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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类型条款

违法占地类型条款
违法占地类型条款

违法占地类型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厂、住宅

违反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基本农田原状;3并处以罚款2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二、占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建厂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罚款1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三、占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建住宅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

四、破坏基本农田挖土等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或治理,恢复基本农田?平方米耕种条件;2、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一般耕地挖土等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六十三条

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耕地?平方米耕种条件;2、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至30元(土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买卖基本农田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基本农田应该没有规划)3、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七、买卖其它土地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2、如有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

八、符合规划,建厂、建住宅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理意见:1、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并处以罚款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分析报告 2011年我分局执法监察工作始终坚持“预防和查处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了宝贵的土地、矿产资源。现将我分局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采取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等多种形式,采取定期、不定期国土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我分局2011年发现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共98起(其中农村宅基地67起,项目用地31起),涉及土地面积4.537公顷,其中耕地2.412公顷。 二、国土资源违法法违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从违法类型分析,未批先建、未报即用问题比较突出。未经批准占地行为所占比重最大;(二)从违法主体上看,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违法用地、农村违法用地等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企事业单位、个人违法用地量仍然较大, 且有向乡、村转移的趋势。个人违法虽高,占发现违法总数的70%以上,但涉地面积较小,此类违法违规用地的发生,不能仅归责于基层政府,更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变革土地审批制度和加强与相关部委协调等多层面多途径予以规范。综合上述,我分局上半年国土资源违

法态势呈上升趋势,尤其涉地面积上升幅度较大,同时查处违法压力加大。其主要原因: 一是城市建设、工业项目用地量较大。另外扩内需促发展政策,对建设项目投资力度继续加大。随着大量投资项目陆续开工,借机圈地、搭车用地、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二是地方党委、政府主导、默许的违规违法用地仍占多数。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突出的表现是未报即用,无视法律和政策规定。如利用国家、省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用地,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指标的最大化,大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也就往往成为重点工程等违规违法用地的借口。因此,违规违法用地难以避免。三是随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耕地流转、宅基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和挂钩试点等,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设施农业建设、休闲观光农业建设等变相搞开发,都有不规范的地方,如果政策引导不到位、监管不及时,将形成大规模的违规违法用地。四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较大、囤地和炒地等问题,以及小产权房违规违法用地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土地执法监管提出了新任务。五是用地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不到位,受用地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占补平衡无法落实等制约,不能及时办理或无法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建设单位无视法定审批程序,往往边报边用,甚至不报就用,造成违规违法用地。六是对违规违法用地的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驱动一些地方违规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关于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提案

关于有效遏制违法占用农耕地行为的提案 河北黄骅钰孚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3日

一概述 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所谓“耕地”,根据2001年8月21日《关于印发<土地分类>(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整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1.0米,北方〈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是土地资源的精华,必须对其进行保护。在保护耕地的多种方法中,以法律手段最为严肃和规范。违法用地就是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私自以以租代征,未征先用,不征使用等形式占用耕地的行为。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刑法中将“非法占用耕地罪”更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旨在扩大对国家土地资源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可是却削弱了对耕地保护的重视。此外,关于破坏耕地程度的标准也模糊不清,造成有法难依。多年来破坏耕地行为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却鲜有因此定罪的案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显现,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越来越多,成为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我市来说,经济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土地需求量大,但区域总面积小,人口密度大,耕地面积少,如何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问题。 二黄骅市违法占用耕地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住房及建设用地需求逐渐扩大,由此带来了大量农村耕地被非法占用的问题。我市违法占用农耕地的主体有个人、村组、企业和政府本身,违法用地的形式呈多样化,主要形式有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耕地建房,任意扩大建筑面积或一户多基;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

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 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 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 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非法占地行为的类型

非法占地行为的类型 非法占地就是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违法占用土地责任 1、倒卖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用地单位拒不复垦。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非法占地(少批多占,未批先占,以租代征)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那么,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应把握其本质,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其中,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致人损害的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是指虽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对直接加害人进行教唆或帮助,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团伙行为则是指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全体团伙成员为共同侵权人的情况。 团伙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新动向,其民事责任已为有些国家民法所确认,如《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

反违章主要表现全解

违章主要表现 一、三票三制类 1. 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以正确地执行。 2. 办理工作票代签名,不按要求定点办票。 3. 无操作票操作,无工作票工作。 4.填写操作票涂改,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5.现场工作时,工作票、风险作业票对存在的风险因素分析不全面,措施落实不到位。 6.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变更手续。 7.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 8.检修工作超过期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9.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0.几个电气操作项目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内的工作内容。 12.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组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不进行录音。 13.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 14.操作前不认真查看操作票是否都审查签名而进行操作。

