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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字:罪犯劳动改造惩罚和改造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和减少罪犯中具有特定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人民民主政权接收的破烂不堪,难以解决罪犯人数激增后的收押问题,更难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罪犯由于无劳动项目而做吃闲饭,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如果被依法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得不到有效改造,那么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组织全国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大批应判有期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

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罪犯,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治本之策。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劳动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活动中不仅有效,而且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监狱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指导下,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了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这种巨大的成就的取得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劳动改造的功绩不能抹杀,应该承认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尽管我国罪犯劳动改造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但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活动中的地位依然十分重要,对此决不含糊和动摇。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发展,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对中国劳动改造意义的准确解读,应从具体条件下生存的角度来理解,罪犯的生存、监狱本身的生存,无限放大则失去意义。

改革开放后,中国监狱面临生存危机。相对“小农”经济式的自给自足、物质“丰富”的生存环境被打破。在这个时代,押犯构成发生变化,生命不再当然是应该消灭的对象。由于经济的发展,罪犯生存的条件获得改善,更主要的是罪犯的生存获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劳改,不再具有“传统时代”对生命肯定的当然价值,不再具有生命救赎的基础,也无从谈起对精神的救赎。从强制劳动意义上讲,更具有对罪犯“人格”否定的含义。改造,仅仅是监狱经济的标签,《监

狱法》把劳动改造列入教育改造的范围,充分表明劳动改造地位的尴尬,劳动改造,已经成为虚幻的光环。

2000年后监狱体制改革,监狱的生存纳入国家保障的范围。监

狱的发展和繁荣,仍是监狱自身不懈的追求。监狱的经济仍是不可或

缺的补充。罪犯劳动,虽不再是单纯追求经济利润,仍是在“某种条件下、安全范围内,”追求经济利润。当然,罪犯的劳动,仅作为精神意义上的“改造”、救赎、矫正、规训、还有很多需要改变。时下中国监狱劳动改造的解读: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活动,罪犯由是纳入社会生产的体系中,具有“罪犯个体再社会化或完成社会化”的意义和规训的价值。另一方面,由监狱执行,国家对罪犯劳动的占有,监狱或可获得发展的经济支持。国家由是产生对重刑主义的校正,罪犯参加劳动,由此获得刑罚的减轻——自由限制的缩短,减轻刑罚,成为罪犯劳动的主要追求和监狱对罪犯主要的奖励或激励。仅仅具有自由“赎回”的意义,并非当然的“改造”意义。这个劳动改造,理论意义上的手段,劳动成为罪犯赎回自由主要的付出。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刑法执行制度的基础。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理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主要是指监狱依法做好罪犯的入监收押、考核奖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等执法活动。但这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小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除了上述部分外,还包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等。它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涉及罪犯监禁和改造的方方面面。这个定位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纯的行政司法活动。

(三)劳动改造的伟大意义。

劳动改造罪犯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劳动改造各种罪犯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新中国监狱制度的一大特色。1948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出,要让地主、富农在劳动中改造自已成为新人。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也曾指出:“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先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从这些都可以看出,毛泽东是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认为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减轻人民负担”,是“改造犯人的思想意识,减少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好方法。认为通过劳动能使犯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四)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在刑罚执行的实践操作层面,由于劳动改造比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来的更直观,所以,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和劳动效果成为民警判断和评估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标准之一。在理论层面,随着对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活动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对罪犯行刑劳动的目的意义认识更加深刻也更加透彻。现在,学界普遍认为监狱罪犯劳动的意义有五种:一是用一种合理的体力劳动来缓和监狱生活的厌倦;二是利用有一定体力强度的工作来抑制狱内犯罪案件的发生;三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商品生产而使囚犯劳作,可以减轻供养的费用和培养罪犯的

自我生存能力;四是利用劳作是当作一种改善罪犯好逸恶劳和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工具;五是利用劳作当作一种维持监狱纪律的工具。这种认识是对劳动改造罪犯这种执法活动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犯了罪的人采取劳动行刑方式的一种支持,从正面说明了劳动改造作为刑罚执行基本手段之一的不可替代性。

