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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本级税务局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管理资料、税务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其他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信息。

(四)案源确定

1、收集数据资料。案源管理岗确定稽查对象前,应收集以下与案源信息有关的数据资料:

(1)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2)内部管理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办理业务时收集的信息数据,征管部门反馈的纳税人异常信息,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纳税评估信息资料;

(3)以前年度税务稽查资料;

(4)金税协查系统提取的相关信息资料;

(5)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选案分析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6)从其他税务机关和外部职能部门获取的纳税人有关信息数据资料。

2、确定待查对象。案源管理岗根据案源信息资料,结合稽查线索资料、税收征管现状以及以往稽查情况,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待查对象。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人工分析筛选;

(3)人机结合分析筛选。

(五)案源处理

1.案源管理岗确定待查对象后,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分析筛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各级国税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部门;移交信息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国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上级指定检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待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2.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案源管理岗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六)案源监控

案源管理岗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稽查局局长报告。

(七)催办、督办

涉税案件的催办和督办,是指对已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催办和督办的一种制度。它是监督税务稽查任务执行情况的主要方法之一。

1.催办、督办制度的实施

催办、督办制度,是对涉税案件尚未查处和尚未结案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督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时间安排查处或结案。

税务稽查任务下达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稽查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具体原因和稽查的进度,向负责催督办的部门反馈;对超期不能完成又未反馈情况的,负责催督办的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办、督办通知》,督促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反馈情况并限期完成。

2.税务稽查案件催办、督办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税承办单位(或承办人)。

(2)催办、督办的内容。

(3)催办督办的要求和时限,包括要求回复的时限和完成稽查工作任务的时限。

(4)催办督办单位和发文时间。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书

(一)输入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2.《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4.《交办(督办/专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5.《税务稽查案件催办、督办通知》

1.2稽查实施管理

一、业务概述

税务稽查实施是税务检查人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案源管理环节提供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检查的活动。稽查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待查案件接收与分配、稽查实施准备、稽查实施处理、稽查实施查结和移交审理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1.待查案件接收与分配

稽查实施管理岗根据案源管理岗转来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附列资料,将待查案件分配给由主查和若干协查人员组成的稽查组(稽查实施岗)。任务分配后,稽查实施岗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前如发现分配错误,应告知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核实后可以撤销,重新分配任务。

2.稽查实施准备

(1)稽查实施岗接收稽查任务后,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义务。稽查实施管理岗接到稽查实施人员和被查纳税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报经本级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审定后调整稽查人员。

(2)稽查实施岗接受任务后,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的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拟定《税务稽查检查实施预案》,确定检查期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检查重点和方法等内容。

3.稽查实施处理

(1)稽查实施手段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使用实地检查、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手段,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其电子信息系统直接检查,也可以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检查。

(2)稽查实施文书使用

①税务检查通知。稽查实施岗接受任务后,可以在实施稽查前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稽查实施岗在实施检查前制发《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一)。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时,应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规定交被查对象签收。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②调取账簿资料通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后,根据需要实施调账检查。需要进行调账检查的,稽查实施岗制作《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规定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按规定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被查对象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的相关资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退还。

③查询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储蓄存款的,稽查实施岗制作《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④询问通知。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就有关涉税事项询问有关当事人的,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稽查实施岗制作《询问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

⑤外调或协查通知。稽查实施过程中,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查对象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协查案件时,稽查实施岗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⑥税收保全措施。稽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当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依法需冻结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冻结存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分别送达被查对象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被查对象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扣押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当填写《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填写《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被查对象,通知被查对象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冻结存款的,应当填写《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分别送达被查对象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被查对象以及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解除冻结存款措施。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被查对象有规定情形之一,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以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⑦协助执行通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如发现当事人存在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情形的,稽查实施人员应当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有关单位,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暂停办理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对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应当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有关单位,解除暂停办理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本通知书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一并使用。

⑶证据底稿处理

实施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取得的证据所记载和反映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的程序应当合法,与证明事实之间要有一定的关联性。税务稽查中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工作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笔录、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取证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稽查实施岗依法查询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①稽查实施过程中,需提取有关证据原件的,需被查对象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按规定期限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调取空白发票原件,需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按规定期限退还。

