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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各缔约国,

考虑到普遍采用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是符合全体的利益的,而且可能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密切的国际合作,有助于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

认识到1954年12月19日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的重要性,根据这一公约,欧洲理事会创建了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

注意到这一分类法的普遍价值及其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全体缔约国的重要性;

注意到这一分类法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将使这些国家比较容易地获得一直在大量发展的现代技术;

注意到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先后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用相同的分类法,即已知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以下简称“本分类法”)。

第二条本分类法的定义

(1) (a)本分类法包括:

(Ⅰ)依据1954年12月19日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以下简称“欧洲公约”)的规定而制订的、1968年9月1日生效并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公布的分类法正文; (Ⅱ)在本协定生效之前依据欧洲公约第二第(2)款生效的修正案;

(Ⅲ)此后依据本协定第五条制订并依据本协定第六条生效的修正案;

(b) 本分类法正文中所包括的指南和注释是其组成部分。

(2) (a)第(1)款(a)项第(Ⅰ)目所指的本分类法正文包括在两份正本中,每份用英语和法语写成,在本协定签字期间,一份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保存,另一份由1967年7月14日的公约所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以下分别简称“本组织”和“总干事”)。

(b) 第(1)款(a)项第(Ⅱ)目中所指的修正案将载于两份正本中,每份用英语和法语写成,一份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保存,另一份由总干事保存。

(c) 第(1)款(a)项第(Ⅲ)目中所指的修正案将只载于一份正本,用英语和法语写成,由总干事保存。

第三条本分类法的语言

(1) 本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制定,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

(2) 本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应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或在各该政府提交的译文的基础上,或通过对本专门联盟或对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德语、日语、葡萄牙语、俄罗斯语、西班牙语以及本协定第七条所述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第四条本分类法的使用

(1)本分类法纯属行政管理性质。

(2)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将本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

(3)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以下文件上标明适用于第(Ⅰ)项所指文件涉及的发明的完整分类号:

(Ⅰ)该机关所颁发的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实用证书及其有关的申请文件,不论是公布的或仅供公众查阅的,以及

(Ⅱ)官方期刊发表的关于第(Ⅰ)项所指文件的公布或供公众查阅的有关通知。(4) 在本协定签字时或在递交本协定批准书或加入书时:

(Ⅰ)任何国家都可以声明,在第(3)款所指仅供公众查阅的申请文件及其有关通知中,不承担标明组分类号或分组分类号,以及

(Ⅱ)任何国家不进行即时的或延迟的新颖性审查,以及在授予专利证书或其他保护形式的程序中没有规定现有技术检索的,可以声明在第(3)款所指文件和通知中不承担标明组分类号和分组分类号。如果上述情况仅在涉及某种保护形式或某些技术领域时才存在,有关国家可以在适用这些情况的范围内作出该项保留。

(5) 分类号及其前面写明的“国际专利分类”或由第五条所述的专家委员会决定的缩写词,应用粗体字印刷,或以其他清晰可辨的方式,在包括这些符号的第(1)款(Ⅰ)项所述每一文件的上端标明。

(6) 如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委托政府间机构授予专利的,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该机构依本条规定使用本分类法。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

(1) 本专门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每一国家应派代表参加。

(2) (a)总干事应邀请以专利为其专业的、其成员至少有一国是本协定的缔约国的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专家委员会的会议。

(b) 总干事可以邀请,如经专家委员会请求,应该邀请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与其有关的讨论。

(3) 专家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Ⅰ)修订本分类法;

(Ⅱ)向本专门联盟国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类法的使用和促进本分类法的统一应用的建议;

(Ⅲ)帮助促进对用于发明审查的文献进行重新分类的国际合作,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Ⅳ)在对本专门联盟或本组织的预算不产生财政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其他一切措施促进发展中国家应用本分类法;

(Ⅴ)有权设立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

(4) 专家委员会应制订自己的议事规程,该规程应允许第(2)款(a)项所指能在本分类法的发展中担任实质性工作的政府间组织参加小组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会议。

(5) 本专门联盟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国际局、依第(2)款(a)项的规定有代表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任何政府间组织,以及应专家委员会特别邀请对修订本分类法提出建议的任何其他组织,均可对本分类法提出修订建议。修订建议应递交国际局,国际局应在不迟于专家委员会开会审议上述建议前两个月提交专家委员会成员和观察员。

(6) (a)专家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 专家委员会的决议需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简单多数票。

(c) 任何决议,如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五分之一国家认为会引起本分类法基本结构的改变,或需要进行大量重新分类工作的,应有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的四分之三多数票。

(d) 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第六条修正案及其他决议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1) 专家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本分类法的决议和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应由国际局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的主管机关。修正案应自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2) 国际局应将已生效的修正案编入本分类法中。修正案应在第七条所述大会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七条本专门联盟的大会

(1) (a)本专门联盟应设大会,由本专门联盟的国家组成。

(b) 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的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c) 第五条第(2)款(a)项所指的政府间组织可以派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如经大会决定,也可以出席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d) 各国代表团的费用应由委派该代表团的政府负担。

(2) (a)除第五条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职权如下:

(Ⅰ) 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专门联盟以及执行本协定的一切事项;

(Ⅱ) 就有关修订会议的筹备事项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Ⅲ) 审查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专门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有关本专门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Ⅳ) 决定本专门联盟的计划和通过三年预算,并批准决算;

(Ⅴ) 通过本专门联盟的财务规则;

(Ⅵ) 决定除英语、法语和第三条第(2)款所列语言外的其它语言分类法正式文本的制;