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刘少奇在谈到劳动改造工作时,说了一段话构想,大致含义是:第一,人都是要吃饭;第二,是吃合法的饭,还是吃非法的饭;第三,如何让吃非法的饭的人吃合法的饭。这是劳动改造罪犯走法治化道路的先导和预期,可以理解为我国监狱追求法治的星星之火,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司法部提出“5+1+1教育改造模式”,即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罪犯劳动时间占到71%,统筹合理安排改造内容。推行“5+1+1”教育管理模式是新形势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变革的需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不仅要惩罚和改造罪犯,而且要教育和挽救罪犯,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这是《监狱法》对监狱的社会职能作出的明确规定。监狱首要标准将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将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对监狱工作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客观上要求监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变革教育管理模式,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终极目标的新要求。“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为监狱教育人和改造人的角色归位提供了体制

保障,为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使命完成提供了实现平台。监狱改造罪犯通过三大手段,即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推行“5+1+1”教育管理模式,有利于克服监狱重生产轻教育、重看守轻改造、重形式轻内容等过时观念,有利于凝聚监狱主要精力、整合监狱主要资源、凸显监狱主要职能,有利于建设监狱以人为本的大教育格局,能够较好地对罪犯进行旨在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劳动教育,较好地对罪犯进行旨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规范意识的思想政治教育,为罪犯学有所长能自食其力、弃恶从善会重新做人准备条件,为刑释人员重建做人之道,再学谋生之能,从根本上为向社会输送合格公民和降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奠定基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受教育权、休息权是宪法保障的包括罪犯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监狱教学条件限制、师资力量制约、生产任务繁重、权利观念淡化等原因,罪犯的受教育权和休息权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推行“5+1+1”教育管理模式,首先,从制度上保障罪犯的受

教育权和休息权。让罪犯每周劳动5天,上课1天,休息1天,这是罪犯人权保障的形式体现;其次,从内容上保障罪犯的受教育权和休息权。劳动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参加生产劳动是途径,提高技能素质是目标,只有基于这样的价值定位和目标选择,监狱才可能从根本上剔除摊派任务和超时劳动等权利侵犯现象;休息日罪犯能够生理调适,自娱自乐,放松身心,监狱亦可组织兴趣小组、文体活动甚至社会沟通,潜移默化地培养罪犯健康观念和良好心态的形成,润物无声地促进罪犯权利观念和公民意识的觉醒。这是罪犯人权保障的实质要

求。罪犯教育管理的质量效果,决定了监狱能不能持续安全稳定。推行“5+1+1”教育管理模式,保证了罪犯的劳动教育时间、课堂教育时间和休息时间,能够相对满足罪犯劳逸结合的生理需求,能够有效促进罪犯在监禁环境中的心理调适和情绪稳定,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效率和监狱安全系数。通过“5+1+1”教育管理模式的开展运行,提高对罪犯的教育管理质量,使罪犯彻底认清犯罪危害,切实提高公民素质,将一技之长的职业技能转化为社会生存之道,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行动自觉,将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改造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因素,无疑是减少社会安全隐患,促进社会持续稳定的根本的治本之策。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大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好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罪犯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劣、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其干部所好,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同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得

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求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罪犯劳动改造成社会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等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学习,特别是参加罪犯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愉快心情。当罪犯感到劳动改造的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学习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集体健康。

5、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

往往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并。那样即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管创造了稳定团结。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

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心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用于对干警的激励奖金、福利待遇,以及罪犯的劳动改造物质激励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三、劳动改造的创新意义

(一)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转型时期滋生鹤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严峻态势,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但是,仅靠打击和惩罚犯罪难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据统计,我国监管场所平均每年刑释人员为73万多人。从法律上来说,再社会化过程是以刑期起止为标志的,罪犯刑释之日,即是再社会化过程的终结和继续社会化的开始。就在押的罪犯而言,需要学习社会规范,掌握知识技能,以弥补原来社会化不足的缺陷。如果不注重加强罪犯的改造其中包括劳动改造,势必会使罪犯在长期隔离于社会的监管环境中,其素

质得不到明显改变和提高,从而使其回归社会出现种种适应困难,在就业竞争上处于劣势,就业难的窘境,使刑释人员产生被社会排斥、淘汰的感觉,从而“破罐子破摔”,导致从新犯罪。而劳动改造则通过自身作用的发挥,着眼于罪犯素质的改变鹤提高,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劳动改造方法的创新