③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的,需开具《发票换票证》。

④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提取证据且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处”字样,并由提供人注明日期并签章。

⑤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以电子数据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并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签注“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由当事人签章。

确需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应当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签注“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⑥稽查实施过程中,询问有关当事人必须有2位以上检查人员在场,并告知被询问人对检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当场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盖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⑦稽查实施过程中,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进行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注明日期,并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但不退回原件。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若无法调取原始载体或者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所等内容。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⑧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异地稽查局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协查取证,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等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应当将有关证据复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⑨稽查实施过程中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可以要求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也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⑩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实施岗应按规定填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3)稽查实施其他审批事项

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某些重要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①扩展税务稽查所属期间时段

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并且涉及时间超过了“稽查所属期间”规定,稽查实施岗制作《税务稽查所属期间时段扩展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可以扩展“稽查所属期间”,但需要重新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新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与原《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一并组卷。

②初查后更改案源登记信息

经初查后,查明案源信息实际情况与案源登记信息不符,以稽查建议形式反馈主管税务局,更正案源登记信息。

③检查完成时限延期

一般情况下,稽查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案件应在检查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案情特别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完成时限的,由稽查实施岗在限定日期之前提出《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提请审批。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

⑷稽查实施中关联业务事项

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实施岗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报送案源管理岗并案查处。不能并案查处的,由案源管理岗另行安排检查。稽查人员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报经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⑸案件中止、终结审批事项

稽查实施过程中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使税务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稽查实施岗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有关证据资料,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可以中止

检查。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制作《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及时恢复检查。

稽查实施过程中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使税务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稽查实施岗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有关证据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可以终结检查。

4.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包括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案卷、提请审理。

(1)税务事项通知。稽查实施工作结束前,稽查实施岗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通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被查对象对检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口头进行陈述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2)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是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通过全面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全面反映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案件来源;

②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③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④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⑤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其性质、手段;

⑥被查对象是否有阻挠和抗拒检查的情形;

⑦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⑧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⑨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⑩检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3)制作税务稽查案卷。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及时审查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并予以分类整理:

①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

②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③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的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稽查人员应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凡与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程序有关的所有税务稽查文书、手续以及与本案定性处理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包括认定违法主体的有关资料)均归集于税务稽查案卷;与检查案件及纳税无关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④对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资料,稽查人员应另行归集,交由综合部门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

⑤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税务稽查案卷的卷内资料一般包括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证据资料和其他资料四大类;

对整理后应移交审理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制作《税务稽查案卷》和《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5.移交审理

检查完毕,稽查实施岗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连同案卷材料,于5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和填制《税务稽查案卷交接单》移交审理部门。

移交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须当场清点签字确认。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书

(一)输入

1.《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2.《询问(调查)笔录》

3.《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样式待定)

4.《税务稽查所属期间时段扩展审批表》

5.《税务稽查实施延期审批表》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

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8.《税务事项通知书》

9.《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

10.《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样式待定)11.《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样式待定)12.《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样式待定)13.《税务稽查报告》

14.《税务稽查案卷》

15.《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1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7.《陈述申辩笔录》

18.《税务检查案件审理提请书》

19.《税务稽查案卷交接单》

(二)输出

1.《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税务检查通知书》(二)

3.《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5.《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6.《询问通知书》

7.《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8.《冻结存款通知书》

9.《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0.《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11.《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12.《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

14.《协助执行通知书》(二)

15.《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16.《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17.《发票换票证》

18.《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19.《回避申请书》

20.《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复核决定书》

21.《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审查决定书》

1.3审理管理

一、业务概述

稽查审理是案件在稽查检查实施完毕后,由稽查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由稽查审理人员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税务稽查审理管理主要包括待审理案件接收与分配、审理处理、处罚程序、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移交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6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听证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

(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发[2001]310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3.3税务稽查审理管理—流程图