(Ⅶ) 建立为实现本专门联盟的目标而认为适当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Ⅷ) 除第(1)款(c)项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决定接受哪些非本专门联盟成员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为观察员出席大会以及大会所设立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Ⅸ) 采取旨在促进实现本专门联盟目标的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

(Ⅹ) 履行按照本协定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关于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议。

(3) (a)大会的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b) 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c) 在不足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除有关大会本身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类决议只有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上述决议通知未出席大会的成员国,并请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的期间内以书面表示是否赞成或弃权。如在该期间届满时,投票或弃权国家的数目已达到本届会议法定人数缺额,这些决议只要同时取得所需的多数票,即应生效。

(d) 除第十一条第(2)款另有规定应适用该规定外,大会的决议需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e) 弃权不应视为投票。

(f) 一名代表仅可以一国名义代表一个国家投票。

(4) (a)大会应每三历年由总干事召开一次通常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应与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同地点召开。

(b) 大会的临时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大会四分之一成员国的请求召开。

(c) 每届会议的议程应由总干事准备。

(d) 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程。

第八条国际局

(1) (a)有关本专门联盟的行政工作应由国际局执行。

(b) 国际局特别应负责筹备各种会议,并为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设置秘书处。

(c) 总干事是本专门联盟的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专门联盟。

(2)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职员均应参加大会、专家委员会以及由大会或专家委员会所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所有会议,但无表决权。总干事或其指定的职员是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3) (a)国际局应按照大会的指示,为修订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b) 国际局可以就修订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磋商。

(c) 总干事及其指定的人员应参加修订会议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4) 国际局应执行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财务

(1) (a)本专门联盟应有预算。

(b) 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包括本专门联盟专有的收入和支出,对各联盟共同支出预算的摊款,以及在需要时包括对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提供的款项数额。

(c) 对于不是专属于本专门联盟的,而是与本组织管理下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联盟有关的支出,应视为各联盟的共同支出。本专门联盟在该项共同支出中的摊款,应与本专门联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 制订本专门联盟的预算,应适当考虑到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预算协调的需要。(3) 本专门联盟预算的财政来源如下:

(Ⅰ)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会费;

(Ⅱ)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收的各种费用;

(Ⅲ) 国际局有关本专门联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税;

(Ⅳ) 赠款、遗赠和补助金;

(Ⅴ) 租金、利息和其他杂项收入。

(4) (a)为了确定第(3)款第(Ⅰ)项所指的会费数额,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应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属于同一等级,并应以该联盟对该等级所确定的单位数字为基础缴纳其年度会费。

(b) 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年度会费的数额,在所有国家向本专门联盟预算缴纳的会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国的单位数额在所有缴纳会费国家的单位总数中所占的比例相同。

(c) 会费应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缴纳。

(d) 一个国家欠缴的会费数额等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数额的,不得在本专门联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如果本联盟的任何机构证实延迟缴费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此期间内,可以允许该国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表决权。

(e) 如预算在新财政年度开始前尚未通过,根据财务规则的规定,预算应与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相同。

(5) 国际局提供的与本专门联盟有关的服务应收的各种费用数额,应由总干事确定并报告大会。

(6) (a)本专门联盟应设工作基金,由本专门联盟每一国家一次缴纳组成。如基金不足,大会应决定予以增加。

(b) 每一国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数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缴纳的数额,应和建立基

金或决定增加基金的当年该国缴纳的会费成比例。

(c) 缴款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本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7) (a)在本组织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地国家签订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贷款。该项贷款的数额和条件,每一次应由本组织与该国签订单独的协定。 (b) (a)项所指的国家与本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贷款的义务。废除应在发出通知当年年底起三年后生效。

(8) 账目的审核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本专门联盟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或外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师应由大会在征得其同意后指定。

第十条本协定的修订

(1) 本协定可以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特别会议随时修订。

(2) 任何修订会议的召开,应由大会规定。

(3) 本协定第七、八、九和十一条,可以由修订会议或按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修订。第十一条本协定某些规定的修订

(1) 本专门联盟任何国家或总干事均可对第七、八、九条和本条提出修正案。修正案至少应在提交大会审议前六个月,由总干事通知本专门联盟各国。

(2) 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应由大会通过。通过需有所投票数的四分之三票。但对第七条和本款的任何修正案,需有所投票数的五分之四票。

(3) (a)对第(1)款所指各条的任何修正案,应在总干事收到修正案通过时的本专门联盟四分之三国家按其各自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书面通知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b) 对上述各条的任何修正案经依上述规定接受后,在修正案生效时,对本专门联盟的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增加本专门联盟国家财政义务的修正案,只对已经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有约束力。

(c) 依(a)项规定已经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在依(a)项规定生效后对于成为本专门联盟成员国的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

(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通过以下手续均可成为本协定的缔约国: (Ⅰ)签字并交存批准书,或

(Ⅱ)交存加入书。

(2) 批准书或加入书均应递交总干事保存。

(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定。(4) 第(3)款的规定不应理解为意味着本专门联盟国家承认或默认另一国家依该款规定将本协定适用于其领地的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本协定的生效

(1) (a)本协定应在以下国家递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一年后生效。

(Ⅰ) 在协定开放签字之日有欧洲公约的三分之二缔约国,以及

(Ⅱ) 三个以前不是欧洲公约的缔约国,而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其中至少有一国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根据国际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其专利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数已超过四万件。

(b) 除按照(a)项规定本协定对之生效的国家外,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本协定在总干事就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除非批准书或加入书已经指定以后的日期。在后一情况下,本协定应在指定的日期对该国生效。

(c) 欧洲公约缔约国批准或加入本协定的,有义务退出该公约,最迟自本协定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2) 批准或加入本协定,应自动接受本协定的全部条款并享有本协定的一切利益。第十四条本协定的有效期

