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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徐忠明

(中山大学,广东 广州 510275)

收稿日期:2000-11-05

作者简介:徐忠明(1963-),男,上海人,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史学研究。

摘 要:近些年来,尽管学界对中国法律史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问题,依然缺乏必要的、自觉的省思。据此,本文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状出发,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问题进行一番检讨。文章共分四个部分:首先,谈论方法的一个前提;其次,所谓历史的本来面目;再次,考证与解释;最后,史料与理论。关键词:中国法律史;研究方法;解释范式中图分类号:DF 092.3 文献标识码:A

本文的意图,旨在对近二十年中国固有法律研究的历

史态度和叙事方法进行省思。基于研究条件与本文篇幅,只好集中讨论我国大陆学者关心的问题。当然,有些问题只是我个人的兴趣而已,把它们一并提出来,向各位专家学者求教,以期深入讨论。

一、谈论方法的一个前提

一个社会之有法律,也就必然会有谈论法律的话语,进而形成研究法律的传统或者范式。据此,我们可以发现,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历史叙事与理论解释,可谓源远流长;而存留至今的各种法律著述,也颇为丰富。譬如先秦法家,尽管他们的法律言述很有“制度设计”及“权力攫取”的用心,现实性、功利性很强,但是,也不乏对于法律制度的历史检讨与法律思想的理论阐释。就拿《秦简?法律答问》这个“文本”来说,如果当时没有法家的“理论遗产”的依托,肯定不会出现如此精深的法律解释的成果。再如汉朝以降,儒家从“解经”到“注律”的学术取向,尽管不乏谋求“政治霸权”及“文化霸权”的意图,不过我们还是应该承认,对于“律学”的最终形成,儒家掀起的那场法律解释运动实有根本性的作用。就“律学”看,虽然法律概念的微观分析与法律功效的宏观阐释,都是极为重要的内容,但是,对于相关制度的历史叙事同样占据显要地位,不仅像《唐律疏议》和《大唐六典》这样的官方文本(有关“注释”部分)是如此①,而且像《唐明律合编》及《读例存疑》之类的繁家著述也是如此。另外,作为一个视历史为“资治通鉴”工具的中华民族,班固《汉书》以后的官方历史典籍②,对于法律都有记述,从而形成了关于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叙事范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这种叙事范式,我们现在依然缺少细仔扎实的探讨,缺乏具有解释力和说服力的分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仅要研究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传统,而且还要研究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叙事范式③。

在中国的历史语境里,前面提到的研究范式基本上满足了中国古人对于法律的历史思考———主要限于以往的法律之“史”对于当下的法律“用”的功能进行检讨④。自鸦片战争,国门洞开,一种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异质”的法律文化“侵入”中国。随着法律思想启蒙运动的掀起,法律制度改革运动的推展,一种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一套西方的法律制度结构,迅速取代中国固有的法律话语和法律制度。在这样一种格局里,中国法律的历史叙事范式开始出现断裂。换句话说,如今学者开始用西方(先是大陆法系,后是苏联法律模式)的法律分类模式、法律术语、

①②③④众所周知,尽管汉唐以来中国法律已经完成所谓“儒家化”

的变迁,由此“礼法”得以融为一体,礼教的精神原则得以渗透法律;但是,在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叙事范式里,对于法律之终极意义的探究与阐释毕竟不多。换句话说,汉唐以后的有关法律言述更多的是强调功能价值———治世效用。事实上,中国古人的精神世界,主要还是由“以道德为归依的礼乐教条”来提供,它与那种制度化的“礼法”虽然关系至为密切,毕竟尚有一定的距离;否则,宋朝以后懦家的“性心”之学也就不会兴起。另外,道教、佛教、民间宗教、乃至礼仪习俗等等,也是古人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对于“礼乐与制度分化”问题的讨论,参见汪晖:《天理之成立》,刘东主编:《中国学术》第三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62页。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在皇帝及官僚制文人眼中,一贯强调

“治人”要比“治法”来得重要,故而法律只是治理国家的消极工具而已,处于《四库全书总目》卷一00《法家类》所谓“刑名之学,起于周季,其述为圣世所不取,然流览遗篇,兼产地戒”的尴尬境地。与经学、史学、艺文之类相比,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编撰与历史研究也就显得不太发达。官方如此,私家著述也是这样。

顺便说明一下,过去学者在谈论“正史”有关“法律史”的内

容时,往往以“刑法志”为对象。这种看法过于狭隘,似有必要加以修正。其实“食货志”、“职官志”及“选举志”等等,都与法律制度有关,它们既是古人记述经济制度史、官僚制度史的专门文献,也是我们研究这些制度的基本材料。

顺便指出。我把《大唐六典》视为一部官方“典籍”而非法

典。有关的分析,参见徐忠明:《关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的述评及其它》,《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2001年2月第23卷第1期

现 代 法 学

M odern Law Science V ol.23,N o.1

Feb.,2001

文章编号:1001-2397(2001)01-0003-10?理论思考?

乃至历史编撰方法来重构中国法律传统。这样一种中国固有法律的历史叙事活动,迄今已有百年的历史。其间的成绩固然可以骄人,但是问题也不少。因为,所谓某某研究方法大抵都是“事后总结”的产物,往往又决定着学术研究的未来趋势———学术课题(研究对象)的设定,史料的运用,解释视角的选择,乃至推导的结论等等。另外,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虽然带有普遍性,诸如比较、考证、解释之类的方法,研究外国法律史(一般的历史研究亦然)可以采用,研究中国法律史同样可以采用;但是也有语境性,因为中国传统法律与外国(当然是西方)很不一样,拥有一套独特的法律命题、法律范畴、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故而如果我们不加批判地“挪用”西方法律的那套东西加之研究中国法律史,它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例如“礼”这个概念,它是实在法?自然法?道德法?民间法?粗看好象全都沾边,细究起来又非如此简单。如何对待?怎样解释?再如“法”这个概念,严复早已指出,西方的法概念与中国的法甚有差异,它有中文“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1〕严复的解释恰当吗?或者当代学者把“法”仅仅视为“刑”合适吗?凡此,需要重新考虑。为推动学术研究计,认真总结,反省批评,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在我看来,这种“清理家底”的工作,是我们今天谈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乃至发展前景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所谓历史的本来面目

自小接受历史训练,教师一直告诫我们:发现历史的本来面目,揭示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乃是研究历史的最高境界。当然,我们的许多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也是这么写的。对我来说,开始有点“将信将疑”的不解,听得多了,也有渐渐生出一种“见怪不怪”的坦然。现在回过头来想想,觉得这简直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说法。

所谓“历史的本来面目”究竟是什么模样?其实,谁也没有见过。对于我们后人来说,曾经存在过的历史情景(本来面目)早已在“时间道”里消逝,如今我们已经无法触摸、无法凝视那个“实际存在”的历史———包括人物、事件、关系等等。我们所能面对的,所能考究的乃是各种不同类型的“文本”资料,然而它们也仅仅是古人的记载,乃至“历史研究”的成果而已。这种记载,究竟在何种程度上是“客观真实”的呢?细细琢磨起来,我们就会觉得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①。这里,我们可以做一个思想实验。今天我们百来号人坐在这里开会,并且事先要求与会代表“客观真实”地记载这个会议,那会出现什么结果?我想,每个代表的记载不会完全一样。又何以如此呢?原因非常简单,因为每个代表“观察”事物的“角度”不同,他们的记载也就各不相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即使站在同一角度观察,结果也难保相同,因为各人的兴趣与感觉并不一样。即使兴趣与感觉相同,但是,由于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总是有限的,古人所谓“词不达意”及“言不尽意”云云,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结果对于外人或者后人来说,究竟哪个文本的记载更为“客观真实”呢?当然,我们不能由此断定“作者”都是有意作伪,不过,我们难以根据这些记载(尽管非常丰富)恢复这次会议的本来面目②。对寻求“历史本来面目”的学者来说,这是一个他们难以摆脱的宿命。

事实上,我们面对的历史文本资料,这一问题普遍存在。更有进者,历史的记载和叙述,每每由于作者“动机不纯”与“面临权势压力”而“篡改”历史的也不少见;尽管中国古代不乏“史官抗命秉笔直书”的传统,但是也有对于历史事件、人物、制度等等进行“道德主义”评判的传统,在“笔削”之间,所谓历史的“客观真实”的面目就有可能受到侵蚀③。无论如何,对于已经“消逝”的历史,写什么,怎么写,都有可能“伤害”历史的真情实况。譬如,司马迁的《史记》乃是世所公认的伟大历史作品,成为后世纪文史著述的典范;对史事之忠实,描述之精审,人物之生动、辞章之优美,都是历代文史学者赞叹不已的。但是,由于《史记》是司马迁的“发愤”之作,因此,通过“写什么”与“怎么写”这一手段,司马迁非常巧妙地掺入了个人好恶与价值判断,从而改变了人们对于中国古代历史的把握和理解。比如《史记》为“循吏”写传记,只讲先秦;而为“酷吏”作传记,独提汉朝。这是司马迁对武帝政治的深刻贬损〔2〕。孔子编撰《春秋》,也有极为强烈的道德评判色彩。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云云,其实只是对于既有史料(证据)进行历史重构而已。关于这个问题,研究法律

