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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人员界定

高新人员界定
高新人员界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名单的准备方法

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过程中,从业人员的界定经常是让企业比较头疼的问题,那么哪些从业人员是属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又有哪些可以算作是研发人员,对此,我们进行了从政策法规到实际操作的缜密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72号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该项内容的理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的界定

362号文第五条地(二)款第1项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直接科技人员比较容易界定,凡是参与研发项目的并且有大专以上学历,均可确认为直接科技人员。而对于科技辅助人员的确认却不太容易划分。如在生产过程中负责质量监控、工艺监控的大专以上人员可以确认为科技辅助人员。而在行政、人事、财务工作中具有大专以上的人员是否属于科技辅助人员?这个的确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进行划分。

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的处理上,可以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如果研发部门和质检部门、检测部门等与研发直接相关的部门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已经达到30%以上,则不需要再从其他部门筛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如果未达到30%,则从其他部门筛选部分确实从事技术活动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直至达到规定比例。

二、研发人员的界定

362号文第五条地(二)款第2项规定: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认研发人员时要从研发项目中筛选研发人员。根据项目中每个人的职责不同,确认是否为研发人员。不能片面的按学历划分。学历越高的员工并不必然是研发人员,如果学历高的人并没有参与到具体的研发项目中去,则一样不能确认为研发人员。

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区分

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不一定都是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也不一定都是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在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中,科技辅助人员就不属于研发人员。在研发人员中,因为还包含了辅助人员,而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也就是说,辅助人员不一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因此,大专以上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并不是谁包含谁的问题,而是两类人员中会有交叉。至于每个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把握,不要把科技辅助人员误归为研发人员,也不要把研发人员中没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辅助人员误归为大专以上科技人员。

四、职工总数的界定

362号文第五条地(二)款第3项规定:研究开发人数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职工总数的统计均应按上述原则进行确认。

另外,对于企业的员工情况,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在填报时,是以过去三年的平均数确定,还是上年底人数确定,还是申报当时的人数确定?从362号文对有关年限的解释看,当年应该是指认定当年。因此,本条件中的人数应该以企业申报材料时的人数进行确认比较合适。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 【摘要】国外法律一般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不明确,并日益显示出弊端。理论界对消费者概念的认识也众说纷纭,有认为只包括个人的,也有认为包括单位的。消费者的概念应界定为,是指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要件是为了个人、家庭及亲友的消费,主体要件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包括在内。 【关键词】消费者;概念;界定 1.国内外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1国外法律关于消费者的界定 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在市场关系中,消费者己经成为与政府、经营者并存在而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消费者一词也已经成为了法律上的专业名词,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采用。相关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和地区基本上都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对消费者作了明确的界定,虽然对其范围界定有所差别,但在表述上却大同小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150)的消费者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泰国《消费者保护法》则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生产经营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接受服务而接受生产经营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当事人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各国立法基本上规定得比较一致,一般的国家都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或者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人。 1.2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前,各地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并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各省几乎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事实上,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关于单位消费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就存在争议。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护。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消法》对消费者的概念虽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其第2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但这并非对消费者的概念所下的定义,而是对消费动机或者说目的所作的限定。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该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等,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遗憾。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八大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1. 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应属的领域及细分行业