本协定的有效期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效期相同。

第十五条退出

(1) 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均可通知总干事退出本协定。

(2) 退出应自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3) 任何国家在成为本专门联盟成员之日起五年届满以前,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退出的权利。

第十六条签字、语言、通知、保存职责

(1) (a)本协定应在一份用英语和法语写成的原本上签字,两种文本均为同等的正本。

(b) 本协定于1971年9月30日以前在斯特拉斯堡开放签字。

(c) 本协定的原本在签字日期截止后,应由总干事保存。

(2) 总干事在与有关政府协商后,应制定德语、日语、葡萄牙语、俄罗斯语、西班牙语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语言的正式文本。

(3) (a)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本协定的签字文本两份送各签字国政府,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政府。总干事还应将经其证明的文本一份送交欧洲理事会秘书长。 (b) 总干事应将经其证明的本协定任何修正案两份送交本专门联盟各国政府,并根据请求,送交任何其他国家政府。总干事还应将经其证明的一份送交欧洲理事会秘书长。 (c) 总干事应根据请求,将经其证明的用英语或法语写的本分类法一份送交在本协定上签字或加入本协定的任何国家政府。

(4) 总干事应将本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5) 总干事应将下列事项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以及欧洲理事会秘书长:

(Ⅰ) 签字;

(Ⅱ) 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

(Ⅲ) 本协定生效的日期;

(Ⅳ) 对使用本分类法的保留;

(Ⅴ) 对本协定修正案的接受;

(Ⅵ) 上述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Ⅶ) 收到的退出通知。

第十七条过渡条款

(1) 在本协定生效后二年内,未参加本专门联盟的欧洲公约缔约国可根据自愿,与本专门联盟成员国一样在专家委员会中享有相同的权利。

(2) 在第(1)款所指的期限届满后三年内,该款所指的国家可以委派观察员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如经专家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出席该委员会所设的任何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在同一期间内,也可以根据第五条第(5)款的规定提交修订本分类法的建议,根据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并应得到关于专家委员会所作决定和建议的通知。

(3) 在本协定生效后五年内,未参加本专门联盟的欧洲公约缔约国,可以委派观察员出席大会的会议,如经大会决定,也可以出席大会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

[集锦]ipc国际专利分类表

[集锦]ipc国际专利分类表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缩写为IPC)是世界各国专利机构都采用的专利分类方法,它对于专利检索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IPC按五级分类: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部以下的分类会阶段性调整、增加,从而形成新的IPC版本;因此,专利检索时既要细化分类以缩小范围,又要顾及临近分类专利以免遗漏。 IPC形式为:部(1个字母)大类(2个数字)小类(1个字母) 主组(1至3个数字)/分组(2至4个数字)。外观设计在国外属于设计(design)范畴,因此采用另外的分类方式。 世界专利网根据上述分类原则收集整理了近百万项中外专利全文资料,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陆续更新。 A01:农业;林业;畜牧业;打猎;诱捕;捕鱼 A:人类生活需要 Human Necessities A21:焙烤;食用面团 A22:屠宰;肉品处理;家禽或鱼的加工 A23:其他类不包括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 A24:烟草;雪茄烟;纸烟;吸烟者用品 A41:服装 A42:帽类制品 A43:鞋类 A44:男用服饰;珠宝 A45: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A46:刷类制品

A47:家具 A61: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A62:救生;消防 A63:运动;游戏;娱乐活动 B01: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 B:作业,运输 B02:破碎、磨粉或粉碎;谷物碾磨的预处理 Performing B03:用液体或用风力摇床或风力跳汰机分离固体物料;从固体物料或流体Operation,Transporting 中分离固体物料的磁或静电分离 B04:用于实现物理或化学工艺过程的离心装置或离心机 B05:一般喷射或雾化;对表面涂覆液体或其他流体的一般方法 B06:一般机械振动的发生或传递 B07:将固体从固体中分离;分选 B08:清洁 B09:固体废物的处理 B21:基本上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金属冲压 B22:铸造;粉末冶金 B23:机床;未列入其他类的金属加工 B24:磨削;抛光 B25:手工工具;轻便机动工具;手动器械的手柄;车间设备;机械手 B26:手工切割工具;切割;切断 B27:木材或类似材料的加工或保存;一般钉钉机或钉U形钉机 B28:加工水泥、粘土或石料 B29:塑料的加工;一般牌塑性状态物质的加工 B30:压力机 B31:纸品制作;纸的加工 B32:层状产品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浅谈专利分类体系 随着技术发展和现代专利制度完善,业界对专利文献的检索成为常用的手段。本文将对目前主要的三种分类体系情况的发展、内容等出发,比较三种分类体系的异同,以期为技术人员、专利工作者使用专利分类号检索提供帮助。 标签:国际专利分类体系;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1.引言 专利文献承载大量的发明创造内容,起传播发明創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可启发发明创造思路、了解领域发展动态、避免重复研究,避免侵权等;对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来讲,专利文献的检索,有助于了解现有技术以及专利挖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等;基于上述理由,无论是科研工作者还是知识产权工作者常常需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文献的检索,除了采用关键词检索外,还可以采用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但由于对于专利分类体系不熟悉、不了解,如何通过分类号开展检索成为专利文献检索的一难点。本文将从世界主要专利分类体系人手,介绍这些分类体系的特点和异同,为分类号检索储备专利分类知识。 目前,现行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包括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专利分类体系、欧洲专利局和美国商标局共同管理的联合专利分类体系、日本特许厅管理的日本专利分类体系。 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 2.1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发展 随着技术发展,特别是审查制的现代专利制度在多个国家实施,如何对多个国家的大量专利文献开展检索困扰着各国,也让很多国家认识到建立统一的专利分类体系的必要性。 2.2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的概况 IPC提供了一种南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专利分级系统,用于根据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不同技术领域,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分类。IPC分类号南公布专利文件的国家或地区T业产权局分配。IPC的修订工作由IPC专家委员会进行。新版IPC于每年1月1日生效。IPC分类表可通过如下链接下载: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 IPC分类体系按照由高到低、逐级细化的结构设置,依次为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部为最高等级。小组中还有一点小组、二点小组等,点数越多级别