③甚至我们可以这么问:一部二十四史究竟被“掺进”了多少假货?恐怕也是难以说清楚的事。以致有人说出———历史除了人名全假,小说除了人名全真———这样的笑话。对这一笑话,我们大可不必当真,我也无意怀疑一切历史记载与历史研究,主张重新走进“疑古时代”。在我看来,历史文本既无所谓“真”,也无所谓“假”,关键要看历史学家怎么处理史料,以之研究什么问题。

一次会议的“自觉”记载尚且如此,冠以中国法律史名称的历史叙事不啻复杂千倍万倍。所以,我们如今说中国法律史如何,实际只是一种解释性的推断,很难说中国法律史“真的”就是这个样子;这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要说,那么总得有个说法。这种说法的背后,尚有诸多断裂、空白、反证。恐怕有人会说:对于一个法律事件、一种制度、一项罪名,我们总是能够给出一个“客观真实”的描述。或许是,或许不是。问题没有那么简单。譬如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这一事件,它的真情实况究竟如何?尽管学者费尽心力,有关的考证文字不少,结果还是面目不清。再如《唐律疏议?名例》有关“化外人相犯”的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实践当中又是怎么适用的?也不清楚。又如《秦简》关于“隶臣妾”的概念,说法不少。这种例子,可谓俯拾皆是。一旦说到原因及意义问题,更是意见纷纭。当然,有些学者可能还会提出进一步的辩解。比如,套用孔子在《论语?八佾》里所谓“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的教条。需要指出的是:这个“文献”与现在的用法稍有不同。朱熹认为:“文,典籍也;献,贤也。”征诸贤者,有点“口述历史”的味道。但是,夏朝到春秋,已有一千几百年的时间,即使殷朝到春秋,也有千年的时间,在书写工具极不发达的年代里,通过记忆代代相传的夏礼殷礼,出现差错乃是势所必然,而且夏礼殷礼本身也会发生变化,加上那时文字音义极不稳定,各地口音也有差异,贤者所述的夏殷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就不无疑问。汉朝伏生口述《尚书》一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何况研究历史的难处,往往就是文献不足。

之所以这么说,乃是因为,既然历史文本都是“记载”与“研究”的结果,那么它们就是一种思想活动的产物;既然是思想的表达,那么它们就有主观性、价值性、选择性。故而,历史文本蕴涵的“偏见”倒是成了真正的“客观”存在;对历史学家来说,坦然承认这种存在,乃是“应有”的态度。

现 代 法 学

的学者应该容易理解。我们曾经认为审判案件必须严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学者也曾赋予一些哲学上的深奥解释。然而这个“事实”又是什么呢?在我看来,这个“事实”无非是由证据“重构”起来并且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律事实”罢了。因此,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只是一种人们更为愿意接受的说法,而实质应该是“以证据为根据”的原则①。

说到“历史真实”的重构,我们也就必须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一名当代历史学家,我们能否保持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客观中立”呢?不能。事实上,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量保持这样一种学术研究的姿态。基本理由是:第一,我们赤条条来到这个世界②,每时每刻都在接受现代知识的熏染;所以在我们“进入”历史时,已经充满各种知识的“前见”———就哲学解释学意义而言。这种前见,也必然会“污染”对历史的理解。福柯关于“知识与权力”的论断,从另一个侧面也讲述了这个道理③。第二,存留至今的各种历史文本,它们仅仅以一种“沉默”的方式存在;换句话说,它们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历史如何如何④。对于历史真实与历史意义的理解和揭示,都是依循我们知识语境与问题意识而来的;离开作为读者的历史学家,这些历史文本是没有意义的,或者说它们的意义并非总是清楚的,固定不变的。故而所谓历史的真实和意义,乃是在历史文本与历史学家阅读的“互动”中产生的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参与了历史的建构。第三,就人类理性能力而言,是否真的能够穷尽所有的史料,很成问题。因为现代哲学告诉我们,人类认识能力不仅有限,而且本身就是随着历史的变迁逐步演进的〔3〕。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历史学家“洞悉”一切史料,重构历史的本来面目,恐怕是一种过于“自负”的想法。在我看来,全知全能乃是上帝的能耐,这是凡胎肉身的历史学家无法企及的。第四,与第一点相关,作为一个现代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我们现有的学科分类及法学体系全都来自西方。它们只是西方社会知识演变的结果,并非普遍真理;而且与西方社会“权力体制”及意识形态密切相关,本身既不中立也不客观⑥。可是,就是这样一套原本只是地方性的知识体系,如今已经成为我们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本前提,我们难以挣脱它的约束———当然,我们可以采取一种必要的批判态度,诚如斯皮瓦克所谓“对我们不能不要的东西提出持久的批评。”〔4〕写到这里,我的基本看法已经呼之欲出。中国法律史的“本来面目”确实存在,但是恢复这种“本来面目”并非法律史家的使命;其实,他们根本无法承担这一工作。我们面对的乃是各种历史文本,尊重历史文本提供的信息,大概是我们应该采取的姿态;至于能否做到,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还有一层需要指出:基于法律文本证据声称中国法律史“如何如何”也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初步阶段,而且难保客观真实。在我看来,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真正目的,旨在揭示它的意义结构,它与我们之间的关系;而这,也是中国法律史之为中国法律史的一条基本理由。否则的话,我们为什么要研究中国法律史呢?

三、考证与解释

五四以后整理国故运动的健将胡适先生,是一个“有考证癖”的国学大师。据说,他为《醒世姻缘传》作序,费了

数年心血。何以如此呢?此乃因为,他要借此机会清理这部著名小说的来龙去脉。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广博的史料搜求,仔细严密的考证工夫,是难以完成的。结果,当然是写出了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对历史考证之方法,我们的胡博士有几句广为流传的口头禅,诸如“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及“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之类。⑦。在那时的历史学家中,这种风气非常流行。我想,这种学风的形成,一方面与清代乾嘉考证学派的传统有关⑧,另一方面与德国兰克学派史学理论的影响有关⑨。

作为一名历史学家,对于史料的“痴迷”原本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成为一个“博雅”的历史学家,也是有志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梦寐以求的境界。在人们的印象中,历史学家也确实是以“博雅”为特征的。然而,凡事都是有“过与不及”的两难窘境。对于史料的过分“痴迷”也极易误入“为史料而史料”的歧途。其结果是,历史学成了史料学,历史研究成了史料排比,还要美其名曰这是“秉笔直书”耶。如此“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材料”(傅斯年语)的所谓“历史研究”恰恰违背了历史研究的基本宗旨。

在我极其有限的阅读范围里,历史考据擅长的领域是对一些具体的名物、制度、时地等等进行历史重构,试图展现当日的历史情景。有时,某些考据对象之具体到了非常“琐碎”乃至“无聊”的地步。一个流传甚广而且颇有争议

⑨关于兰克史学的介绍,王晴佳:《简论兰克(朗克)与兰克学派》,《历史研究》1986年第6期。

关于乾嘉学派的详细讨论,参见漆永祥:《乾嘉考据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胡适先生对考证方法的阐述,参见胡适:《读书与治学》,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65-292页。

关于现代西方学科分析的形成,及其与权力体制的讨论,可以参见[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从这个角度看,意大利历史哲学家克罗齐关于“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提法,也就不无道理。有关的评论,参见何兆武:《论克罗齐的史学思想》,前揭《历史理性批判》,第185-219页。后现代学者对于历史与文本的态度,尽管未免绝对,但是不管真知灼见。概括性的讨论,参见[美]罗斯诺:《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特别是第2章及第4章的相关内容。

尽管史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行动与思想活动的结果,史料其实也是一种观念的表达。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历史哲学家柯林武德所谓“史学的确切对象乃是思想”的论断,还是有些道理的。有关的评论,参见何兆武:《论柯林武德的史学理论》,《历史性批判散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24-164页。

福柯对于监狱、诊所、性史的研究,都是这一方面的经典例子。参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疯癫与文明》,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性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即使胎儿,也有知觉。换句话说,我们并非“赤赤条”来到这个世界上的。

当然,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有的。比如,法律事实的“重构”要受法律规定与司法制度的诸多限制,而历史事实的“重构”往往没有什么限制,一旦发现新的史料证据,学者如果“旧案重提”不会受到什么限制,即使千年旧案也不例外。对历史学家来说,历史研究的魅力就在于此。

