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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侠文化与法治

中国侠文化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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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侠文化与法治

李晓婧

摘要:侠文化是中国特有的社会现象,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查将是一次很有趣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学术旅行。从法理逻辑来看,侠文化与法治是矛盾背反的;从精神层面来看,侠文化与法治是相洽融通的。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侠文化,我们必须进行制度重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士;儒士;侠文化;法治;法律文化;制度重构

近年来,文化领域一直倡导的正统文化显示出衰退的迹象,而草根文化却逐渐兴起,侠文化的流行则是较为典型的一例。当代学者也许是出于哲学上的“傲慢与偏见”,对侠文化以不屑一顾的态度保持缄默。这种局面近年来虽有所改观,但对侠文化的研究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须知中国文化本来就有江湖与庙堂之分,有很多现在被高高供在庙堂之上的经典也是“出于风尘”,如《诗经》便来源于民间。法律文化的研究,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样式和手段,而我们过去的研究未免显得有点单调乏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从来都不是孤立自足的。一个事件的意义,必须与其他事件联系起来予以考究,才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只有这样,法律文化的研究才能真正深入下去和丰富起来。学术研究要古今融通、中西融通,能够紧密关切当前热点现实问题又具有自身独立的学术品位,要理论严密又材料丰赡,能够自由“游走”在多个领域之间,这是一个难得的学术境界,本文可以说是在努力践行这样一种学术品格。

一、法律视角下中国传统侠文化存在原因的解读

在经历了群雄并起、百家争鸣的热闹之后,儒家思想牢牢占据了历史的天空,几千年的兴衰更替,只不过是儒家统治的往返更叠,其他的思想只能叨陪末座,侠文化正是在历史的星空中飘浮的一朵白云。但我们绝不能因为侠文化的从属地位甚至是反正统地位而予以忽视,要知道,儒家文化和侠文化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彼此之间既互相冲撞又互相融合,共同构成了中国特有的文化景象。

(一)春秋战国时期侠文化的法律解读

1. 统治阶层权力斗争的需要

侠是中国社会历史文化的特殊产物,维护正义、好勇轻死的原始氏族遗风的存在为侠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根基①,至于春秋时期的士阶层则对侠的萌芽和诞生有着直接的影响。“士”是先秦社会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活跃的社会群体,它的产生和

发展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社会文化。在贵族政治崩溃以前,这些有技艺才能之士,皆为统治者专养专用,皆是在官者。正如施伟青所说:“西周春秋之士包含上、中、下各阶层的奴隶主贵族,但不包含村社农民。”[1]到了春秋后期,奴隶制日趋崩溃,礼崩乐坏,那时已有“公子、公孙之无禄者”[2]。这些地位下降,无“田”可食之“士”流落于民间,以卖其技艺为生。于是出现了士的文武分途:一部分人接受了夏商周三代以来的礼乐文化,走上了专门从文之路,于是形成了原始之文士,称为“儒”;另一部分人则继承了远古史前时期的尚武传统和强悍的民族特质,依然保持着武士身份,称作“侠”。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统治阶层权力斗争的需要,是任侠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礼制在这一时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与破坏。“人在那个时候已经发展出来最冷酷和最彻底的实用理性,早已经不再相信那些不能直接获得利益或遭受惩罚的仪式和象征,也早已经不再相信那些没有实用意义的良心和道德。仪式和象征,良心和道德,仿佛破旧的稻草人在田边孤零零地嵌立着,没有人真的把它当作人来看,连麻雀的眼珠也不转过去,要守住实际的稻谷,就只有真的使用惩罚的手段。” [3]这种全方位的社会变动,给任侠风气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空间和长足的时间,正好,任侠风气先天崇尚暴力的性质极大地迎合了统治者的政治口味。正是鉴于春秋战国时期这种政治上“无法无天”的倾杀谋夺,后期兴起的法家,尤其是韩非,站在重建社会秩序、维护绝对君权的立场上,对“以武犯禁”的侠类予以了激烈的抨击,将侠列为五蠹之一,主张以严刑苛法来禁杀任侠风气的蔓延。这也是为什么后来主张法家思想的秦王朝不允许侠存在并严厉打击侠的根本原因。

