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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序言:

2017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向各分局及中资银行印发新文件《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对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提出了若干监管新要求,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一项是细化了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将对“走出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内保外贷结构的跨境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内保外贷”结构是跨境融资交易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安排,尤其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所青睐。这种结构使得境外融资方可以借助境内担保展开融资,增强其融资能力的同时降低其融资成本,有效助力“走出去”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但因内保外贷项下一旦发生担保履约,将导致境内资金出境,因此,外管局在办理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义务人的内保外贷登记时或对银行报送的内保外贷登记数据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时,往往将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作为审核的重点[1]。

2016年下半年,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转向控制资本流出并鼓励资金流入,在此情况下,外管局对于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的审核逐渐趋严,我们理解108号文的颁布也顺应和体现了这一监管趋势。在108号文提出的新要求中,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是细化了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由于完成内保外贷登记往往是跨境融资交易中融资方的一项重要义务,该义务未完成很可能触发融资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责任并导致融资交易的最终失败。因此,如何充分应对108号文中对于担保履约可能性审核的新要求,成为“走出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内保外贷安排的跨境交易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中,笔者拟重点对108号文中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要点进行阐释,并就其对“走出去”项目及其他跨境融资交易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内保外贷交易履约可能性审核的政策疏议

(一)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从何而来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具体而言,由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用于担保境外债务的偿付;当境外债务到期应付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予以清偿而境外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由境内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以向境外债权人偿还被担保的境外债务。从前述运作机制可以看到,如果内保外贷结构被滥用

甚至“构造”担保履约,其很可能成为一个用来规避资金出境监管的通道。正因为如此,外管局对于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非常关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的规定,外管局应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在29号文附件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亦进一步规定,外管局如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新外汇政策背景下履约可能性审核趋严

2016年下半年,国家的外汇政策开始转向以“鼓励流入,控制流出”的思路为指导,与此同时,自29号文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内保外贷交易结构,通过担保履约将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形,在此背景下,外管局进一步加强了对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的审查,一些包含内保外贷结构的跨境交易受到了影响(包括一些境内企业跨境投资的“走出去”项目以及涉及中国境内资产的境外企业之间的并购项目),笔者在法律服务实践中明显感受到这种趋势。同时,外管局亦有较为明显的公开动作,例如2017年12月1日,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集中通报了对内保外贷业务不合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罚原因主要是涉事银行在内保外贷交易的签约及履约过程

中,未能对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等交易信息进行尽职审查和有效监督,该等违规银行受到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暂停售汇业务等多种形式的处罚。前述处罚反映了外管局近期对于内保外贷交易履约可能性审查的高度重视。尽管审核趋严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直到108号文出台之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或来自外管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阐述履约可能性审核的具体标准,因此履约可能性到底审什么一直较为含糊。

(三)108号文对履约可能性审核提出的新要求

108号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强调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核”并继《操作指引》后,首度细化规定了银行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如何在兼顾合理商业原则的前提下,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外管局列举的担保履约意图审核原则具体如下:

1. 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对于债务人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对于债务人虽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但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 主债务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 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 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我们注意到,上述第2项至第4项内容也同样作为审核担保履约意图的原则出现在29号文附件二的《操作指引》中,108号文对此再次进行了重申和强调;但是第1项内容是108号文在《操作指引》基础上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操作指引》中仅笼统规定需要关注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而108号文则首次细化了审核的风险点和具体操作,结合上下文研读,可分析出以下几层含义:

1. 首先要关注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此处笔者认为外管局对于这两项内容还是有所区分的——前者“足够的清偿能力”,可能更侧重于债务人自身财务报表所体现的财务能力和自身运营状况产生的现金流;后者“可预期的还款来源”可能侧重于除前述以外的其他还款来源,比如对外投资的可预期收益等;

2.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前提之一便是债务人有明确的、无明显瑕疵的还款来源;

