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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百姓的争讼观念与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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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百姓的争讼观念与思维

作者:何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

摘要《盟水斋存牍》中共有三百八十多件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词。明代人参与民事争讼时

的诉讼观念和思维与今人有较大区别。讼由至上观念使百姓起诉的案件能够受理;对诉讼成本的估算是百姓坚持诉讼的利益支撑;不为自己只为他人追求公道的诉讼观念更是少见。与不健全的国家诉讼制度相比,诉讼观念在明末的显著发展是一种奇特的现象,是提起诉讼的普遍需求与应诉制度无法提供对等诉讼资源时出现的特定观念和思维,是要求诉讼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改变的一个信号。

关键词盟水斋存牍争讼诉讼观念架词上控

基金项目:甘肃政法学院2010年度校级科研项目青年项目,项目编号:

GZF2010XQNLW02。

作者简介:何君,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2012级法律史专业在读博士。

《盟水斋存牍》是明代崇祯年间颜俊彦在广州府担任推官三年期间(崇祯元年至四年)处理勘合、谳略、翻案、公移、矜审(包括香山、番禺两县)等事务的记录,条目达千余条,涉及民事、刑事、诉讼司法等内容。本文选取其中三百八十多条民事判词为研究资料,题名多为争田(地)、争产(渊)、争屋、讼债、争继及息讼等。

颜俊彦任广州推官仅三年多时间,广州府一地就有三百八十多件民事案件,做一个粗略估算,平均一年至少要受理和审判一百件民事案件。即使在今天看来,这样的立案和审理数量也是很多。去掉每年的农忙和其他不受理状纸的日子,在一年的不多的受理词讼的日子里,大概官府一放告,就要受理民事争讼案件。

传统中国的诉讼,主要是以平息纷争、体现道德为第一要务,其过程和内容通常被认为是无讼的价值取向。但这些案件为我们展示的是一个非常频繁的诉讼状态,和我们通常认为的古代百姓似乎不愿涉讼的表象完全背道而驰。从判词中,我们看到当时百姓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对诉讼的依赖甚至滥用。本文分析几种显著存在的诉讼观念和思维,以还原明代民事争讼的存在形态。

一、“架词上控”——讼由至上观念

从诉讼的提起就可以看出当时人们的诉讼观念。古代的民事争讼是不告不理之诉,因此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告诉。作为官府,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官员,都以“此中民俗淳朴”、不涉讼,作为自己政绩优良的标准。不得已听讼,也是“照得听讼,期于无讼”。而百姓为了让官府受理案件以解决纠纷,便开始对讼由进行“伪装”。于是,从判词中,我们能直接看到或者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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