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的例子就是:当年史学大师陈寅恪先生费力考证“杨贵妃入宫之时是否处女”这样一个问题①。对此,另一学术大师钱钟书先生曾有“琐碎”的微辞。当然,我们究竟如何评价这个学术公案,那就见仁见智了。著名历史学家余英时在一篇纪念钱钟书先生的文章里,曾为陈先生辩护。他说,陈先生的这番考证,乃是为了以此证明李唐“源于夷狄”而“闱门失礼”的历史大局〔5〕。如此看来,陈先生的这一历史考证,实乃“以小见大”的绝好例证。以余英时对陈先生的理解②,这番辩护自然是有其道理的。不过,不学如我还是觉得,可以证明李唐“种族混杂”而“闱门失礼”的史料很多,用以证明这一问题并不困难。就此而言,钱钟书先生的“微辞”也非无的放矢。另外,历史考据每每易犯的毛病,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也就是说,考据学家由于特别关注具体的历史现象,所以一旦步入史料的森林,便一头扎了进去,细细品味里面的一草一木。就在这个时候,历史研究的基本任务反而被忘却了。据此,一个真正够格的历史学家,必须具备历史大局的眼光,对于理论敏感的素质。至少,考据学家也应该与关注历史结构、历史意义、擅长理论诠释的历史学家通力合作,从而在拥有扎实史料的基础上,对历史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当然,这也是一种暂时性的解释。

上述反思性的、批评性的分析,并非是要否定历史考据的学术价值;相反,历史考据之于历史研究、历史诠释,乃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对于史料辨析、史料的整理,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就中国法律史考证而言,近年来发表了一批颇为出色的研究成果;也有学者致力于整理出版一套卷帙浩繁的中国法律史考证作品③。需要指出的是,历史研究毕竟不能到此为止。另外,史料的整理工作也非仅仅以考据为满足。事实上,理论视角的转换,研究领域的拓展,对于史料的发现,也有重要意义。对此,下文再予讨论。

一般说来,历史考证学家的“高尚梦想”就是追求历史现象的客观性、真实性与确定性。基于这一目的,这种研究的叙述风格是往往比较平实,以示客观;它的旨趣,则是为了“恢复”考据对象的本来面目。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明白,无论是当时的历史记载,还是后来的历史研究,全都难以达到“价值无涉”的境界。声称发掘“历史真实”的考据学家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呢?就终极意义而言,回答是否定的。试作说明如下:

首先,关于历史考据的“客观性”问题。我以为,考据学家之选择考据对象———也就是说,这个对象之所以需要考证,乃是因为考据学家感到它有问题———往往是有前提预设的,尽管这一预设是面对各种史料证据“逼迫”而确定的。胡适先生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说法,显然是蕴涵了这个意思的④。既然是假设,那就既有可能被证实,也有可能被证否。但是,作为一个历史考据的假设,它本身就意味着并不客观。真正的问题在于:考据学家一旦提出假设,时常会被牵着鼻子走,有点儿像“邻居的小孩窃斧”这个故事所说的情形,总之是越看越象。举例来说,关于晚清修律引进西方法律一事,学者一向认为沈家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现在,有的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伍廷芳的影响似乎更大⑤。在我看来,得出这个结论的基本前

提就是:伍廷芳具有留学英国林肯律师学院的背景,深通西文西法;沈家本则是曲型的旧式官僚,既不懂西文也不解西法。此外,配以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逻辑的推理,如此一来,在晚清“移植”西方法律时伍廷芳的作用比沈家本大的结论,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推导出来了。其实,这个前提本身能否成立非常值得推敲。因为伍廷芳学习的是英国法,而晚清移植的大陆法;另外,当日英国律师学院的法律教育对大陆法并没有正规系统的传授,所以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伍廷芳同样“深通”大陆法,也就是说,在法律知识贮备上,伍廷芳比沈家本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优势。在晚清中西法律冲突中,清代中国的酷刑制度早已成为洋人攫取治外法权的借口,并且设立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地方,西方的司法制度也已传入中国;故而,在“奏折”里提到的那些改革措施———粗略的建议很难证明法律知识上的问题。最后,就晚清整个法律移植来看,承担法典起草工作的主要是日本法律专家,再者,伍廷芳任职时间也甚短;反之,沈家本不仅任职时间很长,对西方法律的研讨也颇为热心⑥。故而,伍廷芳的影响和作用是否真的比沈家本大,似乎还很难说。这个例子表明:历史考证其实也是一种解释,它所得到的结论并无绝对的“客观性”可言。在我看来,以上两种说法完全可以同时并存。至于考证结论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程度如何,是否具有“说服力”,则完全取决于考证学家对于材料的理解;而这种理解,往往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

⑥对此问题,我曾在《迈向法治:中国法律精神》(重庆出版社即出)里有简要辨析。另外,贺卫方教授在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序二”里也有类似的解说,可以参考。

有关的具体考证,参见我的同事马作武教授:《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七章,第145-178页;另见苏亦工:《重评清末法律改革与沈家本之关系》,《法律史论集》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25页。两篇论文都写得非常出色,读者可以翻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在这里仅仅引作例子,以期说明我的问题而已,并非进行什么商榷。另外,也不表明他们都是持“历史考证具有客观性”观点的学者。以下凡是作为例子的论著,都是这个意思。

当然,胡适先生的说法不够严谨,必须有所限制。关于历史假设的详尽讨论,参见余英时:《〈周礼〉考证与〈周礼〉的现代启示》,刘梦溪主编:《中国文化》1990年12月第3期。

因为作品不少,这里不便枚举。据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杨一凡教授正在主持出版“中国法律史考证”的著作,近期将会陆续面世。届时,读者可以看到百年中国法律史考证方面的优秀论著。

我之如此断言,依据主要是余英时对陈寅恪史学思想和学术心境的领悟和把握。具体的例证,参见余英时:《陈恪晚年诗文释证》(增订新版),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版。在我看来,这部著作深得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

《论再生缘》和《柳如是别传》的史学心法,把握甚为精确。

参见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第一章“长恨歌”史事考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陈先生的结论是:“杨氏入宫,至早亦必在开元二十六年正月二日。其间相隔至少已越两岁,岂有距离如是长久,既已请期而不亲迎同牢乎?由此观之,朱氏‘妃以处子入宫似得其实。’之论,殊不可信从也。”第19页。在我看来,遵循陈寅恪先生考证的思路,这个结论也是推测之事,同样是“不可信从”的。

现 代 法 学

其次,关于历史考据的“真实性”问题。前面已经提的可靠程度值得怀疑。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

似乎也可

记载已经远离商朝末年,所以这种辗转相引的记载,它们

前揭《法学与文学之间》,第105-222页。

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的,分别叙述只是为了表达的便而已;由此,

三个例子之致了治人者对被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配能量,

它使刑讯

① 

有关刑讯逼供的简要分析,参见徐忠明:《从话本(错斩崔宁)看中国古代司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另见《包公杂剧与

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前揭《法学与文学之间》,特别是第17-27页。需要声明的是,我的解释,并非是要为“刑讯逼供”作什么辩护,而是指出它的历史语境之意义。

② 当然,在后世法律中,丈夫也有种类之不同,比如未婚夫与已婚夫在法律地位上即有不同;进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各不相同;再者,如果夫妻发生纠纷,那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这些,都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在解释“丈夫”的意义时,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

现 代 法 学

文化解释”的实践与讨论,就是为了深化我们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意义世界”的理解。

二是历史文本与我们当下生存境遇关联的意义。法国年鉴学派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在《历史学家的技艺》的“导言”里,劈面即以他儿子的提问“告诉我,爸爸,历史有什么用”开始史学理论的思考〔11〕。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就是一个关乎“意义世界”的基本问题。也就是说,它需要回答历史与我们当下的生存境遇有何关联?有何意义?人类与动物之根本不同,首先在于人类关注自己的生存意义,而动物却不会。恰恰是历史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富有教益的信息。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对“意义世界”的追问、理解和诠释才是历史学之所以成为历史学,进而也是历史学得以存在的一条根本理由。对“意义世界”的沉思与提问,乃是历史研究的起点,而对“意义世界”的诠释则是终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每个社会、每个时代、每个历史学家的生存境遇并不全然相同,因此,对“意义世界”的思考与提问也就互有差异,作出的解释自然也是丰富多彩的。也正因为如此,历史学也就有了永恒的价值。基于这一理解,我认为,历史研究的基本姿态就是理解。布洛赫指出:“千言万语,归根结底,‘理解’才是历史研究的指路明灯。”〔12〕这种理解,既是对于我们生存境遇的理解,如果没有这种理解,历史学家也就提不出富有价值的问题;也是对于文本的理解———并且是一种陈寅恪先生所说的“同情的理解”,一种哲学解释学所谓“视界的融合”①,倘若没有这种理解,我们就会失去历史研究的基本依据,以致成为无根游谈。与此相关,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则是解释。在我看来,意义解释最为基本的准则有二:其一,尽量全面考虑各种历史文本之间的相互关联。这是因为,解释任何一个历史现象背后蕴涵的意义,我们都无法就事论事;相反,都必须在事件与事件的相互关系中得到有效的解释。借用哲学解释学的术语,就是“解释之循环”的方法〔13〕。其二,在一定程序上,历史意义是因为我们才存在的,就此而言,历史意义是被赋予的。这样一来,历史文本的意义,以及历史与我们的关联意义,就会产生某种紧张,保持不断的反省和批判乃是历史解释的必要准则。