(一)待审理案件接收与分配

稽查审理管理岗接受稽查实施岗传递来的纸制案卷。交接完毕,由稽查审理管理岗将待审理案件分配给审理人员。

任务分配后,如在制作文书前发现分配错误,稽查审理管理岗可以撤消任务分配,重新分配。

(二)审理处理

1.税务稽查补正或补充调查

(1)稽查案件审理岗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报送审批。审批同意的,将案件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①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③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④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⑤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2)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直接提出或者变更检查部门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

①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②数据计算错误的;

③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定性不当的。

2.税务稽查审理

案件审理岗接到检查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

①一般案件审理

对于案情简单的一般案件,由审理岗提出审理意见,提请审批。

②重大案件审理

A.对于案情复杂、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检查环节与审理环节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稽查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制作《提请集体定案申请表》提交本级稽查局案件集体审理委员会审理,最终形成集体审理意见。集体审理后应制作《集体审理纪要》。

B.对案情重大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过本局稽查局集体审理形成集体审理意见后,由稽查审理部门填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提请书》,经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提请所属国税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时将案卷及有关资料移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交接双方须当场清点签字确认。

3.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完毕,稽查案件审理岗应当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是审理岗审理工作结束的总结性文书,不论有无问题、是否涉及补税、采用何种审理方式,审理人员必须提交《审理报告》。《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审理的基本情况;

(2)检查人员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关证据;

(3)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

(4)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

(5)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三)处罚程序

1.处罚事项告知

审理完毕的案件,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税收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他有关事项。

2.陈述、申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于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被查对象或者其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3.处罚听证

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拟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查对象或者其他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稽查局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受理、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案件审理人员担任。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复议、诉讼相关事项

对复议案件,稽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人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诉讼案件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审理部门应配合本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由稽查案件审理岗根据《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作出决定,并制作税务稽查案件决定处理文书。

1.对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和内容;

(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4)检查结论;

(5)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2.认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或者内容;

(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4)处理决定及依据;

(5)税款、滞纳金数额及缴纳的时间、地点和限缴期限;

(6)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3.认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或者内容;

(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

(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4.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或者内容;

(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稽查局所属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五)移交执行

稽查案件审理岗对税务稽查案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移交税务稽查执行管理岗执行。

(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稽查案件审理岗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公安机关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2)《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3)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4)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的明细表及凭据复印件。

(5)移送涉税犯罪案件时,应填写《涉税案件移送清单》,由税务、公安双方移送、接收人员签字确认。

(七)档案管理

1.立卷归档时限

税收违法案件所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结清,或者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稽查审理部门应当于60日内收集、整理稽查各环节移交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进行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归档。

2.案卷资料种类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等三类资料。

3.案卷归档要求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税务文书、证据材料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当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2)证据材料可以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3)其他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4.案卷保管期限

税务稽查案卷按以下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其他一般已经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本款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书

(一)输入

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2.《补充调查通知书》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4.《听证笔录》

5.《陈述申辩笔录》

6.《听证报告》

7.《听证申请书》

8.《听证延期申请书》

9.《听证主持授权委托书》

8.《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

(二)输出

1.《税务稽查结论》

2.《税务处理决定书》

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6.《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7.《涉税案件移送书》

8.《涉税案件移送清单》

1.4执行管理

一、业务概述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稽查执行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执行管理主要包括案件执行任务接收及登记、稽查结论性文书的送达、催缴入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案件执行任务接收及登记

稽查执行管理岗接收稽查案件审理岗移交的待执行案件,应将待执行案件及时分配给相关执行人员。

(二)稽查结论性文书的送达

执行岗接到审理岗移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稽查文书,经审核内容无误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依法及时送达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执行时必须两人以上,按规定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三)催缴入库

执行岗将文书送达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后,应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执行岗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管理岗,并提出移送

建议。

1.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催缴入库

执行人员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做好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催缴入库工作。被执行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应将缴纳完税证复印,并送交执行人员。

2.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稽查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不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从被执行人账户扣缴相当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相关款项扣缴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之前(或者同时)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办理查封、扣押手续。查封时应制作清单,扣押时应开具收据。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拍卖、变卖费用后,有剩余的所得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制作《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其他执行措施

(1)行使代位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稽查局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报经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本级国税局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稽查局可以通过撤销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报经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本级国税局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3)阻止出境