众所周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有行业要求的,不过很多企业都不是很清楚自己究竟是否符合要求,在对于营业范围认识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不敢尝试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错失好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技术: ①信息处理和服务产业,该行业的特点是利用现代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信息,为各行业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如计算机中心、信息中心和咨询公司等。 ②信息处理设备行业,该行业特点是从事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和生产(包括相关机器的硬件制造)计算机的软件开发等活动,计算机制造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可算作这一行业。 ③信息传递中介行业,该行业的特点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传递中介,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到目的地点。因此,印刷业、出版业、新闻广播业、通讯邮电业、广告业都可归入其中。信息产业又可分为一次信息产业和二次信息产业,前者包括:传统的传递信息情报的商品与服务手段,后者指为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内部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①医药生物技术1、新型疫苗2、基因工程药物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4、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5、蛋白质/多肽/核酸类药物6、生物芯片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 ②中药、天然药物1、创新药物2、中药新品种的开发3、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③化学药1、创新药物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3、抗肿瘤药物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原虫药等) 5、老年病治疗药物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7、计划生育药物8、重大传染病治疗药物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10、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11、手性药物和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④新剂型及制剂技术1、缓、控、速释制剂技术——固体、液体及复方2、靶向给药系统3、给药新技术及药物新剂型4、制剂新辅料 ⑤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1、医学影像技术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3、电生理检测、监护技术4、医学检验技术5、医学专用网络环境下的软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表格填写模板(DOC)

企业注册登记表

以上表格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填写,企业没有的选项则填“0”主营产品(服务)所属领域: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编制

填报说明 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字依据。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三)1中“研究开发活动确认”。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企业当年的资金、物产的总和,包括: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7.“企业近3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3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8.“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9.“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10.“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与研究开发项目活动相关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满足的8个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 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 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达到如下八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年限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由专家一对一服务为客户科学诊断项目、构建方案、尽可能达到一次通过申请;申请认定中则由专业优秀的服务团队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加上系统的资料整理流程和模块,有效保证高成功率;申请认定后还会跟踪服务,协助企业构建科技管理体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度解读

由于高企对知识产权的数量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企业计划申报高企认定必须提前5-12个月开始准备,提前准备不仅是提高高企认定的成功率,而且是便于企业后期管理规范。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成功率和后期的规范管理及检查,与专业的咨询机构合作不失为一个绝佳的途径。下面是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深度解读: 年限:必须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注解】严格要求注册时间必须满一年,精确到天;并对之前的模糊概念作了明确解释。 知识产权:分两类评价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知识产权: Ⅰ类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4.国家新药 5.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类 1.实用新型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 3.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显公平公正,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明确主要产品(服务) 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的2个特征: ● 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对产品(服务)的定义做出明确定义,有利于企业在申报时的数据归集。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明确了“总收入”的定义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注解】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模棱两可。新的《工作指引》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最新年文档

论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一、各国对消费者概念界定一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英、美等国,在世界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来的理论研讨与司法审判实践的补充、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日臻成熟,国际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有力地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国际化。合理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认识与立法例,以及有关国际性组织的做法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从消费者的定义来看,欧盟《消费者法》第2条第5款规定:受到此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是自然人,他购买产品的目的不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行为。而与此对应,经营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他提供出售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商业的或者职业的行为。 德国在民法典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范围,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3款规定,消费者是“为一定的目的订立法律行为,而该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的营利事业活动,又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英国在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英国1974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对消费者的定

义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 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个人(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的情况除外)。澳大利亚法律和判例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指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现金价格不超过5万澳元,或者现金价格超过5万澳元,但所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个人、家庭、家居生活需要的。泰国1979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1978年5月10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从以上国家的规定来看,各国大体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从主体、目的、行为形态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的含义做出了限定,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用以保护、支持处于交易中弱势地位者的权益。各国关于消费者的法律认识把消费者限定在以下方面:第一,消费者为自然人,是消费过程中的经营者的相对方;第二,消费者是为个人目的而并非为商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第三,个别国家将消费者所从事的商品交易限定在一定的金额范围内。 二、消费者的界定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新认定标准

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新认定标准随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对审查机制也会越来越严格。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的扶持,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20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最新标准: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二、2020年高新企业如何规划? 1、知识产权 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 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授让)方面的工作需要本年度完成。 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2、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 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