总之,对于历史“意义世界”的理解和解释,具有不可避免的地方性、时代性、个性化的特征,这是由历史学家的生存境遇所决定的,它是与自然科学研究的根本差异。

顺便谈论一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现状。在中国法律史学界,如今存在两种颇为对立的情绪———尽管两派学者没有公开予以讨论②。法律史考证学家每每以自己能够判定真实的史料而自喜,有些轻视关注理论建构与意义解释的研究路数,认为那种征引几条史料,然后大肆发挥一通,乃是无根游谈,毫无学问可言③。而重视法律史意义解释和法律史宏观理论的学者,也不时流露以意义解释和理论建构而得意,以为放弃意义解释和理论建构,法律史无疑成为“支离破碎”的史料堆砌,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史④。我的基本看法是:首先,历史考据———史料辨析与文献整理,都是中国法律史“现象”(史实)研究的基本前提;舍此,研究根本无法措手。其次,历史现象背后的“根源”的挖掘,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中介层次,谈论中国法律史的意义而不明根源无疑是缘木求鱼,绝不可能。最后,历史“意义”的追问和诠释,实乃中国法律史之为中国法律史的存在理由,它以史料考据与根源挖掘为基础,又是发展与提升,甚至可以这么说,对于意义的诠释才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本宗旨与最高境界。

四 史料与理论

研究历史,史料是一个基本前提,这是毫无争议的。那么,什么是史料呢?史料学已有很多的讨论。而我又非

④当然,这一划分是相对的,是就基本倾向而言的。事实上,也有考证学家非常关注历史意义和理论建构的;反之,重视意义解释和理论建构的学者也有关注史料的辨析与考证的。在我看来,真正的问题倒是我们缺乏具有意义解释能力与理论建构素养的学者。也正因为如此,欧美学者每每声称中国只能提供史料,解释与理论则有他们担当。然而,在日本学者眼里,则中国的史料考证功夫也不如他们。美国的中国法律史学者,能把欧洲学者以及本土学者的理论引入研究实践;与此同时,对原始资料的运用也日趋重视;日本的中国法律史学者,能对中国的法律史资料一丝不苟的考证;近年来,对于理论解释也开始重视。在考证与理论方面,中国学者的一些优秀成果并不比西洋东洋差。然而,中国毕竟人多势众,就整体成果而言,毕竟有些不大相称。

这种态度与清朝乾嘉考据学派对于“义理”探究及理论建构的态度,很是相类。有关的分析,参见余英时:《论戴震与章学诚》,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特别是“内篇”六“戴东原与清代考证学风”。至于有无学问,那就要看什么样的学问。有时,社会理论家之研究历史,其旁征博引并不亚于历史考证家。我近日阅读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就有这种印象。难道这就不是学问?这是一部理论性极强的历史著作或社会理论著论,虽然在史实方面主要是依据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但是著作之理论启发意义,完全是一般历史史证著作无法企及的。况且,人的时间、精力毕竟有限,学术兴趣毕竟各不相同,历史理论家不可能自己亲自考证史料,因此时常征引已有的学术成果———第二手材料。其实,这也是学术分工的价值所在。再如,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儒考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一书,从比较宗教社会的角度对中国历史所作的理论解释,乃是我们考察传统中国社会无法绕过的一部经典者作。当然,如果从史料角度看,这部著作不仅史料单薄,而且错误不少。有关史料问题的简要评论,参见黄进兴:《韦伯论中国的宗教:一个“比较研究”的典范》,收入《优入圣域:权力、信仰与正当性》,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3页。更何况学术研究的结论总是暂时性的、有局限的,如果非要等到弄清一切史料才能进行理论解释,那就只能放弃历史的理论研究;与此同时,最终放弃历史研究本身。到了那时,考证的价值也是不可能存在的。不必讳言,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轻视史料辨析,无视实证研究的浮躁学风也是确实存在的。据此,如果考证家的批评作为一种警示,那是非常有意的。但是,这不能成为反对意义解释与理论建构的理由。

但是,私下的议论,我还是听到一些。故而,为学术研究计,希望学者能够就此予以公开讨论,各抒已见,以期消除误会,加深理解。我以为,这种研究方法的讨论,本身也有益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熟和发展。前揭胡旭晟《“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对此问题有所评议,可以参考。

当然,无论“同情的理解”还是“视界的融合”都是一个相对概念。作为一个现代的历史学家,我们永远无法真正达到与古人“神游冥合”的境界,就象我们永远无法做到“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一样。但是如果我们放弃这一追求,任意解释历史,那是对历史研究的亵渎,也是对历史本身的强暴。

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这一方面的行家里手,自然没有资格置喙其间。不过,在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时候,我也曾碰到过一些问题,产生过一些想法。这里,我仅仅从“史料与理论”相互关联的角度来议论一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问题。

关于“什么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这样一个问题,我的基本认识是:史料本身并没有固定的范围;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史的史料范围基本上取决于学者研究什么?怎么研究?以及如何理解法律?先说第一个问题。如果学者研究官方的法律制度,那么基本史料自然是政府制定的各种律、令、格、式、例、注疏等等;如果学者研究这些法律的修订情况,那么首先必须利用各类正史、实录、奏折资料;如果学者研究司法实践,那么史料可能还要包括档案、官方章程、各种告示、官僚文集、地方志书等等。总而言之,使用起来各有侧重。再谈第二个问题。如果学者研究法律文化———探究法律的意义结构,那么除了上述资料,其他能够体现思想观念的文本也应列为基本史料。反映精英法律思想观念的资料,诸如经书、子集、文人著述自不例外,而能够表现民间法律思想观念的材料,诸如小说、戏曲、歌谣、故事、习俗等,也是重要史料。后讲第三个问题。如果学者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示,那么研究中国法律史肯定是以政府法律、官方档案,正史实录这类文献为主要依据;如果学者采取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概念,那么各种习惯法、宗族法、行会法、民族法的材料,当然成为基本文献。如此,中国法律史的史料范围必然大大拓展。在这个意义上,是否成为法律史研究的资料,往往受到理论视界的制约。

要之,研究对象变了,史料会跟着变;理论方法变了,史料同样会跟着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从一般意义说,所有存留至今的各种历史文本,全都可以成为中国法律史的材料。譬如《山海经》有关“西王母”的传说资料,有些学者可能认为,它与中国法律史研究毫无关系。然而,一旦我们讨论“秋冬行刑”之类话题,也许关于“西王母”的传说资料同样可以进入我们的研究领域①。倘若我们研究《尚书?甘誓》所谓“不用命,戮于社”这一记载,我们或许又要使用中国宗教史和习俗史里面的资料,以便解释“社”缘何成了处死俘虏与执行死刑的地方〔14〕。假如我们希望弄懂“登闻鼓”与“喝堂威”之类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习俗,亦即中国古人为啥用“鼓”这种“道具”来传达信息和显示权威,我们兴许应该利用关于“鼓”的文献记载,以明缘由②。如果我们试图理解《秦简》何以要用那样的“身高”(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作为刑事责任的标准,我们似乎可以查查中国人口史方面的材料③。当然,这种例子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是举不胜举的。不过,以上四个例子至少表明,所谓中国法律史的史料范围,在我看来,主要还是取决于学者“研究什么”、

“怎么研究”与“研究的理论视角”这样三个层面。

国学大师王国维先生曾经说过“古来新学问大都由于新发现”〔15〕这么一句流传甚广影响甚大的话。就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不少学者确实埋头挖掘史料,以期从中发现新的学术研究生长点,例如研究周代金文、秦汉简牍、敦煌文书、徽州契约、清代司法档案等方面的法律,整理数千年的“珍稀”法律典籍,等等。我们必须承认,这一方面的

研究成果确实可喜,而且对中国法律史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加强了某些领域的研究深度,甚至将会改变人们对中国法律史的既有认识的看法④。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指出,新材料未必能够产生新学问⑤。有时,新学问的产生往往起于新理论的导入。譬如,文化人类学理论及文化理论的引介,则产生了中国法律文化史的新学问;再如,民间法或习惯法理论的援用,也产生了明清民间法律秩序研究的新天地。尽管目前这些领域的研究成果还很少,还很不成熟———理论粗糙、方法简单、解释生硬、史料单薄等等。但是,这些成果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们开始改变我们对中国法律史的传统看法。比如,中国古人究竟是如何看待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意义究竟是什么?它与我们当下的法律生活究竟有何关连?官方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秩序的关系究竟怎样?作为一个老大的专制帝国究竟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控制民间社会的?官方法律对于百姓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幅员辽阔的中华帝国那些“星罗棋布”的村落社会究竟是依靠社会规范