2. 复仇行为的催生

社会认同的复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时期任侠风气

的盛行。复仇,尤其是血亲复仇,在上古氏族社会即已有之。摩尔根说:“北美易洛魁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氏族去为他报仇??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4]恩格斯也指出:“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复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做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5]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复仇之风与远古的血亲复仇略有差别。瞿同祖先生说:“其他社会复仇的责任不外乎血属,中国则不止于此,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也是中国复仇习惯中的一特点。中国的社会关系是五伦,所以复仇的责任也以五伦为范围,而朋友亦在其中。”[6]复仇现实的普遍存在,极大地刺激了社会范围内任侠风气的滋生蔓延。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血亲复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吾今而后知杀

人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7]相反,禁止报仇是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商鞍变法,明令“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8]采取严刑酷法打击一切威胁官方权威的暴力行为。相应地,秦朝的任侠之风就不是那么的浓厚。

(二)秦以后中国传统社会侠文化的法律解读

1. 从法的本质剖析秦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侠文化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实际上是人治法、伦理法②和等级法三者的有机结合。因此,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整体的、全方位的精神压抑与个体的正常欲望之间,由上而下的思想禁锢与下层百姓之间,形成了持久的隐性文化冲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文化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民间文化与正统文化的公开对抗。而侠文化基本上属于民间文化的范畴,它大体上应被视作下层百姓对现存秩序的幻想中的反抗,以及对幻想中的完美英雄人格的追求。尽管从本质上讲,侠义行为也是一种个人的法律、一种专制,但它毕竟比现存制度具有更多的向善的可能性,给予平民以希望、安慰。同时,由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具有伦理法的性质,因此侠的行为只要符合礼义规范,往往会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推崇,而不计较此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使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立法上严厉打击“侠”的行为,③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侠义行为往往被原谅。

2. 从民众的法意识剖析传统中国社会的侠文化

以人治法、伦理法和等级法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对于民众来说,是外在的、强加的。以前对“法”字的解释,多认为“水”旁是公平的象征,而这显然与中国人自古以来的法观念有所不符。苏力教授认为“水”旁指称的是法像水一样自上而下地颁布,这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法是外在的、强制的”的佐证。再看看西方法律,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起源于贵族与平民斗争的民主政治,是贵族与平民意志和利益的共同产物,法律自始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对市民而言,法律是“我的”,而不是“他者”。但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法律则是不折不扣的他者,是一种压迫物。这种他者意识,决定了普通中国人内心中对法律的厌弃,法律在古代社会从未内化为中国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

以人治法、伦理法和等级法为特征的法律制度也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民众的“无讼”或“厌讼”心理。传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区,“法律是无从发生的” [9],人们重视的是“情”“面”,即使有

了纠纷也倾向于选择法律之外的软性解决机制,因此导致了老百姓普遍的“耻讼”心理。他们以打官司为耻,并侮辱性地称帮人打官司的读书人为“讼棍”,所谓“家和万事兴”“恶人先告状”就是这个意思。中国传统司法奉行重刑主义,再加上诉讼带来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巨大投入,往往所费大于所争,因此导致了老百姓普遍的“惧讼”心理,“无讼”便成了人们生活经验的血泪凝结。

在民众对法律的“他者”意识和“无讼”或“厌讼”心理的推动下,选择“侠”来为己伸张正义便是他们权衡利弊、面对现实的理性选择。也就是说,在普通民众的内心世界形成了一种通过侠义行为解决问题比通过法律解决更便捷、更会被尊重的观念。更深一层次来说,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国民的弱者文化心理分外突出并在很大程度上固化为奴性人格,在这种整体性的历史文化状态下,平民大众在一种无形的思维定势中借建立英雄(侠客)来推卸每一个个体为命运而抗争的责任,这是严格意义上的“逃避责任”,因而“作为弱者文化土壤上的强者精灵,中国平民大众的崇侠慕侠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基于这样的精神

需求”。[10]

3. 从法律的空间效力剖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侠文化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从中国现代化的演化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并非想象中的专制社会:国家无处不在,皇权无所不能。事实上中国传统的国家能力有限,而所谓全能政治的建立,即便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完全是一种现代现象。??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减弱,乃至消失。”[11]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国家——社会二元政治格局。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秩序,国家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间的组织和秩序。这种特殊的政治格局必然刺激民间自生自发出各式各样的权力组织,以及一套具有自治性质的纠纷解决系统。因此,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政治格局,为侠的生存提供了制度场景,也就是说,侠的侠义之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上的空白。

