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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最新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最新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申报单位:单位负责人:申报日期:年月日

户名:长沙市芙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800 083 890 711 017

开户行:长沙银行文艺支行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 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总额是指国家资本,以及国有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等项目中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份额之和。下文是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沙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

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 (一)产权(股权)转让; (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 (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抵押、出租、拍卖等。列入处置范围的国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固定资产。其处置程序是: 一、申报 申报资产处置向主管部门申报,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写明申请处置原因、处置资产情况,提出处置形式),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审批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核实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和主管部门意见,逐一对所有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然后出具核查情况意见。 三、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包括审批表、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意见、资产清查情况等进行审批。 四、处置 根据审批意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工作,将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 五、有关问题 (一)根据不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资料: 1、审批表(一式四份) 2、原始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涉及到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的还应包括相关证件: ①、房屋建筑物提供房产证、工程决算书; ②、土地提供使用证; ③、汽车提供附加费、养路费、二环费、保险等缴纳证明;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或说明; 4、有偿转让时,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申请资产处置单位若出现账实不符时,需出具详细文字说明; 6、本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二)审批表一式四份,资产处置后,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三)申请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审批表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并作为重新入账的原始凭证,在固定资产账(卡)上说明资产处置情况,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是产权变更的依据。 (四)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劵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财政局报政府同意后办理。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档案是国有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应当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 (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四)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的连续性。 第二章档案处置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议程,并同步进行。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处置事宜。 第七条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专门组织。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人、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企业资产清算组织或其他负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 (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 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 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处理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pdf

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从年10月1日起施行, 年9月1日下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核销实行公示的通知》(政办发[ ]65号)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 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法.pdf

国有资产管理法 【教学重点难点】: 通过学习本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般性规定。明确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掌握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熟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 国有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国有资产的评估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坚持国家上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设立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1 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在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监管对象:中央企业(不包含能业)的国在资产。 3 地方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监管本级国企。 4 各级国资委向本级目政府报告工作。 5 国资委职责:行使出资人职责;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推进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担负考核,奖惩;监管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6 国资委的义务:推进国资合理流动和优化效益;保证,提高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探索管理方式体制;加强监管,促进保值,增值,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指导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尊重、维护企业经管独立权;指导、协调企业发愤中的问题。 二.国资企业监管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管 1.任免 2.考核 (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审拟制) 1.企业重组次逞方案或章程为审拟。 2.①合并,定立;②转让,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③注册资金变动; 3.产权转让 4.选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内部机构。 5.协调矿产。调控工资分配 (三)对企业资产的管理 1.产权界定结构 2.收益、发展 3.派监事会稽查 4.保值增值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处置办法

xxx集团待处置资产损失认定 工作办法 根据京财企一[2015]707号文《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要求及xxx集团具体情况,为规范并加快xxx集团下属企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下属公司应按集团资产管理部根据2015年集团第17次董事会会议做出的关于待处置资产清理方案的批复,确定待 处置资产损失范围。 第二条对待处置资产损失,下属公司应向集团提交《关于认定处置资产损失的申请》,同时上报关于资产损失的形成过程 的书面说明,及资产损失形成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财务、业 务档案复印件。下属公司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接到下属公司上报材料后,集团资产管理部对上报待处置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及所提供证明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组织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向集团董事会上报下属公司待处置资产损失核查报告,批准后通知下属公司。 第五条下属公司接到集团关于待处置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批复后,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核销等处置工作。

第二章资产损失核查内容 第一条实物资产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实物资产,应当具有清查盘点详细完整资料,及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入库单、盘亏表、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等实物资产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全部会计和业务档案的复印件。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当具有本企业或专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二条应收款项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应收款项损失,应当具有应收款项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财务档案复印件,关于应收款项损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下列证明中的一种证明: 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方的破产宣告; 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死亡通知书; 债务方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债务方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文件; 依法追款后,法院裁定败诉的裁定书,或胜诉但无法执行,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记录,并且最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或具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说明。 第三条长期投资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长期投资损失,应当具有长期投资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财务档案复印件,关于长期投资损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下列证明

最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

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xx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xxxxxx 申报日期xxxx年xx月xx日金额:万元 资产类别价值备资产型号规序号资产名称单位数量购置日期无形处置方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来源格账面原值已折旧额账面净值注资产 1 台式计算机 2 台式计算机 3 台式计算机 4 台式计算机 5 台式计算机 6 台式计算机 7 台式计算机 8 台式计算机 9 台式计算机 10 喷墨式打印机 11 喷墨式打印机 合计 处置原因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故~申请报废。 上级单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位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审批单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位意见 说明:1.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 ?电气设备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仪器仪表及其他 ?文艺体育设备 ?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货币性资金 ?有价证券?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其他,,3,无形资产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 ,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处置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维持和增加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处置权,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消除浪费和损失。资产。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行政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央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让,变更,注销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资产性质或用途的变更。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是:分配,变卖,亏损报告,报废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换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转让”)。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资产;

(2)资产被没收或上缴的; (三)经批准更换或交易的资产; (4)因机构变更(分立,撤销,合并,重组,隶属关系变更)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的资产; (五)因技术原因已经退休或者无法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6)存货损失和资产异常损失; (七)因行政工作和职业发展而“不转让”或者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8)其他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逐级上报,并经各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原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3)处置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汽车,应当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正常情况下,各部门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转让给其他部门。为了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处理“非经济转移”,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无价资产转让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待处置资产和资金来源证明; (二)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产产权证明或资产原值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批准的,上级部门批准的会计报表; (3)转让方与转让方(或替代方)签署的协议; (4)申请转让和部门内转让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申请出售,出售和分配有价资产,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待处置资产和资金来源证明;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 (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近期财务报告 C、资产处置意向书 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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