(完整word版)IPC国际专利分类表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缩写为IPC)是世界各国专利机构都采用的专利分类方法,它对于专利检索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IPC按五级分类: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部以下的分类会阶段性调整、增加,从而形成新的IPC版本;因此,专利检索时既要细化分类以缩小范围,又要顾及临近分类专利以免遗漏。 IPC形式为:部(1个字母)大类(2个数字)小类(1个字母)主组(1至3个数字)/分组(2至4个数字)。外观设计在国外属于设计(design)范畴,因此采用另外的分类方式。 世界专利网根据上述分类原则收集整理了近百万项中外专利全文资料,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陆续更新。A:人类生活需要 A01:农业;林业;畜牧业;打猎;诱捕;捕鱼 Human Necessities A21:焙烤;食用面团 A22:屠宰;肉品处理;家禽或鱼的加工 A23:其他类不包括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 A24:烟草;雪茄烟;纸烟;吸烟者用品 A41:服装 A42:帽类制品 A43:鞋类 A44:男用服饰;珠宝 A45: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A46:刷类制品 A47:家具 A61: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A62:救生;消防 A63:运动;游戏;娱乐活动

B:作业,运输Performing Operation,Transporting B01:一般的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或装置 B02:破碎、磨粉或粉碎;谷物碾磨的预处理 B03:用液体或用风力摇床或风力跳汰机分离固体物料;从固体物料或流体中分离固体物料的磁或静电分离 B04:用于实现物理或化学工艺过程的离心装置或离心机 B05:一般喷射或雾化;对表面涂覆液体或其他流体的一般方法 B06:一般机械振动的发生或传递 B07:将固体从固体中分离;分选 B08:清洁 B09:固体废物的处理 B21:基本上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金属冲压 B22:铸造;粉末冶金 B23:机床;未列入其他类的金属加工 B24:磨削;抛光 B25:手工工具;轻便机动工具;手动器械的手柄;车间设备;机械手 B26:手工切割工具;切割;切断 B27:木材或类似材料的加工或保存;一般钉钉机或钉U形钉机 B28:加工水泥、粘土或石料 B29:塑料的加工;一般牌塑性状态物质的加工 B30:压力机 B31:纸品制作;纸的加工 B32:层状产品 B41:印刷;排版机;打字机;模印机 B42:装订;图册;文件夹;特种印刷品 B43:书写或绘图器具;办公用品 B44:装饰艺术 B60:一般车辆 B61:铁路 B62:无轨陆用车辆 B63:舰舶或其他水上船只;与船有关的设备 B64:飞行器;航空;宇宙航行 B65:输送;包装;贮存;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 B66:卷扬;提升;牵引 B67:开启或封闭瓶子、罐或类似的容器;液体的贮运 B68:鞍具;室内装璜 B81:微观结构技术 B82:超微技术 C:化学,冶金Chemistry,Metallurgy C01:无机化学 C02:水、废水、污水或污泥的处理C03;玻璃;矿棉或渣棉

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纵览 (2)

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纵览 专利文献部陈卫明编译 一、美国专利分类体系概述 美国专利分类体系(以下简称USPC)依据技术主题将所有从属于该技术主题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他技术文献编排整理,形成一定数量范围的文献集合。USPC中有大类和小类,各大类描述不同的技术主题,而小类描述大类所含技术主题的工艺过程、结构特征、功能特征。“大类/小类”的组合成为完整的分类号,例如标识符“2/456”表示大类2(服装)中的小类456(身体覆盖物)。小类是USPC中技术主题的最小分组。 文献可以分属于多个文献集合,即该文献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分类。文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为文献指定分类的依据。 USPC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手册(MOC,The Manual of Classification)按照USPC所有有效的分类排序。其主要内容以大类表(class schedules)形式出现,即由各大类表组成MOC。一个大类表是该大类中的所有小类的列表,按分类优先规则在表中自上而下排序,即复杂性和综合性最低的位于表的底部。MOC中的大类表按照数字排序,例如大类2排列在大类224之前。现行的MOC没有纸件格式,只以HTML 和PDF电子格式出版,可以从USPTO网站获取。 2)大类和小类定义。所有大类和多数小类都有定义。大类和小类定义是对技术主题的详述,使文献可以正确分类到大类中的小类。