二、法律视角下中国现代侠文化存在原因的解读

现代社会,金庸、古龙、梁羽生等作家的武侠小说的风靡,以及根据作品陆续被改编成的影视作品在荧屏的热播和武侠网

络游戏的异军突起,表明了侠文化在现当代中国的流行,同时武侠似乎成为最能代表中国特色的文化之一。虽然现代金庸等人的武侠小说建立的江湖秩序和追求的江湖正义实际上没有

超出传统社会秩序的范畴,在追求社会正义方面已没有实际意义了,只不过是追求个人能力的自我实现的一种“成人的童话”而已,但是因为其折射出现代人的精神困境,反映出现代人的

精神渴求,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解读。

(一)从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尚未完备剖析侠文化

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法律制度完全异

质的新型法律制度。中国自古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和传统,在整体性上无法创生出现代的民主法治,先天不足加上后天又走了很多弯路,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至今还处于完善时期,能够成功导向法治并给予法治以持久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的

建立将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而现代社会的制度优越性不需要侠的插手。由于现代社会又是法治社会,所以人们在遇到纠纷时纷纷诉诸法律而非寄托于侠客的出现。但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又是不完善的,有时甚至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因此造成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厌弃。如果将公民对法律制度厌弃的心理状态调动到参政议政,则是一种文明发展的动力。但是当参政议政的真实权力被剥夺或骗取了,就需要一种转移,侠文化恰恰起到了这个作用。

(二)从公民现代法意识的尚未确立剖析侠文化

中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度,随着司法腐败的滋生蔓延,是在降低而不是在增加的。笔者认为,真正相信司法机关会严格依法判案的老百姓并不多,而百姓们对公共权力和法律的不信任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社会秩序一定会大乱。因为中国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是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而并非对法律制裁力的不信任。当人们纷纷寻求法律讨个说法时,只不过是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制裁侵害自己的人而已,人们诉求的不是法律的公正,而是法律的力量。所以人们打官司,各种手段往往无所不用其极,造成被动受腐败之害与主动推动腐败的恶性循环。法治论者所无法认同的事实是,法律的推行,实际是在不断强化它在民众中的异己性。这种异己性不能不说是受到传统社会法意识的影响,它经过历史的不断强化,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民族心理,积淀为现代大陆公民不成熟的法意识。换言之,现代中国大陆的公民并没有真正形成一种信仰法律的思维模式,其潜意识里是渴望对法律的“摆脱”。正好,武侠小说里描述的场景一般都没有法律,甚至没有国家,而且是一个反权威的世界。虽然江湖世界里也有行为规则,如“义”,但它只是由个人来自觉遵守的,违反者也只是受到侠义之士的个别惩处,而不是由公共权力按程序来规范化地普遍执行。

但在香港这样可称得上是厉行法治的社会里,为什么武侠文学却仍是大行其道,甚至在香港电影里,也充满了黑社会的血腥火并、肆无忌惮的街头枪战与砍杀?荣格的“集体无意识”理论给了我们答案:“集体无意识是精神的一部分,它与个人无意识截然不同,因为它的存在不像后者那样可以归结为个人的经

验,因此不能为个人所获得。” [12]它是种族的共同的心灵遗留物,具有超个体的“集体”的性质,是个体本能遗传的。荣格同时引入“原型(archetype)”的概念。原型是可以通过生活遗传来生成的深层心理模式,这种心理模式并非来自“个人记忆中的残迹”,而是来自“遗传的大脑结构本身”。“从科学的、因果的角度看,原始意象可以设想为一种记忆埋藏(bury),一种印记或者记忆痕迹,它源自同类体验的无数过程的凝聚(condense)。在这方面它是某些不断发生的心理体验的沉积(precipitate),并因而是它们的典型的基本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社会存在不仅仅是当下的社会现实,过去的社会意识的累积,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存在。在香港社会,由于多年厉行法治,所以在行为习惯上,大家都是有着良好法治习惯的公民。这就阻止了传统的“人治”思想通过潜意识进入人们的意识层面,但是被阻遏的无意识作为一种心理能量必须寻找出路,于是武侠、警匪、黑社会等等意象便充斥于文化之中,成为香港文化的一大特色景观。法治社会中风行暴力文化,看似悖论,实则是在法治约束下中国人集体无意识的一种正常宣泄。任何法治社会里都可能有暴力文化作为人的原始本能的疏导,但香港的暴力文化如此强烈则说明是中国人特有的集体无意识使然。