15.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16.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7.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有关人员不符合要求,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8.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短时间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9.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和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 20.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不办理工作票。 21.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不进行录音。 22.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共同到检修现场检查。 23.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4.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它活动。 25.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6.运行值班人员对许可进行夜间抢修工作的有关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7.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在岗位进行交接,或交接时不认真,不清楚。

民事行为效力的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的分类

注意:1、格式条款由于具有反复适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无效 2、违约金显失公平的也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给于调整。 【重点法条】: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注:不是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 一、案件事实 为完善XX县及周边城镇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消除垃圾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威胁,促进城市发展,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经省、市、县发改委同意,并由经投公司承建,2009年2月23日办理了XX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137号,批准面积73.212亩。2010年7月,经投公司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4月经卫片发现,动工单位存在超批准面积占地行为。 201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 2011年6月1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领导批准立案。2011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XX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并制作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核实了工程建设用地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对经投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清楚、属实”、姓名及年、月、日,并按上指膜。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了本案的调查,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经投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经投公司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利福塔镇赤溪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共占用土地面积25.7亩,其中农用地17.8亩,未利用地7.9亩,当事人对弃土场进行复耕复绿及补办用地手续合计19亩,但仍有6.7亩未

违章的类型及主要表现

违章行为:指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规程、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违反各单位为确保电网、人身、设备安全和保证生产正常进行而制订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行为和状况称习惯性违章。按违章等级分类,分为恶性违章、严重违章、一般违章;按违章类别分类,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违章等级 恶性违章:指违章性质恶劣,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的行为。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详见附录A。 严重违章:指违章行为比较严重,主观违章的意识比较明显,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严重违章的主要表现详见附录B。 一般违章:指恶性、严重违章以外的违章行为。 违章类别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作业中,生产者个人不遵守安全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指挥性违章: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领导者和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程制度或借故不执行规程制度和某些规定,不结合本企业、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A1.在未按要求办理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延期手续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A2.擅自扩大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范围内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A3.擅自合上隔离开关或拉开接地刀闸(拆除接地线)进行设备检修、试验工作。 A4.无绝缘防护网或跨越架等可靠措施带电跨越电力线路或无限高及防导、地线跳跃的可靠措施带电穿越电力线路。 A5.耐张段内的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杆塔拉线。 A6.约时停送电或约时办理工作许可、终结手续。

民事法: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民事法: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记忆方法]《合同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欺

胁损国家,恶意损三家 形式掩目的,损社会违法 《民法通则》:其中四项被《合同法》修改和包含,记:无限令 [应用实例]甲为一乘客,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解析]答案为C.甲为老烟民,故不是欺诈。A、B不当选,买卖假烟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答案为 C.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

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 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 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

共同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理论综述

摘要:判定何种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即何种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目的就在于让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通过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因此,“共同性”问题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本质的问题,也是共同侵权行为最为关键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49-01 一、主观说 持主观说的学者强调,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本质特征在于各个加害人主观状态上的共同性。人的主观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意思”所涉的主观状态涵义理解的不同,主观说又可以细分为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以及共同认识说。 意思联络说,又可以称为共同故意说或共同意思说,它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之间应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该学说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只需要他们之间有通谋,有同心协力实施侵权行为之故意。 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的共同性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造成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损害的行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便是具有共同过错。也就是说,共同过错说承认共同侵权人之间应当存在意思联络,只是对传统的意思联络说中主观要件的内容进行了扩展,将共同过失也纳入了共同过错的范围。 共同认识说主张数人之间并不必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个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认识便可以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认识是指“各加害人之间虽然勿须通谋,但对于共同加害需经过认识且相互利用”。还有学者认为,只要数个侵权行为人对造成损害的行为群或者说整体的侵害活动具有共同的认识即可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客观说 持客观说的学者着眼于从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去寻求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不在于主观方面,而在于行为或结果等客观方面的“共同性”。客观说因对共同性的具体理解不同,又可以再分为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和结果共同说。 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行为是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共同加害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也是认定共同加害人的重要要件,各行为人的行为须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各个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或者相互结合的关系,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关联共同说现在几乎成为了各国较为通用的一种学说,它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关联共同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关联共同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起了作用,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据此我们就可以判定一个行为为共同侵权。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他的行为不存在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其行为不能与其他人的行为成立共同侵权,便不能要求其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关联共同说侧重强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因果关系上的客观关联性。 结果共同说既不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也不考虑行为的实施或因果关系的存在,只考虑损害结果是否可分,即只是单纯强调以同一损害结果的不可分性作为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也有观点认为,结果共同说是归属于关联共同说的另一种观点,同样强调“关联共同”,只是与前述关联共同说侧重点不同,结果共同说侧重于同一而不可分离的损害结果。 三、折衷说 折衷说也称主客观并用说,它认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数个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否具有共同性。它不同于主观说只关注主观意思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也不同于客观说仅关注客观方面的行为或者结果或者因果关系,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张新宝教授和王泽鉴先生的观点。