欠税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由执行岗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提请所属税务局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经审批后,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部门办理边控手续。审批机关

对经审批决定阻止出境的欠税人应签发《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阻止出境的欠税人。

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岗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提请省级税务机关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依照规定程序通知同级公安部门及时撤控:

①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

②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

③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

对经审批决定撤控的,省级税务机关应签发《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给阻止出境撤控的欠税人。

(4)停止供应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执行岗应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由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执行岗应提交税务稽查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提交当事人的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报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当事人的出口退税权。

(四)执行中止、终结审批事项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提供纳税担保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符合中止执行情形的,执行部门可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制作《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执行部门可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终结执行。

(五)执行终结

1.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被执行人主动在限期内全部缴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经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执行岗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使用的税务文书、执行入库凭证等,并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2.移交归档

《税务稽查执行报告》报经批准后,执行岗应制作案件资料移交清单,连同执行环节的有关文书、缴税凭证以及其他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归档。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书

(一)输入

1.《税务稽查执行报告》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输出

1.《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2.《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

4.《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样式待定)

5.《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6.《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7.《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8.《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9.《税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0.《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1.《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样式待定)

12.《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样式待定)

13.《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样式待定)

14.《协助执行通知书》

15.《抵税财务拍卖变卖的函》

16.《拍卖变卖抵税财务核查表》

17.《拍卖变卖授权委托书》

18.《抵税财务鉴定(评估)委托书》

1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书》

20.《边控对象通知书》

21.《阻止出境决定书》

2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23.《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

1.5协查案件管理

一、业务概述

协查案件是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协作打击跨地区、跨部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涉税案件的协查,可以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邮寄纸质函件和派员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涉税案件协查的基本程序包括:委托方税务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发出《协查要求》,受托方税务机关根据《协查要求》开展检查,受托方税务机关向委托方回函以及委托方税务机关收到回函后继续开展检查处理工作。协查案件管理主要包括协查标准管理、委托协查管理、受托协查管理、协查案卷管理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协查标准管理

1.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2.价税合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3.价税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对达不到此标准但认为需要报请上级组织协查或上级认为有必要进行组织的案件,也可以请求上级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查办或督促查办的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其他重大案件发出委托协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省税务局组织查办的案件需要发出委托协查,应由省稽查局组织协查。

(二)委托协查管理

1.在涉税案件的稽查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委托外地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协助调查

的,由协查管理岗制作《协查要求》,填制发票清单,报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录入协查信息系统或寄送纸质函件发起委托协查。

确定虚开发票案件需要异地协查时,应制作《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填制发票清单,向对方税务机关发起委托协查。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

《协查要求》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寄往受托方税务机关,一份留存备案。收到协查回复后,应及时对回复的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并将回函归入案卷。

2.税务局内部各机构需要委托异地开展协查的,应根据上述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制《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发票清单,经稽查局确认及相关领导审批后发起委托协查。

3.协查管理岗收到受托协查税务机关的《回复函》及其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报稽查局局长审批,转承办单位处理。

(三)受托协查管理

1.协查登记

协查管理岗通过系统接收委托方税务局发出的发票协查案源或纸质协查函后,及时登记台账,当日提交主管领导进行审批,转案源管理岗进行案源处理。

2.任务分配

协查任务分配管理是指由案源管理岗将待协查任务分配到稽查实施岗,在实施人员未进行文书操作前发现需要重新分配的,撤消并重新分配。

3.协查实施

稽查实施岗在接到案源后,按照协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进入稽查实施程序。协查实施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协查报告》,并连同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协查管理岗。

4.协查处理

协查管理岗接到经审核、审批的《税务协查报告》后,应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对协查回函结果进行分析,对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的案件,及时填制《回复函》,报经主管协查工作的局长批准后,将协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委托方税务局。在协查系统内回复协查结果信息的,应依据委托方《协查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纸质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稽查实施岗重新补证。

5.回函期限

受托方应按期回函。除有特殊要求外,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四)协查案卷管理

受托地稽查局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协查取证,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等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应当将有关证据复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书

