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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宁建(建)字〖2008〗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对深基坑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由岩土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

监督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相关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审查、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审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不当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五条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勘察资质。

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入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勘察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地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深基坑工程勘察可与单项工程勘察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业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相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设计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级别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岩土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施工。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边坡开挖方式、支护结构、降水、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效应组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边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

(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一类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五章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披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在施工前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二)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

(三)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

(四)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

(五)深基坑专项支护设计。

第三十一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名具有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如需变更或修订,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专项施工方案也要进行相应修改,重新组织专家组论证、审

查,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审查。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六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对基坑支护工程提出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质量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三十九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严格依照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垃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变化情况;

(五)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四十三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实施。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阶段开始,直至深基坑工程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开展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四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到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监测工作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四十五条遇大风、大雨及地下水位变化较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深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位移、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相应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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