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表5: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居住用地安排住宅和相应的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低层住宅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 四

合院等

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 

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1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不

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P33

R2

二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中、高层住宅用地

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 

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2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不

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P33

R3

三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 

境较好的中、高层住宅用地

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 

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3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 包括

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

R4

四类居住用 

市政公用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需要加 

以改造的简陋住宅用地,包括危改房、城中 

村、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 

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 3%; 配

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 

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 

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R42

社区服务设 

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 业

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 包括

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P33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 卫

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

地中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核心内涵在于必 

须控制以保障满 

足民生需求的公 

共服务设施

P1

行政办公用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 

用地

P2

文化设施用 

图书展览等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原 C31

、C33 

的广 

播电台、电视台纳 

入本方案 C23 

传媒 

业用地,C32 

纳入 

本方案 C24 

艺术团 

体用地,C33 

的转 

播台、差转台等用 

地纳入本方案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 

P21

图书展览设 

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 

念馆、美术馆和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P22

其他活动设 

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 

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P3

教育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等用 

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 

用地

P31

高等院校用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 

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P32

中等专业学 

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P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等用地

P34

其他教育用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 

党校、干部学校、业余学校、培训中心、聋、 哑、

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P4

医疗卫生用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

用地

原 C53 

休疗养用地 

纳入本方案 C13 

餐 

饮旅馆用地P41

一般医疗用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和血库 

等用地

P42

特殊医疗用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 

医院

P43

卫生防疫用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用地

P44

其他医疗卫 

生用地

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兽医站等

P5

体育用地

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保龄球馆、台球 

厅、健身房、高尔 夫

球场、赛马场、 溜

冰场、跳伞场、 摩

托车场、射击场 以

及水上运动的 陆

域部分等用地 划

入 C15 

康体设施 

用地P51

体育场馆用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P52

体育训练用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P6

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 等

用地

原 C9 

中的宗教设 

施用地纳入 D 类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商业服务业 

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各类零售商服、商 

业性办公、研发设计等综合设施用地

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商业服务设施, 

不一定完全由市 

场经营,政府如有 

必要亦可独立投 

资或合资建设,如 

剧院、音乐厅等机 

C1

商业设施用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 

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 

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 

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 型

超市等

C12

中小型零售 

商业用地

主要为周围小区或更大社区提供各式商业服 

务,包括小型零售、影楼等商业设施以及独 

立地段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等 

用地

C13

餐饮旅馆用 

饮食、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 

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C14

娱乐设施用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厅、 

舞厅、洗浴中心等用地

C15

康体设施用 

保龄球馆、台球厅、健身房、高尔夫球场、 

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 场

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C2

商务设施用 

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 新

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 字

楼为主的综合性设施用地

包含原标准中的 

C1 

行政办公用地 

中除政府机关团 

体以外的部分, 

C22 

金融保险业用 

地/C23 

贸易咨询 

用地C21

金融保险业 

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 

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2

贸易咨询用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贸易咨 

询业用地

C23传媒业用地

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管理、新闻出版等传媒 

业用地

C24

文化艺术团 

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25其他商务设包括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以及软件业、房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施用地地产业等其他办公用地

C3

研发设计用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构 

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用 

C4

其他商服设 

施用地

如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其他商服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

包括露天矿用地

按照对于水大气 

噪声等的环境指 

标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 的

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但

不包括加工;包括大型批发市场

W1

普通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包括危险品仓库、 

对环境有影响的 

堆场等用地

城市交通用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枢纽站场、 静

态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 

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 

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11快速路用地快速干路用地

S12主干路用地主干路用地

S13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

S14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他道路用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 

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 

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S21

铁路客货运 

站场用地

铁路客运站、货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22

公路客货运 

站场用地

公路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货运站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S23

港口客运站 

场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客运站场设施 

用地

S24

公共交通站 

场枢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和首末站用 

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S3

静态交通设 

施用地

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 

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 P1S31

社会停车场 

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 

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2

公交专用停 

车场库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的停车场库用地

S33

加油加气站 

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 

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

S34

汽车维修站 

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用地

S35

其他交通设 

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洗车场、教 

练场、保养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 

U1

供应设施用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 

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 

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 

用地,包括煤气厂用地

U14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 

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他邮政设施的用地

电信服务调整为 

“其他商务设施 

用地”C25U16广播电视设广播电视基站、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发射

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兼容 类型

大 类中 

小 

施用地和接收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广播电视制作及 

管理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 

进行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 

等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 

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L)

U22

环卫设施用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回 

收等设施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 

环境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市政公用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 

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及其指挥中心 

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 

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 

用地

U5

其他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房屋建 

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 物

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绿化与广场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广场等 

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共绿地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 

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其范 

围内的水域

G11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 

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 住

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 

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广场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 