(一)输入

1.《协查申请表》

2.《协查函》》

3.《附件: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单》

4.《附件:通用协查要求(非增值税抵扣凭证)》

5.《附件: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

6.《附件: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7.《附件: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8.《附件: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9.《委托协查接收登记表》

10.《受托协查登记表》

11.《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12.《协查报告》

13.《税务事项协查回复函》

14.《协查延期申请》

15.《协查延期审批表》

16.《协查延期批复》

1.6举报管理

一、业务概述

税收违法检举亦称税收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线索的一种方式,是税务机关发现税收违法案源的一条重要途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督办、反馈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举报受理、举报处理、查处结果上报及反馈、举报奖励等内容。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二、政策依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税务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举报受理

1.受理范围

(1)偷税行为;

(2)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4)骗取减税、免税行为;

(5)抗税行为;

(6)私自印制、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案件以及丢失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隐瞒不报的行为;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

(8)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要求

(1)受理口头举报、电话举报应当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2)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应受理,并给举报人以尊重和严格的保密;

(3)不属于所辖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对受理的口头、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举报进行整理,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登记表》。登记完毕后,应将举报件原件复印存档;

(5)举报受理环节应有专人管理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6)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举报处理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1.对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虚开发票、制售贩卖假发票或者违法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转交选案管理岗作为案源信息;对需批转下级稽查局办理的检举案件,应按领导批示及时转办。

2.对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3.对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4.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5.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所属税务局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局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局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由稽查局领导批准督办。

(三)查处结果的上报及反馈

1.对上级税务局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2.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

3.对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反馈给转办的部门。

4.对实名检举的涉税案件,举报中心应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的查处结果反馈给检举人。检举人要求解释的,举报中心应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就检举人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四)举报奖励

1.检举奖励的方式

检举奖励主要采用一定金额的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检举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若要公开表彰宣传的,必须事先征得检举人的同意。

2.检举奖励的对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检举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检举人。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检举人分别检举的,主要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稽查局或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检举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3.检举奖金的计发

检举奖金由负责查处涉税违法检举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

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四、输入输出表证单证

(一)输入

1.《税收违法案件检举登记表》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申请表》

3.《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

(二)输出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2.《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1.7大案要案管理

一、业务概述

大案要案是指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大案要案管理主要包括重大案件查办形式和标准、重大案件报告管理、重大案件查办、督办组织管理、重大案件查处管理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重大案件查办形式和标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直接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

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接组织查办的重大案件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批转交办的案件;

(2)自治区国税局领导批示由区局稽查局查办的案件;

(3)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

(5)违法行为涉及区内多个地区,各市级国税局查处有困难,需要提请自治区国税局纳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管理的涉税案件;

(6)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其他自治区国税局认为需要由自治区国税局直接组织查办的涉税案件。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督促查办的重大案件包括:

(1)单位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案件;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抗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3)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

(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涉及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税务稽查内部总结

税局稽查后的内部总结 不管是被查过的企业,还是没有此经历的企业,择其善者而从之,不对的地方引以为戒!一、被税务稽查的几种原因 (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经税务约谈后,仍旧存疑的,会移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先基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通过同行业的各项指标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对比,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是否异常。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案头审核阶段----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如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稽查 纳税评估纲目的是强化管理,提高税源,着重于纠错,调整,由管理机关执行,而稽查目的是打击,一般会罚款等,由稽查局执行 (二)按税务稽查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国税稽查局《2013年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三)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安排及配合其他税务机关协查的,应当立案检查。(四)随机抽样而被稽查。 二、稽查接待及应对 1、平常须准备的基础工作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 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 2001]49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 2002] 362 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157 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 2004] 123 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 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 )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 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本级税务局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年度检查计划可以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3.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依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和实际工作情况,按月编制具体实施检查的分户计划。 (三)案件来源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 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重大遗漏,补缺补差 账面库存,是否一致 存款往来,对应收入 准备材料,以备查询 相关文档,入屉入柜 接待地点,远离账册(接待地点要求干净、整洁,远离财务科、档案室) 接待人员,礼貌谦逊(懂财务而非主办会计接待,一般副总接待等) 4.接待技巧 对等原则:税务稽查接待要按对等原则,公司负责人可礼节性出面应付,但对公司各项财务问题不作肯定性答复和介绍,由财务总监与稽查人员接待。老板要当作稽查人员对财务总监说:要全面配合稽查工作,要什么拿什么,然后说还有什么会议要开等等,离开一会儿!(恐怕怎么配合应该早就知道吧,老板在背后周旋其他的东西,财务总监随时告诉老板情况) 陪同: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司经营场所走访,一定要有财务负责人陪同,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税务机关人员的问题,先请财务人员解释,非财务人员只能含糊回答(这是因为财务负责人知道那些是有问题的,处罚力度如何等) 热情、多交流、大度 5.稽查资料提供技巧 依旧权限,有限配合(对检查权的正确理解,检查权不是搜查权) 财务资料,有限提供(谨慎提供各项资料) 非财务部门,适当规避(业务部门资料,不得适时提供) 电脑资料,及时备份(电脑资料的保密性管理) 6.稽查底稿核对方法 底稿要复印 核对要认真