(三)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高公民的法意识

我们现在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非法制社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具有民主内涵,在法治状态下,法律由于其民主性会消解民众对法的“他者”意识。严密的法网带来的也许是法令滋彰而盗贼多有,严格执法的结果只是不断强化法律在民众的异己性,并可能在执法活动中引发官民冲突,这在当代中国是不难找到例证的。而走民主之路,会使民众对法的“他者”意识逐步消解,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法律是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法律的民主化也就是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度里,作为民族心理记忆的集体无意识的体现,侠文化也许仍会流行,但它所代表的文化心理将会积淀在无意识里,而不会转化为外显的社会意识。从我国大陆目前的法治状况来看,这种从意识到无意识的回归,将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三、侠文化与现代法治:背反与融通

(一)从法理逻辑角度分析

“侠义与否取决于主观上的判断,这种主观性因人而异,表现出来的行为也不大相同,因而破坏法律的往往是实现侠义精神而实施的行为。”[13]从法律逻辑上来看,侠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毕竟道不同不可同日而语,其在本质上是与现代法的价值相抵

触的。健全的法治社会容不得侠客们随意插手,特别是容不下他们“法外施行”的行为方式。侠与法的关系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悖论,这种悖论就是:侠为了维护“正义”,实际在破坏正义。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背反导致的是非法性私利救济的

产生。“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14]法律禁止的私力救济,即违法性私力救济,包括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私了”,当事人出于规避、抵抗法律、牟取不当利益或其他动机,以违法甚至犯罪方式进行的私力救济。当然,这种形式的私力救济是我们必须摒弃和剔除的。当前我国社会所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犯罪组织则是其典型代表,它形成了该共同体的内部秩序,甚至拥有完整的“立法”“执法”和制裁机构,因此在与国家的正式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可以说,侠文化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历史基础,因为侠文化的消极发展极端就是帮会文化的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社会进步,腐蚀党政肌体,散布腐朽的意识形态,甚至会威胁地方政权的稳定。因此,对于在侠文化影响下的一些传统国民性的阴暗面,需要引起全社会的警惕。

(二)从精神层面角度分析

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非常地契合,法律所具有的一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和秩序也是侠文化的精神追求。也就是说,“侠义”本身并不与法律相冲突,这种精神从本质上来讲是积极的,引导人们向善的,甚至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与法律基本精神并不矛盾。“侠的形象是中华民族理想人格的象征,侠之精神是中华民族高尚情操和生命意志的自然流露。” [15] “在我们今天业已形成的侠文化概念中,正义价值乃是其最主要的构成因素,抽去此项判断,侠就很难确定其特定的文化形象。” [16]在乱世之中,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的生存权都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而那些自布衣出身的侠士,是最能体会到这种生存状态的困苦和无可奈何的,于是他们挺身而出,维护朴素的社会正义。韩非子,是中国最早谈到侠的人,他说侠有三大品格:第一是“弃官宠交”,这是对不自由秩序的抛弃。第二是“肆意陈欲”,这是对成为主人的自由秩序的追求。第三是“以武犯禁”,这就是对不自由秩序的反抗。侠义的精神又是对平等理想的追求,他们实践着“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理想。等级社会使得中国的市民阶层更加执着于“平等”的理念。而侠士奉行“兼相爱,交相利”,于是,无条件的兼爱造就了“平等”,有条件的兼爱则形成“义气”。侠者轻财好施,振穷救急,正是为了实现“兼爱”。侠者路见不平,拔

刀相助,则是为了铲除“不相爱”。

侠文化的精神与法的价值的融通导致的是合法私利救济的产生。法律提倡和鼓励的和解、调解、自主和共同体互助性纠纷解决方式,属于合法私力救济。现代社会,侠义精神仍是一种正义感的体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种正义感引发的行为,往往是正当合法且值得提倡的。例如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这些行为与传统侠义行为中“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义基本相通。

(三)现代法治背景下侠文化的制度重构

从以上论述得出,我们有必要对侠文化进行制度重构。如何重构侠文化,使其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关键在于正确运用好纠纷解决机制之一的私力救济。法律的成长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但从古至今私力救济却是运用最广的纠纷解决方式。英国一项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美国亦有类似特征”[17]。在中国,人们遇到纠纷不愿诉诸公权力组织,而倾向于私力救济,表现在意识形态领域就是对侠文化的推崇。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演进体现了文明进步,但国家资源和能力有限,公力救济无法也不必完全排斥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不可能、也不打算取代公力救济,它只在一定范围内发挥补充替代功能。尽管司法最终解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唯一或首先解决。私人自治与司法最终解决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法治的两面。

