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

数≥2的要求。

2.3.1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2.3.12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

2.4高处作业

2.4.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

带。

2.4.2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

护设施。

2.4.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2.4.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

护设施。

2.4.6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2.4.7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

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2.4.8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

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2.4.9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4.10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搭设同步防风、防倾覆措施。

2.4.11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

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

2.5施工机具

2.5.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

求。

2.5.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

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2.5.3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

明书规定的范围。

2.5.4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

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2.6临时用电

2.6.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

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2.6.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

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2.6.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

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2.6.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2.7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2.7.1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2.7.2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2.7.3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2.7.4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2.7.5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2.7.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变形。

2.7.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2.7.8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

矩。

2.7.9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2.7.1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

2.7.11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2.7.12门式起重机轨道或基础梁不均匀沉降。

2.7.13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

装置。

2.7.14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

2.7.15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缺失或失效。

2.7.16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

要求。

2.7.17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

2.7.18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

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2.7.19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

2.7.20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2.8有限空间作业

2.8.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

教育培训。

2.8.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2.8.3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2.8.4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

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

挖下层土方。

2.8.5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2.8.6机动车辆通行孔洞及周边时,无塌孔预防措施。

2.9消防安全

2.9.1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

设施被堵塞、占用。

2.9.2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2.9.3在施工程内设置宿舍。

2.9.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

用。

2.9.5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

的总断路器上端。

2.9.6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2.9.7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

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2.9.8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

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2.9.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

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2.9.10施工区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2.9.11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2.10其他

2.10.1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大

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舍等临时结

构上的积雪、结冰。

2.10.2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

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2.10.3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过1.5m的砖

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2.10.4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位置不合

理、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2.10.5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装卸、运

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1土石方工程

3.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

项防护措施。

3.1.2明挖基坑(槽)深度超过1.5m,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或采取支护措

施。

3.1.3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

较复杂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3.2脚手架、模板工程

3.2.1承重支架、拱架基础承载力不足、无排水措施,被水浸泡。

3.2.2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

荷载大于设计值。

3.2.3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

除。

3.3高处作业

3.3.1攀登、悬空作业无防护措施。

3.3.2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

带。

3.3.3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3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3.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3.3.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

护设施。

3.3.6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3.4施工机械及起重吊装

3.4.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

求。

3.4.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

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3.4.3起重机械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3.4.4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3.4.5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3.4.6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3.4.7起重机械基础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3.4.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3.4.9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

矩。

3.4.10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

装置。

3.4.11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3.5有限空间作业

3.5.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培训。

3.5.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3.5.3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3.6临时用电

3.6.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

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3.6.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

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3.6.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

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3.6.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3.7消防安全

3.7.1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

设施被堵塞、占用。

3.7.2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3.7.3在建工程外保温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3.7.4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

体作业时,未保持良好通风。

3.7.5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

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3.7.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

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3.7.7施工区域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3.7.8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3.8桥梁工程

3.8.1桩基施工

1)泥浆池设置无施工方案;地面砌筑泥浆池池壁无强度验算;临边

无防护措施。

2)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

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

挖下层土方。

3)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3.8.2墩台、墩柱、盖梁施工

1)河道施工无行洪围堰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2)高度大于10m且无法与结构拉结的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缆风

绳。

3)支座未按说明书安装,或支座方向安装错误。

3.8.3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

1)悬拼法施工架设梁,构件未全部安装完毕时,将墩顶现浇段与桥

墩之间临时锚固或临时支承拆除。

2)悬拼法施工桥墩两侧悬拼进度不一致,不平衡偏差超出设计规

定。

3)顶推法施工两侧顶推时,左右不同步,或多点顶推时千斤顶纵横

向不同步。

4)顶推法施工过程中未对导向、纠偏等进行监控。

5)架桥机的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风和防滑移装置、

连锁保护装置和紧急停车开关等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6)架桥机过孔状态下未对非运动支腿进行锚固。架梁状态下,主梁