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8320064.html, 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概述 一、税务检查方法 税务检查方法,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时,所采用的检查顺序、步骤、形式等程序的总称。 税务检查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审阅法、查询法、观察法、盘存法等。 二、税务检查技巧 税务检查技巧,就是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进行检查时,总结出的查账技术与窍门。

税务检查技巧分为涉税报表的分析技巧、账簿的检查技巧、凭证的检查技巧等几大类。 三、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的关系 税务检查方法与检查技巧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1、税务检查方法具有普遍性,不同人使用同一检查方法,其检查程序基本相同。税务检查技巧则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 2、在一项检查工作中,在同一检查方法下,可能使用不同的检查技巧。同一检查技巧,也可能在不同的检查方法下使用。 ★当前讲授★ 第二章税务检查方法 一、详查法 (一)详查法的概念 详查法是对被检查单位在被查期内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信息

资料,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检查。 (二)详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能全面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能较全面的查出问题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2、缺点:工作量大、费时费力、查账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 (三)详查法的适用范围 详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少、会计核算简单的纳税人或者为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项检查。 二、抽查法 (一)抽查法的概念 抽查法是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中,有针对性的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 (二)抽查法的优缺点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

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税务稽查与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稽查与企业税务风险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 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国税C) 稽查业务考试试题(国税C) 2010-01-25 21:16:50| 分类:税收知识|字号订阅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内,答案标识辨别不清不给分,每题0.5分,共10分)1.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惩戒职能主要来源于法律赋予税务稽查局各类权力中的()。 A. 税收征收权 B. 行政处罚权 C. 行政强制权 D. 行政执行权 2.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2%B.3% C.1倍D.5倍 3.承担行政赔偿的主体是()。 A.国家B.各级政府财政 C.行政机关D.执法人员 4.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 )的税务机关负责。 A. 级别最高 B. 最先查处

C. 级别最低 D. 共同的上一级 5.税务机关对单价(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A. 1000 B. 3000 C. 5000 D. 10000 6 当事人的偷税违法行为超过()年未发现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A.10 B.2 C.5 D.3 7.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由()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A. 选案人员 B. 检查人员 C. 执行人员 D. 审理人员 8.A稽查局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A稽查局的审理部门 B. A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 C. A稽查局 D. A稽查局的执行部门 9.按报送时间分类,税务机关按季报送的《税务稽查统计报表》主要是()。 A.《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情况汇总表》 B.《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C.《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是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主要介绍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等内容。 (一)查账方法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1)会计资料的审阅 (2)记账凭证的审阅 (3)账簿的审阅 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 (4)会计报表的审阅 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5)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一般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全面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应视检查的具体情况审阅有关资料。一般可审查以下几方面的资料:应注意:一是对于上述资料的审阅,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应结合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二是对于时间逻辑关系的审阅,应审核资料所反映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会计核算记录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2.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 (1)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 (2)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 (3)证证核对 (4)账证核对 进行账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发生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问题。 (5)账账核对 通过账账核对,可以发现诸如利用存货账户直接转销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耗用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未记销售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以物易物销售货物未记销售等涉税问题。 (6)账表核对 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表记录是否一致,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7)账实核对