这里我们所指的私力救济当然是合法私力救济,因为非法私力救济是我们必须摒弃的。合法私力救济的典型就是见义勇为。一旦见义勇为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往往便能起到及时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痛心,人们普遍认为这与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专门性法

规有关,对见义勇为统一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在现今的发达国家,如新西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芬兰、德国、法国、日本等国,都已经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或《刑事损害补偿法》。”[18]立法目的一是在于补偿那些因刑事犯罪受损却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二是在于补偿那些因制止犯罪、协助警方抓捕罪犯、救助危难者而受损的特殊被害人。因为,“当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一定水准后,对人身遭受严重侵害而无法得到赔偿的被害人实施补偿是国家应尽的义务,也体现了责有所归的原则。”[19]如果罪犯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而被害人、与罪犯斗争的人却因为无法获得赔偿或者得到补偿而生活困窘,与法与理都是说不通的。但是,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从我国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显然条件有所欠缺,但国外保障

见义勇为者的立法及其宗旨,却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四、结语

侠文化是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的平民文化,源远流长。虽然新中国诞生以来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现代侠文化不再像古代那样以侠客的替天行道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出现,而是以武侠小说、影视及网络游戏的形式呈现在大众面前,但是,侠文化的精神内涵却一脉相承。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侠文化在本质上是与现代法治相违背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取侠文化之精华,进行侠文化的制度重构,积极发挥现代社会合法私力救济的作用,并用法律规范其行为,将其纳入现代法治的轨道上来;同时,为了维护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我们也必须去除侠文化之糟粕,将其“人治”本质扼杀在摇篮之中。

【注释】

①笔者赞同郑春元在《侠客史》一书中对侠的起源所持的观点,他认为侠意识渊源于原始正义观念,即原始氏族成员都有互相帮助、为族人复仇的义务,侠的特立独行、轻财仗义正是上古社会人们的应尽义务与习惯的孑遗。这就将界定侠的标准逻辑地归结到侠的道德观念和人格特征,归结到“德”而不是“力”。

②所谓伦理法是指法律体现的是伦理之观念,法律受伦理原则支配。不过,伦理法还反映出一种更为深层次的历史本质,它实质上是统治者以伦理为统治的手段和工具。这是我们正确认识伦理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否则就会出现许多误读,误以为这种建立在血缘宗法基础之上的伦理是符合人道的。