与支腿间未固定连接。

7)架桥机安装完成后,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

序》(GB5905)进行载荷试验。

8)施工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未停止架桥机架梁作业,风力超过10级

时未将架桥机可靠锚定。

3.8.4现浇混凝土梁桥

1)悬臂施工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未做试拼装,现场组拼后,未按最

大施工组合荷载的1.2倍做荷载试验。

2)悬臂施工浇筑墩顶段(0#段)混凝土前,未对托架、模板进行检

验和预压。

3)悬臂施工桥墩两侧梁段进度不对称,不平衡。

4)移动挂篮时风力超过设计允许的挂篮移动风力。

3.8.5拱桥施工

1)拱上结构在卸落拱架前砌筑时,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

30%;或在卸落拱架后砌筑时,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

70%。

2)分段浇注的拱圈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进行封拱合拢施

工。

3)装配式混凝土拱桥支架卸落时,拱肋接头和横系梁混凝土强度未

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或设计规定。

3.8.6斜拉桥与悬索桥

1)索塔未设置避雷器。

2)安装拉索时,缆索保护层和锚头损伤未及时修补。

3.8.7转体桥

1)转体锚固体系锚固力不足。

2)转动体系、锚固体系和动力体系等未进行专门设计。

3.8.8顶进桥涵

1)顶进桥涵施工未按规定监测。

2)顶进后背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3)顶进过程中进行挖土作业。

4)在既有线路车辆通行期间进行顶进作业或挖土作业。

3.9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管网工程

3.9.1顶管

1)开挖工作坑未按方案分层支护。

2)后背与管道顶进轴线不垂直、结构尺寸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3)土质良好时,顶管管端挖土长度大于500mm,或不良土质地段挖

土长度超过300mm。

4)拆除支护结构与工作坑回填土未自下而上逐层同步进行。

3.9.2暗挖施工

1)暗挖工程一次开挖两榀或多榀;格栅架设后长时间搁置。

2)相对开挖的两开挖面在距离小于2倍洞跨且小于10m时,一端未停

止掘进。

3)两条平行隧道(含导洞)相距小于1倍洞跨时,其开挖面前后错开

距离小于15m。

3.9.3盾构施工

1)盾构始发、到达端头加固参数、范围不符合设计要求。

2)盾构衬砌与周边土壤间的缝隙未及时注浆填充,或注浆自盾尾起

超过5环管片,且大于5m。

3.9.4顶管、暗挖、盾构施工未按规定监测。

3.9.5在有易燃易爆环境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作业中,未采取防燃爆

措施。

3.10其他

3.10.1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极端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天作

业;大雨、大雪等极端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

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结冰。

3.10.2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

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3.10.3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过1.5m的砖

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3.10.4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

且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3.10.5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装卸、运