3)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索引(Index to the U.S. Pat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是MOC的索引。它按字母顺序并用普通术语来描述技术主题,用于引导使用者进入MOC中与该技术主题大致相关的各小类。 4)分类数据系统(CDS)是管理和存储分类数据的数据库和自动化程序。数据库命名为主分类文档(the Master Classification File,MCF),内容是为文献指定的分类信息。MCF可以用来确认文献所在的分类,也用于确认包含有一个USPC分类的所有美国专利文献。 5)美国专利分类标准和程序(USPCLASP)是处理再分类项目的正式指南,再分类项目包括将文献分类入USPC、创建新大类和小类、修改和取消现行大类和小类。在两个相邻版次的USPCLASP间修改USPC的标准和实例,反映在由专利分类处(the Office of Patent Classification)不定期出版的分类公报(the Classification Bulletins)中。 USPC可以促进相关技术文献的有效检索。用USPC为美国专利文献分类是USPTO审查专利申请的必要步骤。为了更详尽地包容新技术领域和应付文献量的日益增长,USPC周期性进行修改。USPC修订需要重新划分分类,即通过实施再分类项目对文献再分类。 二、用USPC分类的美国专利文献及美国专利文献所使用的载体 美国专利文献包括用USPC分类的各种主要专利文献:美国授权专利、美国授权前公开(PGPub)、美国依法发明登记及其他美国防卫性公开、再版美国专利、再审查美国专利、美国试验性志愿保护程序文献(U.S. Trial V oluntary Protest Program documents)。上述文献都必须指定一个或几个小类。其他相关技术文献,如外国专利文献、包括书籍、刊物甚至网站的非专利文献(NPL),由专利审查

中国外观专利分类表共13页

一、中国专利局决定采用国际专利分类法(第四版)对发 明和实用新型进行分类。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现将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大类和小类表公布如 下: 01类食品 01-01烘制食品、饼干、面制点心、通心粉及其他谷类食品、糖果类、巧克力、冰冻食品 01-02水果和蔬菜 01-03奶酪、黄油和黄油代用品、其他奶制品01-04鲜肉(包括猪肉制品)、鱼 01-99其他杂项 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 02-01内衣、女内衣、妇女紧身胸衣、乳罩睡衣 02-02服装 02-03帽子 02-04鞋、短袜和长筒靴袜 02-05领带、围巾、头巾和手帕 02-06手套

02-07零星服饰和服装附件 02-99其他杂项 03类旅行用品、箱子、阳伞和其他类未列入的个人用 品 03-01大衣箱、手提箱、公文包、手提包、钥匙袋、专用箱、钱包及类似物品 03-02空白 03-03雨伞、阳伞、遮阳篷、手杖 03-04扇子 03-99其他杂项 04类刷子类 04-01清洁刷和扫帚 04-02梳妆用刷、衣服刷、鞋刷 04-03工业用刷 04-04油漆刷、烹饪用刷 04-99其他杂项 05类纺织品、人造或天然被单类材料 05-01纺纱制品 05-02花边

05-03绣花 05-04带、编带和其他装饰品 05-05纺织纤维制品 05-06人造或天然被单类材料 05-99其他杂项 06类家具 06-01床和椅子 06-02空缺 06-03桌子及类似家具 06-04存放物品用家具 06-05组合家具 06-06其他家具和家具部件 06-07镜子和框架 06-08挂衣架 06-09床垫和垫子 06-10窗帘和室内遮阳帘 06-11地毯、地垫和小地毯 06-12挂毯 06-13毛毯和其他覆盖材料,家用亚麻织物和餐 巾 06-99其他杂项

什么是专利,专利分类,特点及法律含义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给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在中国境内拥有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包装等的使用、生产制造、销售的独占权,也就是垄断权。 专利分类 ①发明专利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奥斯曼眼部化妆品(奥斯曼眉笔系列化妆品)的生产方法”。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②实用新型 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电热开水器”(“三角牌”、“立昌牌”)。《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③外观设计专利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如“巧克力葡萄干”包装袋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

德温特分类体系介绍

德温特分类体系介绍文献部阅览处陈卫明 一、德温特分类 1.简介 德温特分类是从应用性角度编制的,它将所有的技术领域分为三个大类,分别是:化学(Chemical)、工程(Engineering)、电子电气(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大类之下又分为部(section),总共有33个部,其中A-M为化学,P1-Q7工程,S-X 电子电气。 部又进一步分为小类(classes),总共有288个小类。 德温特分类表附在CPI,GMPI,EPI等文摘周报和WPIG目录周报各个分册的封二、封三页上,每个德温特分类号后面附有相应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如果被报导的某项专利的发明主题涉及德温特分类不同的部,那么在报导时这些不同的部中都应当包括该专利。例如一种聚合纤维新染料专利,该专利将被包括在A、E和F部中。又如一项电视机的输出变压器专利,应当在V02和W03中都报导。 2.化学(Chemical)大类 化学大类包括12个部,135个小类。12个部分别是: A 聚合物、塑料(Polymers and Plastics) B 药物(Pharmaceuticals) C 农业(Agricultural) D 食品、洗涤剂、水处理、生物技术(Food, Detergents, Water Treatment and Biotechnology) E 一般化学(General Chemicals) F 纺织和造纸(Textiles and Paper-Making) G 印刷、涂料、照像(Printing, Coating, Photographic) H 石油(Petroleum) J 化学工程(Chemical Engineering) K 核子能、爆破、防护(Nucleonics, Explosives, and Protection) L 耐火材料、陶瓷、水泥、电化学(Refractories, Ceramics, Cement and Electro(in)organics)M 冶金(Metallurgy) N 催化剂(Catalyst) 3.工程(Engineering)大类 工程大类包括P(General)一般和Q(Mechanical)机械两部分。P(General)包括8个部46个小类。8个部分别是: P1农业、食品、烟草(Agriculture, Food, Tobacco) P2个人和家庭物品(Personal, Domestic) P3保健、娱乐(Health, Amusement) P4分离、混合(Separating, Mixing) P5金属成型(Shaping Metal) P6非金属成型(Shaping No-metal)