3.若债务人虽然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但其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应谨慎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关注债务人自身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对于银行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来说并不是新要求,但此前,部分银行作为内保外贷项下的担保义务人,因过分依赖债务人的境内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反担保(如全额现金质押),未能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及预期还款来源进行充分审查或忽视了债务人预期还款来源中存在的明显瑕疵,从而发生了因内保外贷履约而导致境内资金转移到境外的情况。此次108号文下细化的审核要求强调银行应把重点放在债务人自身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上,与此同时,还要求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在接受反担保时,切实审核相关押品、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理等因素。笔者理解,108号文关于反担保审核的这一规定也着眼于内保外贷交易的真实合理性,如果反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既不存在股权或其他关联关系,也缺乏提供反担保的合理商业背景和目的,那么该内保外贷的履约可能性风险将增加——反担保人可能企图通过向银行提供反担保,以获得银行向境外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而在内保外贷履约时实现境内资金的变相出境。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108号文明示的印发对象是银行,但108号文中所规定的银行应采纳的审核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的标准,我们理解应同样适用于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结构,外管局在审核非银行机构提交的内保外贷登记申请时将采用与108号文相同的标准。

二、108号文下的审核新要求对几种跨境交易的影响

正如上文提及的,108号文重申并进一步细化了履约可能性审核的要求和原则,并显著加强了对债务人自身的还款来源、经营状况以及财务状况的审核,这对于涉及内保外贷安排的不同跨境项目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我们以几类跨境项目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成熟经营实体融资项目

细读108号文的开篇部分,可以看到108号文一方面肯定了内保外贷安排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支持作用,另一方面强调了内保外贷安排应当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为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从2001年由人大公布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开始,“走出去”这一战略目标出现在了每一个五年计划中,中国政府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至今近20年,已经有一批中国企业成功地走出国门,在海外有了成熟的经营实体(如在海外设立从事贸易、制造业等的子公司),与境内的母公司和其他实体形成了健康协同的跨国经营。

这类企业为了进一步利用境外的有利资源发展其境外的业务,往往需要借助境内母公司和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境外直接融资,这即构成了内保外贷结构。由于这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本身已有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有一定的盈利

能力,因此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若预期的还款来源明确且无明显瑕疵,并且同时满足108号文中关于履约可能性审查的后三项标准,这一类内保外贷结构获得认可的可能性较大。

(二)中国境内企业通过海外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境外项目另一种较为典型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方式即中国企业通过其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境外项目。在这一跨境投资的过程中,经常会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借助境内母公司提供的担保获得境外融资用于境外投资,类似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也构成了内保外贷结构。

由于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仅仅是作为投资和融资平台的作用存在,本身并不拥有成熟的、与境内母公司的经营形成协同效应的运营模式,其通常也很难在短期内从所投资的项目中获得较为稳定和固定的收益。鉴于此,一般此类跨境投资项目中作为债务人的特殊目的公司较难证明自身的偿债能力,同时从108号文中履约可能性审核的第1项原则角度看,该等特殊目的公司还存在负债率高、缺乏常规经营的问题。因此,若要成功办理内保外贷,关键要证明债务人确有明确的、无明显瑕疵的还款来源。

结合108号文开篇部分提到其颁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笔者有理由推测,外管

局或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在判断该类特殊目的公司是否有明确的、无明显瑕疵的还款来源时,可能会很大程度上综合考虑该等跨境投资项目本身在各方面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的相关管理规定,尤其有可能比较依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以及商务部门对于该跨境投资项目的审核或备案意见。我们注意到,发改委要求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的信息报送材料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此外,根据发改委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内企业通过为其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进行跨境投资活动,也需要向发改委部门提供项目材料进行备案/核准;而商务部门亦要求境外投资备案报送材料应当包括该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对前述材料的审核旨在帮助发改委和商务部对于跨境投资项目是否合规、真实、理性作出判断,而合规、真实和理性的投资本身则有利于项目未来的发展前景及收益,换句话说对于跨境投资项目而言,发改委和商务委的认可本身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投资项目具有可期待的投资收益,从而佐证境外债务人具有可预期的还款来源。