⑤因为它们虽然具有前面已经提到的学术的价值,但是以现有的成果看,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基本保持不变。另外,治学的领域与方法也没有由此引起新的发展。

譬如,我近来多次听说,著名历史学家李学勤先生说:希望研究汉代法律的学者暂时等一等。因为,据他所知一批尚未公布的“汉简”在内容方面非常先进,有些地方甚至超过唐律。如果这样的话,这批“汉简”的公布不仅会改变我们对汉朝法律的理解,而且也会改变对唐律的评价。再如,根据中国思想史学界近来对“郭店楚简”的研究,这批“楚简”对研究先秦懦学,尤其是“从子思到孟子之间的发展链条”可以获得一个新的认识。另外,它与先秦道家也有关联。比较集中的研究成果,参见姜广辉主编:《郭店楚简研究》(《中国哲学》第二十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郭店楚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二十一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我想,它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注释:6尺5寸约今1.5米,6尺2寸约今1.4米。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9页。另外,根据清代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一的注释:古代男子15岁身高6尺。一般认为:秦时男子6尺5寸大约16-17岁。这样的话,女子6尺2寸恐怕也是这个年龄。我在讲课的时候发现,学生往往对这一数字的意义不太理解。因为按照现在的数据,男女16-17岁的身高远远超过这个标准。据统计,到1900年,男女18岁的平均身高约为1.63米和1.51米;如今大约各自增长10厘米,男约1.72米,女约1.62米。两相比较,从秦国到现代的差距非常明显。原因何在?人口学者认为,一是营养的改善,二是健康的改善。参见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1700-2000)》,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4-47页,第58页的有关注释。虽然数据并不完整,但是经过这么一说,学生才能大致明白身高与年龄之间的这种换算意味着什么。

简要的解释,参见前揭徐忠明:《皋陶与“法”考论》,《法学与文学之间》,第208页;有关“鼓”的文化研究,参见严昌洪、蒲亨强:《中国鼓文化研究》,广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40-250页。

因为“西王母”居所在西方,又是一个象征死亡的女神;如此一来,秋天、西方、阴性与死亡等等,也就可以联系起来考虑。有关的讨论,参见叶舒宪:《中国神话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91页。当然,学者也可以用其他史料来研究这个问题,而不必考虑这一材料。

现 代 法 学

运作起来的?作为一个被学者称之为宗族社会的古代中国宗族法的社会意义究竟是什么?如此等等①。我想,随着研究的推进,重新解释中国法律史的整体面貌的日子一定为期不会太远。

关于史料已经说过不少,但是仍有两个“小”问题值得提出。其一是,从事中国法律史(思想与制度)研究,目前有这样一种倾向,亦即研究制度的学者,往往局限于法律制度的“文本”规定;而研究思想的学者,每每满足于经书与子集之类的“文本”叙述。大体而言,固然没有什么不对;可是细想起来,总是觉得有点不太对劲②。在我看来,经书和子集对于我们研究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根源大有关系。注意这一方面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加深思想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连的理解。反之,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表述———其实,一切历史文本都有这个特点,因此完全可以作为法律思想史的基本材料。实际上,如果我们能够细心梳理一下历代法典、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档案的记录等等,对我们理解中国传统的“犯罪”的思想观念,将是大有裨益的。另外,就法律文化史研究而言,也有许多资料没有真正进入我们的视野。譬如一些“符号性”及“仪式性”的东西,诸如衙门布局、庭审仪式、型场布置等等,它们对于我们解读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尤其是司法文化将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因为这些东西背后都有一套思想、观念作为支撑。一般而言,在中国皇权专制的社会里,这些“符号”与“仪式”表达了“官民”关系,体现了权力正当性的根据,张扬了皇权的绝对主义理念,宣示了司法公正的信仰③,等等。

其二是,前面已经谈到,任何历史记载都有“偏见”存在,因此我们运用史料必须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在我们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学者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我最近的阅读中,历史学家黄宗智的新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就是一个例证。由于过分相信“档案”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因而黄宗智认为:他所研究的案件显示,县官是严格按照清律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16〕。但是,我们仔细推敲黄宗智的研究方法,可以发现有些所谓“依法判决”的案件完全从“判决结果”中推导而得,并非档案的“直接”表述。即使直接表述,也未必确凿无疑。原因在于档案的记载方式。就“巴县档案”而言,作为判决根据的“事实”实际上是经过“技术”处理的④。换句话说,经过技术处理以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也就取得了一致。结果。这些档案记载变成了清代县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证据。可见,即使对那些被历史学家视为所有史料当中最具可靠性、真实性的档案记载,我们同样不可掉以轻心,而应保持批判意识⑤。

在上述讨论中,我曾经从正面叙述了理论对于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可能价值,然而也是有所保留的,有所警惕的。从根本上讲,所有理论和方法的运用均有自身的局限性,没有包打天下的所谓理论与方法。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里,对于理论的运用更要保持警惕与反省。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几乎所有的理论和方法(考据相对是个例外)都是进口货或舶来品,因此,用西方学者在研究西方社会过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来分析和解释中国法律史,难免“枘凿”,得出的结论也难免“尴尬”。譬如,就中国法律

文化的“类型”研究而言,由于学者每每把西方这个“他者”的法律文化特征作为考量中国法律文化的标准;结果,西方法律文化的理论、观念、术语,也就不可避免地支配了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理解与诠释。也就是说,中国法律文化“是什么”乃是“透过”西方标准反射出来的;反之,中国法律文化“不是什么”乃是因为“不符合”西方标准。在这种“求同”与“寻异”的比较研究中,中国法律文化难免“俎上鱼肉”的境遇。当然,这种比较对于理解中国法律文化还是有所帮助的,其实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学术范式已经全面“西化”的今天,不用西方的理论,我们又用什么?与此同时,在法律制度已经全盘“西化”的当下,不拿西方的法律作为参照,我们还有什么比较的标准?故而,一方面我们对中国法律文化必须具备“同情理解”的态度;另一方面,我们对这种研究范式也应给予“同情的理解”。总

⑤关于档案“污染”问题的讨论,还可以参见[美]何伟亚:《档案帝国与污染恐怖———从鸦片战争到傅满楚》,李陀、陈燕谷主编:《视界》第1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6-109页。

老实说,我只研究过“巴县档案”的极少部分,但是我的这个判断应该还是可以成立的。参见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这份《清代巴县档案汇编》给我的印象是:在同一案件中,原被两造与证人对“问”的“答”不仅表述清晰,而且非常一致,有点儿像我们现在司法“卷宗”里的最后陈述。事实上,这种“最后陈述”往往剔除了、至少掩盖了矛盾的、断裂的证据材料;故而最后陈述的“建构”色彩非常强烈。正是通过“技术”处理,使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建立了一致性,从而造成了“依法断案”的印象。对卷宗进行“技术”处理,即使现在也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特别是第四节“法律的叙事与合法性的赋予”,第534-539页。

比如“衙门八字开”可能表达了一种“官民沟通”的愿望,此乃“为民做主”权力体制的内在要求;但是衙门重重叠叠的架构,极为森严的戒备,却又意味着一种“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感觉。在亲民与拒民之间造成一种紧张。又如“父母官”原本是中国古代政治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一种称谓,对于“子民”的怨苦必须关心体贴,并且为之解忧排难;然而“父天子地”的这种地位悬绝关系,却成为权力压制的一种理由。本来,所谓“明镜高悬”与“天理?人情?国法”之类匾额,希望宣示一种司法的“明察秋毫”的理想,并且据此作出公正、合理与合法的判决的理念;但是,喝堂威、惊堂木、刑杖、夹棍之类的法律符号,每每遮蔽了,甚至颠覆了前面那种“崇高”的法律理想。还有,那种人山人海的行刑场面(鲁迅先生曾经以为,中国百姓喜欢充当杀人的看客。事实上,这是一般的大众心理,中外一律。有关外国的情况,参见[德]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伴随这样一种令人触目惊心的枭首、凌迟的酷刑仪式,它不仅是一种杀鸡敬猴的表示,而且也是皇权至高无上的张扬,一种维护皇权的策略。这一方面的研究,参见前揭福柯:《规训与惩罚》,特别是第一部“酷刑”,第3-77页。

当然,最能代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成就的,而且对于国家法律制度最有影响的,自然是经书和子集之类的文本。但是,对于一些法律思想观念,这些文本大都没有涉及。因此,仅仅以它们做法律史研究的基本资料,总是有点不够完整。这样的话,中国法律史思想的丰富内容也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削弱。