劳动改造改造方法的创新属于社会管理方法创新,劳动改造方法创新着眼点在于劳动改造行为控制方法和劳动改造教育方法的创新。这是不断提高劳动改造水平和效果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公正廉洁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监狱民警执法是否公正,能否依法办事,是否尊重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等等,都会是罪犯产生不同的情感反应,罪犯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经历的刑事司法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分为公正或不公正,进而产生是与非、善与恶、人道与不人道等具有感情色彩的结论,并对其思想产生深刻的影响。因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对一个罪犯的“特殊照顾”或一次“妥协执法”不仅会抵消无数次教育或谈心等正面作用,还会淡化罪犯的罪责感,产生很恶劣的负面效应。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与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及对策-精选教育文档

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性及对策 劳动素质是学生整体素质的一部分。劳动素质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学生的劳动实践,使他们形成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现代大生产的基本原理和生产技能。劳动教育作为学校教育活动中的组成部分,是和其他各育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经历一个世纪艰难的摸索至今,劳动教育似乎仍然是一个外加的东西,一直没有溶于整个学校教育之中,成为它内在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前以“智力本位”的应试教育盛行的情况下,我们的劳动课和实践劳动时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流于形式。受这种功利的教育思想的影响,我们的教育者和家长忽略了对劳动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意义的正确认知。这致使当前我们的学生出现了一下情况:上了大学生活不能自理;厌恶劳动,不愿干体力活,鄙视劳动人民;随意浪费水、电、粮食,不珍惜别人的劳动。一些大学毕业生贪图享受,不愿下基层,频繁跳槽,甚至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有必要对劳动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进行重申,探索劳动教育更好的实施途径。 一、劳动教育的意义 (一)劳动之于人 劳动创造了人,也创造了丰富的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劳动决定着人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相应的也决定着个人的收入水

平。 马克思说:“劳动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劳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在劳动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增强智力和动手操作能力。劳动教育可以健体,锻炼我们的肌肉和感官。通过劳动使我们成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智者,克服困难征服困难的勇者。在劳动中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激发学习欲望,培养创造意识和创新能力。在劳动中,我们能更清晰地理解生产关系,领悟劳动和其他方面和谐发展的道理,找到自我发展的途径。从事不同的劳动,能加深人们对各阶层人们的理解,更深刻的理解人生,找到生活的意义,有利于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劳动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增强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树立平等观念,克服人际关系障碍,维护心理健康。劳动中可以发展和丰富个性,促进个性健康发展。另外,劳动可以使人学会宽容、理解、诚信、珍惜时间……所以我们通过劳动改造社会的同时,也改造着人自身。哈佛大学教授布朗特说:“从小爱劳动的人,长大后会增强办事能力,而且会时常感到自己在社会上有所作为,有所贡献,劳动是愉乐人生的起点。” 21世纪的人才有四大支柱: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我们认为只有在劳动中才能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劳动是个体全面发展的主要载体。劳动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意义。所以劳动不仅是教育活动的内容,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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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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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心理矫治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意义论文摘要监狱管理的心理矫治工作在罪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过程中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同时心理矫治工作也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与和谐的监狱环境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中国司法与行刑制度的改革,促进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水平。 论文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治监狱管理 所谓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机关及其聘用的社会相关机构从事心理学专业研究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心理学、越轨心理学等科学原理的指导下,运用心理科学方法或科学仪器,采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在罪犯入监、入监期间以及监后出狱等各个时期,帮助罪犯克服、排解心理障碍并疏导解决罪犯服刑期间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在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的前提下获得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以达到罪犯狱中安心改造、出狱后主动守法的一种教育改造手段。心理矫治得以成功的前提是从事该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对一般心理学和犯罪特殊心理有比较全面科学的认识,因为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越轨行为,根据越轨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分析,几乎每一种犯罪行为的背后都是某种失范的价值观和失范的心理而 形成的结果。对于那些入监服法的罪犯来说,犯罪行为虽然被中止,并且在法律上可能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了承认,但并不代表罪犯对于罪行背后的扭曲的价值观或越轨心理有彻底的正确认知。因此,修正传统的灌输、强制、惩戒的思想教育模式,从心理源头上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之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其扭曲的或不良的心理认知,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的服刑环境的需要,而且有利于罪犯进行彻底的自我改造,从灵魂深处增强洗心革面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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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做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同时指出,凡已有这一工作的地区,应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大。主要的办法,是由县一级,专署一级,省市一级,大政区一级鹤中央一级,共五级分工负责,划分人数,指拨经费,调配干部和管押的武装部队,组织犯人劳动,从事大规模的水利、筑路、垦荒、开矿和造屋等生产建设事业。这次会议后,使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在全国范围铺开。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和改革,目前劳动改造仍然在罪犯改造中占据重要地位,焕发新的生命。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罪犯,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罪犯的治本之策。建国六十多年来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劳动在改造罪犯、预防罪犯活动中不仅有效,而且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监狱在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指导下,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管改造三大基本手段,不仅顺利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和末代皇帝傅仪,而且成功改造了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敌对分子和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分子,使他们成为了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这种巨大的成就的取得当然取决于很多因素,但劳动改造的功绩不能抹杀,应该承认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起了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具有重要的地位。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来,尽管我国罪犯劳动改造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很多困难和挑战,但罪犯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罪犯劳动改造学---考试必备