位内的广场用地

X不确定用地以控制为主的备用地

表6: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类别名称

发展政策界定大类小类

保障性 居住控 制区

主要通过土地划拨建设、设有一定准入机制的政策性居住用地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要进行必要资格认定,产权可转让的住房

廉租房申请人需要进行必要资格认定,产权不可转移的住房,包括外来人口公寓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其他保障性居住控制区,如两限房等

产业引 导园区

具有特殊政策的产业引导和控制区

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省级、市级经济开发区,具有税收减免、土地价格便宜等政府支持 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各种投资的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研发产业产出占园区总产出 50%以上的工业园区,具有一定生产功能的科学城、技术城

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的,由海关监管的自由贸易区,区内实行关税减免和其他税收 的优惠政策,是发展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等外向型经济为导向 的

特殊经济区域

出口加工区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出口加工特殊区域,区内限于产品外销的加工 贸易,亦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 

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边境经济合作区经国务院批准,沿边开放城市发展边境贸易和加工出口的区域,旨在发展我 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和睦邻友好关系,并繁荣少数民族地区经 济

其他产业园区如生态工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其他具有政策引导性的园区

历史风 貌控制 区

城市中历史文化或风貌保存较好,需要对其建设进行保护性控制的地区

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

类别名称

发展政策界定

大类小类

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 

物的用地保护范围,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历史建筑用地计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 

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 

区域

历史风貌保护区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准,但是对城市而言,仍然值得保护的区域。

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 

埋藏区,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地下空 

间集中 

开发区

城市中集中鼓励开发的公共地下空间,不包括各个单位附属的地下部分

生态功 能保护 区

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安全及质量水平,或者对城市生态景观、物种多样性等 

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绝对控制保护的地区

自然保护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 

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 二级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 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由国家林业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 省级和市县级三级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 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由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二 级风景名胜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 划定的保护区域。 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区

对于城市供水的基本水源区和源头补给区必须建立保护区,其中重点保护区 

应禁止任何建设。

蓄滞洪区城市行政区域内临时贮存和调蓄洪水的低洼地区。 

蓄滞洪区内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禁止修建阻碍行洪的各 

类建筑物;在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当避开洪水流路,选择较高地形, 采

取平顶、能避洪救人的结构形式;在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 设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 建设

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区内现有的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当进行加 固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旧《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P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P1 行政办公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P2 

文化设施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P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P22 其他活动设施用地

P3 

教育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P31 高等院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P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P33 中小学用地

P34 其他教育用地

P4 

医疗卫生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P41 一般医疗用地

P42 特殊医疗用地

P43 卫生防疫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P44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P5 

体育用地

C4 

体育用地 P51 体育场馆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P52 体育训练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P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商业设施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业用地

C12 中小型零售商业用地

C13 餐饮旅馆用地

C14 娱乐设施用地 C15 康体设施用地

C2 

商务设施用地

C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2 贸易咨询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3 传媒业用地

C24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25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C3 研发设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4 其他商服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S 

城市交通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5 其他道路用地 S14 其他道路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场用地

S21 铁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S22 公路客货运站场用地

S23 港口客运站场用地

S24 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S3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

S31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2 公交专用停车场

S33 加油加气站

S34 汽车维修站

S35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1 供水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2 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4 供热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U4 殡葬设施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U5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化与广场用地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 

公共绿地 G11 公园 G11 公园 

G12 街头绿地 G12 街头绿地 G2 广场 S2 广场用地 

X 不确定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R33 道路用地 

R34 绿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用地 

C26 市场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C36 游乐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W3 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E2 耕地 

E21 菜地 

E22 灌溉水田 E29 其他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E8 露天矿用地

 

 

表8: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一级类 二级类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码 名

称 编

码 

名称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1 

耕地 

III 

非建设用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 

11 

水田 

N1 

耕地 

12 水浇地 13 旱地 2 

N2 园地 

21 

果园 22 

茶园 

23 其它园地 3 

N3 

林地 

31 有林地 

32 灌木林地 

33 其它林地 4 

草地 

N4 草地 

41 

天然牧草

地 42 

人工牧草

地 

43 其它草地 12 

其它土

地 

N5 

其他用地 

121 空闲地 122 

设施农用

地 123 田坎 124 盐碱地 125 沼泽地 126 沙地 127 裸地 11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

L 

水域 

111 河流水面 L1 

河湖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113 水库水面 118 

水工建筑用地 114 坑塘水面 L2 坑塘水面 115 沿海滩涂 

L3 

滩涂 

地 116 内陆滩涂 

119 

冰川及永

久积雪 L4 冰川及永久积雪 

117 沟渠 N N1 耕地 

5 

商服用地 

I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51 

批发零售用地 C1 

C11(C12) 