在我看来,传统的考据方法尽管清理史料功不可灭;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文化理论、法律一历史社会学理论等等的运用,不仅难以提出这些问题,而且无法措手予以研究,作出解释。

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之,绝对不能因为泼脏水而把孩子一并扔掉。目前,西方后殖民理论思潮对于这一问题也有很多讨论,但是弄到最后,几乎谁也拿不出什么象样的解决办法———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学术研究中保持自觉的反省意识,对于那些我们不得不要的东西保持不断的批评意识。因为“西化”已经成了全球范围的一个历史事件,人们已经无法避免这一命运。所以,无论是西方的东方研究专家还是东方本土的学者(包括中国法律史研究),几乎一无幸免地掉进了俄国作家契柯夫小说所谓“套中人”的窘境。如今,西化有点儿像“围城”,没有进去的国家希望赶早进去———我国“入关”事件即是一例;进去以后却又觉得难受———自家千百年来积攒的东西一股脑儿被扔了,因而又想冲出“围城”回来数数“家珍”看看有些什么好玩艺儿———本土资源之类的理论可算证据之一。研究中国法律史亦然,不学外国的那套东西人家说你不行①;全盘学习,进而拿来研究中国法律史,又总觉着“隔”的很,每每“挠”不到“痒”处。由是,两者产生出了一种紧张。况且,自家又拿不出一套可资运用的,行之有效的研究范式———理论与方法。

这,就是我们中国法律史研究(其他学科亦然)的基本现状。我真诚地希望,随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学者能够消化外来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从中国本土的环境里渐次形成一套比较有效的解释范式,使中国法律史研究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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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 ntrospective Examination of the R esearch

on the Chinese Legal H istory

XU Zhong-ming

(Law Department of Zhongshan University,G uangzhou G uangdong7510275) Abstract:In recent years,much headway in the study of the Chinese legal history has been made,but still it lacks necessary and conscious study of the procedural law of the Chinese legal history.Therefore,the article,based the discus2 sion of study method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on the status quo of the research,is made of four parts:1)one premise of discussing method;2)the s o-called”historical truth”;3)textual research and interpretation;4)historical data and theory.

K ey w ords:Chinese legal history;method of research;introspection.

本文责任编辑:程燎原

①当然,西方的那套学术理论与研究范式,如今早已成了我们

的新传统。因此即使想摆脱,也是谈何容易的事情。既然无法摆脱,

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去摆脱它。在我看来,重要的是我们要有创造性

的发展,以期形成我们自己的理论与范式。这,才是我们应该努力的

方向,也是我们应有的贡献。

现 代 法 学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最新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整理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军法)。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吕刑》)。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廷理。 4、战国时期,商鞅“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1975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三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均田法。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科道”,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16、北洋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三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公安司法机关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二、单项选择题 1、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B )A、圜土 B、夏台 C、畿内 D、社 2、西周时期,法官在审讯中要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这种审讯方法被称为(B ) A、五刑 B、五听 C、五行 D、九刑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B ) A、竹刑 B、《法经》 C、《宪令》 D、《大府之宪》 4、秦统一天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的是( C ) A、商鞅的思想 B、李斯的思想 C、韩非的思想 D、李悝的思想 5、为了限制士族对清议的操纵,南朝法律中设有( B ) A、重罪十条 B、清议禁锢之科 C、八议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律中的“谋危社稷”是指( B ) A、谋大逆 B、谋反 C、恶逆 D、谋叛 7、凌迟刑作为法定刑始于( A )A、宋 B、清 C、唐 D、明 8、元朝由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C ) A、《大元通制》 B、《泰和律》 C、《元典章》 D、《至正条格》 9、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B ) A、《名例律》 B、《吏律》 C、《礼律》 D、《刑律》 10、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A)A、守 11、清末设立的咨议局,依其章程规定,其性质是( B ) A、地方立法议会 B、各省采取舆论之所 C、督抚的咨询机构 D、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12、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制颁一系列法令,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B ) A、禁止买卖人口令 B、权利平等令 C、禁烟法令 D、禁赌法令 1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的是( B ) A、立法院 B、司法院 C、最高法院 D、行政院 14、中国宪政运动史上劳动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B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日救国十纲大纲领》 15、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确立于( C )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战争时期 C、解放战争时期 D、建国后 三、多项选择题 1、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后,反对者有(CE )A、邓析 B、子产 C、孔子 D、赵鞅 E、叔向 2、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即( ABCE )A、律 B、令 C、格 D、比 E、式 3、元代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要件是(ABCD)A、经官给据 B、先问亲邻 C、印契税契 D、过割赋税 4、《资政新篇》在社会改革方面提出的措施有( ABCDE ) A、革除迷信 B、禁吸鸦片 C、禁止溺杀子女 D、兴建医院 E、禁骄奢之习 5、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ABE ) A、禁烟令 B、禁赌令 C、权利平等令 D、慎重农事令 E、改革称呼旧制法令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

统计学原理简答题答案

《统计学原理》简答题答案 第一章总论 1.统计一词有几种含义?它们之间的关系? 答:三种。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 (1)统计工作:即统计实践活动,是指从事统计业务的机关、单位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有关客观现象的数据资料、研究数据的内在特征,并预测事物的发展方向等一系列工作过程的总称。 (2)统计资料:是统计实践过程的取得的各项数据资料以及和它相联系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3)统计学: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关系是统计活动即过程和统计成果的关系,统计工作和统计学的关系是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的关系 2.社会经济统计的特点有哪些? 答:社会经济统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调查分析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a)数量性 b)总体性 c)变异性 d)社会性 3.什么是统计总体、统计单位、标志、变异、变量和变量值?并举例说明。答:(1)统计总体,简称总体,是指客观存在的在同一性质基础上结合起来的许多个别事物的整体。例如,研究某班学生的情况时,该班全体学生就是一个统计总体。 (2)统计单位,是指构成统计总体的个别事物。例如,以我国全部普通高等院校为总体,每一个普通高等院校就是总体单位。 (3)标志,是指总体单位所共同具有的某种属性或特征。例如,工人作为总体单位,他们都具备性别、工种、文化程度、工会、工资等属性或特征。 (4)变异是变动的标志,具体表现在各个单位的差异,包括量(数值)的变异和质(性质、属性)的变异。如:性别表现为男、女,这是属性变异;年龄表现为18岁、25岁、28岁等这是数值上的变异。 (5)变量,就是可变的数量标志。例如,商业企业的职工人数、商品流转额、流动资金占用额等数量标志,在各个商业企业的具体表现都是不尽相同的,是一个变动的量,这些变动的数量标志就称作变量。 (6)变量值,就是变量的具体表现,也就是变动的数量标志的具体表现。例如,企业的职工人数是一个变量,甲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乙企业职工人数150人,丙企业职工人数200人等等,100人、150人、200人都是职工人数这个变量的变量值(标志值)。 4.总体好和总体单位有什么关系? 答:总体和总体单位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研究目的和范围的变化,同一事物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是总体单位,也可以转化为总体

中国近代史简答题及论述题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中国近代史简答题及论述题-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简答题 1、简述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及其意义? (1)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邀评论员文章,在全国开始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这一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束缚,自始至终得到邓小平等的全力支持。 (2)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是继延安整风之后又一场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成为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思想先导,为党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纠正长期以来的“左”倾错误,实现历史性的转折作了思想理论准备。 2、十三大上提出的“三步走”的战略的部署、思路和政策是什么? (1)部署: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20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2)实现“三步走”的战略的具体思想和政策●“台阶式”发展的思想,要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争取每隔几年使国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阐明了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努力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政策。 3、邓小平在1980年发表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1)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解决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等问题,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和资产阶级思想影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2)政治体制改革遵循的性质和指导原则: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必须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遵循统一领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3)政治体制改革的底线:必须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应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绝不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 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上述基本思路,其主要内容写入了十三大报告。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厦门大学统计学原理期末试题与答案完整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 《统计学原理》复习题 、单选题 1、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作为“主体”的是( A ) A .经常性抽样调查 B.必要的统计报表 2、考虑全国的工业企业的情况时,以下标志中属于不变标志的有( A .产业分类 B.职工人数 C.劳动生产率 3、某地区抽取3个大型钢铁企业对钢铁行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这种调查是 4、下列这组数列15,17,17,18,22,24,50,62的中位数是(C )。 现象之间的相关程度越低,贝刑关系数越( 接近+1 B 接近-1 接近0 8、假定其他变量不改变,研究一个变量和另一个变量间的相关关系的是( 9、已知两个同类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差分别为 8元,12元,则两个企业职 工平均工资的代表性是(A ) 10、( C 。是标志的承担者。 C.重点调查及估计推算 D.周期性普查 D.所有制 A .普查 B .典型调查 C.重点调查 D .抽样调查 A.17 B.18 C.20 5、标志变异指标中最容易受极端值影响的是( A.极差 B.平均差 &简单分组与复合分组的区别在于( 总体的复杂程度不同 选择分组标志的性质不同 A. C. D.22 C. B. D. 标准差 D.标准差系数 ) 组数多少不同 选择的分组标志的数量不同 7、 A.偏相关 B.正相关 C.完全相关 D.复相关 A.甲大于乙 B.乙大于甲 C. 一样的 D.无法判断