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1条件核查

4.1.1关键节点施工前未按要求组织条件核查。

4.1.2施工工法发生重大变化,方案未及时调整并重新审核及论证且仍然继

续施工。

4.1.3盾构开仓方案未组织论证。

4.2明挖工程

4.2.1支护结构施工中基坑阳角、明暗挖结合段支撑架设滞后、锚索未按设

计要求拉拔锁定即进行下层土开挖、未设置抗剪蹬,且监测数据已达

到红色预警值仍未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

4.2.2基坑边沿堆载超出设计限值,且监测数据已达到红色预警值仍未采取

措施停止作业。

4.3矿山法工程

4.3.1马头门破除、大断面、变断面或多导洞施工时,施工顺序与方案不

符、未作超前支护、拱部一次开挖施工两榀及以上,且达发布红色综

合预警条件。

4.3.2同向或相向开挖隧道距离小于规范及设计规定时,另一端未停止开

挖,且达发布红色综合预警条件。

4.3.3平顶直墙段、斜坡段或大断面段等临时支撑拆除超过设计规定长度,

且监测数据已达到红色预警值。

4.4盾构工程

4.4.1盾构始发、接收端头未进行加固即开始施工。

4.4.2进入承压水层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泵房不按方案施工,作业面

涌水涌沙,且监测数据已达到红色预警值。

4.4.3盾构机组装及拆卸时,未编制专项吊装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

证。

4.5起重吊装

4.5.1群塔、同轨两台及以上龙门吊作业时,起重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满

足规范要求。

4.5.2车站预留口、暗挖竖井进行吊装作业时未设置隔离或吊装作业区内有

人作业。

4.6临时用电

4.6.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6.2未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4.6.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未对盾构施工用电进行专项说明。

4.7消防安全

4.7.1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4.7.2施工现场未经审批进行动火作业且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现场可

燃物且未配备消防器材。

4.8安全防护

4.8.1深基坑、暗挖竖井及横通道口、高架车站结构顶面施工区域内未设置

临边防护设施。

4.9防汛

4.9.1与既有线接驳处施工未编制应急预案。

4.9.2汛期未对已排查出的与工程连通的废弃管线进行封堵。

5拆除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1施工准备

5.1.1拆除施工前,未对周边自然条件及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5.1.2采用大型机械自上而下逐层破碎拆除时,未对下部结构承载力进行验

算,未搭设有效的临边安全防护措施。

5.1.3吊装作业区地基承载力不足,汽车吊支腿支放不符合要求。

5.1.4未切断拆除区域内的带电电源、电线、电缆和电器,对带有电容性的

电气线路未按规定进行对地放电。

5.1.5外电线路与现场道路设施、起重机械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5.1.6建筑物外围及施工区域未搭设硬质围挡,未封闭作业、影响道路交通

安全。

5.2施工过程管理

5.2.1整体性拆除

1)拆除顺序及方法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

2)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3)拆除工程施工中,未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对于可能

倾倒的构筑物未采取加固措施。

4)流动式起重机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5)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的吊运过程中,未采用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

于稳定状态。

6)破拆机前端工作装置的作业高度低于拟拆除建筑物高度,或与拆

除物安全距离不足。

5.2.2保护性拆除

1)局部拆除未对结构安全进行验算,或验算不满足要求时,未进行

加固处理。

2)地下管线、重要道路及建(构)筑物存在严重变形、位移、损坏

时未及时停止作业。

5.2.3爆破拆除

1)爆破现场设置的临时存放点不满足安全要求,起爆器材与炸药混

合存放。

2)爆破拆除未设置安全警戒或安全警戒的范围不符合设计要求。

3)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

4)装药时冲击、挤压药包,或采用投掷方式安装药包。

5)起爆前未对起爆网路进行检查。

6)雷雨天气露天时,进行起爆网路连接作业。

7)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拆除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建筑

物、构筑物倒塌的触落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

害。

8)爆破后未对盲炮、爆堆、爆破拆除效果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等进

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5.2.4施工用电

1)拆除施工未使用三级配电、TN-S接零保护、逐级漏电保护系统。

5.2.5消防安全

1)动用电气焊等明火对管道或容器进行切割作业时,未确认是否存

有可燃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等残留物。

2)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或使用非防爆设备。

5.2.6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

安全教育培训。

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3)拆除管道或容器前,未查清残留物的性质。

4)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

施。

2013年全国部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013年全国部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一、火灾事故 1、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5·31”火灾事故 2013年5月31日,中国储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林甸直属库发生火灾,造成80个储粮囤表面过火,直接经济损失307.9万元。 2、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 2013年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近3年来该公司连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3、吉林德惠“6·3”特大火灾事故 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4、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件 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处置过程中,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海面上发生爆燃。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5、广东深圳市场“12·11”火灾事故 2013年12月11日1点30分光明新区荣健农批市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1、山东保利民爆公司“5·20”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2013年5月20日10时51分许,位于山东省章丘市的保利民爆

