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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交航航政…2010?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

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实施以来,对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航道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层层落实问责制,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和规范实施。

二、各航道管理处(站)和船闸管理所不得对过往船舶以“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的名义进行处罚或收取赔(补)偿费用。

三、对超过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严重超宽超高超吃水、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过闸的的船舶,在确保过闸安全的情况下,经“一事一议”,船闸管理所可与当事人协商后按实收取补偿费,为其提供过闸服务。已经按照《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加收过闸费的,不得再次收取补偿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采用全省航道联网收费系统收取航道赔(补)偿费,统一使用电脑票据。在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能使用电脑票据的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手工票据收费,然后在系统恢复使用的当日及时录入收费信息,以便统计查阅全面数据。

以上通知,希严格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航道规范赔补偿费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飞机航后工作规定V——375航线维修管理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1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阐述了执行飞机航后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应遵守的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厦航机务部航线维修分部和驻外分支维修机构。 2依据文件 公司《维修标准作业手册》“航线维修规则”、“飞机放燃油沉淀规定与程序”、“飞机发动机滑油 勤务工作程序”。 本手册“飞机进港接入工作规定”、“飞机守护与出港送机工作程序”及各有关工作程序与规定。 3术语和定义 航后维修(after-flight check):航空器飞行任务结束后,维修人员在基地或经停站对其进行的例行检查、勤务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4航后维修规定 4.1执行航后例行工作之前,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1.1专业人员将各自负责的机型/部位工卡取出夹在工卡夹中。 4.1.2PPC将临时下发的各类指令、工卡交有关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分配工作。领到任务的人员应进行工作准备,遇到技术问题可向维修工程师提出技术支援。准备工作结束后将指令或工卡夹在工卡夹中。 4.1.3各专业工作人员提前准备好有关工作及排故所需的航材、设备。 4.1.4各专业、领班(小组)准备好常用的油料、耗材、设备: a)机械起落架部位需准备好足够的液压油、毛巾等; b)机械发动机部位需准备好滑油车和足够的滑油、毛巾等; c)机上、机下部位需准备足够的口盖螺钉、轮挡、指挥牌/棒、毛巾等; d)AV人员准备足够的常备灯泡、灯管、毛巾等。 4.2各专业按本手册“航线例行维修工作程序”和“航线非例行维修工作程序”以及“航线换件工作规

旗开得胜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2 定”等有关程序完成航后飞机的维护工作。 4.2.1飞机拖至或停靠至厦航机坪停机位后,机械人员负责挡好轮挡并装上链条。在飞机牵引时,地面拖机人员必须坐到拖车带挡杆的指定位置;否则,必须随飞机步行。 4.2.2AV专业人员负责将737系列飞机的登机梯推到位,并负责接好所有航后飞机的地面电源。 4.3各专业/部位执行维护工作中对所属区域清洁要求: a)发动机部位需完成发动机整流罩内/外区域的清洁; b)起落架部位需完成整个起落架的清洁包括起落架舱内/外区域等; c)机上、机下部位需检查机身和机翼的清洁情况并负责飞机外部照明设备的灯架、灯罩和驾驶舱; d)AV专业负责各仪表板、仪表罩(不要用水冲洗)等清洁。 4.4整机放行人员按本手册“航线飞机整机放行工作程序”实施整机放行签署,并按照工卡检查单内容进行收尾检查。 4.5晚班完成例行放沉淀勤务工卡。在整机放行后,或飞机到位停场2小时且无加油、串油、试车等相关工作后,晚班电子专业执行例行放沉淀工卡,并将完成的工卡放在值班员处,由值班员整理并记录,留待航前由值班员并入对应飞机所有航前工卡一起装订。 4.6航后飞机的监护,按本手册“航线维修分部飞机安全监护规定”的分工要求对飞机机型监护。 4.7结束工作 4.7.1整机放行人员需设置停留刹车将登机梯推离飞机,放置在指定位,并将地面电源撤离飞机。 4.7.2机械组负责整理地面设备,若有缺陷及时报告车间主任并办理送修手续: a)起落架组负责清洁、摆好千斤顶; b)发动机组负责清除滑油车上的空油罐、脏物和滑油。 4.7.3整理、清点工具设备并还回工具房或设备间,有丢失现象应立即报告。 4.8各类人员航后各自交接班记录,并对已完成的交接工作进行答复。 4.9与警卫进行飞机交接,在飞机的交接本上签字。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报告指南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 编制指南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4月

目录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内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的编制。 第二部分评估依据 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2011年)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环发[2006]20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38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95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民航】飞机航线维护工作程序