罪犯劳动改造学 练习题Ⅰ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C 2. A 3. D 4. D 5. A 6. A 7. D 8. B 9. C 10. A 11. C 12. B 13. B 14. C 15. D 16. A 17. B 18. A 19. D 20. D 21. D 22. C 23. A 24. C 25. D 26. C 27. B 28. A 29. B 30. C 1.罪犯劳动技能形成的基本过程包括泛化、分化和() A. 强化 B. 刺激 C. 巩固 D. 考核 2.罪犯劳动改造过程是全面体现罪犯心理活动的全貌,有着深刻的心理学依据,主要包括改造罪犯的不良认知、情感、意志和() A. 个性 B. 动机 C. 需要 D. 价值观 3.超出必要劳动范围所进行的劳动是() A. 必要劳动 B. 有效劳动 C. 无效劳动 D. 剩余劳动 4.按照条件反射的理论,罪犯劳动改造主要是一种复杂的() A. 无条件反射活动 B. 防御反射活动 C. 定向反射活动 D. 条件反射活动 5.促进了人类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的是劳动的() A. 社会性 B. 艰苦性 C. 原始性 D. 分工 6.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经过这个过程,社会文化得以累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形成和完善。这个过程称为 A. 社会化 B. 基本社会化 C. 继续社会化 D. 再社会化()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是() A. 教育 B. 文化科学 C. 思想道德 D. 劳动技能 8.罪犯劳动改造是国家与()作斗争的基本决策。 A. 罪犯 B. 犯罪 C. 犯罪分子 D. 违法行为 9.罪犯劳动改造是一种刑事强制活动,具有() A. 惩罚性 B. 斗争性 C. 不可选择性 D. 政治性 10.罪犯劳动改造是以()为形式的改造活动。 A. 生产劳动 B. 技术教育 C. 脑力劳动 D. 监狱管理 11.罪犯劳动改造,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的基本原理。 A. 教育改造人 B. 管理改造人 C. 劳动改造人 D. 感化改造人 12.劳动改造构建了狱内新的(),从而为罪犯由犯罪到守法公民的跨越提供了现实基础。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中国特色监狱制度走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 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内容摘要: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现代意义

恩格斯的生态观及其现代意义 一第一,恩格斯认为劳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环节,只有人的实践,才能产生人与自然的关系。恩格斯的这一思想是通过对比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体现出来的。人与动物的活动虽然对自然界都会发生一定的影响,但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强调了人的实践活动,即劳动使人并不像动物那样仅仅是消极的适应自然界,而是有目的变革、利用自然。只有人才能在自然界上打下他们的意志印记。正是劳动使人实现了第一次提升,从动物界脱离出来,从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通过劳动,人类取得了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又一个胜利,并使自然界的面貌和人类社会的面貌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恩格斯相当重视主体的能动性,可见,恩格斯的生态观是积极的。 第二,恩格斯指出,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是改造自然的前提。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受各种客观条件制约,即人有受动性的一面。所以,人类不能过于自负,盲目以为自己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而滥用人的实践能力。恩格斯针对当时已经出现的一些生态失衡现象,警告人类:“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所以,人类必须考虑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长期后果。这就需要人类在改造自然时,要尊重自然规律,在顺应自然的基础上对自然界进行变革。对自然界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顾后果的肆意开发,那样做只会遭到自然界的报复。而只有在充分认识并掌握自然规律后,主客体之间达到一种统一,人类才能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按自己的目的去变革自然,人与自然也才能真正相互协调、共同进化发展。 第三,恩格斯论述了人与自然界的统一性。人类是自然之子,人永远不能割断与自然界的,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类一方面按照一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劳动改造着自然界,使自然不断地适应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人类也必须改造自身以适应自然界的发展,这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因为人类的活动作用于自然界的同时,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也反作用于人类,即把人类对自然界的影响反馈给人类。这种反馈不仅仅是给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物质资料,同时也以一种异己力量呈现在人们面前。所以,必须形成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共同发展。 第四,恩格斯把自然观和历史观统一起来,认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对社会生产方式以及社会制度进行变革。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类并不是孤立地与自然界发生关系,而是以社会为中介与自然界发生着,