(三)不属于“走出去”的跨境并购项目

尽管我们理解108号文的主要意图是为了“走出去”项目中的内保外贷业务,108号文对履约可能性审核的要求所体现的监管趋势也很可能影响到相当数量的不属于“走出去”但

涉及内保外贷安排的跨境并购项目。以一类常见的跨境并购交易为例:境外主体A拟杠杆收购境外主体B,而B通过其境内子公司持有大量的境内资产,A为了获得境外融资用于收购B,以其收购后的B在境内的重大资产提供担保,此时即构成内保外贷。

在这一类交易中,A往往是一家专门用于完成收购和融资的特殊目的公司,类似于本文第二部分(二)所描述的海外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债务人的A无论是其自身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还是负债率可能并不乐观。进一步探究A的还款来源,不难发现,A的还款来源可能很大程度将来自其子公司的盈利和分红,而除非该等子公司历年经营和财务状况非常好,或能提供证明该等子公司未来可产生大量现金流的重大合同,一般来说,要证明该等子公司未来的盈利和分红可作为A明确的且无重大瑕疵的还款来源是比较困难的。在这一点上,此类项目与上文所描述的“走出去”项目有所不同,在“走出去”项目中,外管局或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可参照境外投资的法规和政策要求并综合考虑发改委及商务委的意见来判断所投资的项目是否将有可靠的收益,而此类项目中,外管局或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银行除了审查过硬的财务数据或可产生大量现金流的重大合同,可能较难有其他有弹性的或辅助的审查方式来判断债务人的还款来源。

笔者近期亲历了这样一个不属于“走出去”的跨境并购交易,其中涉及内保外贷安排,在108号文出台前,外管局官员还愿意听取我们代表客户从不同角度对还款来源所做的阐述,但在108号文出台后,外管局官员明确表示不能受理该内保外贷登记申请,理由主要是以下两项:(1)境外借款人只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本身的偿债能力不足,以及(2)财务数据无法充分体现目标公司将有稳定的利润分配至境外借款人。外管局的这一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108号文的监管思路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内保外贷审核趋严后,市场上有一部分境外资金需求方便将目光转向自贸区贷款业务,以规避内保外贷登记给交易带来的不确定性。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自贸区设立分账核算单元(FTU),向境外融资方在自贸区开立的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FTN)发放贷款,并接受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在这个结构下,境外融资方利用了境内主体提供的担保获得自贸区贷款,但由于债权人的注册地在境内,市场上一般认为这并不构成29号文所定义的“内保外贷”而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无需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29号文规定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担保人可以向银行申请,由银行审核对外担保履约真实性和合规性后办理履约手续,但实践中,该等“其他形式

跨境担保”发生担保履约时,很可能亦会受到外管局的监管

[2]。

三、结语

综上所述,108号文有关内保外贷交易履约可能性的新规定反映了在控制资本流出的大背景以及部分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不够审慎的情况下,外管局加强内保外贷管理的态度。尽管108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真实合规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但客观上而言,108号文不仅对“走出去”项目,也对不属于“走出去”但涉及内保外贷结构的其他跨境交易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处理涉及内保外贷的各类交易时,相关各方应当慎重考虑其在目前法规和政策之下的风险和挑战,并寻求解决之道。

注:[1] 实际上判断履约可能性又往往与内保外贷交易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密不可分,在外汇监管的各类法规的语言体系中,笔者认为“履约可能性”与“真实合规性”内涵有多处重合,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于这两个词汇将不做特别区分。

[2] 根据《操作指引》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

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外汇管理局新政细则(联合)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纳税异常情况说明

