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新整理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doc

最新整理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doc

最新整理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doc
最新整理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xx年第2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与分公司及其开展的拍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及其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拍卖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五条省商务厅是全省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六条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

定期核查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日为拍卖企业自查时间,次年1月11日至2月20日为市主管部门核查时间,次年1月21日至3月10日,为省商务厅复查时间。

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进行现场核查,省商务厅及时指导、督办,并进行复查。

不定期核查由市主管部门参照定期核查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定期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拍卖企业证、照情况;

(二)拍卖企业各位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

(三)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法定地址;

(四)拍卖企业经营场所及设施情况;

(五)拍卖企业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拍卖企业档案规范管理情况;

(七)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八)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情况;

(九)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十)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信息、报表报送情况;

(十一)拍卖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活动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定期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企业自查,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资格核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二)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并提交初步核查报告;

(三)省商务厅审查并发文通报年度核查结果;

(四)定期核查结果将由省商务厅或委托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定期核查,拍卖企业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年度核查报告书;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每个季度选一份拍卖成交确定书和营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在核查期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拍卖企业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相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企业,暂缓通过年度核查,限期三个月整改。

(一)各项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二)出资人及出资比例与核(换)发批准证书时不相符的;

(三)经营场所及其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四)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未落实或不健全的;

(五)业务活动档案未建立或不规范的;

(六)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达标的;

(七)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

(八)所属拍卖师、从业资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包括:双方单位未签署协议,未联合发布拍卖公告;擅自临时聘请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拍或企业所属拍卖师私自走穴的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九)拍卖企业无拍卖师或唯一一名所属拍卖师被暂停执业资格,仍然开展拍卖活动的;

(十)连续6个月未报送报表、拍卖活动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将撤销拍卖企业的经营资格,由所在市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一)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三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拍卖企业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没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营业纳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第十四条年度核查结果通报在次年3月20前由省商务厅出具。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省商务厅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度核查栏内签署“合格”印章,由市主管部门领取后发给各企业。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所在市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的监督核查工作,确保年度核查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年度核查工作中,获知有关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八条各市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核查工作中

不依法依规办事,不按时完成核查工作的,甚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省商务厅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按《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某某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集团企业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作为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目标的部门,工作重点在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通过监察部工作,促进公司员工在公司制度规定的授权内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披露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在其运营管理中的隐患及重大违纪、违规、失职现象,分析问题产生的症结并提出合理化的整改建议,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促进企业高效安全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完善和贯彻落实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监督管理职能,并使公司的管理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管理监察(以下简称:企管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通过对监察对象在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监察工作为公司不断壮大服务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完善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企管监察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事实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管理企管为目的,以围绕本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管理制度为中心,深化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的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企管监察的基本任务是: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增强企业自身及下属分公司的行政管理监控力度,帮助管理者查清和解决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效益,严肃处理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为公司的经济利益保驾护航。 第五条企管监察的原则。企管监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企业职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改善管理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坚持奖励和惩戒相结合,坚持专业部门与监督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公司成立企管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管理监察工作。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团公司公司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企管监察的对象是本公司各部门和集团公司下属的各分公司。 第三章企管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尽职尽责,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行政决定、决议和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指示、指令,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科学决策,保证业务工作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管理工作中严重影响管理效果、效率、效益的问题,重点是:各分公司年度预算执行效果、集团公司制度执行力度、信息资源整合、项目研发与合作、物资采购、成果孵化、风险投资评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增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管理工作中薄弱环节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企业规章制度】公司监督管理制度(DOC 45页)

公司监督管理制度(DOC 45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初稿)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 第二条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第三条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 第四条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 第六条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第七条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第八条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第九条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 第十条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和“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拍卖及招投标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七十八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八十一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项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拍卖备案须知