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乳化震源药柱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600余万元。 2、上海宝山区“8·31”氨泄漏事故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3、山东博兴供气公司“10·8”爆炸事故 2013年10月8日17时57分,山东博兴县一家供气公司的煤气柜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33人受伤。 4、广西岑溪炮竹厂“11·1”爆炸事故 2013年11月1日16时,广西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一个炮竹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这起事故性质严重,损失巨大,影响很坏。 三、道路交通事故 1、安徽蚌合高速公路“8·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超速) 2013年8月9日3时30分许,安徽省合肥市境内蚌合高速公路111公里加500米处,一辆由上海开往安徽颍上的大客车(沪B67525)与一辆运载石质地砖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客车内10人死亡,36人受伤。经初步调查,该路段大客车夜间限速80公里/小时,肇事大客车行驶速度114公里/小时,超速38.9%。 2、云南曲靖“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超员) 2013年8月11日8时3分许,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驾驶人郭双海驾驶云DV5586号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114.3%,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原因为严重超员,驾驶员临危处置不当。 3、安徽省宿州市“8·26”重大交通事故 2013年8月26日16时40分,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境内国道310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编号:SY-AQ-08210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Interim Provisions on investigation and treatment of major hidden dangers in coal mine safet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Listing Supervision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1)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精品文档 .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生产法的个人处罚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消除和减弱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特制订本方案。 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单位、部门要以安全检查制度为基础,建立公司综合检查、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上路安全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及时将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况;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3、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4、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作业行为;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10、各类事故隐患; 11、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三、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 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 (一)定期检查 1、如春季、夏季、冬季检查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前安全检查以防火、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主要内容。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有领导带队,安机科参加,相关部门配合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 根据安机科提出的意见,对各类专项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自身的生产和现场特点,进行本单位特色的专项检查。 (三)日常检查 1、所有岗位都要对本单位内、设备及人员等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违章作业和现象,都有权立即停止其作业或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直至整改结束。 四、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 1、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情况都必须认真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版)

准确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2021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执法中,如何依法依规确定区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并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事故隐患的含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这一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有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和责任条款。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

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

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 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范文篇一 道路安全事故: 11月22日22时17分哈同公路发生三车相撞事故,其中二辆客车,一辆欧曼货车。造成8死14伤。据交警介绍,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为22日哈同高速该路段下清雪,由于天气较暖,雪落地后融化。夜间温度较低,路面结冰较滑发生车祸。11月28日14时40分左右,大庆市肇源县和平乡敏字村发生一起客车意外起火重大事故。事故造成10人当场死亡,1人严重烧伤。经查,该车系20xx 年9月17日出厂的19座舒驰牌中巴客车,10月22日在财险肇源公司办理了全员保险后,10月23日经县运管站批准为便民客运车,司机持A2型驾驶执照。事故车辆中未发现用于在紧急情况下砸碎车窗玻璃的应急锤。12月1日7时40分许,哈肇公路118公里处(位于哈尔滨市木兰县境内),一辆欧曼货车和一辆中巴车相撞,截至10时,造成8死7伤,其中六人当场死亡,另两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情况,车祸发生时木兰县出现大雾天气,最小能见度仅为20米左右。 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范文篇二 校园暴力安全: 11月14日凌晨3时44分,武汉某高校的学校报警中心接到17公寓413寝室学生齐某的报警电话,室友赵xx身中数刀,遇害。学校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当时保卫人员到现场曾问:“谁用刀捅人了?”在413寝室靠近右手边床铺的郭xx 立即举手说:“我捅的。”得知这种情况后保卫人员立即将郭xx控制住,并收缴作案凶器一把剔骨刀。由于郭xx睡觉打呼噜声音特别大,使得赵xx经常无法入睡。赵xx便将郭xx打响噜的情景拍下,并传到网上,郭知道此事后十分恼火,认为赵xx在侮辱自己,并找到赵xx理论,但结果并不理想,此后二人便不怎么说话了。郭xx13日特意买了一把剔骨刀,精心做了准备,就想杀死赵xx。 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范文篇三 火灾: 11月12日12时21分,哈尔滨南岗区ABC外语学校发生火灾。在接到报警后,5个消防支队及150名指战员和31辆消防车迅速赶至现场。消防队员强行进入室内,破窗通风排烟,并逐个房间搜救被困儿童,营救出受困儿童106名、教师2名,同时利用52米登高车从东大直街一侧将困在阳台内的4人救出。当时,有的儿童已经被浓烟熏2 呛的神智模糊,陆续有13名儿童到医院高压氧舱进行救治。火灾中无人员死亡。初步认定火灾原因是ABC外国语学校一楼接待大厅电气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11月30日3时许,位于黑龙江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3号的大世界商城起火。经消防部门连夜扑救,火势在5点30分得到控制,8点30分彻底扑灭,火灾中无人员伤亡。目前,起火原因和损失情况正在调查中。初步怀疑有人为纵火可能。11月24日晚,某中学发生火灾,学校及时疏散正在上课的学生。据消防部门讲,起火原因是乱扔烟头所至。 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事故通报范文篇四 根据原xx行署《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铜署办发电〔20xx〕246号)精神,结合我局今冬明春春运安全工作实际,20xx年元月11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一、隐患定义 隐患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简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管理上的缺陷。 二、排查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三关一监督”安全源头管理。按照全面摸清一般事故隐患,绝不放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治理原则,建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自查自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三、认定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四、工作程序 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工作计划、拟定检查内容或编制检查表、确定检查人、召开检查准备会等)---现场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附件一)---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分析认定---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需限期整改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台账登记---整改(整改过程中应跟踪)---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提出复查申请---复查验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三)---复查合格的,予以核销---建档。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责令,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隐患分类