11、 下列各项中属于数量标志的是(A ) A.年龄 B.学历 C.民族 D.性别 12、 某商品价格上涨了 5%,销售额增加了 10%,则销售量增加了( C ) A. 15% B. 5.2 % C. 4.8 % D. 2 % 13、某变量数列末组为开口组,下限是 500;又知其邻组的组中值是 480,则该组 的组 中值应为(D )0 B.时间和指标数值 C.时间和次数 20、现象总体中最普遍出现的标志值是( A ) A.变量 B.总体 C.总体单位 D.指标 A. 490 B. 500 C. 510 D. 520 14、根据最小二乘法原理所配合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是使( B )0 无 (Y -Y?)2 为最小 送(Y -Y?) = 0 A S (Y -Y ) = 0 C 送(Y -Y )为最小 15、 以下不是统计量特点的是( A.不确定 B.已知 16、 不属于专门调查的有(A A.统计年报 B.抽样调查 C.未知 C 普查 17、 今有N 辆汽车在同一距离的公路上行驶的速度资料, Z xf B. ----- Z f C 旦 C 7 x D.不唯一 D.典型调查 m 表示路程,x 表示速度, ) D. 18、 抽样推断的特点有(B )0 A.事先人为确定好样本 C.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19、 时间数列的构成要素是( B.按随机原则抽取样本 D.事先无法计算和控制抽样误差 A.变量和次数 D.主词和宾词 A.众数 B.中位数 C.平均数 D.频数 21、定基发展速度等于相应的各环比发展速度(C A.之和 B.之差 C.之积 D.之商 22、平均指标不包括(A ) 0 A.标准差 B.调和平均数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统计学简答题答案资料讲解

1、什么是统计学,有哪些特点? 统计学是收集、整理、分析、解释数据并从数据中得到结论的学科。 特点:客观性~~相关性~~实用性~~科学性~~严谨性~~逻辑性~~~ 2、何谓标志,按能否用数量表示可以分为哪两种类型,分别举例说明 标志是指说明总体单位属性或特征的名称。可以分为数量标志和质量标志 品质标志:说明总体单位属性特征的名称,用文字描述。Ex:性别,名族,工种,籍贯数量标志:说明总体单位数量特征的名称,用数量表示。数量标志的具体表现称标志值。 Ex:工人的年龄,工资,工龄 3、什么是离散型变量,连续性变量?举例说明 变量:可变的数量标志和指标; 离散型变量:指变量的数值只能以计数的方法取得,(变量值只能取整数); 连续型变量:指变量的取值连续不断,(变量值能取小数)。 4、简述品质标志和数量标志的区别,并举例说明。 区别:数量标志说明的是总体的数量特征,而品质标志说明的是总体的属性特征。 5、什么是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二者有何关系? 统计指标:反映总体数量特征的科学概念和具体数值。 注意:从理论上讲,一个完整的统计指标由两部分构成:指标名称+指标数值 例如:某地区2009年完成利税总额(指标名称)为1500(指标数值)亿元。 数量指标:用来反映现象的总规模、总水平、或工作总量的指标。其数值大小随总体的研究范围的大小而增减。 质量指标:反映客观现象的劳动效果或工作质量等事物内部数量关系的指标,其数值的大小与总体的研究范围大小无直接联系。 6、统计标志和统计指标有和联系与区别? 区别:1、标志是反映总体单位特征;指标反映总体特征。 2、指标都能用数量表示,标志只有数量标志能用数量表示; 3、标志是一个理论概念,实际应用中只有指标。 联系:1、标志与指标可以相互转化,随研究目的的转化而改变; 2、指标值一般是标志值汇总来的; 3、标志的名称常常就是指标名称。 7、制定一份完整的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明确调查的目的和任务 2)确定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单位、 3)确定带调查项目、设计调查表或问卷 4)确定调查时间、调查地点和调查方式方法 5)制定调查的组织实施计划 8、举例说明重点调查的概念和特点 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范围内部选择部分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的调查。 特点:调查单位少、适用于调查对象的标志值比较集中于某些单位的场合、重点调查的调查方式主要采取专门调查的组织形式(一种是专门组织的一次性调查;另一种是利用定期统计报表经常性地对一些重点单位进行调查。);有点在于花费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就可以获得总体的基本情况资料。 9、简述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的联系与区别P31 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按照随机的原则,从总体中抽取一部分单位作为样本来进行观测研究,以抽样样本的指标去推算总体指标的一种调查。

中国近代史纲要简答题

一、为什么选择马克思主义? 答:1、新文化运动正处于一战期间,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矛盾已经充分地显露出来。中国的一些先进分子开始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产生了怀疑,中国学习西方的努力屡遭失败,他们对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可行性产生了极大的疑问。2、俄国十月革命的推动。经济落后的国家也可以用社会主义思想指引自己走向解放之路,新生的俄国号召反对帝国主义和新的平等的态度对待中国,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的先进分子向往社会主义,同时,十月革命给予中国的先进分子以新的革命方法的启示。3、五四运动中,中国工人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显示了比资产阶级更大的力量,是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产生了极大的希望。 二、为什么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 答:1、在近代的中国改良的道路无法走通,而只能走革命的道路;2、近代中国的反动势力十分强大,为了打倒他们只能依靠亿万民众的力量;3、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不能承担起领导中国进行彻底的资产阶级的革命任务;4、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它一出世就是要走一条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群众运动革命道路,同时,中国共产党有着列宁式的政党形式,是一个统一的、有组织的、有纪律的政党,从而能够承担起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并取得胜利的任务;5、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期间能够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创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式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 答:1、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民主独立的实现,为实现国家富强,必须实现现代化,但中国近代史表明,资本主义工业化在中国行不通,为实现工业化,必须选择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 2、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已经具备:①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力量相对来说比较强大,它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主要基础;②资本主义经济力量弱小,发展困难,不可能成为中国工业起飞的基础;③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保证工业发展、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一个必要条件;④当时的国际环境也促使中国选择社会主义。 四、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和历史任务? 答: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和和中华民主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 历史任务: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两个任务。 五、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手段和目的? 答:手段:军事侵略、政治控制、经济掠夺、文化渗透。 目的:不是让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成为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为了他们的殖民主义利益,为了他们自己的本国的利益。 六、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 答:1、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势力的政治代表、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清王朝的统治,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2、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使民主共和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并在中国形成了“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的民主主义观念; 3、辛亥革命给人们带来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4、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心得积极变化; 5、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七、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状况极其艰难处境? 答: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收到了多方面的阻碍: 首先,是外国资本的压迫;其次,是官僚资本的排挤;再次,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最后,是军阀官僚政府的压榨。 八、中国革命新道路的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统计学原理第三章习题答案

第三章统计资料整理 一.判断题部分 1: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组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分各组单位之间质的不同。(×) 2:统计分组的关键问题是确定组距和组数。(×) 3:组中值是根据各组上限和下限计算的平均值,所以它代表了每一组的平均分配次数。(×) 3:分配数列的实质是把总体单位总量按照总体所分的组进行分配。(∨) 4:次数分配数列中的次数,也称为频数。频数的大小反映了它所对应的标志值在总体中所起的作用程度。(∨) 5:某企业职工按文化程度分组形成的分配数列是一个单项式分配数列。(×) 6:连续型变量和离散型变量在进行组距式分组时,均可采用相邻组组距重叠的方法确定组限。(∨) 7:对资料进行组距式分组,是假定变量值在各组内部的分布是均匀的,所以这种分组会使资料的真实性受到损害。(∨) 8:任何一个分布都必须满足:各组的频率大于零,各组的频数总和等于1 或100%。(×) 9:按数量标志分组形成的分配数列和按品质标志分组形成的分配数列,都可称为次数分布。( ∨ ) 10:按数量标志分组的目的,就是要区分各组在数量上的差异。(×) 11:统计分组以后,掩盖了各组内部各单位的差异,而突出了各组之间单位的差异。(∨) 12:分组以后,各组的频数越大,则组的标志值对于全体标志水平所起的作

