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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重庆师范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2008?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专门聘用人员)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我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学校基本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小龙坎支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凡我校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专门聘用人员),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第五条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

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行客户热线95588办理挂失手续并申办新卡,然后持新卡号到财务处备案。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持卡人透支或取现不按时偿还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八条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九条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学校发生公务活动,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使用,但公务卡功能相应取消。

第十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个人选择。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信用额度的,持卡人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增加信用额度,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取现会产生利息。透支消费具有一定的免息期。

第三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机票、差旅住宿、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燃油及维修、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零散采购等7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一律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章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如因工作中有特殊需要的,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

定的免息还款期内(一般可理解为当月消费,均在次月银行规定还款日之前还款),到财务处完成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从个人绑定的工行津贴卡(办理公务卡时自动绑定)中先行垫付,也可将透支款项以现金方式存入本人公务卡内先行垫付,再按正常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九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以便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

所形成的支出;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个人透支取现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条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除特殊情况外,财务处不再办理零星现金支出及借款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号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8]36号) 市教委机关各处室,各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政府支出透明度,根据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及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教委机关及财政隶属关系在市教委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为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的,由个人持有并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

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个人作为偿债主体。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财务部门依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与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公务卡办卡范围:由各单位根据公务支出业务情况,在在职职工中决定办理公务卡的人员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使用范围定为: (一)1000元以下现金结算的业务; (二)授权支付的会议费、培训费; (三)差旅费。 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业务。随着公务卡制度的完善和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将逐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务卡管理使用方法(草案)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是解决现金支付的“盲点”问题,对于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卡就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支付制度的改革,方便在职人员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风险,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提高支付透明度。按照兵团财务局总会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兵财总会[2012]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公务卡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经院领导批准同意,院办公室负责按照各部门上报的名单审核确定,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公务卡”模块中进行操作,统一录入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和银行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我院统一使用农行和建行营业室免费(免开户、年费、免担保、开存款账户、到期换卡等费用)办理的贷记卡。信用额度 2-5万元。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院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以及相关信息变动等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事前必须经院财务领导小组同意。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等。 三、公务卡的支付 办理公务卡后,持卡人要主动使用公务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由于个人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报相关院领导批准。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

机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本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经秘书长会议研究,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公务卡结算方式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 算目录两部分。 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是指已纳入政府采 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该项目在结算时除转帐外必须使用公务卡,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未纳入采购目录但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原则上也使用公务卡结算。 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水电费、邮电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维修费。办公厅可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或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办公厅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 办公厅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不予提现报帐。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视消费金额按照机关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分别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秘书长直至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批准,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四、几点说明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规定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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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2011〕241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公务卡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温州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温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发放对象:我校在职在编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教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方式:持卡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我校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六条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马鞍池支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管理与开立 第七条根据市财政厅、市监察局、市人行的要求,计划财务处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八条教职工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具体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人事处统一出具证明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计划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十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教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 公务卡管理及报销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除特殊情况外(如不能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均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二.公务卡的管理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我中心公务卡发卡代理银行为XXXX银行XX支行。办理的公务卡账单日均为每月1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 3.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3至5万元不等。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

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4.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予以协助查询。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规发票.银行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及需要提供的消费明细凭单等。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期账单XX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人员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凭条(POS签购单)的,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如特殊情况,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后,方可报销。 4.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X XXX(单位)2020年3月1日

《公务卡使用及财务报销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内部文件)附

《公务卡使用及财务报销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内部文件)附件: 《公务卡用卡问答》 日常管理篇 1、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答: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 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 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 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2、何为银联标准信用卡? 答:银联标准信用卡是中国银行卡自主品牌,按照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唯一的“银联”标识,卡号前两位为“62”,发卡行识别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银联标准信用卡无论在国内或境外消费均用人民币支付,境外刷卡可节省货币转换费。推行的公务卡属于银联标准信用卡,统一使用628200至628399 BIN号段,开设人民币信用额度。