IPC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及结构

IPC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及结构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设置包括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知识领域。分类表共分为8个分册,每个分册称为一个部,用英文大写字母A—H表示。IPC分类体系是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等级式结构,设置的顺序是:部、分部、大类、小类,主组,小组。八个部分别为: A部:生活需要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G部:物理H部:电学部的类号:每一个部的类号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如A部,B部等。 部的类名:每一个部的类名都概括地指出该部所包含的技术范围,通常对类名的陈述主题不作精确的定义,一个部的类名往往是简要表明该部所包括主题范围的概括性特点。例如C部的类名是:化学;冶金。D部的类名是纺织;造纸。 部的内容:在英文、中文版,部的内容后的参见和附注省略。部的内容只是列出了该部各大类类号、大类类名、小类类号、小类类名的概要。 分部:为了使使用者对部的内容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帮助使用者了解技术主题的归类情况,部内设置了由情报性标题构成的分部。分部没有类号,所以在一个完整的分类号中,没有表示分部的符号。 例如:A部内设四个分部: 分部:农业 分部:食品;烟草 分部:个人或家用物品 分部:保健;娱乐 大类:每一个部按不同的技术主题范围分成若干个大类,每一大类的类名对它所从属的各个小类所包括的技术主题作一个全面的说明。 大类的类号:每一个大类的类号由部的类号及在其后加上两位数字组成。 例如:A01;A61; 大类的类名:每一个大类的类名表明该大类包括的主题内容 例如:A01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例如:A61 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大类索引:在某些大类类名后有一个大类索引、它只是对该大类内容的一种情报性概

发明专利包括哪两种分类

发明专利包括哪两种分类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说起专利,相信大多数人在生活中都听说过,尤其是在购买一些新产品的时候,销售员都会介绍这是最新的专利技术。下面由汇桔小编告诉你: 发明专利是什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经典教材指出:发明是人脑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科学发现和科学理论是人们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或变化过程的认识和对其规律的总结,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因而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做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在不同的国家,规定的专利种类都是不一样的。就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针对不同类型的专利,法律中规定的申请授予专利的材料、程序要求不同,实际提供的保护期限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对发明专利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最好找有权威的专业网站,这里强烈推荐汇桔网.只要你想到的,都能为你完美解决。这就是汇桔网,如果有对专利相关的需求,还可以登录汇桔网的官方网站,或拨打汇桔网服务热线,400-1116-808

国际外观专利体系

常见问题第 1/6 页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首页>IP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体系>概览 常见问题 1.什么是海牙体系? (2) 2.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可以使用海牙体系? (2) 3.海牙体系是否覆盖所有国家? (2) 4.与以纸质方式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相比,在线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有什么优势? (2) 5.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2) 6.提交国际申请需要花多少钱? (3) 7.如果我在国际申请中的指定缔约方为欧盟,那么其中包括哪些成员国? (3) 8.如果我在国际申请中的指定缔约方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那么其中包括哪些成员国? (3) 9.在国际申请中的指定缔约方可以是申请人所属的缔约方吗? (3) 10.国际申请中的外观设计是如何分类的? (3) 11.在国际申请中可以要求优先权吗? (3) 12.在国际申请中何时可以要求延迟公布? (3) 13.国际申请提交后怎么处理? (3) 14.申请号和注册号有什么区别? (3) 15.即行公布有优势吗? (3) 16.如果要求即行公布,需要额外缴费吗? (3) 17.国际注册的日期是什么? (3) 18.国际注册的保护期限是什么? (3) 19.如果指定缔约方认为国际注册无效会怎样? (3) 20.如果指定缔约方的局拒绝保护国际注册,是否可以退费? (3) 21.国际局会对国际注册的国际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吗? (3) 22.驳回期何时开始? (3) 23.在所有权变更之后,谁可以提出登记国际注册所有权变更的要求(表格DM/2)? (3) 24.国际注册到期后6个月内可以登记任何变更吗? (3) 25.是否能够针对一项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授予担保权,并将其作为担保权益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中? (3) 26.依据海牙体系可以登记许可证吗? (3) 27.在国际注册到期前,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会收到通知吗? (3) 28.我怎样续展自己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3) 29.可以在国际注册的到期日缴纳续展费吗? (3) 30.万一付款迟了会怎么样? (3) 31.我怎样才能获得经认证的国际申请副本(优先权文件)? (3) 32.我怎样才能获取国际注册的内容摘要或副本? (3) 33.我怎样才能收到最新发展信息,例如费用修订、新成员的加入或海牙体系法律框架的修订? 3 34.WIPO可以就特定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吗? (3)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及结构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及结构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时间:2007-09-07 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设置包括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知识领域。分类表共分为8个分册,每个分册称为一个部,用英文大写字母A—H表示。IPC分类体系是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等级式结构,设置的顺序是:部、分部、大类、小类,主组,小组。 八个部分别为: A部:生活需要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爆破 G部:物理 H部:电学 部的类号:每一个部的类号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标示,如A部,B部等。 部的类名:每一个部的类名都概括地指出该部所包含的技术范围,通常对类名的陈述主题不作精确的定义,一个部的类名往往是简要表明该部所包括主题范围的概括性特点。例如C部的类名是:化学;冶金。D部的类名是纺织;造纸。 部的内容:在英文、中文版,部的内容后的参见和附注省略。部的内容只是列出了该部各大类类号、大类类名、小类类号、小类类名的概要。 分部:为了使使用者对部的内容有一个概括性地了解、帮助使用者了解技术主题的归类情况,部内设置了由情报性标题构成的分部。分部没有类号,所以在一个完整的分类号中,没有表示分部的符号。 例如:A部内设四个分部: 分部:农业