纳税异常情况说明 1纳税异常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成立于年月日,营业执照发放日期是年月日。经营范围:,公司于年月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年月份被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经贵局核查,一年以来,税负率只有%。导致税负率低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的成本就是原材料液氨,占总成本的%,期间费用及其他费用占成本的%。而目前受国际石油天然气提价的影响,xxx产品的购入成本从年月到现在一直攀升,每吨比去年要高出近%;而销售的xxxx产品因受到规模企业的低价打击,价格确一直没有上涨,本公司的销售价也只能以比行业较低的售价出售,利润空间非常小,目前处于亏损边缘。这样公司产品的增值空间很小,从而导致了税负率低。目前公司正在和客户协商提高 1 销售价格,尽最大可能提高售价,从而来提高税负率。 恳请税局领导鉴于实际体谅企业难处为感~ 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2纳税情况说明(税负率低) 致: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大朗税务分局 2 我公司东莞市大朗荣钲五金加工厂,于20XX年1—7月份共申报的销售收入为663780.55元,已缴税款8482.00元,税负率1.28%,税负率偏低的原因如下:因为最近五金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较大的关系,我司在价格较低时预购了一部份五金材料存放备用,导致出现在1—7月份所申报的税负率会偏低的情况。因材料

是预购的,在后续几个月内不会再采购太多,税负率会续步上升,确保在2个月内会达到税局的要求。 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存在漏报收入或其他异常情况。 特此说明~ 东莞市大朗荣钲五金加工厂 3 20XX年9月15日 3增值税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20XX年1-8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零负申报异常,特提出风险提示,请自行下载《增值税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说明》,于10月25日前完成自查及反馈,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联系方式详见短信内容。 4 XXXX 年月日 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外汇局新通知.doc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

情况说明书格式

情况说明书格式 情况说明书格式 说明书情况说明书格式 情况说明书格式 情况说明书格式 一、标题部分:某某公司申请发票增量的申请 二、台头部分:某某国税局 三、本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日期、认定一般纳税人日期、法人、财务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 四、本企业最近几个月的收入、税金、税负情况;财务核算情况,是否按时纳税 五、本企业发票的核定情况,以及最近几个月的发票使用情况;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六、本企业申请发票增量的理由:有无大笔定单或合同,根据现有核定情况无法满足实际要求。 七、提出申请,根据我企业的实际情况,现申请发票增量。 八、落款:某某公司 九、日期:速腾后刹车油泵问题的说明函尊敬的媒体朋友:海辰机构作为一汽-大众“大众”品牌全国唯一指定公关代理公司,现就XX 年8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一汽-大众速腾后刹车油泵问题的进展情况向媒体朋友通报如下:

1.一汽-大众领导看到报道后非常重视,立即启动危机处理应急机制,在两个小时内查明: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范围尚没有收到一例关于后刹车盘油泵问题的投诉; 2.文中提到的用户情况为:该用户主观感觉车后部有异响,委托其修车的朋友检查,该朋友建议去4s店做后刹车泵检查是否漏油,经一汽-大众特约维修服务站亚之杰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 3.一汽-大众有关方面就文中提及另外车辆问题正在努力联系记者请求提供车架号以便一汽-大众澄清事实、查明原因,更好地为客户解决问题; 4.一汽-大众多年以来一直秉承“用户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在今年营销变革实施之后成立了“质量安全保障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因《京华时报》反应的问题涉及到汽车安全,根据一汽-大众相关规定:涉及安全问题必须24小时之内解决。目前相关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如有更新进展我们会随时通报媒体朋友。一汽-大众对媒体朋友多年来的支持与关注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情况说明书格式相关内容:商品说明书格式 浓维生素e胶丸说明书维生素e是一种对人体生长、发育、促进健康与预防衰老有关的营养要素。早在1992年evens等已发现它的功能,可调节生育机能,防治流产和不育。 如何编制岗位说明书 俗话说: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政从何来?所以,岗位说明书就显得犹为重要。年前的时候,我司就在和咨询公司沟通,根据德国人的观念与思维,对公司现行的岗位说明书进行大幅度修改与完善。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自查报告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自 查报告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附件1 宁波维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核查自查报告 外汇局宁波市分局: 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 2、核查时间段内的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 3、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二、现场核查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现场核查涉及业务的完成情况。(某笔业务或多笔业务、单个合同项下、多个合同项下、某时间区间内)。 1、货物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资金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 2、涉及到的已向外汇局报告的各类报告的情况。 3、涉及到的银行贸易融资情况。 4、涉及到的已经外汇局等管理部门批件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列明相应的金额、时间、具体的报关或收付单证号码、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的核查准备格式参见附表,各分局可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补充完善。 第二,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列明问题的解释情况。可能包括的方面有:

1、业务(合同)执行中遇到的导致合同执行变化、停滞或终止的商业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行政管理因素等; 2、企业报告时遇到的操作因素,如货物流、资金流电子数据到达企业时间对完成报告的影响,具体员工执行报告时的主客观影响或误操作因素; 3、政策理解方面的情况; 4、其他需要解释的因素。 第三,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问题的自查结论。 第四,企业自查涉及有关文件资料作为附件。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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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 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 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 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 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 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 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 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

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 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 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 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 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 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 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表填写说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填表须知 为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纳税申报速度,减少申报排队等候时间,中兴通公司依据国税局的业务要求,实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IC卡电子申报,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申报表与正式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方法有很大区别,请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企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按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特别注意 因IC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申报表与正式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不同,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结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请持申报IC卡到中兴通电子申报服务台把正式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写入到申报IC卡中。 填表须知 本须知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申报表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申报表与正式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销项填写都一样,最大区别是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项税额,要在收到上述凭证的当月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其中,企业申报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可录入在IC卡中进行采集,并在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后,方可予以抵扣。具体填表采集要求如下: 1、当月收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如何进 行录入采集。 以上三种进项凭证需按要求录入在IC卡中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由税务机关进行采集。 2、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的可抵扣数据如何录 入填写在IC卡中进行申报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稽核结果明细清单”中的可抵扣金额、税额,必须录入在《增

外管局出口未收汇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岳阳市外汇管理局: 兹有我司XXXX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司存在出口未收汇现象做如下情况说明 一:我公司属于商业服务类企业,主要为不具备出口资质的中小型企业或个体商户提供或协助其完成对外贸易的相关服务,同时接受个人或旅游团体购物及网络平台购物的出口代理委托。 二:我司主要工作人员为在义乌,宁波等沿海城市的XX籍从事外贸相关行业的人群,为众多海外买家客户,还有个人订购品种繁多的小商品,同时也为海外买家提供,翻译,国际货运代理及出口贸易等工作。外商在义乌等沿海城市的采购过程基本由我司员工接待,包括采购,验货,监装,出运的环节均有我司员工代理服务,我司收取一定的佣金及代理费,在采购过程中,我司不参与货币支付环节。而据我司了解,境外的采购商来义乌面对的是琳琅满目,种类繁多的商品,外商在市场看到满意的商品,一般会当即采购,人民币现金付款或购物平台网络支付等支付手段完成货款交易,并未委托我司代付,我司不收汇。由于外商来专业市场采购,面对的不是产品生产企业,而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经营户,而市场经营户,和境外的采购商不具备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无法按照现行的一般贸易进行进出口和结汇,必须有我司代理出口,在外商完成采购环节后,会交由我司将其采购货物装箱出运,我司在供货方仓库对其产品进行一般检查后,随即安排出货事宜。报关申报均采用我司抬头进行进出口申报,所以我司收

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鉴于我公司属于服务型公司,现阶段产生的利润难以维持公司运作,且近年来外贸形势每况愈下,为了企业正常健康开展新型业务平台及多元化发展,对于我司开展的新型服务业务,望相关单位给予支持。 此致 敬礼 X X X 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名录管理 (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 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 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 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报告提交材料: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 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 按不同类型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外汇局现场办理辅导期报告审核手续。外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