大型(中小型)零售商业用

地 52 

住宿餐饮用地 C13 

餐饮旅馆用地 

53 商务金融用地 C2 商务金融用地 

54 其它商服用地 C4 其他商服设施用地 

6 

工矿仓储用地

61 工业用地 M 工业用地 62 采矿用地 F F1 采矿用地 63 仓储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7 

住宅用

地 71 城镇住宅用地 R 

居住用地 

72 

农村宅基

地 K 村庄建设用地 

8 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 

81 机关团体用地 P 

P1 

行政办公用地 

82 新闻出版用地 

C C2 C23 传媒业用地 

83 科教用地 P(C) P3(C3) 教育用地(研发设计用地) 84 

医卫慈善用地 P P4(P6) 

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

施用地) 

85 文体娱乐用地 P(C) P2P5C1 P51P52C14C15 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

娱乐设施用地、康体设施用

地 

86 公共设施用地 U 

除U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7 公园与绿

地 G 绿化与广场用地 

8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F 

F2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9 特

II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 

殊用地 

91 

军事设施用地 D 

D1 军事用地 

92 使领馆用

地 D2 外事用地 

93 监教场所用地 

D3 保安用地 94 宗教用地 D4 

宗教设施用地 95 殡葬用地 V(U) V3(U4) 

殡葬设施用地 10 

交通运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101 铁路用地 T1 铁路线路用地 102 公路用地 T2 

公路用地 103 街巷用地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104 农村道路 T 

T2 公路用地 105 机场用地 

T4 

机场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T3 

货运港口用地 

107 

管道运输

用地 

T5 管道运输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2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0-3年(2)3-5年(3)5-10年(4)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二、城乡用地分类 1.《2011版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构了覆盖城乡全域的“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了“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大部分,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2011版标准》中,城乡用地分类中建设用地(H)根据用途细分为五个中类用地,您认为是否适用?基本适用请划√,不适用需调整请划○,需要删除请划×;请给出调整建议或相关理由。 调整建议及相关原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城市规划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2014 最新用地分类表:  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Ⅱ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T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V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殡葬设施用地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V5 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D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 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 队家 属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D4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F 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F1采矿用地露天矿开采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Ⅲ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L 水域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  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L1河湖水库水面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L2坑塘水面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L3滩涂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L4冰川及永久积雪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N 农林和其他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N1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N2园地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N3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N4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N5其他用地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 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 公房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 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9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表2.0.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建设部[ 1990-7-2] 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居住用地 零星的用地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R14 廉租房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公共服务设施 R2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道路用地 R3 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R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公共设施用地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C11 市属办公用地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2)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3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

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门类大类中类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城市建设用地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镇建设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Ⅰ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居住、商服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 路与绿地 区域其他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除了城乡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铁路线路用地铁路线路用地 Ⅱ T 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用地,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T3货运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 用地 T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门类大类中类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T5管道运输用地 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用 地 V1能源供应设施用地 V V2环境卫生设施用地V3殡葬设施用地 V4防洪设施用地 V5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 地 特殊用地 D1军事用地 D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为区域范围服务的能源供应、环境卫生、殡葬、防洪等设 施用地 区域性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风能发电场、变电站等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水利枢纽、区域引水设施等其他区域市政设施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生活区等用地 D2外事用地 D3保安用地 D4宗教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F F1采矿用地 F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L L1河湖水库水面 L2坑塘水面 Ⅲ L3滩涂 L4冰川及永久积雪 农林和其他用地 N1耕地 N N2园地 N3林地 N4草地 N5其他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P1)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建设用地 露天矿开采用地 风景名胜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水体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河湖水库水面及水电厂房以外的水工建筑用地 人工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沿海或内陆的滩涂、滩地,不包括已经利用的滩地 表面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田间沟渠、田坎、田间路等 种植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设施农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地、沼泽地、弃置地等

城市规划-住建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标准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为帮助各单位学习理解《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内容,全面系统地掌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最新技术要点,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各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定于9月23日-26日在重庆市举办“《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宣贯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研讨会”,现邀请各单位报名参加。 一、参会对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委)、国土资源等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各城市(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土地勘测规划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有关技术人员。 二、会议内容 (一)新《标准》适用范围和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城市用地的分类、城市规划建设总用地的标准、各类主要建设用地的比例、人均用地标准等;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依据、程序及操作要求; (四)规划设计条件的主要内容; (五)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调整程序、上限控制及管理措施;

(六)建设用地规划审查与报表填制; (七)建设用地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有关规定及最新要求;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用地分类与土地管理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有效衔接、转换和对照; (九)《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主要内容: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技术要点讲解及贯彻实施疑难问题解答; (十一)各地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实践经验交流。 三、拟邀请专家 届时将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领导、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到会演讲,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交流。 四、会议时间及地点 2011年9月23日-26日(23日全天报到)重庆市 附件: 参会回执(重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