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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年9月18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

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 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策厅[1995]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 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教策厅〔1995〕14号) 为贯彻实施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试点工作。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区教育执法工作,也可确定有关内容进行试点。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对大力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提出

了迫切要求。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备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坚决改变执法软弱、监督不力的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教育法的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和遵守,发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现就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的试点工作 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中的作用,把执法行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依靠教育执法与监督工作加以推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坚决制裁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立和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活动规则,保证各种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维护、提高管理效率和权威,依法监督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会以教育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妥善疏导、化解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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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 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锻炼标准 【发文字号】教体[1990]00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0.02.12 【实施日期】199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教体[1990]002号1990年2月12日) 由我委部署的检查《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工作,已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公报”归纳的是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面向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京、津、沪、粤、陕由教育厅、局会同高教局)归纳整理,在有关报刊上或以适当形式公布。各地应在公布检查结果的同时,提出改进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

法》工作的有力措施。 各地公布检查结果的工作,必须在1990年3月20日前完成,并于1990年3月31日前,将公布的材料及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分别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学校体育卫生司。我委将于4月初汇总并通报各地情况。 今年将继续进行该项检查工作,并拟扩大检查范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一、《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 二、各地三项总分不满180分的学生比例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部分高等学校对89级新生中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体育合格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的工作,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认真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地区和学校 (一)积极实施《办法》,抓好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制定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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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共有 D以上都不选 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是()专利。A A实用新型 B发明 C外观设计 D以上都不选 D: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了宪法,这种制定宪法的权力称之为?( )D A修宪权 B制定规则权 C修法权 D制宪权 ()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D A国家 B集体 C私人 D以上全选 对物的实际控制是所有权中()权能的体现。D A使用 B收益 C处分 D占有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A A不得 B应当 C可以 D必须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是()专利。C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以上都不是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的财产享有()的权利。D A占有 B收益 C使用 D优先受偿 当我们的物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等途径解决。D A诉讼 B调解

最新审计文书格式(XXXX审计署)

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 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 八、审计决定书参考格式 九、审计移送处理书参考格式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 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7.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 (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号 (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号 (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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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 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高[1993]4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3.02.08 【实施日期】1993.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高[1993]4号1993年2月8日) 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

们。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 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部门企业的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的减少,大多数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投入下降,经费严重不足;中央部门所属的一些重点大学的办学条件难以改善,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原有一些专业设置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毕业生难以在行业内部对口就业,等等。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这给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现就其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管理体制 1.从长远的改革目标看,中央部门(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央业务部门)应管理好少数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需要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

教育部国家教委科技奖励详细情况

教育部(国家教委)科技奖励详细情况 名称获奖人获奖类别及等级获奖年份 膜集成城镇污水深度净化技术与工程应用* 黄霞、文湘华、梁鹏、肖 康、孙剑宇、夏俊林、邱 勇、严晓旭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20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快速稳定化及安全运行关键技术集成及应用* 蒋建国、刘建国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 2015 城市循环经济发展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陈吉宁、李金惠、温宗国、 金宜英、吴静、聂永丰、 张天柱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2014 新型高效厌氧悬浮床反应器关键技术、 装备及应用 左剑恶、王凯军、吴静教育部技术发明奖二等2014 区域大气污染源高分辨率排放清单关键技术与应用贺克斌、王书肖、吴烨、 蒋靖坤、刘欢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2014 微量有毒污染物快速高灵敏检测的生物传感技术及仪器施汉昌、何苗、周小红 教育部技术发明奖一等 奖 2013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区域污染特征与物化控制原理余刚、黄俊、邓述波、王 斌 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一等 奖 2013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以嘉兴和上虞为例陈吕军、田金平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 2012 以厌氧技术为核心的可持续废水处理系统研究与应用王凯军、左剑恶、郑明霞、 林甲、张国臣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 2010 环境规划的若干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张天柱、曾思育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2010 废水中高毒性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强化去除技术及机理钱易 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一等 奖 2010 特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理论与技术及其应用郝吉明、贺克斌、王书肖、 傅立新、吴烨、许嘉钰、 李俊华、马永亮、王聿绚、 段雷、雷宇、王丽涛、陈 丹、吕子峰、赵喆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 2009 低能耗膜-生物反应器污水资源化新技术与工程应用黄霞、文湘华、汪诚文、 陈福泰、夏俊林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一等奖 2008 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排放与复合污染特征贺克斌、郝吉明、,段凤 魁、杨复沫、马永亮、吴 烨、王书肖、田贺忠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 然科学一等奖 2007 脱氮除磷一体化污水处理高效好氧生物流化反应器施汉昌、汪诚文、陈吕军、 李瑞瑞、陈金銮 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二 等奖 2006 小城镇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及设备开发* 施汉昌、单立志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奖二等奖 2006 滇池流域面源污染控制技术陈吉宁、李广贺、王洪涛、 黄霞、钱易、张旭、张天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 20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6]1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6.05.17 【实施日期】199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 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 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5年国家教委和国务院纠风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且以义务教育阶段作为重点,下大力气依法进行专项治理。国家教委明确提出了中小学收费工作“五不准”规定和治理工作的“八条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办的领导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办事机构,逐级签订了“责任书”,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坚持标本兼治原则,收到了实效。多数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各地治理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学校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家长索要或摊派财物;有的县乡人民政府以学校建设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集资或乱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学校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学校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一些大中城市对部分重点中小学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高收费问题治理不力,有的甚至愈演愈烈。这不仅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办学方针和方向,而且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们必须从造就全社会稳定的教育环境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正确认识并认真解决好这一问题。 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1996年仍要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要把进一步解决好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问题作为突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从严治标,加大治本力度,标本兼治,认真做好1996年度中小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审计的发展简史