税务稽查 --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 --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是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③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①、②执行。 ④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对无住所个人取得④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国税发[2005]9号) 2.常见涉税问题 1.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2.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3.主要检查方法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如某单位3月份发放孙某工资4200元,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当月发放年度奖金60000元,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60000÷12-2000)×15%-125]×12=3900元。根据规定,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应补扣=8875-3900=4975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

2016年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岗位业务能力测试(初级) (共80题,共100分)

2016年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岗位业务能力测试(初级)(共80题,共100分) 一. 单项选择题 (共30题,共30分) 1. 下列情形不属于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客体的是()。[1分] A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B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C税务机关征税情况 D纳税人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情况 正确答案: C 教师详解 2. 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稽查人员查实A纳税人偷税50000元,决定给予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并限定在当月25号前缴纳税款及罚款。纳税人于22号缴纳30000元税款后,以税款计算不准确和罚款过重为由,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正确的做法是( )。[1分] A受理罚款复议请求,不受理税款复议请求 B决定受理 C不予受理 D要求纳税人25号前补缴税款后再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 A 教师详解 3. 下列选项,不属于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调查取证手段的是()。[1分] A复制

B没收 C录音 D记录 正确答案: B 教师详解 4.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层级是指()。[1分] A县以上(不含县) B设区市以上(不含市) C设区市以上(含市) D县以上(含县) 正确答案: D 教师详解 5. 有关信息化稽查中,相关信息的获取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有()。[1分] A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可以是从第三方获取的 B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C税务检查人员可以以非正当手段获取与信息化稽查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只要这些信息资料是真实的即可。 D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可以是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i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u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 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c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稽查操作规程

稽查操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1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12-24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它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

税务稽查谋略及应对

税务稽查谋略及应对DOCUnIent number [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第一节税务稽查谋略的一般原则 原则,是人们依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制定的行为准则。我们观察和处理事 物,不能随心所欲,凭感情办事,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原则是反映客观事物 要求的主观标准,它是否正确要由客观事物来检验。 税务稽查谋略是一种社会行为,必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税务稽查谋略 的原则,应从税务稽查谋略的规律出发,继承传统的谋略思想和经验,结合时 代的、现实的税务稽查客观情况而提出。一般地说,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 稽查人员施智用谋之时,通常应遵循以下儿条原则: 一、利益原则 利益原则,即无利不谋。利益是每一个人,每个社会集团,乃至阶级、阶 层、国家追求的目标,它是人们行为活动的动力。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是有远见的”。“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 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利益的天下。“(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利益是激 励人们为改造客观世界而自觉活动的客观动因。 利益使人的需要得到满足,因此它强烈地牵动着人们的思想和感情,成为 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动机和IJ 的。人类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自身的利益追求, 当然也包括纳税筹划、征税筹划(税务稽查)谋略活动在内。我们“没有永恒的 敌人,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美国前国防部长语)。说到底,人 们的一切谋略活动,实质就是在谋求利益。但这里还有一个人民根本利益问 题,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利益的实现过程,来认识利益与权谋的内在联系,从而自觉 地在税务稽查谋略活动中坚持利益原则。利益的实现过程可分为如下阶段: (1) 利益刺激和利益目标追求。 利益是历史活动的动力,它可以刺激人、激发人,使人萌发悄欲冲动,形 成利益关心和利益认识,继而产生对一定利益Ll 标的持续追求。利益刺激和利 益Ll 标追求是利益实现的第一阶段和首要因素。没有利益的刺激,不可能有权 谋的动意。 (2) 谋利活动。 它是指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谋取利益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是指人在一定 物质欲望的驱使下,在一定利益的刺激下,在某种利益认识的指导下,持续地 追求利益谋取的社会活动。谋利活动是利益实现的最基本的阶段和要素。凡谋 利活动必需一定的谋利工具、手段和其它必要的谋利资料。而谋略无疑是谋利 的重要手段。 (3)利益竞争。 利益在刺激人们产生思想动机冲动,使人们为了追求利益而产生竞争。利 益是动力,是在利益竞争的意义上说的,人们在对利益的追求中所发生的利益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利益竞争自然为谋略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动力,谋略水 平的迅速发展税务稽查谋

