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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71068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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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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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项目。

3. 职责

3.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安全监管。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3行政部负责作业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

3.4作业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内容

4.1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生产/安全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4.1.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4.1.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4.1.2.3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1.2.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资格证。

4.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内容包括:

4.1.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

4.1.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4.1.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1.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4.1.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4.1.4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2.3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4.2.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2.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5.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生产/安全部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生产/安全部处,自己保存一份。

5.2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根据项目投资额、作业危险程度、作业时间来确定。

5.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

安全管理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业所在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生产/安全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5.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5.5项目施工完成后,由生产/安全部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乙方凭生产/安全部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领取。

5.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生产/安全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7各部门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5.8生产/安全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部门不得

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6. 人员安全教育

6.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6.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6.3生产/安全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

6.4安全教育内容为:

6.4.1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6.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6.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作业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6.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

生产/安全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施工单位凭生产/安全部签发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到行政部统一办理入厂证。

6.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6.7行政部根据生产/安全部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6.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生产/安全部商定教育时间,到会议室统一接受教育。

7.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7.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7.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7.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

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7.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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