版本:03-00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为及时完成飞机航线维修工作,排除故障,确保飞机维护质量,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 1.3程序属性 ■CCAR-135 ■CCAR-91 ■CCAR-145 2. 引用文件和术语 2.1引用文件 1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2 )EAMM 《公务机管理手册》 3 )MMM 《维修管理手册》 4)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护》 2.2术语 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线工作单对飞机进行的例行维修检查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按照东航公务机公司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 3. 要求 3.1所需的人员岗位 1)维修人员、整机放行人员 2)维修管理人员 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 无 3.3职责 3.3.1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整机放行人员 1)完成航线维修工作,签署维修记录,报告故障信息; 2)负责按生产指令的要求按期完成维修工作,报告维修重要信息,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1

版本:03-00 确保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 3)完成非例行、附加维修工作,签署维修记录,报告故障信息,放 行飞机。 4. 程序 4.1航前工作程序 4.1.1航前准备 1)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单结合当天班组 人力情况,确定每架飞机需要维护的人员和接送飞机人员。 2)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整机放行人员负责查看工作指令,明确所做工 作以及工作注意事项,酌情安排工作。 3)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工作前准备:借对讲机、领工作单、 借手电筒、借工具箱和相应设备等。 4.1.2航前的实施 1)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2 小时准 时到达工作现场,与机场警卫按照飞机监管交接本绕飞机逐条检查,如果飞机贴有封条,必须检查封条的完整性。确认飞机状态完好后 在交接本上签字接收飞机。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马上向公务机维修 工程部汇报,等待组织进一步处理。 注:任何人严禁不签字就接收飞机或者光签字不检查就接收飞机。 2) 正常情况下,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应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 前1 小时内起动好APU(APU 不可用除外)并完成航前通电检查 项目,如果在航前检查中发现有故障或者有机组报告故障,必须 在第一时间将故障情况通报给公务机维修工程部整机放行人员, 及时处理该故障并及时记录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 3)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将公务机的各种保护罩拆下,按要求 放置在飞机上的指定位置。 4)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航前工作单逐条进行航前 检查和逐项签署,严禁擅自省略和简化工作步骤。 维修工作程序页次: 2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96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苏价服〔2008〕109 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交航〔2008〕2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 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 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 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 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 主题词:航道赔偿收费通知 抄送:各市、县航道管理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 共印500份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项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注 一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

航道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水运网 >> 科教 >> 行业知识 >> 正文 航道的等级划分与通航条件 周俊安 中国水运报 更新时间:2009-7-28 航道是水运的三大要素之一。航道是水运赖以发展的基础,有“航运之母”之称。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

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

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11〕91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第三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四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和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

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第六条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最新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以外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以下简称“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干线航道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航道通航管理工作。有关航道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干线航道通航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造干线航道,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航道条件和航行需要等,统筹配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等辅助设施。 干线航道的交通安全、助航标志,应当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受损、移位、失常,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修复前应当设置临时标志。 第五条? 影响船舶航行的桥梁,以及未达到干线航道通航标准的已建过船设施、架空管线等设施,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交通安全、助航标志以及防撞保护设施。 第六条? 船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和助航标志的规定。船舶的标志标识应当规范,清晰可辨,不得遮挡、涂改。 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逐步限制新建非标准船舶和落后淘汰类船舶进入京杭运河等干线航道航行。 第七条? 船舶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货物装载宽度不得超过船舶型宽,装载高度不得遮挡驾驶视线。载运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经营人或营运人应当在装船前24小时报有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安全,需要通过船闸的,应当征求船闸管理单位意见。 第八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并与跨河建筑物保持合理间距。 在干线航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下列航道等级限制要求: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民航】整机放行工作程序

整机放行 工作程序 编号:MUMOP12-020 日期:110101 版本:03-00 维修工作程序 页次: 1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为规范飞机放行工作,满足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公司对飞机维修放行的要求, 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 1.3程序属性 ■CCAR-135 ■CCAR-91 ■CCAR-145 2. 引用文件和术语 2.1引用文件 1)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2) EAMM 《公务机管理手册》 3) MMM 《维修管理手册》 4) AC-145-6《航空器航线维护》 2.2术语 航线放行: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航前、过站、航后维修 工作后的技术放行。 3. 要求 3.1所需的人员岗位 1)整机放行人员; 2)工程管理人员 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 无 3.3职责 1)公务机维修工程部整机放行人员的职责 公务机维修工程部整机放行人员负责按生产指令的要求按期完成维 修工作,报告维修重要信息,确保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放行飞 机。