2020版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版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版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 告”制度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代会。

四、医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五、医院员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院方汇报并公示,如单位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总务科每季度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院长签字上报疾控科。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做法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具体做法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分类:上级部门检查、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各系统专业检查、临时性检查(上级部门、法定节假日及复工复产检查)、区队、班组员工日、周隐患检查、管理干部巡查、带班领导及中层带班隐患检查、专项检查、干部上岗记录隐患检查。 (一)上级部门检查 每月根据上级部门来矿检查时间安排,矿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按时安排人员参加迎检,并积极配合(提供 检查组所需内业资料),检查结束后,由矿长亲自召开专题 会议,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根据检查文书所列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按照“五定”表形式,制定隐患落实整 改表,一是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下发至主管部门;二 是通过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录入),由 主管部门安排相关区队(或人员)进行落实、整改,并及时 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隐患录入子系统)上进行闭环、销号、销警,(隐患闭环管理分为六项:白色:正常,未超 出整改时限,绿色:轻警,超出整改时限0—1天之间,蓝色:低警,超出整改时限1—2天之间,黄色:中警,超出 整改时限2—3天之间,橙色:重警,超出整改时限3—4天 之间,红色:巨警,超出整改时限4天以上),凡是超过整 改时限未进行闭环、销号、销警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条,(此项只考核主管部室),在隐患落实整改期间,由安

全管理部安排安全员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所查隐患全部落实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编写隐患整改报告,经部门领导、矿长审签后,加盖公司公章,于检查文书要求前2日内上报至相关检查部门进行备案。 (二)月度综合安全大检查 1、下发通知:在组织检查前由安全管理部编写检查通知(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及人员、相关要求等),并经矿长签批后,通过公司1号群和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平台首页下发,通过检查方法的改变,取消了原有的口头通知不规范性,提高了安全检查的严肃性; 2、组织签名、召开会议:由安全管理部专职人员负责制定检查标准、签名表、各组隐患登记表,并于检查当日8:30分之前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进行集中签名,同时协助部室领导召开检查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专业(重点)、安排每组带队负责人、检查行走路线、清点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加检查等); 3、责任追究:各检查小组按照区域分工负责本小组行走路线隐患排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过后一个周期(循环)内,被矿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查出较大以上隐患存在时,追究该检查组失查责任,并对该检查组所有成员纳入月度安全绩效考核; 4、隐患汇总上报:各检查组所查隐患于12:00前报送至安全管理部,并在下午14:00召开各小组组长会议,对查出的隐患进行会审、核实,通过“碰头会”的召开,进一步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职代会。 四、医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五、医院员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院方汇报并公示,如单位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