用户须知 在您公司确定使用网上备案形式进行拍卖活动的前期备案或后期备案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承诺遵守该《用户须知》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会因为您公司进行并通过了网上备案而免除! 1、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和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到工商部门备案。 网上备案的受理时间为: (1)前期备案为拍卖日的前2天之前。 (2)后期备案为拍卖日的后5天内。 以上时间,若最后一天为公休日可顺延。 2、您必须确保您公司通过本网站上传的备案资料(文字、图片等)真实有效,并且与您公司依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管的资料原件一致,否则,您公司的网上备案无效。同时,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您公司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3、如果您不能确定您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建议您致电或直接到备案机关咨询。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备案逾期后果,备案机关和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4、请您在完成网上备案资料提交后,及时上网查看并打印回执。如果您收到“同意网上备案”电子回执,说明您公司已通过了网上备案;如果您公司的备案资料被驳回,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补齐备案资料后,重新提交。您也可选择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5、根据《拍卖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其保管期限为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请您在完成网上备案后,按照以上要求保管您公司拍卖活动的有关资料原件。

6、您公司的网上备案通过后,还须将备案资料原件提交给备案机关。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杨凌地区的拍卖企业,须于拍卖日的后45天之内,将前、后期备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备案机关;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区的拍卖企业,须于拍卖日的后60天之内,将前、后期备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备案机关;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的拍卖企业,可于拍卖日的后90天之内,将前、后期备案资料一并提交给备案机关。以上时间,若最后一天为公休日可顺延。 7、您公司在拍卖活动和网上备案中有以下情况的,备案机关不受理您公司的网上备案,您公司须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1)拍卖标的物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 (2)您公司在当年内有违法拍卖行为的; (3)备案机关认为您公司应当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现状与展望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现状 与展望 发展现状 我国最初的孵化器大多都是综合性的,不管来自什么样的人员,不管来自什么样的专业,都是综合性的孵化器,主要是提供一些场地、设施,技术咨询和市场连接上的服务,现在看来这种类型仍然是最多的。我国最初的孵化器大多在高新技术园区里,这样可以依托高新区的好环境,依托它的政策、服务和硬件环境。因此在中国的孵化器高新区得到了很好的支持。另外,还有一些是高新区外的,主要分布在一些大中城市。在中国做孵化器的事情,大致涉及到这样的一些组织。科技部是一直在领导孵化器事业的国家最高部门,相关的有教育部、人事部、外专局,在留学生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上有一些事务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负责审批孵化器,并且给予经费支持。 中国孵化器的发展为什么跟科技非常密切呢?我们看到国外的孵化器,也不都是技术型的,而中国孵化器绝大部分都是科技型的,因此现在我们都叫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国开

放以后,最初走出去的是一些学者,因此带来的更多的是跟技术方面有关的,而且感觉到中国要实现一个比较快速的发展,应该把技术和经济很好地结合起来。反映最快和最敏感的也是在科技这样一个部门,因此在中国造成了孵化器首先接受的是科技部门而不是经济部门,后来经济部门也发展起来了,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但后来孵化器的工作仍然是在科技部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中国孵化器的发展得益于几个方面。一个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在里面的推动起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纳入火炬计划,作为高新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不断推动,至少没有把孵化器的火熄下来,关键的时刻又发展上去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第二是中国市场的发展。中国原来是计划经济的体制,后来十几年中往市场方面推动,并且法律上确认了私人企业发展的地位,这些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这么多企业都要找地方,这是孵化器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市场,因此孵化器就像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上发展起来了。 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现在孵化器发展是很好的,但是发展当中,我这里要提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42439

公司监察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和对外承包单位及联合经营单位、供应合作单位等签约单位的监察执行力度,特此成立公司监察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制定本职责。 二、公司监察部是公司董事会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管理层、执行层及公司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作效能、纪律等实施监察。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员及签约单位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三、公司监察部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直接上级为董事长,不受董事、总经理、行政部、工程部的干涉和管理。公司监察部是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公司监察部的监察业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公司监察部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五、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六、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七、公司监察部建立举报制度,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员工对于公司存在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均有权向监察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依规合法地调查处理同时汇报董事长,对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视其情节轻重起诉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公司监察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并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察部成员分工及职责与权力 一、监察部成员 部长:刘亮监察员:蒋建 二、监察部成员分工 1、监察部长全面负责部门的各项工作。 2、监察部长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考核及查处。 3、监察员负责日常公司内部各种违规、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并搜集、审查、考核、查处的各项资料,事后整理完毕存档。 三、监察部职责与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规则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

