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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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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2 —

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88%。

第六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民贸民品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报其注册登记机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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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由民贸民品企业交予承贷金融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未经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律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前,应当向其承贷金融机构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由其承贷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

(二)民贸民品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以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民族工作部门,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所在地民贸民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民—4 —

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未按时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的,贴息资金由各市县自行承担。

(五)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及时向市、县(区)财政部门下达贴息资金。

(六)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会同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联合下发指标文件,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

(七)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的贴息工作进行指导,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十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严格把关,负责审查民贸民品企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和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等,对贷款贴息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承贷金融机构要对民贸民品贷款的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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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委应当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民贸民品企业进行抽查,对民贸民品企业资格,贷款期限、用途,贴息规模等不符合规定的,将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确保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规定。

笫十一条民贸民品企业应当建立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基础档案制度,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暂停该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民贸民品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民贸民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分配资金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贴息资格,并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族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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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宁财(企)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委负责解释。

附表:1.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

2.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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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利率。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利率为2.88%。 第六条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按各承贷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期限执行。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本年度内(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

电费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电费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费资金管理、实现电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电费管理中心降低电费管理运营成本、缩短资金归集周期、提高资金规模化效益的优势,更好地为电费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资金是指电费管理中心所辖银行电费收入账 户的所有电费资金及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包括: 1、价内电费收入和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附加等价外收入; 2、高可靠性电费、系统备用费、临时接电费等; 3、违约使用电费、电费滞纳金、用电稽查收入、查补追补电费、收回帐销案存电费等; 4、电费帐户利息收入 第三条本制度中资金来源为全局所有用电客户实收电费资金(含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电费管理中心接管基层供电单位电费业务后逐步撤消其在各地银行开设的电费收入帐户,只保留在怀化市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的电费帐户,全局所有用电客户电费直接交到本中心电费帐户。

第二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四条电费管理中心所辖银行电费帐户纳入省公司集团账户管理和委托银行归集范围,授权怀化电业局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及不定期自动上划账户资金。 第五条电费管理中心因收费需要新开立电费帐户的,由市局报省公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以及集团帐户、查询转帐授权等工作。 第六条电费管理中心所有电费收入帐户付款业务原则上只能上交省公司电费资金及银行扣划的结算手续费用,如遇差错电费退回、预交电费销户退款、临时接电费退还、低保护电费返还等特殊情况需转出款的,应由供电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并按金额大小逐级审批。 1、1 万元以下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2、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后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营销部主任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3、10 万元以上的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后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营销部主任、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第七条电费管理中心一般不需要手工上缴电费,预留印鉴由市局财务部门保管。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从电费专户退款的,由电费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开具转帐支票,由市局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办理退款。转帐支票填列要求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转帐支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2020贷款政策:2020国家贴息贷款政策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以下是为您整理的2017贷款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贷款政策如下 重庆出台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以前,企业找银行申办贷款时,部分银行会要求转存一定金额的存款才能办,有的甚至要求收点中介费用。如今,银行已经不能再提这样的要求了。 商报记者了解到,重庆市银行业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应严格执行银监会的信贷业务“七不准”规定。 “以前客户贷了款必须转点款在银行存起才得行。最近几年这种做法早就行不通了。”永川一家建筑工程企业老总易先生说。更多最新银行信贷行业市场竞争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银行信贷行业市场竞争力调查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商报记者注意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 对此,重庆银监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重庆银行业早就开始行动并开展了一系列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重庆银监局要求银行业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及最新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持续对银行小微企业收费情况开展暗访、现场核查,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重庆银监局人士介绍说,银监会的信贷业务“七不准”规定具体为一是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是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是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是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五是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六是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是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四公开”包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南京银行信贷政策新方案解读 上市银行半年报进入披露期,南京银行成为首家披露的银行。在净利润“耀眼”的同时,也存在“激进中有隐患”的局面。 南京资产质量问题继续暴露,这仍是绕不过的坎。截至6月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142 亿

跨境技术收入企业的优惠来了,财政贴息”一美元补贴一毛钱“!