民法学:哪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民法学:哪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公教育专家此文重点讲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①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②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③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简单地说,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产生效力。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上述就是中公教育专家总结的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情形。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 县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占地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条县政府成立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通报情况,协调处理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第五条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以及社区和村(居)三级联动、相互配合的管理体系。第六条县国土、城管等部门和乡镇(工业园区、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及联系社区、村(居)的乡镇干部和社区、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国有农场)应当建立完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管理工作体系;组织领导本辖区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开展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查处,依法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配合做好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第八条社区、村(居)负责本辖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和

上报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第九条县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出租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协助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拆除工作。第十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协助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除违法建设。第十一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各类建设工程批后的监督与管理,参与对县城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第十二条县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护区域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第十三条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公路管护区域内违法建设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查处拆除工作。第十四条县电力部门负责查处违反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县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变更或者依法予以撤销。第十六条县电力、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用电、用水、用气等提供条件。第十七条县公安部门负责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查处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阻挠、抗拒执法,殴打执法人员、挑唆群众闹事的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的失职、渎职以及参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等违纪违法的行为。第三章巡查报告第十九条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巡查网络,负责辖区内的巡查工作,建立日常登记、村向乡镇旬报告、乡镇向县月报告、特殊违法行为随时报告制度。第二十条县国土部门负

企业常见违章指挥的类型及表现

一般违章 1.劳动纪律松弛,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2.违章派车:不按载货、载人等行驶规定用车,带病(刹车、灯光、喇叭、后视镜、刮雨器等不齐全、失效)出车; 3.工作负责人不随身携带工作票,工作前不宣读工作票、不提问,开工前不向作业组成员交待安全措施; 4.需要两人以上从事的工作只安排一人单独进行; 5.起重现场不按规定不设专人指挥,手势不符合规定,违章指挥; 6.强令驾驶员超越行驶区域、绕道办私事、超速行驶等违章驾驶; 7.使用超期动火票,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8.动火前不进行安全教育,不落实、确认安全措施; 9.为生产需要,强令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使管道超压运行; 10.指挥员工进行运行设备、带压管线的维修保养; 11.进入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不办理作业票; 1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危害运行的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强令员工继续进行作业; 13.不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度、特殊天气、特殊时段下的安全要求,组织生产;

14.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15.指派无操作证的员工到特殊岗位顶岗; 16.指派不具备上岗条件或技能差的员工单独顶岗; 17.不按规定组织安全阀的校验、维护、保养; 18.不请示、不汇报,私自改变工艺运行模式; 19.签发的工作票工作内容与实际不符; 20.油气场所对使用不防爆电器、工具熟视无睹; 21.强令女工从事禁忌作业; 22.锅炉安全附件超期未检,强令继续使用; 23.不定期组织员工生产会议及安全、技术培训; 24.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严重违章 1.对作业场所危险源辨识不清指令人员操作; 2.在未办理动火手续或间隔动火未办动火票的情况下,指挥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3.安排工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4.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安排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的员工顶岗操作; 6.安排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违法占地类型条款

违法占地类型 一、占用基本农田建厂、住宅 违反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基本农田原状;3并处以罚款2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二、占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建厂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罚款10元至30元每平方米的罚款。 三、占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建住宅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处理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 四、破坏基本农田挖土等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理意见: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改正或治理,恢复基本农田?平方米耕种条件;2、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2016-01-19 09:45:36 中国土地 作者:叶隆生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在处罚过程中,应对各种价值给予恰当的安排,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以采用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的 价值。 对非法住宅限期拆除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难以体现法的公 平正义的最高价值。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有的可以拆除,但也有不宜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等情形。如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原拆原建,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住宅,都难以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种类。同时,对超标

准部分房屋实施拆除也不好操作,因为房屋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拆除一部分房屋势必影响另一部分房屋的利益,更会破坏整个房屋的功能和效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不宜一概拆除违法住宅,即使违反“一户一宅”,也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可拆可不拆的应当不拆,没收的建筑物可按照规定另行处置。 同时,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的做法,似也不能一概而论。一些地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幅度制定了具体标准,但经常变更,造成宅基地在分配安排上的不平衡。鉴于这种情况,在认定标准时,如果行政处罚时的标准高,则执行行政处罚时的标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标准高,则应执行当时的标准。 有些情况下,没收比拆除更合理 与第七十七条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种类上,除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外,还有“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两 个种类,其中“拆除”与“没收”不能并用。 “没收”相比于“拆除”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利用资源,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在住宅不能拆除时,采用“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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