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其他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交易。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换和技术共享服务。 第九条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解读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专门的科技产业服务机构,在将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培育中小科技企业成功创业和迅速成长,加速地区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已经显现出其独特的功能与潜力,正在成为各国政府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安定与进步的重要手段。企业孵化器在世界上出现50年来,总量已近3000家,主要集中在美、欧等发达国家和部分转型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世界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与发展,为新经济的出现与繁荣作出了历史性的重要贡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活力和潜力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1987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关心与支持下,在火炬计划的引导下,实现了快速发展。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涌现了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创业园、国企创业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多种类型,初步营造了科技创业环境,整合了科技产业化资源,融合了科教与经济发展体系,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制。 为推动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精神,并根据"十五"科技发展纲要和科技部产业化环境建设的要求,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与趋势 目前,全国共有科技企业孵化器250余家,其中经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创业中心51家,火炬软件基地19家;经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共同批准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21家;经科技部、教育部共同认定的大学科技园22家。据2000年对131家创业中心的统计,孵化场地总面积达272.1万平方米,正在孵化的企业7693家,累计毕业企业2770家,在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年技工贸总收入实现535.7亿元,创造直接就业机会30.6万个。

合肥科技企业孵化器调研.doc

提升孵化器发展水平培育“合肥创造”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调研报告 (送审稿)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区域XX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合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对于推进国家XX型试点市建设、合芜蚌自主XX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合肥科学发展、加速崛起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合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年,合肥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孵化器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成立,年月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孵化器),拉开了我市孵化器事业发展的序幕。历经载探索和实践,我市现有孵化器家(含在建),分布在市高新区(家)、经开区(家)和蜀山区(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家。截至年底,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总孵化面积万平米,在孵企业家,累计毕业企业家。孵化器的建设发展为我市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促进XX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XX型试点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主要特点 、孵化器总体规模明显扩大,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截至年底,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总孵化面积、在孵企业、累计毕业企业数,分别是年的倍、倍、倍和倍。其中,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导创办的共有家,高校、科研机构主导或与政府联合创办的共家,企业或投资机构创办的共家,实现了由初期的政府单一投资扩展到政府部门、企业、投资机构,

研究机构、大学独立或合作建设的多元化格局。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表 、孵化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基本形成。全市家孵化器中企业性质家,事业性质家。政府(主要是高新区或省、市科技部门)创办的孵化器早期基本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制,近年来相继进行企业化改制,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先后经过、年两次转制,专门成立了高新创业园管理公司作为运作主体,全面实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事业性质的孵化器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一些由企业或投资机构创办的孵化器,如安徽科园创业服务中心、海外学者创业服务中心等,从创建之初就实行企业化运作。孵化器内部管理XX 初见成效,大学科技园、民创中心等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公共平台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由省市共建,总投资万元的合肥市科技XX公共服务中心已于年初启用,“中心”搭建了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文献信息、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专业技术、投融资等七个服务子平台,汇集了大型科技仪器设备台(套)、专家人、个科技成果。孵化器自身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也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民营创业中心的建立了“合肥民营科技XX 创业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正在建设“自动化系统集成公

最新整理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xx年第2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与分公司及其开展的拍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及其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拍卖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五条省商务厅是全省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六条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 定期核查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日为拍卖企业自查时间,次年1月11日至2月20日为市主管部门核查时间,次年1月21日至3月10日,为省商务厅复查时间。 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进行现场核查,省商务厅及时指导、督办,并进行复查。 不定期核查由市主管部门参照定期核查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定期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拍卖企业证、照情况; (二)拍卖企业各位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 (三)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法定地址; (四)拍卖企业经营场所及设施情况; (五)拍卖企业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拍卖行为监管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采用。近二年来,定海的拍卖企业从三家增至六家,2004年定海共举办了58场拍卖会,拍卖成交金额达1.5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定海经拍卖成交的金额已达2.5亿,远远超过去年全年总和。随着拍卖行业日趋发展,拍卖影响逐渐扩大。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为的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任务日益加重。 拍卖行为,具体包括拍卖委托行为、拍卖公告与展示行为、以及拍卖实施行为。工商部门监督拍卖行为的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委托拍卖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备案;三是进行拍卖现场监督;四是对拍卖活动进行后期备案;五是建立违法拍卖举报制度。我们监管拍卖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拍卖市场,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出一套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有效措施。2004年,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和《监拍要求》,建立了拍卖活动统计台帐,并进一步完善对拍卖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

