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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

学分:3

学时:51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法理学》

适用专业:法学、经济学

开课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

课程性质是指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学科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

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

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二、课程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4学时)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理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节经济法理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法1、教学目的和要求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掌握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了解企业法概述;全民所有制企业法。2、重点、难点分析

重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退伙。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与退伙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八、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三、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七、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组织机构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东大会三、董事会、经理四、监事会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公司的财务会计一、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三、利润分配

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四、公司解散的原因

五、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二、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五、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第四节外资企业法一

、外资企业的特点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债权人会议

二、和解与整顿

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三、破产债权

四、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第五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一、破产救济二、破产责任

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二、合同订立程序

三、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代理

三、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三、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二、保证

三、抵押四、质押五、留置六、定金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实验(上机)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包含课内实验,课外有编号的实验另填写实验教学大纲)

四、教材和参考书目

教材: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参考书目:陈新玲《经济法》科学出版社,2015

]高慧云《实用经济法》化学工业出版社,2016

刁秀海编等《经济法概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五、课外学习要求

学生在课前要进行预习、课后要进行复习,学生在每章节案例讨论结束要分小组进行讨论,各小组要形成书面案例分析报告提交给教师,作为教师给小组案例分析成绩评定的依据。

六、建议考核方式

(可由考勤、书面考试、实验考试、读书报告、平时作业等组成,并说明各部分所占总成绩的百分比)

(表中字体小四号仿宋,表格中的为参考案例,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撰写人:衷唯平

撰写时间:2008年9月审定人:批准人:

经济学专业教学计划

经济学专业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 1. 培养目标 经济学专业旨在培养学生能够适应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良好的沟通交流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较强创新实践能力和一定的领导能力,具有“经世济国、经世济民”的经济学情怀,具备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研究应用型人才的标准。 本专业立足于经济学大平台,通过系统的基础教育、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引导学生的专业兴趣,拓展跨学科的综合性知识结构,培养学生成为经济学领域的创新研究型人才,或能够胜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体企业、金融机构、咨询公司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期待培养的学生毕业5年左右,能达到下列目标: 目标1:具备健全人格和良好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目标2:熟悉经济学科的前沿动态,具备敏锐的国际经济分析与风险识别能力,注重经济金融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目标3:具备经济分析和经济管理的专业素质,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从事相关的宏观、产业和微观分析,能胜任一定的业务运作与管理工作。 目标4: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在多学科团队或跨文化环境中工作,并能够在工作中作为主要成员、业务骨干或主要负责人有效地发挥作用。 目标5:具备终身学习能力,能够通过实践工作历练、高校或研究机构攻读更高学位等方式提升创新研究能力和专业素质,逐渐成为经济实务领域的行业精英或研究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 2. 毕业要求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 (3)掌握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 (4)能运用计量、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5)了解中国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政策法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

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 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 务,只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 向中国缴纳个人所 得税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 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提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例题·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2011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个人中,属于居民纳税人的是()。(2010年) A.M国甲,在华工作6个月 B.N国乙,2009年1月10日入境,2009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08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Y国丁,2009年3月1日入境,2010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0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ABD均不符合居住满1年的规定,所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自然人有()。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B.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不满1年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目前在美国留学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有两个标准:(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BD选项属于居民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教学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经济法基础知识》是技工院校经济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公共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一些常用的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课程。 二、教学要求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 三、教学及实践环节 1.讲授。即通过正常教学时间对学生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使学生对相关知识加以理解和掌握。强调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授课,突出课堂讲授的知识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2.有条件时组织小组并经常进行学习讨论,特别是在进行案例分析授课时要强调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在授课教师的引导下,注意激发学生在一起学习时相互辩论、互相启发、公正评判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还应结合经济法在国际上和我国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特别注意结合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经济案例和事件进行讨论。 3.辅导。即在学生学习基础上由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辅导。辅导课一般以平时作业评改,期中考试讲评等方式进行。 4.作业。学生必须认真独立地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并据以评定

平时成绩。 5.考核。本课程的考核分为四部分,主要分为:考勤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比例为:2:1:2:5。期末考试按学校具体要求命题考试。 学时分配表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法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与经济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经济法基础教学计划

惠州市高迪技工学校 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经济法基础》教学工作计划 教师:武腊年 本学期,我将继续担任15会计班《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现做计划如下: 一、学情分析: 我班现共有学生26人,男生2人,女生24人。按教学计划,上个学期已经完成了本课程的第一至第四章的教学任务,本学期,按计划将继续学习第五章至第七章的内容的学习。因为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课程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学生已经有了相当扎实的基本功。相对来说,对该门课程的学习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中职学生来讲,学习自律性差,加上该门课程内容枯燥无味,对于部分同学来说,还是比较难以理解和掌握。加上学生面临毕业实习,本学期课时比较少,内容比较多,所以,在接下来的授课过程中,必须对教材进行必要的删减和选择,选取与学生联系较为密切的章节和知识点进行教学和讲解。 二、教材分析: 本教材是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七章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其他法(主要是指前三章的内容:总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后四章:流转税、所得税、

其他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职称教材是每三年一次重大调整,2016年恰是大改之年,教材细节变化巨大。本教材授课计划按一年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学目标: 本门课程的学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为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同学进行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打基础;第二是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在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加深理解,以能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过关率。围绕这两个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对本课程的教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对基础知识的讲解,在这轮的学习中,学生主要是理解和掌握书上的知识点,对学生的要求是听;第二、习题练习讲解,巩固和掌握,对学生的要求是练;第三、考点讲解,重点是融会贯通,对学生的要求是看。通过这几轮的学习,争取让优秀的学生能通过助理会计师的考试,对基础差的学生能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本门课程以讲授法为主,辅以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注重原始,把握细节,把快乐学习进行到底。主要措施:听课、看书、做题。利用思维导向图,让学生学习知识的串连与理解,要求学生做好学习计划。 五、教学进度:(见附表)