用也越大;而各组的频率越大,则组的标志值对全体标志水平所起的作用越小。(×) 二.单项选择题部分 1:统计整理的关键在( B )。 A、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 B、对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组 C、对调查资料进行汇总 D、编制统计表 2:在组距分组时,对于连续型变量,相邻两组的组限( A )。 A、必须是重叠的 B、必须是间断的 C、可以是重叠的,也可以是间断的 D、必须取整数 3:下列分组中属于按品质标志分组的是( B )。 A、学生按考试分数分组 B、产品按品种分组 C、企业按计划完成程度分组 D、家庭按年收入分组 4:有一个学生考试成绩为70分,在统计分组中,这个变量值应归入( B )。 A、60---70分这一组 B、70---80分这一组 C、60—70或70—80两组都可以 D、作为上限的那一组 5:某主管局将下属企业先按轻、重工业分类,再按企业规模分组,这样的分组属于( B )。 A、简单分组 B、复合分组 C、分析分组 D、结构分组 6:简单分组和复合分组的区别在于( B )。 A、选择的分组标志的性质不同 B、选择的分组标志多少不同

中国法律史简答题汇总

简述题: 简述秦至唐代法律形式的演变 答:秦法律形式的主要特征主要是多样化,分为律、令、式、法律问答、廷行事。 与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更为规范和整齐,其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开始由汉朝的律令科比向律令格式过渡,一是律令的分化,二是科进一步的规范化,成为单行法规,三是格逐渐取代科成为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四是式逐步发展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规范形式。 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定型。律是唐代的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具有特别法性质的单行法规,式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宋代土地买卖的基本程序: 1.可能先进行“申牒”。(老师讲的) 2.先问亲邻,北宋之后只问有亲之邻,亲邻均表示不要方可交易,若未问亲邻,三年内有权赎回。 3.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4.过割赋役。契约上写明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帐簿内改换登记。 5.离业。契约达成后,必须转让土地占有,卖主必须离业。 清代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根据《大清律例》盗卖,盗耕种,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的行为按律治罪。如对土地产权有争议,以印契为凭,或进行实地勘查。 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法律禁止旗民交产,汉人不准典卖旗地,旗房。同时对已典卖的旗地,由官府付一定地价,强制赎回。 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即使是族内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处分时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族人变卖产业,亲族具有优先购买权。 4.对国有土地,矿产的保护。禁止隐匿,盗卖屯田,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列举并简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早期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因而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的宗法伦理道德性质。 3、中国传统法律与家族、宗族制度发展相一致,以维护家族、宗族及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基本宗旨,法律突出强调的是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个体以及整个社会的权利意识受到一定压制。故其刑事立法、行政立法之类的公法体系异常发达,而民事立法方面的私法体系相对滞后。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官,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简述西周的刑罚原则。 1、三赦之法:对未成年人、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又异议或争议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不同时期还存在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等限制。 三,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达到成婚年龄,不同时期以身高划分或以年龄划分。 五,经官府登记。 简述宋朝继承制度的变化 宋朝的继承制度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伤钱财”等内容,形成了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1、一般遗产的继承:在诸子均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儿子、未婚女,第二顺序为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宋规定了户绝资产的范围以及处分原则,并确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3、遗嘱继承: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私有观念加强,规定越来越明确; 4、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宋规定比较苛刻,但加强了对死亡客商的亲属继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海内外贸易的发展。 简述明代刑法的变化 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处罚更重,株连范围广且处罚不区分情节,一律作为罪大恶极的谋反处理。 二: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交结 明严禁臣下结党,还严禁宦官与后妃外戚干预朝政,严禁内外官交结 三:严禁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为强化吏治,明通过一系列行政法规,明确官吏的职责权限,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给予行政处罚,刑罚制裁 四:增设新的刑罚 明代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得到广泛使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试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答:魏晋以后,儒家经典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进一步扩大,立法活动掀起引礼入律的新高潮,具体表现在: (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是指九族以内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五服所表示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这一制度遵循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义原则引入刑事立法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罪刑适用原则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中国近代史纲要简答题精华汇总.

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点 ①资本-帝国主义日益成为支配中国的决定性力量②中国的封建势力同外国侵略势力相勾结③中国自然经济的基础虽然遭到破坏,但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④中国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体⑤近代中国各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是极不平衡的⑥人民毫无政治权利和生活的极端贫困化。 2. 两对主要矛盾之间的关系 当外国列强向中国发动侵略战争时,为避免亡国灭种的危险,中国内部各阶级,除了汉奸、卖国贼外,能够暂时团结起来共同对敌,阶级矛盾降到次要地位,而民族矛盾上升到主要地位;当外国侵略者同中国封建政权相勾结,共同镇压中国革命,尤其是封建地主阶级对人民的压迫特别残酷时,中国人民往往用战争的形式反对封建政权,这时阶级矛盾就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战争发展到直接威胁帝国主义在华利益以及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统治时,外国列强往往直接出兵,镇压中国人民,援助中国反动派,这时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主义完全公开站在一条战线上。 3.《天朝田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①内容: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规定了农副业产品的生产与分配。《天朝田亩制度》涵盖了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多方面问题。②意义:它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这个纲领,并没有超出农民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 4. 《资政新篇》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①主要内容:在政治方面,主张“禁朋党之弊”,加强中央集权;学习西方,制定法律、制度。在经济方面,主张发展近代工矿、交通、邮政、金融等事业;吸取外国的科学技术,奖励科技发明和机器制造;提出“准富者请人雇工”,即提倡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在思想文化方面,提出设新闻官、设“暗柜”,用以监督官员,改革弊政;主张革除缠足、溺婴等社会陋习;提倡兴办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事业。在外交方面,主张同世界各国交往、通商;强调外国人不得干涉天朝内政。②评价:具有两面性。它是一个带有鲜明的资本主义色彩的改革与建设方案。但是,通篇未涉及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这一致命的弱点,决定了这个方案从一开始就缺乏实施的阶级基础和社会条。 5. 太平天国战争的失败原因和教训 历史地位: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把旧式农民战争推向最高峰。对儒家思想的批判动摇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打击了外国侵略势力。冲击了西方殖民主义在亚洲的统治。失败原因:根本原因是缺乏先进阶级的领导;没有科学理论的指导;对外国资本主义列强侵华野心的警惕性非常不够,缺乏理性的认识。教训:太平天国起义的发生和失败表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农民具有伟大的革命力量,但它不能担负起领导反帝反封建斗争取得胜利的重任 6.戊戌维新运动的历史意义 1.戊戌维新运动是一次爱国救亡运动 2.戊戌维新运动是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改良运动 3.戊戌维新运动更是一场思想启蒙运动 维新派不仅在思想启蒙和文化教育方面开创了新的局面,而且在改革社会风习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新的主张。 7.洋务运动的历史作用及失败原因 作用:一.洋务派继承了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提出“自强”、“求富”的主张,通过所掌握的国家权力集中力量优先发展军事工业,同时也试图“稍分洋商之利”发展若干民用企业,在客观上对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某些促进作用二.洋务运动时期,为了培养通晓洋务的人才,开办了一批新式学堂,派出了最早的官派留学生,这是中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三.洋务运动时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传统的“重本抑末”、“重义轻利”、商为“四民”之末等观念都受到冲击,社会风气和价值观念开始变化,工商业者的地位上升原因:1.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2.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3.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正因为如此,洋务运动不可能为中国摆脱贫弱找到出路,也不可能避免最终失败的命运 8.戊戌维新运动失败的原因和教训 失败的原因在于维新派自身的局限性和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政变。维新派自身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不敢否定封建主义,对帝国主义抱有幻想,脱离人民大众。这些都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所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企图通过封建统治者进行自上而下的改良道路,根本行不通。 戊戌维新运动时期维新派与守旧派争论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1.要不要变法 2.要不要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要不要废八股,改科举和兴西学。 维新变法的举措 政治方面:改革行政机构,裁撤闲散,重叠机构;裁汰冗员,提倡廉洁;取消旗人的特权经济方面:保护,奖励农工商业和交通采矿业;2.提倡开办实业,奖励发明创造3.注重农业发展,建立新式农场4.修铁路,办学堂,设立商会的组织5.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决算军事方面:1.裁减绿营兵,改练新式陆军2.采用西式兵制,习洋枪文化教育方面:1.创设京师大学堂,各地设立中小学堂;2.提倡西学,废除八股等3.翻译外国书籍,派人出国留学4.奖励新著,奖励创办办刊等 维新运动的历史意义: 1.戊戌维新运动是一次爱国救亡运动 2.戊戌维新运动是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改革运动 3.戊戌维新运动更是一场思想启蒙运动。9.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内容及意义 内容:民族主义:包括“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一是要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政府,改变它一贯推行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二是追求独立,建立“民族独立的国家”。但并没有从正面鲜明的提出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民权主义:内容是“创立民国”即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民生主义:在当时指的是“平均地权”,即孙中山所说的社会革命意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学说,初步描绘出中国还不曾有过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是一个比较完整而明确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纲领,它的提出,对推动革命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18. 五四运动的历史特点和历史意义 ①是一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②是一场真正的群众性的革命运动;③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10.《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设国务总理,作为政府首脑;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设法院,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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