分部:食品;烟草 分部:个人或家用物品 分部:保健;娱乐 大类:每一个部按不同的技术主题范围分成若干个大类,每一大类的类名对它所从属的各个小类所包括的技术主题作一个全面的说明。 大类的类号:每一个大类的类号由部的类号及在其后加上两位数字组成。 例如:A01;A61; 大类的类名:每一个大类的类名表明该大类包括的主题内容 例如:A01 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例如:A61 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大类索引:在某些大类类名后有一个大类索引、它只是对该大类内容的一种情报性概要。帮助使用者尽快查找有关的技术主题位置。 例如:大类C25 电解或电泳工艺;其所用设备的大类索引 小类:每一个大类包括一个或多个小类。国际专利分类的设置原则是通过各小类的类名,并结合小类的有关参见或附注尽可能精确地定义该小类所包括的主题范围。 小类的类号:每一个小类类号由大类类号加上一个大写字母组成。 例如:A21B; 小类的类名:小类的类名尽可能确切地表明小类的技术主题内容。 例如:A21B 食品烤炉;焙烤用机械或设备 小类的索引:在某些小类类名后有一个小类索引,它对该小类所从属的大组和小组按技术主题归类,以便使用者根据索引,直接进入所需的技术主题分类位置。所以是对该小类的一种情报性概要。 组:每一个小类细分成许多组(主组和小组的统称) 组的类号:每个组的类号由小类类号加上用斜线“/”分开的两个数组成。 主组的类号:由小类类号加上一个一位到三位的数、斜线“/”及数字“00”组成。

合作专利分类系统(CPC)与传统专利分类 系统的比较分析

2013年第9期(总第112期) □ 朱新超 霍翠婷 刘会景 /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 100038 合作专利分类系统(CPC)与传统专利分类 系统的比较分析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合作专利分类系统(CPC )的产生、沿革和分类系统的构成。对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使用的国际专利分类系统(IPC )、美国专利商标局使用的美国专利分类系统(USPC )、欧洲专利局使用的欧洲专利分类系统(ECLA/ICO )、日本专利局使用的日本专利分类系统(FI/F-Term ),突出合作专利分类系统的特点和特征,合作专利分类在及时性、灵活性和兼容性方面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关键词:CPC ,专利分类,EPO ,USPTO DOI :10.3772/j.issn.1673—2286.2013.09.005 专利为公开的技术文献,适当的专利分类有助于大众检索与利用,加强资讯的流通;专利作为发明创造的成果的展现,专利分类可作为大众搜寻专利文献判断的基础,加以分析整理后,藉以检索出精确、完整的专利文献,并初步判断该技术的布局,可作为其他学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基础。 目前,世界范围内所采用的专利分类体系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所使用的国际专利分类系统(IPC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主要使用的美国专利分类系统(USPC ),欧洲专利局(EPO )主要使用的基于IPC 的欧洲专利分类系统(ECLA/ICO ),日本专利局(JPO )所主要使用的基于IPC 的日本专利分类系统(FI/F-Term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 )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 )所使用的均为国际专利分类体系(IPC )。目前现有的这些专利分类系统各自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一个全球性的专利分类系统以满足世界范围内各种对专利检索的需求。因此,2013年1月1日,欧洲专利局(EPO )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共同启用合作专利分类系统(CPC )这一用于专利文件的全球分类系统。 CPC 分类体系的引入,为专利分类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专利分类系统,同时也推进了共同混合型分类(CHC )的发展[1]。本文简要介绍了世界范围内的各个专利分类系统,详细介绍了CPC 系统的发展历程、基本构成及其特征。 1 现有专利分类系统 1.1 国际专利分类(IPC ) 为了促进世界各国的科技交流和贸易往来,国际上采用一种通行的分类法。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简称IPC )是根据1971年签订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编制的[2,3],基本上每五年修订一次,“国际专利分类”可简写成Int.cl ,并且加在根据该专利分类法分类的专利文献的分类号前面。由于所用的分类法版本不同,故在Int.cl 右上角加上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号。《国际专利分类表》为分类检索专利文献提供重要途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分类法,我国从一开始就采用了IPC 。 国际专利分类采取功能分类和应用分类结合、以功能分类优先的原则,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内容设置包括了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全部知识领域。分类共分为8个分册,每个分册称为一个部,用英文大写字母A —H 表示。IPC 分类系统是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等级式结构,设置的顺序是:部、分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I PC 分类号采用字母数字混合编排方式。IPC 形式为:部(1个字母)大类(2个数字)小类(1个字母) 大组(1至3个数字)/小组(2至4个数字)。一个完整的分类号由代表部、大类、小类、大组或小组的符号结合构成。 38

ICS国际标准分类号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s (ICS) 编码英文名称中文名称 01GENERALITIES. TERMINOLOGY. STANDARDIZATION. DOCUMENTATION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01.020Terminology (principles and coordination)术语学(原则和协调配合) 01.040Vocabularies词汇 01.040.01Generalities. Terminology. Standardization. Documentation (Vocabularies)综合、术语学、标准化、文献 (词汇) 社会学、服务、公司(企业)的组织与管理、行政、运输 (词汇)01.040.03Sociology. Services. Company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dministration. Transport (Vocabularies) 01.040.07Mathematics. Natural sciences (Vocabularies)数学、自然科学 (词汇) 01.040.11Health care technology (Vocabularies)医药卫生技术(词汇) 01.040.13Environment and health protection. Safety (Vocabularies)环保、保健与安全 (词汇) 01.040.17Metrology and measurement. Physical phenomena (Vocabularies)计量学和测量、物理现象 (词汇) 01.040.19Testing (Vocabularies)试验 (词汇) 01.040.21Mechanical systems and components for general use (Vocabularies)机械系统和通用件 (词汇) 01.040.23Fluid systems and components for general use (Vocabularies)流体系统和通用件 (词汇) 01.040.25Manufacturing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机械制造 (词汇) 01.040.27Energy and heat transfer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能源和热传导工程 (词汇) 01.040.29Electrical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电气工程 (词汇) 01.040.31Electronics (Vocabularies)电子学 (词汇) 01.040.33Telecommunications. Audio and video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电信、音频和视频技术 (词汇) 01.040.35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fice machines (Vocabularies)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 (词汇) 01.040.37Image technology (Vocabularies)成像技术 (词汇) 01.040.39Precision mechanics. Jewelry (Vocabularies)精密机械、珠宝 (词汇) 01.040.43Road vehicle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道路车辆工程 (词汇) 01.040.45Railway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铁路工程 (词汇) 01.040.47Shipbuilding and marine structures (Vocabularies)造船和海上建筑物 (词汇) 01.040.49Aircraft and space vehicle engineering (Vocabularies)航空器和航天器技术 (词汇) 01.040.53Materials handling equipment (Vocabularies)材料储运设备 (词汇)