罪犯劳动改造学

罪犯劳动改造学指导 绪论 选择题 1、劳动是指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精力,作用和改变自然物,创造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有目的的活动)。 2、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学科地位是(监狱科学的主干学科)。 3、犯罪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办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知道思想)。 4、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任务是(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为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服务,罪犯劳动改造学要不断完善学科理论体系)。 5、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服刑罪犯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实践,以促使其不断转变(思想观念的活动,发展能力的活动,增强体质的活动)。 6、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常用研究方法有(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综合研究法,抽象与概括法,实践检验研究法)。 简答题 1、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 (1)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科学性 (2)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规律性 (3)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时效性 2、罪犯劳动改造学研究任务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任务是: (1)为罪犯劳动改造实践提供精神武器 (2)为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效能服务 (3)不断完善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的学科理论体系 3、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指导思想是: (1)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思想 (2)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 (3)坚持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的指导思想 4、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 罪犯劳动改造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有: (1)调查研究法 (2)经验总结研究法 (3)综合研究法 (4)抽象与概括法 (5)实践检验研究法等 5、犯罪劳动的含义是什么?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有计划地依法强制组织和知道有劳动能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试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一)劳动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根本特色 1、我国监狱制度统称为劳动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具有特定地位。 所谓劳动,是指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支出和消耗体力和精力,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罪犯劳动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一种特有现象。 罪犯劳动改造通过对罪犯在狱内建立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和劳动方式,是罪犯生活在一种新的健康的社会方式之中,而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既是对正常社会一般存在方式的模拟和再现,又完全不同于罪犯犯罪前所处的畸形的社会存在方式,这种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充满着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劳动关系、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其渗透的核心思想是学会做人、人文关怀和劳动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使罪犯通过有效的劳动改造树立科学正确的人生观和劳动观,达到自食其力和劳动致富。这种独特功效对罪犯是十分适用和必要的,对罪犯的改造会产生巨大作用。 运用劳动达到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改造不好罪犯就难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因此改造罪犯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之策。同样,预防犯罪也十分重要,预防犯罪工作做好了,对改造罪犯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改造质量的全面提高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劳动改造的伟大作用。 马克思说“劳动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对劳动能改造人做出了高度的评价。 (1)我国监狱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向前发展的,并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在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同实际保持十分密切的联系,既要注意吸收借鉴国外一切有利于我们的罪犯劳动改造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更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实际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学的理论体系。 3、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 我国60多年来在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一直以改造罪犯为归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使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不可替代的手段。(1)罪犯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际中也不时背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2)罪犯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劳动也不时成为主要手段,经济效益成了主要目的;(3)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表现为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4)随着新形势下监狱体制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劳动的改造职能的切实归位,罪犯劳动改造将会出现新的可喜局面。 (二)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 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下实行罪犯劳动改造,是做好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需要。随着“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的出台、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首要标准”的提出,标志着罪犯劳动改造已经开始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误区转变为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加劳动技能、减少重新犯罪率,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目的的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112401010.html, 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 作者:杨琦勋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8期 【摘要】本文论述了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监狱的财政保障,在制定各个监狱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时,要遵循公平原则,要把握和控制罪犯劳动报酬的额度,加强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与功效。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对策 “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领导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如何真正发挥劳动手段的矫正功能,已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大课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一名监狱民警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劳动生产是教育改造和监管手段的基础,对改造罪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必须健全完善监狱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如优化生产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探索劳动改造社会化、完善劳动改造的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劳动改造与回归后的帮教与安置相衔接、加大对罪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增强劳动改造的矫治功效。本文就如何更好的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机制的作用功效作一探讨。 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生产劳动。罪犯在监狱参加生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同的是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罪犯参加劳动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如日本在1872年11月公布了第一个成文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自由刑中设立“惩役刑”,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是属于惩罚性体力劳动。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行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益的劳动。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行刑的目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生活。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支付报酬的国家。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 遇》大会上,通过的有关文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人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 我国组织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并将罪犯劳动归入“劳动改造”一章中,以强调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性,“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自1953年起我国监狱在实践中对罪犯劳动一直实行假定工资制度。假定工资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效率,比照社会上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罪犯的人数计