跨境技术收入企业的优惠来了,财政贴息”一美元补贴一毛钱“! 国家大力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出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相关要求,国家针对技术出口项目每年均有贴息的财政支持,鉴于RTF以往项目经验,北京、上海启动申报时间在每年4月份左右,各地区的申报审批执行时间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故想获批该项目资金的企业必须提前着手准备,现RTF将项目执行关键点分享如下: 技术出口贴息补贴款到账关键点在于: 1.上一年度必须取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上年度的技术合同及合同执行金额备案; 3.年度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技术出口”的执行金额。 2014年北京贴息额高达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 2014年该项目北京市通过审核的企业有39家,其中包含了系统研发、医疗、通讯、工程等领域的优质企业。RTF在此次技术出口贴息项目中市场净占有率方面达到20.5%,并直接或间接帮助8家企业100%的通过了财政部、商务部的申报资质审核,并获得累积1000万人民币的贴息额。2014年度的技术出口贴息是针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收汇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市(州)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的企业。此次技术出口贴息率实际高达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对比以前年度发放比率1美元补贴0.055元人民币此比例超出预期81.81%。这也表明财政部对技术出口给以大力支持,通过高度贴息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出口。

RTF总结十年的项目操作经验,提醒企业“技术出口合同”可享受到的政府扶持政策包括“申请免税”+“VAT退税"+"贴息项目" 1.获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意味着企业存在技术进出口的跨境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遗漏免税,36个月内多缴税金,可以提请退税 3.次年05月只要企业未错过商委关于技术出口的贴息通知,则有十足把握可以享受次年的技术出口贴息。再次提请: 实时关注2015年贴息政策;补贴资金有限;先到先得!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充分地发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优势,加速资金周 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成本,特制定《***集团资金收支结算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控股或管理的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及各级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等各类支付手段。本办法所称账户:是 指在银行开立的所有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含本、外币账户)。 2. 管理模式 2.1集团财务中心设置资金结算中心(简称“集团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资金的具体收 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结算中心为财务中心内设机构,在财务中心的直接领导下按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2.1.1经营性收支执行以收定支的原则:即①集团及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支出额度根据经营性收入给 予核定②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付款结算方式、时段分布需与收款结算方式、时段相匹配③当经 营性收支倒挂时所属公司财务部必须至少提前30天预见到,并必须在实际用款的20天之前 向集团总部申请调整资金需求(附件一“资金计划调整审批单”)④具体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收 支控制措施由集团财务中心结合各级子公司经营特征与各级子公司协调,确认后执行。 2.1.2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 位的侵犯。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的集中运营而影响其独立性。 2.1.3资金有偿存借和使用:集团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均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集团 财务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制定当年资金拆借利率。 2.1.4保证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为提高效率各级子公司负责人不参与内部资金调度审批,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需要直 接负责资金调度工作(流程见附件二),集团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 进行资金调度。 3. 账户管理3.1集团及各级子公司须按照公司账户的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取消银行账户。开立新的银行账户 必须经集团结算中心审查批准后执行(流程见附件二) 3.2收入与支出分账管理。集团及各级子公司的所有结算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所有账户统一开通网上银行业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xx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1—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 —2— 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 2.88%。 第六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 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民贸民品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报其注册登记机关同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稿版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新的)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1、统筹集团的资金管理和财务运营工作; 2、负责集团投资项目资金的调配、投资运行情况的跟踪; 3、负责集团融资方案的制定和资金的筹集; 4、负责集团税务筹划和申报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各下属部门财务工作的开展; 6、参与拟订资金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职工工资方案等; 7、对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实行重点跟踪和监督管理; 8、统计合并中心各下属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报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产运作和集团财务状况; 9、负责制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下属财务做好各自财务制度; 10、负责组织各下属部门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11、负责组织各下属部门每月28日一次例会检查。 12、执行董事长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资金管理中心总监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董事长 直接下属:各下属部门财务部 管理权限:受董事长委托,行使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权限,拟定和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 岗位职责: 1、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资金管理中心及各下属部门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中心在集团公司经营运转中的财务管理职能; 2、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各下属部门拟订好各自的财务制度; 3、负责拟订资金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职工工资方案等; 4、负责集团公司资金筹集工作; 5、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各项目贷款工作; 6、负责对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实行重点跟踪和监督; 7、负责对各下属部门的财务运行和财务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8、负责统计合并中心各下属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报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产运作和集团财务状况; 9、负责对经理以下的财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岗位调整、晋升辞退等提出建议;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

