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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0-5-31 阅读次数:1607)

建质〔2010〕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

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十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3)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十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附表4—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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