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总务科每季度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院长签字上报疾控科。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各级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科室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 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 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 益,促进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用各种预防措 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要求,特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

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及生产设备非正常损坏。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是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劳动生产的全部过程,并非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检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扰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环部是对公司内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 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才写,现在内容不适用)参考 1.目标和任务 1.1目标 在上一年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公司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1.2任务 1.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执行情况; 1.2.2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 1.2.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 1.2.4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情况; 1.2.5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2.方法和措施 2.1方法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统筹领导、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全员发动,奖优罚劣”的方式组织实施。 2.1.1统筹领导、明确职责 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层层组织发动,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1.2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 要明确“自查自纠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指导思想,针对本方案确定的各时点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从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各方面完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按照明确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1.3全员发动,奖优罚劣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仅是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更要发动全体参与人员,发挥全体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事半功倍地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工作情况,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敷衍塞责的人员予以处罚。 2.2措施 2.2.1全面实施排查,加强整改督查。 各责任部门科室项目部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切实落实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 2.2.2规范统计报告。 按照全公司统一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告的要求,明确工作范围,掌握工作进度,科学统计分析,汇总重大隐患,落实工作责任,为专项行动有效开展及长效机制建立提供保证。 2.2.3及时总结提高,构建长效机制。 各责任单位要边排查治理,边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构建长效机制。 3.经费和物资 公司将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投入,消除事故隐患。 3.1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措施: 1.根据谁负责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公司安全部门 检查督促,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主要工种的工长或班组长兼职安全员组成 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订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 2.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 系列活动,保证施工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 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 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工作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 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 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是安全意识得到进步 一提高。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 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 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 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二、责任人: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上级 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和个人按本 项目奖罚规定进行处理。 4.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和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丁安全防护装置组 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5.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现场。 质量员: 1.负责监督、验收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有关验收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XX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汇总

XX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汇总 xx年事故案例汇总——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下面就跟着 ___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吧。 6月26日10时30分,湖南郴州市宜章县境内,宜凤高速33千米900米处,湖南省衡阳骏达集团一辆旅游大巴车(湘D94396,核载55人,实载55人)撞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起火,已造成35人死亡。 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金山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 11月24日7时40分左右,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工地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死亡,两人受伤。 12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宝马矿业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多人受伤。 2月27日0时50分,山东青岛市胶州市所属一艘渔船(鲁胶渔60968)在北纬35°35.8′、东经120°57.5′附近海域,与安徽新

日江海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一艘货船(新日6号)相撞后沉没,造成渔船上5人死亡、5人下落不明。 3月6日10时53分,吉林白山市江源县,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松树镇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2人死亡、7人受伤。 3月23日23时46分,山西朔州市山阴县,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安平矿爆破放顶后引起采空区大面积垮落,形成爆破冲击波,造成20人死亡、1人受伤。 4月3日18时35分,喀什地区莎车县,天利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被困、1人受伤。 4月13日5时40分,广东东莞市,中交四航局一公司东江口预制厂,一龙门吊沿轨道滑移至轨道尽头后倾覆并压倒一座简易工棚,造成18人死亡、19人受伤。 4月25日8时,陕西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煤矿井下发生透水溃泥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8人被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下介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仅供学习参考。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修正,修正部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 (1)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要求(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①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⑤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7项):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项):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其他从业人员履职要求(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1)基本要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工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4、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

6、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7、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四、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工厂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由工厂领导负责协调解决;工厂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即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领导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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