整机放行 工作程序 编号:MUMOP12-020 日期:110101 版本:03-00 维修工作程序 页次: 2 3.4放行人员的资格要求 1)工程技术公司正式员工或雇佣人员; 2)持有基础执照和相应机型签署; 3)经过放行授权。 3.5飞机整机放行条件: 1) 规定的例行维修工作的内容已经完成并逐项正确签署。 2) 非例行工作(EO 或故障等)已经完成或已经正确办理保留。 3) 机上的故障保留单副页内容与清单相符; 4) 飞机三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证)原件在位且有效。 5) 飞机技术记录本能满足预定航班的需要(配备在飞机上的飞 机记录本必须安放在相应的记录本夹子里,同一记录本夹子里面的新旧记录本按使用顺序前后放置。飞机放行人员负责检查飞机记录本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新本以保证后续航班的填写需求。使用完的飞机记录本应在机上保存至少10个航段后,由完成当日飞机航后工作的维修人员取下飞机,转交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分部保存。同时领取新的记录本,放置在飞机上。 6) 机上飞行记录文件在位。即《飞机技术记录本》、《保留故障单》应放置在驾驶舱相应的资料存放处。 4. 程序 4.1飞机航线放行 4.1.1基地航线放行 1)飞机在满足3.5 的条件下,由航线放行人员在飞机记录本上(TLB )签字放行,并及时通报东方公务航空有限公司现场协调人员、工程技术公司公务机维修工程部维修管理人员。 2)若因飞机故障原因不能放行,在故障排除后,由排故人员(有相应机型授权)签署,并由放行人员签署放行。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汇总

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六级以上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突出重点、分类维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省市共养、分级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机构是本省航道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道养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财政预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养护工作的资金需要。 航道养护资金主要包括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非税资金(过闸费和航道赔补偿费等)、其他公共财政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养护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维护类别、航道条件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装备、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航道养护应急预案。 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应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应急保障施工单位库,为航道应急抢通提供保障。 第七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积极研究、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科学养护,不断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养护范围与维护标准 第八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结合航道条件和航运需求,按照航道现状等级,合理论证确定航道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论证过程中应当征求海事、港口、航运等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四级以上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提出并上报,经省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五级、六级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 由县航道管理机构提出,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航道的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论证,并且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内河航道规范及管理

1 991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xx航道的级别划分的标准 根据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一级5000t二级2000t三级1000t四级500t五级300t六级100t七级,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二、xx船舶种类 主要分为客船货船工程船 1、客船: 2.货船 (1)普通货船: 货物相对固定,货舱设计成多层甲板结构通常为2-3层甲板,并配吊杆或起重机。 (2)散装船: 专门运散货等,由于散货不怕压,货舱均为单甲板。 (3).木排: 人工捆扎成型的排型。 (4).驳船: 无动力船舶。 3、工程船 (1)疏浚用船舶:

主要从事水上作业。 (2)工作船舶: 进行服务性或专业性工作的专用船舶, 4、渔船: 主要为个人、体积较小,从事临近水域作业。 三、xx航道管理 1、内河航道从管理上可划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及专用航道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属国家航道; 2、航道及航道设施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航道管理机构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xx县环保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环发〔2011〕42号 xx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 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xx县环境保护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xx县环境保护局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中、省、市纪委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健全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市环保局印发的《xx市环境保护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从源头防治腐败,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推动我县环保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廉政风险就是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或日常生活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结合我局实际,对环境保护“八项权力”(行政审批权、行政评审权、环境执法权、排污收费权、环境监测权、资金项目分配权、物资设备采购权、干部人事管理权)为重点的各项工作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定位,绘制权力

运行流程图,查找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基本建立起以“八项权力”监督为重点,教育在先、约束在先、监督在先的覆盖全局、重点防控、逐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局领导班子、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重点是有行政审批、行政评审、环境执法、物资设备采购、资金项目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环境监测和排污收费等“八项权力”的重点岗位和个人。 四、方法步骤 (一)方法 重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以环保“八项权力”为重点的权力运行,紧密结合各单位、科室实际和各领导岗位职责分工,突出重要岗位、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全面列出权力清单,梳理运行流程。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违规用权、违纪办事及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和措施,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防范机制。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通过制定方案、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 (二)步骤

2019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标准-13页word资料

2012南京拆迁征收补偿新政策中国江苏网6月20日讯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后详细列出了拆宽带、移空调等具体的征收补助并统一全市的拆迁提前搬迁奖励。这也是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具体的补充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这一规定执行。具体条文内容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南京网站的文件栏查询。 A住宅房屋征收补助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用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征收非住宅房屋拆除管道煤气、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征收住 宅房屋标准补助。) B提前搬家奖 30日内搬家每平方米奖1000元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

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929(颁布时间) 20101101(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订本(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 第三章航政管理 第四章船闸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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