中国审计的发展简史 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由来已久,渊远流长。 国家审计的萌芽:早在距今3000年前的西周时期,中国出现了带有审计职能的官职——宰夫,这是国家审计的萌芽; 秦汉实行“上计”制度,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有所加强; 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隋唐时期,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 “审计”一词正式出现:公元992年,宋代设立审计院,是中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 元、明、清三代均未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大部分审计职能并入御史监察机构; 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也先后设立了审计院,颁布了《审计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也实行了审计监督制度。 193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中央审计委员会; 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颁布了《审计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程序、审计规则等。这是中央苏区第一部完整的审计法律文献。 1949年10月至1983年8月的34年间,我国一直未设立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的监督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内部的监察机构完成。 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198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自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探索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题目(版)

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题目(版) 国画(山水) 等级规格考题要求时间 —级×自选内容以记忆中的山水风景为题材,要求掌握树分四枝、石分三面等基本技法,并能处理大小、高 低等透视关系的不同变化。分钟 —级×自选内容内容能表达题意,构图完整,有一定的笔墨技巧和造型能力。能运用皴、擦、点、染等技法, 讲求笔力和墨色变化。掌握浅绛设色法或其它方法。分钟 级×夕阳山外山主题明确,有一定意境,笔墨技巧熟练,造型生动,构图完美。内容比较丰富,云烟、泉瀑 及点景要统一,同时注意画面的造势和节奏感。山石峰峦用笔用墨要有变化,画树(枯树、 寒树、点叶、夹叶等)要穿插有致,排列有序。掌握小青绿设色法或其它方法,题款用印 要与画面统一。 分钟 级×山中人家主题明确,有一定意境,笔墨技巧熟练,造型生动,构图完美。内容比较丰富,云烟、泉瀑 及点景要统一,同时注意画面的造势和节奏感。山石峰峦用笔用墨要有变化,画树(枯树、 寒树、点叶、夹叶等)要穿插有致,排列有序。掌握小青绿设色法或其它方法,题款用印 要与画面统一。 分钟 级×晴峦叠嶂画面自然生动,构图完美统一,能较好地处理画面中的主宾、呼应、疏密、隐藏、开合等关 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形神兼备、笔墨熟练并溶入个人风格特点。能表现不同风貌的山水题 材,掌握不同的用笔方法和变化规律,画作的墨色要层次分明、富有生气,用笔有骨力,赋 色要明净。题款书体风格及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及位置要恰到好处。 分钟 1 / 14

级×山居秋色图画面自然生动,构图完美统一,能较好地处理画面中的主宾、呼应、疏密、隐藏、开合等关 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形神兼备、笔墨熟练并溶入个人风格特点。能表现不同风貌的山水题 材,掌握不同的用笔方法和变化规律,画作的墨色要层次分明、富有生气,用笔有骨力,赋 色要明净。题款书体风格及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及位置要恰到好处。 分钟 国画(花鸟) 等级规格考题要求时间—级×自选内容具有初步笔墨认识,能用基础绘画技法表现记忆中的物象。 分钟 —级×自选内容能以所掌握的表现方式表现自己感受最深的物象,能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笔墨技法,构图能注 意均衡,色彩较自然。分钟 级×山花笔墨表现能力较强,并融会一定的传统技法,构图恰当,色彩较协调。画面表现与安排合理 统一而主体突出,能注意画面的意境与美感。题款用印与画面统一。分钟 级×春光图笔墨表现能力较强,并融会一定的传统技法,构图恰当,色彩较协调。画面表现与安排合理 统一而主体突出,能注意画面的意境与美感。题款用印与画面统一。分钟 级×鸟语花香应具备较好的绘画表达能力和较为鲜明的个人特点,笔墨舒畅,构图得势有气韵,层次丰富 而注意色调,画面比较协调而有生气,意境生动,形式上有一定美感。题款书体、内容及大 小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与位置恰到好处。 分钟 级×鹰石图应具备较好的绘画表达能力和较为鲜明的个人特点,笔墨舒畅,构图得势有气韵,层次丰富 而注意色调,画面比较协调而有生气,意境生动,形式上有一定美感。题款书体、内容及大 小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与位置恰到好处。 分钟备注:工笔花鸟时间延长分钟,可用白描形式。 2 / 14

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

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 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7]教技字013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7.07.30 【实施日期】198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87)教技字013号) 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 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设施,根据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精神,拟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领域内,选择一些国家四化建设需要和基础较好的研究实验室,陆续地向国内外开放。为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希各有关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在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把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教学、科

学研究的先进基地。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 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设施,给中青年优秀科学工作者提供条件进行高水平的研究,在对四化建设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内,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高等学校研究实验室,陆续向全国开放,条件许可时也可向国外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研究方向意义重大,在学科发展前沿和有广泛应用背景的学科领域开展研究,目标明确并具有特色; 2.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的精干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较好的实验技术队伍,以及良好的学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提高依法审计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采取封存措施适用本规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 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第七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封存依据;(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四)封存期限;(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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