中职 经济法基础教案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法的产生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 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3、调整对象 4、地位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 1978年十五大 XX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三、经济立法的概念

判决和执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5 判决和执行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链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例题·单选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定期限是指()。 A.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 B.判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 C.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D.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上述期限。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执行措施(9项)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例题·多选题】(2008年)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经济法教学计划

经济法 (ECONOMIC LAW) 任课教师:黄新华 一、课程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驾驭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本课程将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纠纷处理法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我国经济法体系有一定的认识和概括性了解,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经济交往与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提供具体帮助。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 1、充分认识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 2、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3、了解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4、培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技能; 5、完成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所要求的内容。 三、教学方法: 以经济法基本知识的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式为主,辅之以自学和少量作业。要求学生认真阅读教材及参考文献,完成书面作业。 四、教学资料: 1、指定教材:《经济法》,清华大学经济法教研组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2、参考教材:《经济法学》,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商法学》,寇志新主编,法律出版社 3、教学案例:由任课教师随讲义提供在互联网上,或者在课堂上提供。 五、考核方法: 1、书面作业: 占总分的20%,共2次。主要是教师课堂上重点分析、讲解的案例,由学生课后完成。着重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经济法课程大纲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课程标准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一)课程性质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是法律类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也是财经类的专业必修课。按一个学期开设,共计72学时。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学会用法律的逻辑思维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并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用所学经济法理论知识解决经济纠纷的案例分析能力、应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经济管理、经济贸易活动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树立依法经营、依法开展业务的理念。作为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在教学实践中既要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同时又融入实践性教学,且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经济法为解决现实的经济法学问题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为法律类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商法、经济纠纷能力解决与实务以及以后从事法律类及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也为财会专业学生后续学习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成本会计、预算会计、税法以及以后从事财会工作奠定基础。 (二)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1.本课程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理论够用、注重能力培养”作为我们的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 2.本课程注重与后续专业课及相关课程的衔接,根据后续财经类、法律类专业课程的需要,不断整合优化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构建以实践能力为主的经济法课程体系。

3.本课程以经济法基本原理为导向、着重以六种具体法律体系为主线;以基本原理为基础、以案例分析为依托。通过学习,一能使学生掌握经济法规的基本特征、基本原理和案例分析能力,为培养市场经济需要的、大专层次的法律类、财经类专门人才服务,二能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4.经济法课程建设,应根据高职教育的任务和学生的需求,从“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方面出发设计课程目标,努力改革课程的内容、结构和实施机制。 5.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重点并不在于向学生传授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学理论,而是在于保证学生所学的知识在今后的工作和继续学习中能用得上,并能满足学生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因此,本课程的内容并不完全局限于经济法学科的体系范围,教学内容需要涉及传统的民商法中的某些相关制度,如公司法、票据法等。同时避免与其他专业课程在内容上冲突。如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知识产权法是经济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基于这一制度对法律类学生的重要性,法律类专业教学计划中将其单独列为一个教学科目,故经济法课程就不再讲授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所以要进行大胆突破,对于不具备基本法理常识并且将来主要从事经济工作的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只需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简要知识点就可以,重点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线索,以合同法和公司法为必设内容,侧重强调实用性,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为学生构建一个结构清晰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6.为了达到这一教学目的,该课程的学习情境按照工作任务进行分解,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类、财经类及相关岗位群的基本职业能力。具体可细化为: (1)从职业岗位出发,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从能力训练入手,进行模块式教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社会保障关系 四、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二)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非指定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有体物 2、经济行为、3经济信息、4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类1、行为2、事件 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实施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 三、代理 1、代理的特征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第三章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物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季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 3、登记注册 第四章公司法

易考网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完整讲义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三章3)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 第二单元非票据结算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2012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例题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有()。(2012年) A.票据 B.银行卡 C.汇兑 D.委托收款 【答案】CD 【解析】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2014年) A.银行卡 B.汇票 C.本票 D.支票 【答案】ABCD 【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更改(2005年判断题、2013年多选题)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解释】(1)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1·判断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2005年)【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下列内容中,不得更改的有()。(2013年机考) A.出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ABC 【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伪造、变造(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

经济法实务-教学大纲

《经济法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实务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课程编号: 开课院(部):本课程学时学分:48学时/3学分适用专业:投资学、金融学、贸易学开课学期: 先修课程:金融学、投资学等 一、课程简述 1.课程性质 《经济法实务》是投资学、经济学等学科高职高专类的一门专业必修课。 2.课程任务 通过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等环节,使学生获得经济法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为对象,全面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理论诠释和实践引导。 3.课程目标 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主要经济法律如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中的

相关内容,熟练解决经济业务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不仅对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的认识,使其在今后经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作中知法守法,而且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经济法规方面的实际操作和运用,成为熟悉经济、通晓法律、善于经营的复合型经济人才。 二、课程要求 1.教学方法 本课程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主要有: (1)课堂讲授法,即在有限的时间内浓缩课程精华,突出重点难点,有效地帮助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观点。 (2)案例分析法,即精选了大量典型案例,以案例带动理论知识的阐析,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同时,选择电视经济法制类栏目的视频,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经济问题。 (3)课堂讨论、辩论法,即改变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模式,采取分组课堂讨论、相互辩论等方法,使学生成为学习主体。 (4)课外延伸阅读和法务实践方法,即开列思考题目及推荐书目,引导学生查阅文献资料,阅读参考书目;同时在条件允许时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审判观摩,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熟悉法律审判程序,掌握基本审判技巧,增强运用知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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