IPC国际专利分类表

I P C国际专利分类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缩写为IPC)是世界各国专利机构都采用的专利分类方法,它对于专利检索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IPC按五级分类: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部以下的分类会阶段性调整、增加,从而形成新的IPC 版本;因此,专利检索时既要细化分类以缩小范围,又要顾及临近分类专利以免遗漏。 IPC形式为:部(1个字母)大类(2个数字)小类(1个字母)主组(1至3个数字)/分组(2至4个数字)。外观设计在国外属于设计(design)范畴,因此采用另外的分类方式。 世界专利网根据上述分类原则收集整理了近百万项中外专利全文资料,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陆续更新。

B01:B02:B03:B04:B05:B06:B07:B08:B09: B21: B22: B23: B24: B25: B26: B27: B28: B29: B31:B32:B41:B42:B43:B44:B60: B62:B63:B64:B65:

B67:B68:B81:B82: C02:C03;C04:C05:C06:C07:C08:C09:C10:C11:

C13:C14:C21:C22:C23:C25: D02:D03:D04:D05:D06:DO7: E:固定构造Fixed Constructions E01:E02:E03:E04:E05:E06: E21: F:机械工程,照明,加热,... Mechanical Engineering,Lighting, Heating, Weapons,Blasting F01:F02:F03:F04: F15: F16: F17: F21: F22: F23:

IPC国际专利分类表

I P C国际专利分类表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国际专利分类(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缩写为IPC)是世界各国专利机构都采用的专利分类方法,它对于专利检索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IPC按五级分类:部、大类、小类、主组、分组。部以下的分类会阶段性调整、增加,从而形成新的IPC版本;因此,专利检索时既要细化分类以缩小范围,又要顾及临近分类专利以免遗漏。 IPC形式为:部(1个字母)大类(2个数字)小类(1个字母)主组(1至3个数字)/分组(2至4个数字)。外观设计在国外属于设计(design)范畴,因此采用另外的分类方式。 世界专利网根据上述分类原则收集整理了近百万项中外专利全文资料,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陆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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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定义和分类

八戒知识产权告诉你:专利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经申请人向代表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二、性质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 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的,判断其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是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而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只限于国内。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 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专利法》还对某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也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 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属于发明的范畴,其主要区别在创造性上。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发明所要求的技术水平比较高,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水平比较低,被称为“小发明”。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发明必须能够 在工业上制造或者在工业、交通等产业部门应用,并且可能产生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

国际专利分类

国际专利分类(IPC) –A61K----------以剂型分类 A61K9/00--------以特殊物理形状为特征的医用配制品 –A61K9/02-----栓剂 –A61K9/08-----溶液 –A61K9/10-----乳剂 –A61K9/14-----颗粒剂 –A61K9/20-----丸剂、片剂或锭剂 –A61K9/48-----胶囊制剂 –A61K9/68-----口香糖类型的 –A61K9/70-----网状、片状或丝状基料 –A61K9/72供吸烟或吸入用的 –A61K----------以有效成分分类 ?A61K31/00-------含有机有效成分的医用配制品 ?A61K33/00-------含无机有效成分的医用配制品 ?A61K35/00-------含有不明结构的原材料或其反应产物的医用配制品 –A61K35/02---来源于非生命物质的 –A61K35/12---来源于哺乳动物或鸟类的材料 –A61K35/56---来源于除哺乳动物和鸟类以外的其他动物的材 料 –A61K35/66---来源于微生物的材料 ?A61K36-------含有来自藻类、苔藓、真菌或植物或其派生物例如传 统草药的未确定结构的药物制剂 –A61P--------化合物或药物制剂的治疗活性 ?A61P1/00-----治疗消化道或消化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3/00-----治疗代谢疾病的药物 ?A61P5/00-----治疗内分泌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7/00-----治疗血液或细胞外液疾病的药物 ?A61P9/00-----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11/00----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13/00----治疗泌尿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15/00----治疗生殖或性疾病的药物 ?A61P17/00----治疗皮肤疾病的药物 ?A61P19/00----治疗骨骼疾病的药物 ?A61P21/00----治疗肌肉或神经肌肉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23/00----麻醉剂 ?A61P25/00----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的药物 ?A61P27/00----治疗感觉疾病的药物 ?A61P29/00----非中枢性止痛剂、退热药或抗炎剂、非甾体抗炎药 ?A61P31/00----抗感染药,即抗生素、抗菌剂、化疗剂 ?A61P33/00----抗寄生虫药 ?A61P35/00----抗肿瘤药 ?A61P37/00----治疗免疫或过敏性疾病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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