罪犯改造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首发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特色的体现。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于自身的矫正和改造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概念 罪犯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劳动改造是指监狱等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基本手段。 二、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现状 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于建国初期即设立,直至今日,仍在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罪犯改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点问题。 (一)监狱作为监狱企业存在严重缺陷 监狱企业是我国公有制企业的特殊形态。作为监狱,它实施对罪犯的改造职能,作为企业,它承载罪犯劳动生产活动。但是,在市场中,监狱企业面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其性质和特点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由于企业劳动力主要是罪犯,他们素质普遍较差、流动性大,使之形成了在市场竞争中的先天弱势。监狱企业也可能会因此不能向罪犯提供充足的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条件,使之改造的作用也受到影响。

(二)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权利受到侵害 由于监狱企业生产效率低,经济压力大,与社会企业竞争十分吃亏,因此,许多监狱不得不组织罪犯进行超量、超时的劳动,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罪犯每天的劳动会超过8小时甚至是10小时,他们休息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而进行劳动,并且,罪犯的劳动条件也无法保障。除此之外,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往往不会获得报酬,进行劳动的罪犯只会被看做是劳动改造的对象,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跟不用说劳动保护和劳动赔偿的 问题了。这样,罪犯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三)监狱改造功能受到影响 “监企合一”的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成了监狱工作的核心任务,甚至监狱领导班子的组成也会明显体现出生产为重心,监狱长由懂得生产的人来担任,由此可知,监狱的改造功能往往只能成为生产之后的第二目标。除此,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奖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一些监狱以罪犯的劳动表现和劳动效率作为考核重点和奖励的主要依据。部分在技能、体力方面有优势的犯人仅凭劳动表现而获得奖励,忽视了其他方面的改造。这样的考核制度有失全面性、真实性,也有失公平。 三、罪犯改造制度的完善 由于实践中的种种不利因素,我国监狱的改造功能受到极大影响,为了促进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缓解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提出以下完善措施。

罪犯劳动管理

名词解释 1、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 所谓劳动组织与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劳动组织结构,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以使劳动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劳动,有效实现劳动组织目标的过程 2、罪犯劳动考核 罪犯劳动考核是指监狱机关按照一定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罪犯劳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思想、行为及劳动成果进行考查和评定的管理活动。 3、罪犯劳动改造质量 罪犯劳动改造质量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使罪犯得到改造,从而在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优劣变化程度。 4、罪犯劳动定额 指罪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5、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 罪犯劳动现场的定置管理,是指为完成罪犯劳动任务,根据监狱生产活动的规律和目的,考虑罪犯劳动的安全、质量、效率等制约条件和物品自身的特点,划分适当的放置场所,确定物品在场所中的位置状态,明确人与场所、物品联系的信息媒介,使之达到最佳结合状态的一门科学管理方法 6、罪犯的劳动时间

指罪犯在法定的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 7、手工业性罪犯劳动 手工业性罪犯劳动在我国监狱劳动中也较普遍。手工业性罪犯劳动主要指以手工为主的科技含量不大的以产品加工和装配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8、智力型罪犯劳动 所谓智力性罪犯劳动又称脑力性罪犯劳动,是指针对高学历、高职称、高职务、高智商、高科技罪犯的实际而开展的一种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复杂的生产物质性和精神性产品的活动过程。 简答题 1、罪犯劳动现场的互监包夹机制 是指以2—4名罪犯(一般为3名)组成的一个联号同行组,通过罪犯之间的相互监督,对重控罪犯落实包夹,从而达到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纪律,防范各类违规事件、监管事故发生的目的; 2、如何避免罪犯出收工时队列不整秩序混乱情况的发生? 一是树立民警的管理意识。 二是要加强民警的责任心教育,教育民警到岗尽职,防止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影响习艺劳动现场的安全稳定,并由此给集体和自己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是提高民警的管理技能和效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警的警体技能训练,要通过岗位练兵、岗

劳教制度的影响

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 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 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 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 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 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13年11月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 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 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每一起个案,每一声呼吁,都是力量的积累,只为等待最后的临门一脚。不懈的努力终在2013年伊始初见成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积极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前,严格控制使用劳教手段,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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