③真正把“侠”提升到台面上的是司马迁,其著作《史记》首次大量地、系统地记载了游侠的历史,赞美了游侠的急人危难、守信重义。但到了西汉后期,社会上对侠的评价并不见好,侠消极的一面日渐端倪。东汉时,班固写《汉书》,虽然也写了《游侠传》,但他已明确说明侠是“作威作惠”的奸雄。《后汉书》以后,朝廷不再为游侠立传。由于侠是现存秩序的挑战者,因此江湖与庙堂关系的破裂在所难免。但不可否认的是,东汉以后,侠作为一种文化或概念积淀在民众的心中,贯穿于两千多年的传统社会并传承至今。尤其是当社会转型、历史转折的“乱世”之际,或者民不聊生甚至民族危亡之时,侠文化总是由“隐”而“显”焕发出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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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婧(1986— ),女,安徽巢湖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 [ 王春晖]——(2005-4-12) / 已阅11259次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 王春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宏伟目标。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治的落地”。法治的落地意味着有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司的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本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就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进入历史的坟墓。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但是,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制度。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领袖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严格遵守的制度。笔者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的任务是建立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要培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人身权是关于人身、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一名“90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这样的字眼似乎从小就一直听到大人们挂在嘴边,而真正对这些概念有些许认识,是直到上了初中高中;上了大学,没有了政治课,这些似乎又离了自己。下面我只能以自己平时看新闻和老师上课讲的一些内容来谈谈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先来说说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优势。从时间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是很深远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就有关于国家律例的措施;而百家争鸣时则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他们主张君主以严刑酷法统治国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尽管与我们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法治大相径庭,但这在当时已是一大进步了。而此后,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国家律例,可见,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历史悠久的。而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尽管这中间也有走弯路的时候,但都能及时纠正,并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稳步发展。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已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的人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和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相信我们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不少进步,我们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说起,我们的法治渊源的确很悠久,但古代的法跟我们现在的法差异极大,再者,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人民的呐喊和法律的力量终究敌不过君权的日益强大;第二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相关的历史传统使得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很大的难度,行政的干预对法律的真正实施是一大阻力;其次,尽管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中存在着漏洞这是在所难免,我们还得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再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首先考虑的似乎是各方的利益,而非法律中的各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简直是形同虚设。最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先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并不了解;还有,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时,我们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私下了解或者通过一些非同寻常的手段;而从历史原因来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分数:__________ 北京大学《法律导论》 课程期中作业 论文题目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法治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弈 【摘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依法治国首次被列入专题来讨论,可见当今的中国越来越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从商鞅变法到唐律,中国的律法体系具有悠久的历史,然而其对当今法律的贡献却微乎其微。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倡德治、人治,重视“人情”关系密切。而这些文化传统,直到今天,还在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本文试图从传统文化与法治的比较,分析两者间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关键词】现代法治、中国传统文化、人治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矛盾 德治,人治,还是法治 人之初,性本善,这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历史上,性善论最早的提出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孟子的《滕文公上》。它开篇即写到“滕文公为世子,将之楚,过宋而见孟子。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虽然近几年港台儒学界有向善和性善的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孟子在总结人生哲学时已明确指出人生来便有具有良知,这也是人和禽兽最基本的差别,1即“人禽之辨”。 在孟子生活的年代,他的学说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当儒学逐渐在中国确立其统治地位时,这种思想逐渐在统治阶级的执政理念中根深蒂固。纵观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史,“仁政”一直是整个社会最高的政治理想。在这个中国式的“乌托邦”中,统治者应该以民为本,以德治国,给予人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应该说,从百姓利益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思想是好的,因为它强调统治阶级不应过度剥削人民。然而以德治国,强调以民为本,却是建立在人民皆“性本善”的基础认知上。这样的治国方针不可避免的将导致法治观念的缺失。事实上,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法家”这样的思想和众多的律法,但它们根本思想并不是用法律来约束人的行为,而是用法律来约束老百姓,即被统治者的行为,从而巩固统治者的权力。于是,中国古代的律法逐渐成了统治者剥削人民的工具。就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

2016年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必修课试题(附答案)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2016)-部分试题 ?一、单选题(73题) ? 1、在东北,人参被誉为“百草之王”,以下哪一项是其俗称?(B ) ? A、神草? B、棒槌? C、泥人?答案: B ? 2、现行宪法是于( )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 A、1982年? B、1988年? C、1993年? D、1999年?答案: A ? 3、请问“人面桃花”这一成语,出自我国唐代诗人崔护的哪首诗?( ) 典故【出处】唐?崔护《题都城南庄》诗:“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 唐代孟桨在《本事诗?情感》记载了一则唐诗故事:博陵名士崔护考进士落第,心情郁闷。清明节这天,他独自到城南踏青,见到一所庄宅,四周桃花环绕,景色宜人。适逢口渴,他便叩门求饮。不—会儿,一美丽女郎打开了门。崔护一见之下,顿生爱慕。第二年清明节,崔护旧地重游时,却见院墙如故而门已锁闭。他帐然若失,便在门上题诗一首:“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以后,人们便以“人面桃花”来形容女子的美貌,或用来表达爱恋的情思。 ? A、《题都城南庄》? B、《诗品》? C、《伶官传序》?答案: A ? 4、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包括()。 ? A、立法? B、执法? C、行政? D、司法?答案: C ? 5、下列哪一部是我国古代最早的语录体散文() ? A、《史记》? B、《国语》? C、《论语》?答案: C ? 6、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傣族的雅称是什么?( ) ? A、孔雀之乡? B、铜鼓之乡? C、软玉之乡.?答案: A ? 7、下列哪项不属于我国古代常见的行礼方式?( ) ? A、顿首? B、作缉? C、握手?答案: C ? 8、2013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式启动,内容之一是实行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再保留铁道部。这项改革旨在(?)。 ? A、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减少市场监管职能? B、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政府职权 ? C、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D、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 ?答案: D ? 9、行政法制内部监督又称为()。 ? A、一般监督? B、自身监督? C、专门监督? D、司法监督?答案: B ? 10、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最有效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 ? A、人治? B、权治? C、法治? D、钱治?答案: C ? 11、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答案: D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 周占华 副会长(姓氏笔画为序): 朱勇朱克辛刘斌肖周录 易孟林赵晓耕赵晓谦侯欣一 副会长单位: 国家信访局 中部战区有关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法制日报社 中南大学 秘书长: 朱克辛(兼) 常务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于德魁王伟华王运声王恒勤毛磊尹树东 叶为宝伍彪刘巍刘亚军刘树根刘宪国 兴安(蒙古族) 孙江孙宪忠苏洪波杜东桂杜建林 李丹林(女)李迪李勃李锐忠李德顺杨桂峰(女) 连继民肖黎明时群吴高盛余进军张彭发 张景进陈建祖陈玺林亨富周刚志庞克 柯岚(女)姚广宜(女)姚泽金耿树明(蒙古族)高云峰郭文丽(女)黄必方喻中谢丹谢新洲慕明春颜如玉(女) 理事(姓氏笔画为序): 丁钟文于小村(女)马兴宇马志刚马岭(女)王文科 王志强王宝卿王建武王建琦王晋军(土家族)王晓歧 王健王梓晖王媛媛(女)云大慧(蒙古族)云翀(蒙古族)仇岳刚文兵方亚军左芳(女)左新杲龙翼飞布仁巴图(蒙古族) 田湘白玉民边宪华(女)吕丽(女)吕绍华朱春阳 朱福惠乔兆姝(女)乔素玲(女)刘升宏刘仁文刘邦潮 刘百军刘光超(土家族)刘星刘娜(女)刘徐州刘朝阳 刘雄辉齐红威关玺华孙永鲁苏伯发李玉忠

