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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2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依法办理划拨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各级财政拨款建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建设的能源、交通、国防和农业水利工程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及于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以及土地使用者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和出让期限及其他条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基础。

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他费用等因素构成,并结合地块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协议出让或者转让,出让或者转让双方应先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下列用途可以协议方式外,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的程序,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预期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项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

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者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地价款15%至20%的定金。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具体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在出让合同中规定。延长付款期间,土地使用者每月应按照未付款额1‰至2‰的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

土地使用者超过2个月或者合同规定期限仍未支付全部地价款的,不退还定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退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地价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地价款额1%的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地价,并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付清全部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已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其中开发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5%。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用地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划拨用地外,以下列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地价款后,方可进行:

(一)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换取财物、合作建房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作价投资的;

(三)以企业兼并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四)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开发建设的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五)以其他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2倍以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

第二十八条对以出租房屋等方式利用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经营者收取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和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通过出让或者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进行地上物拆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

设拆迁的规定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及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修改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照合同的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施行后至修改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模板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 一) 为强化行政责任, 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三)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 广西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自治区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和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本条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社会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和人员 第七条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八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

政府采购合同模板

政府采购合同模板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数量单价(元)合计(元) 中标总价格(大写): 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余款即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设备后,乙方应在_________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_________监察审计部门、_________政府采购中心的共同监督下及时验收,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及评标样本的设备或产品拒绝接收;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5.甲方在乙方进行安装调试时应给予协助和协调各方关系,乙方应及时提出需要甲方协助和协调的内容,以便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 二OO八年六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三章罚则 第四章附则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对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基金由支持和关心中国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有色金属行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所捐赠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向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筹集。也可由其它渠道筹集。 第五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六条维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共同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

决定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机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第八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联合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九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的组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第十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申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由行业内有关单位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重大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政府采购合同书(专用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政府采购合同书(专用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方 ___________________受_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____见证方就甲方所需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定点范围内进行了询价,甲乙双方根据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一、货物及其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质保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八、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专用条款;2甲方收到的乙方省级_________定点采购询价单报价文件;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见证方持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见证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利权人。 第七条公司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技术发明奖只授予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石油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建设部《国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石油工程建设行业的实际,特制定《石油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证明是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所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工法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二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石油行业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具有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经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属填补空白的应经国家科委认定的机构查新。 第四条工法级别

工法分三个级别:三级(企业级),二级(省部级),一级(国家级) 1.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本企业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企业组织评定,为三级工法。 2.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或超过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石油工程建设工法(二级)。二级工法需已经企业评定为三级工法和推荐, 由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评定. 3.企业创建的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评定,为一级工法。一级工法经协会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定, 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工法的创建 第五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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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政府采购合同书(专用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_________(甲方)委托,_________(见证方)就甲方所需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定点范围内进行了询价,甲乙双方根据询价采购结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质保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八、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和本专用条款; 2.甲方收到的乙方省级_________定点采购询价单报价文件; 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见证方持二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3版)

附件1: 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3版)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法管理工作,促进电力建设企业提升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法的研发、申报、评审、管理、推广使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1.3 电力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量化的工艺流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相对成熟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其关键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显著的先进性、创新性,并经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审定发布的工法。 1.4 工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施工效率。 1.5 鼓励企业研发和申报电力建设工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装备,促进工法的推广应用,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技术积累。 1.6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行业)级和企业级,电力建设工法为省部(行业)级工法。 1.6.1 国家级工法是指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2 省部(行业)级工法是指企业自愿申报,省部(行业)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工法。 1.6.3 企业级工法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管理、科研发展和市场需求所编写的施工方法,并经企业审定发布的工法。

1.7 电力建设工法分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2 基本规定 2.1 工法的编写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11项内容。 2.2 工法的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或应用工程实例少于3项的,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3 应用“五新”技术尚无相关国家现行标准作为依据的,应通过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2.4 已批准的电力建设工法,有效期为5年。相关编制单位应在工程应用中,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总结,再次申报时,应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 申报 3.1 电力建设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是自主研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完成单位的数量不应大于3家,主要完成人的名额不应大于6人。 3.2 申报的工法应是企业内部已审定发布的工法。 3.3 工法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 (1)电力建设工法申报表(见附表1); (2)工法内容文本; (3)企业级工法审定发布文件; (4)关键技术属国内外首创,应提供相应技术情报部门的查新报告; (5)关键技术、先进性及难度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6)应用“五新”技术和关键技术所依据的国家现行标准应提供标准名称、标准号清单及标准条文,尚无相应标准依据的应提供有效的评审证明。 ―2―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

合同书格式(服务类) 政府采购 合同书 (服务类) ,

甲方: 电话:传真:地址: 乙方: 电话:传真:地址: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根据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一、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 2....... 3.......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五、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内付款。 1)在合同实施及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后__天内,甲方应将第一次付款总服务费的__(-%)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日内付给乙方。 六、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七、保密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九、争端的解决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二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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