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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0号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总局第10号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总局第10号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999年第10号

现发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工、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境繁殖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第五条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为基础,按检疫风险高低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各类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风险评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并公布其结果。

第二章检疫审批

第六条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家检验检疫局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入境口岸或该审批物隔离检疫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机构对存放、使用或隔离检疫场所的防疫措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第八条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进境检疫

第九条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

第十条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备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 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检疫后,根据检疫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低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给予放行;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的,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给予放行;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二)属于高、中风险的,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超过有关规定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超过有关规定,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后,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未经有效处理的,不准入境。

第四章隔离检疫

第十四条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凭指定隔离检疫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和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隔离检疫方案办理调离检疫手续,并对有关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

第十六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圃的检疫管理按照国家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报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九条隔离检疫圃负责对进境隔离检疫圃植物繁殖材料的日常管理和疫情记录,发现重要疫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条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负责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

第五章检疫监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运输、加工、存放和隔离检疫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运输、加工、存放和隔离检疫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要求,落实防疫措施。

第二十二条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第二十三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第二十四条供展览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管,未经其同意,不得改作它用。展览结束后,所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展览遗弃的植物繁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进入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须外包装完好,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需离开保税区在国内作繁殖用途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应定期对境内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主要种植地进行疫情调查和监测,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监总局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整理档案心得体会

整理档案心得体会 整理档案心得体会 为加强企业资料的保护工作,提高各种资料的可查阅性,提高办公效率,让数据、资料查询更科学、更快捷,保护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研发等过程中的有保留、收藏价值的资料,企业应着手抓好资料归档,规范档案管理。一般来说家具企业的档案管理应对资料从文书文档、会计文档、声像文档、实物文档、科技文档、经济类文档、产品研发资料、投资项目资料等八大类进行统一归档。做好资料归档,档案管理工作,企业应采用以下六点措施: 一、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与相关培训机构取得联系,企业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跟班培训,通过学习和实践,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专人负责,抓全盘管理。做到两明确: 明确发文对象、明确收发人员。凡发送的文件资料都指定到个人,由专人负责收发,以保证归档材料一份不缺。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档案管理,各类文件资料回收及时。四、科学归类。资料归档除了保证资料的安全外,最主要的是便于查询,公司可派专人对之前所有的材料进行细致的整理,将以前次序混乱不堪的材料按年度进行科学的归类,以保证资料的秩序性,方便查询。五、有序归档。一份资料查阅的方便与否,不仅要求分类科学,而且还应做到存放有序。对于这个问题,公司相关人员可携同保管员,将所有的资料按大类(种类)、小类(年度及部门)的顺序进行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编制索引,做到归档有序。

六、移交规范。为分清保管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可与保管员进行正规移交,在移交清单上详细记载移交资料的名称、年度、单位及数量,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分别签字各自留存。 附送: 整肃师德师风教育工作计划 整肃师德师风教育工作计划 当前,虽经三令五申,但仍有部分学校教师无视法规,顶风违纪,从事有偿补课、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体罚学生、接受家长礼品、礼金、宴请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教师形象和教育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整肃师德师风,规范教师行为,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经局党委研究,提出如下治理工作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多措并举,强化对违规行为的防范 1、加强思想教育。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要求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泰安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切实规范干部教师廉洁从教行为。要通过集中学习、分散讨论、重点谈话等多种形式,搞好思想疏导,提高思想认识。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与安监总局40号令有关标准的疑惑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的“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中的“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在安全评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疑惑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中明确指出:“本次将定量风险评价应用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是在《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公布以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第九条有关规定的扩展延伸”,那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以下简称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规定的“防护目标”是否可以认为是对安监总局40号令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中“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以下简称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的补充和延伸解释? 由于二者存在不一致之处,在具体的安全评价(评估)执行过程中有关评价单位之间包括评审专家在内存在诸多分歧,影响到标准的宣贯执行,为便于理解,首先列出上述两个标准对比如下: 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 (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 2014年5月7日)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40号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二者在外部防护对象定义(分别为防护目标与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举例)及标准等级与数值上(如三级风险与二级风险、人口数量确定等)有诸多不同之处,执行中存在疑惑,具体表现为: 1、《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对于新建装置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3×10-7中规定的“高敏感场所”举例比《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增加了“监狱”,该增加项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个体容许死亡概率<3×10-7中关于“高敏感场所”的举例规定?《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重要目标”举例增加了“军事禁区”,没有“党政机关”,请问:“党政机关”是否适用于《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军事禁区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在《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特殊高密度场所”规定(人数≥100人)而且举例除“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外,另外增加了“露天市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请问:(人数≥100人)之规定以及举例中的几个增加项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如果不适用,在40号令执行时人数规模有无其它参考规定? 2、在《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对于新建装置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 ≤3×10-6)规定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列举的内容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关于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1×10-6中规定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完全一致,但是《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规定了人口规模(30人≤人数<100人),请问该人数规定是否适用《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还是另有人数规模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中指出“与40号令第九条规定相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装置范围更广,依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更适用于危险性稍低于40号令第九条所列的装置。因此当危化装置符合40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档案管理心得体会