一、事前监管:前期备案资料齐全是关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七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前期备案,备案内容: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主持拍卖师的资格证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或有关部门指定拍卖的法律文件、拍卖公告或拍卖公告复印件、拍卖标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拍卖规则或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说明等。 在对拍卖企业进行前期备案时,我们应注意这些问题: 1、委托拍卖合同中一般有拍卖期限的约定。在今年的前期备案中,我们发现三起拍卖活动举办日已过了合同的最后期限,我们均要求拍卖方提供委托人同意延期拍卖的书面资料,避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 2、拍卖公告是前期备案资料的一部分,有些拍卖企业只提供公告的打印件。按《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打印件无法确定公告在媒体的发布日期。我们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备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的公告必须是在媒体刊登的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在备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少部分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前期拍卖备案资料中,拍卖方除了提交拍卖须知外,我们还要求其提交针对拍卖标的有关详细说明,避免由于拍卖几方对标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房产拍卖时的水电费支付、产权证过户时间等产生不同理解发生纠纷。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 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殳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

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新形势下的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发展规划之路

新形势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之路 一、孵化器的发展背景与现状 世界上第一个企业孵化器诞生于1956年美国的贝特维亚,是全球企业孵化器事业的开端。企业孵化器的创立,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企业孵化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导入,帮助一些新成立的、相对较弱的企业和公司成长,增强了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通过渠道沟通和平台架设,为风险资金提供优质的投资项目和初创企业;同时也解决了部分社会就业问题。企业孵化器在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据美国统计,经过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其成活率能达到80%。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日益突出,客观上形成了对企业孵化器的需求。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者中心宣告成立,企业孵化器事业从此在中国红红火火的发展起来。16年来,我国企业孵化器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环境得到了改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企业孵化器的数量和规模有了很大的提高,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培育了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创新实干精神的企业家。最新资料表明,全国共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约465家,在孵企业职工29.2万人,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4100多人,累计转化省级以上成果7930项,开发新产品22046个,拥有专利6650项,孵化场地总面积为333.6万平方米,正在培育孵化的企业15449家,年销售额达到422.6亿元,累计毕业企业为3887家,其中32家企业已经成功在海内外上市。 我国企业孵化器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得到了国际上的承认。企业孵化器的成功运作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了创业氛围,弘扬了容忍失败、鼓励冒险、崇尚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吸引了一批海外高素质人才回国创业,推进了国际合作。企业孵化器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道路,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孵化器发展的新模式 1、制度模式的转变 从制度模式来看,我国孵化器发展的路径从政府主导投入向民营资本投入进行转变,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商业模式逐渐成熟,经过政府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行业,拥有较为成熟的商业模式,通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创造社会价值。 2、组织模式的转变 我国孵化器发展先后经历从政府投入向民营投入的转变,随着投入主体的转变,孵化器组织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 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它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14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公报

2014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公报 2014年,安徽省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驱动力,出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1+6”政策文件,坚持立足产业层面建企业主体、创新载体、产学研一体,立举措、促整合,发挥合芜蚌试验区龙头示范作用。高新技术产业继续在稳增长、调结构中发挥支撑作用,保持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 一、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情况 2014年,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13521.5亿元,比上年增长13.8%;实现增加值3361.7亿元,比上年增长13.6%,高于全省规上工业增速2.4个百分点。 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8149.8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占全省规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60.3%;实现增加值2031.2亿元,比上年增长15.1%,占全省规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60.4%。 二、高新技术产业中主导产业各领域发展情况 2014年,电子信息和家用电器产业实现增加值869.2亿元,比上年增长22.6%;汽车和装备制造产业实现增加值1659.8亿元,同比增长9.4%;食品医药产业实现增加值160.3亿元,同比增长10.9%;材料和新材料产业实现增加值529.7亿元,同比增长12.0%;轻工纺织产业实现增加值12.3亿元,同比增长17.4%;能源和新能源产业实现增