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范围按国家民委文件执行。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五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省(区)级财政。 (一)省(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 第四条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 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每年予以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我省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支持资源性商品、重要原材料、先进设备和大宗特色商品等。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来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 (二)企业当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贴息范围的产品和技术需达到一定规模。 (三)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开展外经贸监测预警等工作。 上述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进口贴息资金支持标准 (一)本金 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享受贴息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应贴息的本金。 人民币汇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为依据计算贴息期间平均折算率,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二)贴息率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每年支持重点、年度贴息资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结算、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发放贷款业务管理 发放贷款业务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在放款时需谨慎操作。 财务放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将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交由财务会计部; 第二步.财务会计部对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书(附件:3)。 第三步.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书(附件:3)开出相应的支票,交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划款。 根据金融办要求,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只可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步.划款完成后,资金结算中心将支票头及经银行人员签字确认的划款指令书(附件:3)交由财务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注:请务必按以上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第四条收回贷款业务管理 收回贷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在每月末将次月到期应收回贷款的明细表提供给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客户还款后,及时通知信贷部为客户办理贷款结清 手续; 第三步.信贷部根据客户已归还款项,填写贷款结清证明(附件:四)交由财务会计部做帐务处理。 第五条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员工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AA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AA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 (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调整个人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地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的,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 四、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50%、25%和25%。 五、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完善担保机制。鼓励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

关于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评审服务的自行采购公告(2020)

关于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评审服务的自行采购公告(2020) 一、项目名称 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评审服务。 二、项目预算金额 人民币20万元整。 三、项目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除按内审一般要求外,中介机构需对项目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予以评定。 (二)需根据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市商务委要求,审核外经贸优惠贷款贴息项目相关的合同、放款、付款相关凭据、发票、保单、报关单等,确认申报项目实际发生支出金额及补贴金额,须对评审项目提出评审建议。 (三)所有评审项目在指出存在问题时,均应明确指出其违反何种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某条款的何种规定。需提出评审建议。 (四)评审完成后,中介机构应组织整理有关资料移交市商务委归档。 (五)市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项目评审应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并提交经市商务委认可的审计报告。 (七)其他事项:本次共约43家企业申报本项目,评审机构需对项目的真实性、程序的合规性予以评定,认真查验审核申报资料,必要时到相关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延伸审计。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评审标准 六、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 2020 年3月25日—2020 年3月30日18:00。 七、报名资料 报名资料须采用信封包装并密封(一式五份)。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字样。信封的封口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报名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人简介、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 (二)投标项目及价格(包括所有费用的全包价)。 (三)类似项目审计经验证明。 (四)项目人员配置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评审标准中需评审的内容材料。 (六)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七)书面声明,承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 (八)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九)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材料。 (十)市商务委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报名方式 本项目仅接受现场登记,请前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21楼2123号房间。 九、其他需要公告内容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

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

要,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等外经贸事项。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资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 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 (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 (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 (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 (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

(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 (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 (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第四章银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企业按照《中国**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建立集团公司网上银行帐户体系的要求设置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帐户体系 (一)集团公司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集团一级账户的一般账户,作为集团公司的总帐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运用集团公司资金。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1 —

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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