出口退税外汇辅导期报告取消及逾期报告网上可补报,出口企业应注意什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规定,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也就是说从2019年10月23日起,出口企业无需到外汇管理局做辅导期报告,2020年1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升级后,除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外,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什么是外汇辅导期管理?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退出历史舞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新办名录企业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站在监管的角度,新企业对外汇相关的规定并不了解,需要适当监管一下。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辅导期报告取消后不是说对出口企业就不管了,文件中规定: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外汇辅导期现场报告取消只是让企业“少跑腿”! 什么是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汇发[2012]38号附件2第37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外汇局文件-新名录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须知

新上名录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须知 一、管理内容: 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2、新列入名录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业务报告所需资料: (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A3格式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至外汇局。 (2)、关于辅导期业务报告的情况说明(见附页) (3)、外贸合同 (4)、进/出口报关单 (5)、收入/支出申报单 二、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可按一定比例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

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2)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页: 关于辅导期业务报告的情况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XX,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现向贵局汇报辅导期内(XX-XX)所发生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详情如下: 我司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等等。。。(自写) 公司: 法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辅导期报告模板

********公司辅导期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益阳市中心支局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现将我公司辅导期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自开展外汇业务以来的主营业务情况介绍(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 3、公司的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例如: 兹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成立于年月,公司性质为,公司地址为:,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属于行业,核查期内主营业务量,盈利,核查期内我公司出口总额万美元,进口总额万美元,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为。我公司进口付汇以结算为主,出口收汇以结算为主,收付汇期限,特点是。 二、辅导期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我公司第一笔外汇收支业务发生在年月日,辅导期为年月日——年月日,现将我公司辅导期间业务报告如下:(一)辅导期内进出口与收付汇情况 累计付汇万美元;累计进口万美元; 累计收汇万美元;累计出口万美元。 (二)进料抵扣情况(全额收付款企业不必填写本栏) 辅导期内进口且于核查期内抵扣完毕的进口报关单合计万美元,辅导期内进口未付汇且未在核查期内抵扣的进口报关余额万美元,该笔余额计划于年月抵扣/付汇完毕。 辅导期,已抵扣的进口额合计万美元,其中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在核查期之前但在本核查期内抵扣的金额合计万美元。 (三)辅导期进口付汇差额和出口收汇差额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公司承诺以上陈述连同附件的明细数据均属实。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承担包括降低分类等级、接受经济处罚或外汇局可能将违规结论抄报海关或税务等部门以实施联合监管等不良后果。 **** 公司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外汇局自查报告

外汇局自查报告 篇一:外汇自查报告 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我行对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汇业务组织自查,整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XX年下半年期间共发生国际收支申报业务3笔,其中个人收汇1笔,共7045美元,公司收汇2笔,共709377美元,个人付汇1笔,共154美元,公司付汇7笔,共2345913.29美元,总计3062489.29美元。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素准确、齐全,要素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 额(包括现汇金额、结售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准确、齐全,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 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处/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3、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传输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4、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能够做到完整齐全,未错误删除申报单、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外管局、 按规定备份。 (二)结售汇业务管理及统计 XX年下半年共发生结售汇业务笔7笔,公司结售汇7笔,共4891048.24美元。 1、办理即期结售汇均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支行基本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条 件。 2、未发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3、未有发生办理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4、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按照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对授权外币 代兑机构的管理基本到位。 5、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对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 的美元实际结算价不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 6、结售汇统计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和完整。包括: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数据; 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交易主体

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自查报告

附件1 宁波维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核查自查报告 外汇局宁波市分局: 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 2、核查时间段内的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 3、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 二、现场核查业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现场核查涉及业务的完成情况。(某笔业务或多笔业务、单个合同项下、多个合同项下、某时间区间内)。 1、货物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资金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 2、涉及到的已向外汇局报告的各类报告的情况。 3、涉及到的银行贸易融资情况。 4、涉及到的已经外汇局等管理部门批件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情况说明中,应尽可能列明相应的金额、时间、具体的报关或收付单证号码、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的核查准备格式参见附表,各分局可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补充完善。 第二,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列明问题的解释情况。可能包括的方面有: 1、业务(合同)执行中遇到的导致合同执行变化、停滞或终止