加值89.5亿元,同比增长36.9%;高新技术服务业实现增加值40.9 亿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 2014年,我省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671家。截止2014年底全省共有高新技术企业2361家。据快报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产值7161.2亿元,当年申请专利26319项,占全省专利申请总数的26.5%,当年授权专利16645项,占全省专利授权总数的34.4%。其中,营业总收入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813家,10亿元以上的115家,百亿元以上的10家;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95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6家。 四、高新技术产业载体发展情况 截止2014年底全省共有16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据快报统计,2014年合肥、芜湖、蚌埠(含省级高新示范区)、马鞍山慈湖、马鞍山、铜陵、池州、淮南、博望、新芜、滁州、淮北龙湖、宿州、安庆、铜陵狮子山15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共实现营业收入8850.6亿元,其中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慈湖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营业收入6138.7亿元。科技企业孵化器85个(其中国家级17个);在孵企业达到2969家,当年新增953家,当年毕业企业303家。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8家(其中国家级18家),实现营业总收入8061.1亿元。生产力促进中心127家(其中国家示范中心7家),服务总收入3.9亿元。 全省各市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及增加值 单位:亿元

公司职能监管管理制度

上海剑豪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职能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剑豪传动(企业)早日成为一个一流的企业,必须造就一支一流的管理团队,为此以总经理任组长、管理者代表任副组长,由总经理指定人员任组员而组成“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全面负责和推动此项工作。 第二条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将通过不断地监督检查,以提升管理干部的思想意 识和工作责任性。通过不断地纠正与整改,以提升管理干部行为规范和职责的执行力。通过不断地考核与培训,以提升管理干部对职责的熟知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不断地对管理干部的筛选,最终实现和打造一支合格的管理队伍。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三条职能监督检查的范围将覆盖本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班组(包括上海总部和大丰生产基地) 第四条考核与培训的覆盖范围;班组长及以上各级管理干部(包括副总级) 第三章监督依据 第五条职能监督检查小组的工作依据为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三项管理制度实施计划及方案”等所有的管理文件。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六条职能监督检查小组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时机,将结合公司阶段性工作重心,有计划、有重点,不定期地对各部门日常工作进行抽查,通过现象或结果对相关管理干部的工作作出评价。 第七条“小组”每次监督检查后,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发布“监督检查报告”予以公示。“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部门、班组。检查项目或内容,有否发现不符合项及不符合相对应的文件条款,不符合证据或证明人。 第八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小组在发布“监督检查报告”的同时,开

出“纠正措施处理单”要求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责任部门在整改中提出的跨部门深层次原因,“小组”可通过“工作联系单”方式协助解决或立项专题整改解决。 第十条小组对责任部门的整改结果,应实施多次反复检查验证,以证实整改的有效性,防止类似不符合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小组”有权对公司各级管理干部随时抽查提问,考核管理干部对自身职责的了解和熟记程度,以及在完成自身工作时,遇到外界干扰所采用的解决办法。从而了解管理干部的称职程度,并实施针对性的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奖惩与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工作质量专项基金”,并以处罚金额一加一补贴予以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经多次经检查均未发现不符合事例的班组或部门管理者,将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金额视工作质量专项基金余额而定,与公司其他各项奖金无直接关联。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首次不符合事例,“小组”只要求责任部门或班组负责人限期整改,不予处罚。但对不符合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无效或发生类似不符合事项的部门和班组负责人,由“小组”开出“处罚单”(经济处罚)予以公示,并通知人力资源管理室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对多次整改无效又不接受“小组”指导意见的责任人,“小组”有权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室,直至最高管理者处置。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项按期整改,并经“小组”多次反复抽查验证整改有效的部门或班组负责人,将给予奖励与公示。 第十七条本“规定”处罚和奖励的最低金额为每事每次100元,并按事态的严重程度或整改重复次数将以300元/500元/700元的上升幅度递增处罚力度,上不封顶。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为确保自身职责的履行与完成,对管辖范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