3. 为什么公务卡要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答: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的理由有二:一是因为公务卡含有大量的公务人员基础信息,涉及到经济安全问题;二是保护和促进我们民族信用卡产业发展需要。 4、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江苏省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5、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 答:公务卡制度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可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话是“两个基本不变”,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第二句话是“一个严格管理”,即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6、为什么说公务卡制度能够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 答: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支付结算手段,公务卡刷卡消费的所有信息,包括消费商户名称、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消费地点等均会被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提取上述信息,对公务消费进行更全面、有效的审核,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假发票,防范腐败行为。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方便学校公务支出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财库【2012】8号)、《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贷记卡。学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编内教职工。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在册工作人员名单,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处负责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项目合作协议,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制公务卡申办人员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上交发卡行。 3、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4、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组织人事处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为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员办理公务卡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5、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市商业银行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6、公务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56天的透支免息期。 7、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志的贷记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及市内5 000元以下办公用品购置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邮电费等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2、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1-5万元,具体额度一般职工限额1万元,科级限额2万元,处级限额3万余,校领导5万元。 3、因出差和购买商品、劳务、接待等公务消费,持卡人应在消费前凭相关领导签批的文件和采购、公务接待等申请材料,填写《学校公务卡使用审批、报销单》按照我校既定财务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在规定的开支用途、审批额度内刷卡支付。未经审批的消费,属个人行为,不予报销。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见附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商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也可将公务卡与其他商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六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 第三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业务仍应按照我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单(“结算方式”选择“公务卡”),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若刷卡凭证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16]8号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

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根据《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功能,并享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归持卡人个人所有,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信用卡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主要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公用经费支出。《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包括: 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以上项目,凡能使用转账支票结算的,继续使用支票方式结算。小额零星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律不予现金报销。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招商银行为本办公务卡的发卡行,具体负责免费办理公务卡的相关业务,包括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帐户、到期免费换卡等。 第六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向招商银行申办。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招商银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招商银行申请办理。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重申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XX政办发〔2020〕XX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使用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 支出等。 二、公务卡管理 1、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 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公务卡 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 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单位财务人员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支付规定 1、公务卡支付范围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 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否则单位不报销其费用.但一次性消费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培 训费等支出,均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2、公务卡支付个人结算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 致的一切责任。 四、公务卡报销规定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同时附上公务卡消费pos单,报销凭证上需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确认,并注 明“公务卡报销”字样。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 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 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 卡人应预先告知单位财务部门,并委托他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 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 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 须事前经审批人审核同意。 2、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不报销相关 支出,不承担相关手续费、利息,由持卡人自行归还。 3、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部 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市XX区XX局 2020年3月1日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xxxx关于实施公务用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按照xx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执行。 二、公务卡的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管理。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由发卡行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账,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提出查询;涉及公务消费的,可要求财务部门予以帮助。 三、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1、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2、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早

于发卡行的还款限期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告知所在部门,由该部门领导受托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后,先将资金转入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5、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 6、公务卡能够透支提现,透支提现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超过还款日还款的: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预算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并与发卡行协商消除对持卡人资信产生的影响。 Xxxx单位 年月日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省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我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持有,主要用于院基本事业费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院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个人消费必须与公务消费分开刷卡,不得与公务消费混合刷卡。个人消费结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我院公务卡目前使用范围主要为省财政基本事业经费拨款支出。 第四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暂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 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今后是否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届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必须按地矿局及院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达到院规定结算起点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付款结算,严禁违规使用大额现金。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院统一公务卡账单日,以便财务集中办理还款。院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5号,还款期为20-50天。 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由院统一批量办理,未办卡职工或新进职工因工作需要需零星办理的,自行到指定的院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路支行)办理,办理后须及时向银行申请将账单日修改为院规定时间(每月5号),同时将公务卡信息报院财务科。 第八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自行办卡职工必需照此额度办理。 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通知财务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被盗或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并及时

2016年1月4日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

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方式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治理,操纵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升公务支出透亮度,按照《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治理。 第三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治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修理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名目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治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治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有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托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治理。单位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市财政局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市直文体系统财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规定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人教科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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