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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

国测图字[2009]2号

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管理,进一步规范地图内容表示,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所称公开地图,是指公开出版、销售、传播、登载和展示的地图和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

第三条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开本可不受限制。

第四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公开地图,在依法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前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五条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除外):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道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军事设施;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其内部的所有单位与设施:

(三)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操、危险化学品、铀矿床和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

(四)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

(五)未公开机场;

(六)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具体形状及属性(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

(一)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气象台站、降雨雷达站和水文观测站(网)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二)监狱、劳动教养所、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站和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

(三)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

(四)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

第七条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下列内容的属性:

(一)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重要隧道的高度和宽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

(二)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

(三)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

第八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表示应当以国家依法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市、县级行政区界线画法,应当按照国务院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十条绘制中国地图(含示意性中国地图)应完整表示中国领土,不得随意压盖中国地图图形范围。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ΟΟ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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