稽查业务流程(检查环节)

检查环节业务流程 1 接受任务 1.1 设置《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台帐》 1.2 根据选案部门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 《税务稽查项目书》登记《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台帐》 2 分配任务 2.1 成立检查组 2.2 确定主查人员 2.3检查部门负责人向各检查组分配检查任务 2.4各检查组主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案件检查台帐》上签收, 领取检查任务 3查前准备 3.1 实施检查前,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 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3.2 熟悉相关税收政策 3.3 与主管税务机关座谈了解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3.4 现场实地勘查(视具体情况) 3.4 分析案情,统一思想,理清思路 3.5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方法和措施 4 实施检查 4.1 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告知书》,(填制《税务文书 送达回证》),告知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4.2 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填制《税务 文书送达回证》)及《税务检查证》(国、地税联合检查的,各自办理),实施税务检查(两名以上税务人员)4.3 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填制《税务 文书送达回证》),依法调取被查对象检查时段相关涉税

资料(帐表证等),并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4.4 实施检查,提取税收违法证据资料,制作《提取证据专 用收据》,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固定证据 4.5 就涉税事宜询问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向被询问人送达 《询问通知书》(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做好《询问笔录》,依法固定证据 4.6 听取被查对象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做好《陈述申辩 笔录》,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固定证据 4.7 向有关部门调查提取与被查对象涉税有关的证据资料、 证明材料时,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履行相关手续,提取并固定提取的证据资料、证明材料等。 4.8 查询存款帐户、储蓄存款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9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4.10 检查实施过程中,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4条情 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情形消失后,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4.11检查实施过程中,有《规程》第45条情形之一,致使 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4.12 其他税收措施,依法办理 4.13 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及《税务稽查工作底 稿(二)》并依法固定之 4.14 检查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 间的,填制《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5结案座谈 5.1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案情向被查对象通报(涉

税务稽查步骤

税务稽查步骤

税务稽查步骤 税务稽查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 ?选案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目前稽查选案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人工选案的基本方法是抽样。实施抽样又分为随机抽样和非随机抽样。在实行抽查选案时,一般都采用随机抽样法,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抽取稽查对象的一种方法。 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税收管理指标分析等。 举报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 其他选案方法指:转办、交办等。 ?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实施阶段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实施。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

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审理 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机构对其立案查处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在实施稽查完毕的基础上,由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实施、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税务稽查审理主要包括: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合法;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审理终结的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议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一直以来,税务稽查在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收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要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适应向纵深发展的税收风险管理大趋势,要构建更加契合税收地位的税务稽查体系,还需要我们脚踏实地、锐意改革,为税务稽查工作开创更为辉煌的明天。本文分析了税务稽查工作目前存在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以期为税收现代化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税务稽查问题改进建议 一、稽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1、稽查职能定位 如何在税收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中定位税务稽查,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狭义的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是稽查定位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人认为,目前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不仅使税务稽查执法的独立性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在与征管部门的协调中降低了税务稽查的效能,一方面,征管和稽查部门自成一体、各自为战,没有建立起系

统规范的工作衔接和联系制度,尚未将双方的工作融合到全方位全流程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中,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征管和稽查部门都没有摆脱本位主义的桎梏,特别是征管部门总认为稽查部门查出的问题就是征管工作不到位,对稽查工作有看法,也不积极配合,甚至出现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争抢税源的情况。 2、稽查管理体制 从稽查管理体制上看,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处理好稽查“四分离”与提高稽查工作整体效能之间的关系。“四分离”强调的是稽查内部各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制约,这种体制无疑使税务稽查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进了一大步,但在实际工作中,选案的不检查、检查的不审理、审理的不执行,都从自己的考核指标出发对待工作,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选案质量不高、审理效率低、执行入库难等情况,影响了稽查工作的整体效能。二是区县稽查局身处既要查处区县所属纳税人,又要听命于区县局的尴尬境地。从全国大部分地区看,仍有大量区县稽查局存在,这些区县稽查局的机构设置是置于区县税务机关设置的总框架之下的,无论是人员调配还是资金使用,稽查局都无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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