李玉清李可杰李明治李晓重李璇杨小秋 杨军杨建青杨春钱杨盛吴凤军吴国亮 余光邹永胜张双平张亚张兴翠(女,土家族)张运雁张建斌张维辉张强陆小华陈先岩陈里 陈岗陈绍云陈甦苗力中范玉吉范琪 易伟季成周正平周祖成孟勤国郝在今 胡仁智(女)胡红湘相国军贾大伟徐迅(女)徐苏林徐爱国徐涛(回族)郭律成郭锋郭新磊黄先元 黄海星黄新华黄震云曹义孙曹会军崔世海 崔蕴华(女)康焕龙隋彭生绳建廷葛行军葛昕厂 葛辉董燕(女)蒋卫岗蒲建安廖隆章阚敬侠(女)熊文钊熊红祥熊剑樊新河颜永江霍春彪 穆剑志(女)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局限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从中获得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价值的方法与建议。 法家思想的积极精神。1、尊崇“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将中华法系的体系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概括地说,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体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第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第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第五,要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2.注重实际,正视现实,主张求真务实。法家文化在社会历史观上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法家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现实主义态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思想和实践的最高宗旨,这种求真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智慧和超人的能力。3.与时俱进,励精图治,追求变法革新。法家把历史进化论作为自己基本的理论支点和变法依据,从富国强兵、诸侯争霸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励精图治、变法革新。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凡事都要因事而制宜。韩非则主张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求统治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尤其难能可贵的,大多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并没有坐而论道。而是积极投身于变法革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勇于变法,甚至不惜以身殉法。这种精神为其后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武器。4.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5.中央集权,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世袭分封。鉴于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痛苦、天下散乱的局面,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与强盛,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反对分封和世袭制,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到秦王朝建立起了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就是按法家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法家追求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张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的消极因素。1.法家“法治”理论本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家的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分权的概念,也没有任何选举和参政的法权形式的规定。法家主张和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王权,法律对法家来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 【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 (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

法治文化建设

二)加强协调,把法治文化建设统筹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之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统一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一大格局之中。把全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更高的目标定位,在理念上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传播,在形式上更加注重不同群体的需求,不断增强针对性、提升有效性,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意识和主动追求。宣传部门要主动与司法、教育等部门加强联系与协调,定期检查有关法治文化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做到科学规划,整体推进,注重特色,开拓创新,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有措施地推进这项工作。 路径四:立足现实、继承传统、借鉴先进、革新自我、注重建设。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路径。所谓立足现实,我们法治文化建设,要从实情出发。离开现实,谈法治文化建设,显然是毫无益处的。继承传统,一个历史深厚的具有数千年文明的国家,如果否定自己的传统,我们很难想象,我们的民族的根在哪里,我们文化传承的血脉又从哪里流动到我们今天。从新文化运动以来,到现在一百多年来的中国转型社会中,我们一定要认识,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精华,但是也有糟粕。所以要革新自我。注重建设,对于法治文化来说,破坏是次要的,建设是更重要的,我们不是为了破坏而破坏,所有对传统文化的批评,除了血脉的传承、文化的保存之外,我们还要