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字面可以理解为: “高”是指技术含量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高,主营业务利润率高,如果企业的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较低通常都不能判定为高新; “新”是与旧相对应,主要体现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组织、新制度等方面,分别在企业的产品、服务与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新产业如智慧城市、新业态如供应链管理、新模式如共享单车、新组织如协同创新联盟、新制度如技术成果分配等,都是各行业中发展的亮点,在新认定办法及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24754-2017)中均有所体现,企业通过各个要素的创新管理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使之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技术”以人、财、物三个要素为基础,要求企业必须有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研发条件(软件及硬件),具备一定的技术准入门槛,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而不是简单的生产加工,没有智力上的投入显然不具有技术实施能力;

“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事业单位、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都不属于此范畴。企业的本质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着重体现在其获利能力,关注企业的输入项和输出项,中间的差值就是企业的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表述为: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重点支持”明晰企业核心技术应该符合产业导向及相关政策,企业经营业务可以是不同细分方向,但技术应该是属于重点支持领域内的。比如农产品加工可以分初加工,如筛选、粉碎;深加工,如分离、提取、纯化,但其核心技术差异较大,但都应符合技术领域范围; “持续进行”表明企业研发活动应该是持续的,不应该是间断性的,不同年度内都应存在一定的研发活动强度; “研究开发”指企业首先要具备研究开发的基础条件,科技人员、科研经费、物质条件(软件硬件),组织实施方式分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是集中研发,只有在项目前期对市场、技术等各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之后才会转入产品或服务的开发阶段,这是个严谨的科学论证过程,不是简单决策;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天);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实行打分制,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首要指标,所占分值高达30分。一个发明专利或其它六个知识产权(比如六项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A档(即24—30分),而企业只有总分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算达标。可见,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对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高企认定工作中是“一票否决”的,即使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较高的产品档次、甚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机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2019年消费者的定义及界定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 生活需要而购买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我国《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 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 者的消费行为,那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 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详解: 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 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关键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那么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叫,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日本、泰国、英国等国家将消费 者也定义为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这—定义具有如下5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费者的主体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消费权利不受经 营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自然人作为消费者是不受年龄、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条 件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人无论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如何,都可以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一切活着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这些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费 用的服务。例如:在商店购买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各项权利的享有者。 同时消费该食品的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学生、老师、战友等也是食用过程享有各种 权利的消费者。这就是说,无论对前者而言,还是对后者来说,—旦他们的权益因消费该 食品而受到损害时,都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怯》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及四项指标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八大条件和四项指标 八大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四项指标): 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 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0分) 解读:注重考查企业技术的含金量,专家的主观判断性增强了,扣分也会是最严重的。如果有发明专利、在发达国家获得PCT专利、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奖等,则更有说服力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0分) 解读:知识产权要帮助企业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60%的高新收入要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支撑。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 3~4项(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E.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解读:如果只是转让、受赠、并购等获得只能得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年: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注意: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以申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在申请高企认定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知识产权包括: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Ⅰ类知识产权可多次使用)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外观设计专利须为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需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当年: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不低于5%;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这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 消费者 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 生活消费 的标准,判断是否 生活消费 也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关于医疗纠纷能否适用 消法 的问题,应当肯定医疗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符合 消法 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要求。但对于医疗关系,并不一定要适用 消法 第49条的规定对患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活消费;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2)02-0003-10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是各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消法 )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这是 消法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所作的界定。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但该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争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第一,何谓消费者?消费者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法人?第二,如何界定 生活消费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哪些关系不属于生活消费,并应当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笔者不揣鄙陋,就有关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提出若干浅见,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概念曾经因为王海 知假买假 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果仅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上,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物品的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 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 货物买卖法 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澳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个必要条件和详细解读 详细说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个必要条件和详细解读详细说明 第一、核心知识产权 (1)认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条件解读:此要件重点在“拥有”和“核心”,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第二、高新技术领域 (1)认定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2)条件解读:高技术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它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申报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 第三、人力资源构成 (1)认定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条件解读: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其中,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试验、测试等工作的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三类。 第四、研发费用投入 (1)认定条件: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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