的商业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行政管理因素等; 2、企业报告时遇到的操作因素,如货物流、资金流电子数据到达企业时间对完成报告的影响,具体员工执行报告时的主客观影响或误操作因素; 3、政策理解方面的情况; 4、其他需要解释的因素。 第三,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问题的自查结论。 第四,企业自查涉及有关文件资料作为附件。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延期付汇现场报告情况说明

延期付汇现场报告情况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于年月日与境外公司签订了进口合同,合同号为。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应于进口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局做延期付汇报告,但由于 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管局报送相关。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经办人: 公司(公章) 联系电话: 时间: 办理业务所需资料: 申请书(情况说明书)、原合同、新合同、发票、关单。

关于超期限延期付款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1. 申请函(参考格式见汇综发2008 157号文件附件,百度搜索即可)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申请函。 2. 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复印件 3. 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先拿进口报关单原件,电子口令卡去银行查询并开核查情况表) 4. 登陆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超期限(120天)延期付汇登记,步骤与超90天登记一样,但超期限的登记后在系统中显示为红色5. 该笔超期限延期付款在系统中的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查询明细打印联以及企业基本信息打印联(共3页,请在登记后第二天以后再打印) 6. 超期限登记的原因说明(为何没有在120天内在系统中做登记,如因我单位对外汇政策不了解,导致没有在海关关单签发日期内120天内在网上登记,现申请超期限登记申请的核准),并注明企业是第几次申请超期限登记请注意:所有递交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是第一次申请该业务,将会在20个工作日之内核准;如果是第二次及以上申请的将移交检察部门后再予以核准(可能会有罚款),时间难以估计,请企业注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注意事项:

三、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注意事项: 1.辅导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可申请转正,未达到的可提前向税管员申请延期。(转正的硬性指标) 2.辅导期的税负税管员一般要求要达到1.2%–1.5%以上。(只要交易真实,且同行业毛利率普遍较低的,可低于一般税负)。 3.辅导期满的次月(申请转正期),剩余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违者罚款),在报完税后要将剩余发票在航天系统上先空白作废,再到税务局进行核销。 4.企业取得十万元版的费用票据,税务局会进行协查。 5.成本负毛率的部分要做进项转出。 6.存货 1)对存货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 2)存货溢余部分,属于货到票未到的,要编制入库清单,这部分存货要和账上存货分开堆放;短缺部分,属于已销未开票的,要编制送货清单;属于特殊情况的,要说明理由。 3)税负未达到的企业,要找有代表性商品的毛利,并列示其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以此说明总体毛利确实是偏低。 7.计算企业的实际税负。 8.打印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成立至今年度报表,当年取最后一个月的报表) 9.把账本和凭证打印出来,以供税务下户检查。 10.去专管员那拷转正约谈评估表,填写转正约谈评估表。 11.去税务大厅拿转正申请表(一式三份),编制一份申请报告,税务证副本复印件一张,到大厅受理。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规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延期? 1.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2.新旧政策对比有几个方面的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规定变化: 1)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缩短 2)纳税辅导期最高开票限额提高 3)增购发票预缴税款征收率降低 4)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处理有新规 五、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开具外管证情况说明

开具外管证情况说明 XXXXXX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主要从事建筑服务(XXXXXXX行业),现承包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地点为XXXXXX,金额为XXXXXX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7356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片区开发管理局应急自备电源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县澳前镇,金额为126000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0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7356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10kV吉钓线642线路电杆迁移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县跨海村,金额为411377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02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7356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福平高速铁路平潭段岚城片区开发管理局辖区0.4kV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岚城乡,金额为182985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0日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应按照《办法》第九条关于列入名录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DOC

国际收支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5月15日) 1.事项名称: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操作 1.1.事项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2、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批。 (四)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5)《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6)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3)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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