档案管理心得体会 档案管理心得体会 篇一: 档案工作心得体会用心用情做好档案工作时间如梭,从事档案 工作已有4个月时间。记得刚接手档案工作时,一片茫然,无所适从。在街道的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我们全体档案工作人员的用心学习,用情投入,我街档案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街道档案室被评为省特级档案室,村、村被评为省一级档案室。 一是用心学习。在接触档案工作之前,我存在着档案工作仅仅是文件资料的叠加,只要按年月日摆放的错误观念。通过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科长xx指导和街道档案员xx的介绍,我对档案有了全新认识: 档案工作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利用。全面认识档案工作后,我开始新的学习之旅。我找来档案的分类方案进行认真研读,逐项记住;积极组织抽调的5名人员到先进镇村xx街和xx镇xx村档案室现场观摩学习,详细记录、拍照,并组织大家交流学习;多次邀请档案局xx到我街指导工作,xx对我们的问题都给予耐心细致的回答,使我们的档案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二是用情投入。如何持之以恒做好档案工作,关键是要用情投入。用情,才能不厌其烦;用情,才能专心一致;用情,才能获得支持。尤其是在村级档案工作中,档案的收集是难度最大的工作之一。比如, 在声相档案收集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历任村干部照片不能收齐, 为完成照片的收集,我们全体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多次亲自到历任村干 部家中收集照片;在其他档案和村志编写中,我们召开座谈会,向村

干部说明档案工作对促进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意义,获得了村干部 的大力支持,村干部不仅给我提供比较全面的档案资料,对于不完整 的部分他们带领我们深入到资历较老的村民家中走访,确保了各种档 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Xxx xx年xx月xx日 篇二: 档案培训心得体会培训心得 6月5日至8日我有幸参加了市档案局举办的全市档案业务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该培训邀请了市档案局黄云勇和余艳霞等老师前来授课,虽然培训班只有短短的四天,但合理的课程安排,多样的培训方式,让我收获颇多。 一、进一步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档案是一种重要信息资源,是机关日常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政府机关同社会同步发展的无形资产,能为日后档案综合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对机关管理等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电子公文归档的初步认识电子公文是指个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应制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三、市政府办公厅档案管理现状市政府办公厅的档案管理是将平时中央和省政府下发的文件,以及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来文分别收集,于当年年底、次年年初再次筛选,将上一年度的文件分成类目立卷装订保存。内容简单地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技术档案、声像档案、干部档案、专业档案等八个类别,再从这六大机构里归类为永久、长期、短期。其中干部档案由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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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各种原因历任村干部照片不能收齐,为完成照片的收集,我们全体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多次亲自到历任村干部家中收集照片;在其他档案和村志编写中,我们召开座谈会,向村干部说明档案工作对促进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意义,获得了村干部的大力支持,村干部不仅给我提供比较全面的档案资料,对于不完整的部分他们带领我们深入到资历较老的村民家中走访,确保了各种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Xxx xx年xx月xx日

安监总局第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渝档发〔2015〕10号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 渝档发〔2015〕10号 1 引言 1.1 为了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部分中央在渝单位和事业单位(不含大、中专院校和医院)参照执行。 2 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2.1 对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 集中统一保管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确保档案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2.3 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4 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2.5 开展档案信息化、档案编研、档案业务交流、档案人员培训等工作。 2.6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工作任务。 3 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 3.1 收集 3.1.1 编制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3.1.2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及时。 3.1.3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制成质量、字迹材料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3.1.4 同时收存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 3.2 整理 3.2.1 制订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分类方案。 3.2.2 档案门类区分清楚,组卷科学合理,档案目录编制规范,档号编制符合要求,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档案密级及使用划控准确,装订整齐美观。 3.2.3 制订《计算机录入规则》和《机关名称简称表》。 3.2.4 文书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9〕34号)要求。 3.2.5 会计档案整理符合《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档案整理工作的通知》(渝档发〔2010〕26号)要求。