注意,这个民族将怎么走向未来,我们要建构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才能使我们这个民族充满生机与活力,而与世界的其他民族共存,一起为世界的发展作出这个伟大民族应有的贡献。此刻,中国社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开放的未来,我们必须自己去创造它,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自己去确定现代中国的含义。这就是所谓的制度建构,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重建。在这一天到来之前,我们不能够确知最后的结果;不过有一点应当是确定的,那就是我们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和守法的国家,也需要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更需要无数享有自由与尊严的个人。为此,我们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与民主的有效结合,是实现中国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础;而通过推行法治、加强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新的政治与社会实践中积累新的生活经验、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个社会、逐步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目标。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汇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传统文化与法制中国》测试题(2)满分答案

1)单选题,共15题,每题2.0分,共30.0分 1单选题(2.0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髓是()。 1. A.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 B. 公正司法,违法必究 3. C.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4. D.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2单选题(2.0分) 自()年以来,我国违宪审查的体制就是由全国人大来进行审查。 1. A. 1949年 2. B. 1954年 3. C. 1982年 4. D. 2000年 3单选题(2.0分)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最早见诸于法律,是在()。 1. A.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 2. B. 1982年的刑事诉讼法 3. C. 1979年的宪法修改案 4. D. 1982年的宪法修改案 4单选题(2.0分) 全面推进(),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 A. 共产党的领导 2. B. 依法治国 3. C. 一国两制 4. D. 宪法制度 5单选题(2.0分) 我国的违宪审查类型属于()。 1. A. 司法审查制

2. B. 宪法法院审查制 3. C.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4. D.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6单选题(2.0分) 师夷长技以制夷是谁提出的? 1. A. 林则徐 2. B. 魏源 3. C. 龚自珍 4. D. 张之洞 7单选题(2.0分) 坚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1. A. 共产党的领导 2. B. 依法治国 3. C. 一国两制 4. D. 宪法制度 8单选题(2.0分) 宪法对于公民个人的基本功能是()。 1. A. 保障人权 2. B. 确立核心价值观 3. C. 界定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体权力的边界 4. D. 限权 9单选题(2.0分) 科学立法,就当前来讲,主要着眼于()。 1. A. 数量 2. B. 经济能力 3. C. 舆论压力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中国廉政法治文化建设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15304100.html, 中国廉政法治文化建设探析 作者:靳健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05期 摘要法治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大力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法治环境,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政府效能的重要前提。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腐败现象,以廉政法治建设的研究为切入点,从法治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关系,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这三部分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治建设反腐倡廉法律监督 1法治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关系 反对腐败要加强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和健全反腐倡廉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有一套严格而又较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法制环境,是防范腐败的基本途径。法治建设与反腐倡廉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同步进行。 2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首要任务是依法治政。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政,就不可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也就无法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 是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形势,把党员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政策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是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举措。 3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法治建设通常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因而反腐倡廉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如下: 3.1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 依法进行反腐倡廉建设,首要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首先必须加强立法,通过各种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党政机关及其干部的行为,保障权力不被滥用,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并使反腐倡廉建设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廉政立法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使反腐倡廉建设由依靠道德规范的“软约束”步入了依靠法制规范的“硬约束”的轨道,但仍存在着立法不全面、不系统、不完备、不配套等一些缺陷。因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在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一分为二”。这种思维倾向在理论上体现为对法治有意无意朴素的辨证认识。这是其积极的方面。由这种思维倾向所制约,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所展现的单一视角与单向维度,便不能不表现为既与我国的法治理想相疏离又与我国法治的现实相脱节,其真实的价值与意义也就不能不存疑。[1]从如实而全面地准确认识法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的角度而言,我本人更倾向于从多维视角来认识事物本身的思维路径,因此,这实际上是对法治的还原。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思考和理解法治问题时,采取一种新的思维态度或立场,这就是“一分为三”。 “一分为三”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最普遍的规律。哲学家们是这样认识的:事物普遍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三之“一”,为一个事物的整体:“三”为一个事物所包含的三个方面。“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严格的规定性、严谨的结构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三”个方面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2]根据这一理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应该是由三个部分整合构成的:一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特别是对儒家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二是概括和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具体来说,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外与中西法律文化,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法治建设模式。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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