档案管理学习心得

档案管理学习心得 按照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管理提升月”活动的通知》,自6月20开始,活动进入总结提升阶段,我局积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认真学习了《档案工作法规选编》、《关于加强与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提高了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能力,使我局的档案管理更加规范,提高了我局档案管理的水平,现将档案管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档案管理意识不断加强。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数字化、网络化的运用,使档案管理工作也发生了转变。很多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了足够的认识,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再加上一些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就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细心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又没有积累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因而不能充分认识到档案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与实际意义。其实,档案管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可以不断地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不但可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身价值,而且可以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通过国家档案局专家的授课,使我的档案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二、档案管理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就是指档案人员履行职责的知识水平与技术实践能力。档案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不仅学习掌握档案学理论知识,还要熟悉与档案工作相关的文化、理论与科学技术,比如文史知识、统计学、及现代化设备的操作技术等,特别就是从事信息开发与编研工作的人员必须以“博才”或“通才”取胜。档案人员不但要有继承传统档案工作理论的观念,还要有研究探索档案工作发展中出现新情况的意识,利用先进技术解决新问题,丰富与发展档案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学习档案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我更加了解档案的法律法规,对下一步档案的规范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档案信息就是一种无形资产也就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为使档案信息资源不流失,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有了规章制度的规范与约束,才能保证档案工作合理化的实施开展,这也就是档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档案工作制度管理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就是将档案管理制度正式纳入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二就是建立健全局的档案工作各项制度,依据制度对有关可就是进行档案目录汇集与使用调控。旨在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三就是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的主要环节要照章管理,并纳入机关管理运行程序,有利于从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管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档案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档案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档案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档案管理学习心得体会1 培训学习期间,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所面临档案管理思路的冲击,冲击来自于资源的搜集、档案的分类方法,来自于所探究的如何针对公司特点构建档案体系、拓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冲击。我深知参加档案培训的目的,就是要把理论知识服务于实践。如何把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是当前应该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日后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重新构建适宜公司业务发展实际的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性框架、拓展档案信息资源是当务之急,也是有利于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日常管理的关键点。 首先,要熟悉、掌握公司的业务情况和专业知识,针对公司的业务性质以及内部组织结构重新调整档案的类目;其次,还要系统地整理历史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目前,我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各业务部门档案工作开展并未形成制度,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务部门没有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导致部分档案信息的流失。 二是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大量档案均分散保存,档案散失情况严重。公司档案信息的流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业务部门研究人员对企业的调查论证、申报立项、洽谈协议、审批登记等档案大多掌管在相应

的当事人手中,不能及时归档。有的即便归档也不注意归原件,经常归复印件。这些问题直接随着人员的流动导致档案信息资源的部分流失。上述档案信息资源流失部分,正是亟需拓展、开发的档案资源。 三、档案管理模式上集中统一,实体分部门保管利用是赛迪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档案工作许多传统的做法和管理模式对做好不同时期的档案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情况来看,有一些传统做法似乎不能适应当前公司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重视和创新。其中包括档案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六个环节和一些具体的操作手段的革新。 我公司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管理规定,财务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是极为特殊的部门,其有关的文件、报表、合同管理在是绝对机密的,所以这部分档案以分散保存的形式保管。另外,我公司组织机构众多,涉及公司业务拓展、专项研究、会议公关活动等方方面面,这些部门承担的大量繁重的业务支撑工作。针对这种特性,公司档案管理也要符合这一企业特点的模式,要在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的同时,确定公司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并在立卷制度上更新。在结合研究院档案管理工作精神的前提下,从组卷的形式到装订的手段,尽量简化档案部门长期推行的一些繁琐的操作步骤和不必要的过程、环节,在模式上集中统一,尽快完成归档程序,尽量缩短立卷归档周期。在模式上集中统一,即要求公司各部门所保管的档案要相对集中到一人,这样不致因各部门档案的分散保管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作者:来源:国家档案局2012年12月20日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12年12月17日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 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 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 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 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国家安监局第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档案工作心得体会总结

档案工作心得体会总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工作心得体会总结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档案,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工作心得中查看更多范文。 在档案管理的工作,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档案不可低估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拓展了思路,丰富了知识,也是我深受感染深受鼓舞。下面是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档案工作心得体会总结,欢迎大家阅读。 档案工作心得体会总结篇1本人干档案工作已一年多时间了,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知识,也使我对档案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扩展了我的知识范围。在这段时间的收获及工作情况做个总结吧!首先,是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为了更好的服务档案事业,档案合理规范组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所有档案从收集、整理、分类、编号、存入计算机我都认真完成了;期限我们分为短期、长期、永久性的,个门类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达到百分之

96以上,查看率、查准率达到百分之百;再次,档案的管理工作和安全措施:在个庭室进行新的归档时,我们要制册登记,按类整理存放,并做好检索目录,以方便查阅,同时,要确保档案安全,特别是要做到十防(防水、防光、防盗、防磁、防高温、防有害气味、防潮、防鼠、防尘、防蛀等项工作。) 做一名档案人员,首先要做到: 1、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所谓忠于职守,就是纸档案工作者应尽当保护,管理档案的义务,尽到为档案用户提供优质的信息职责;所谓爱岗敬业,是指档案专业工作人员应对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倾注较之普通公众更多的爱心,全心全意的投身于本职工作之中,具体的应该做到: 第一,保护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完整及安全,以确保其作为历史证据的可靠性。作为一名合格的档案工作者,首要的就是维护其所保存档案文件的完整性。 第二,从历史上、法律、职能、行政等角度,对档案文件,资料进行筛选、签定和保管,切实合理的运用来源原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或原有联系) 第三,档案工作者在进行文件的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中,应当保护档案的证据作用。档案工作者在进行档案文件的签定、整理、著录、保管、提供利用等项档案工作中,应当确保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和多媒体等非传统型文件)的档案价值。 第四,档案工作者应当确保档案所含信息的连续性,档案工作者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档案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档案管理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篇一: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 人事档案管理培训心得 在单位领导的支持下我有幸参加了人事档案管理方法与案例分析培训班。授课老师主要介绍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其中也包括人事档案管理。通过学习,我系统地了解了档案与档案工作概述的基本知识,以及如何对各类档案进行收集、分类、立卷、归档、利用等管理程序。在学习中,我不断反思自己在日常文书和人事工作中,对档案整理、归档和保管的不足,希望能通过此次学习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学习了才知道平时工作所涉及的档案管理、文书写作不是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简单、容易,要想做好这些工作,不是随便敷衍便能了事的,它们有其全面性和系统性。而档案管理除了全面性系统性,更有其规则性。档案管理的各项环节,如管理、保密、借阅、归档文件整理都作了明确规定。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了档案人员职责以及该如何管理档案;档案保密制度规定了档案内容不能随便泄露;档案借阅制度规定了档案不得随意向外借阅,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方可。 作为一名人事干部,比较关注的是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但是,我也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看成是保管的事务性工作,档案工

作没计划、没安排,总是一拖再拖。目前只能做到不丢失,不泄密,翻看单位的人事档案,近十年来的档案工作缺漏很多,只能勉强应付外调和 1 查档。 照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是对人事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对该项工作任务量的轻视。我接触到这项工作后才发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一点都不简单,而是工作量大、内容烦琐的一项工作。一般是按照逐卷整理——登记分析——补充完善——整理归档这样一个工作流程来进行的,其中补充完善档案材料是工作量最大、难度最大的一个工作环节。因为实际工作中只要人员的情况发生变化,就会形成有关的人事档案,以反映工作人员的现行状况。可想而知,如果人事档案工作没有及时进行,会给日后工作带来多少麻烦。刘芸老师也举例说明这项工作的难度,重新整理核对一个人的人事档案至少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照这样计算,完善整个单位的人事档案需要一年的时间。人事档案整理,真正是能反映出我们人事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工作态度决定工作好坏,好的工作态度决定工作成绩,我应该担负起这份责任,将人事档案工作做好! 此次培训,还不能说学有所成,因为好多的具体细则需要通过实践才能融会贯通,知识要点通过实际操作才能运用自如。但是从理论上和思想上来说,真的是收获颇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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