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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完整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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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i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聘用方:(以下称“甲方”)

(公司盖章)

受聘方姓名: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b e

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A. 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C.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若乙方到岗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到岗时间已甲方出具书面到岗证明之日计算)。

二、试用期与须知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

第四条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一)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所要求的;

(二)乙方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体检报告、履历证明等)的;

(三)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四)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天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五)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乙方不服从上司工作任务安排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等其它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其它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部门岗位,工作内容为:。

第六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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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方可以变更第六条约定的乙方工作地点,因乙方原因不接

受甲方变更第六条约定工作地点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第八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九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

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

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 甲方确因公司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服务、工作质量、等指标,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

第十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执行,以双方签名或

签单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的本合同的附表1内容为准。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乙方所在岗位每月工作时间按如下执行:A.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B.不定时工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

安排;甲方按法律法规及结合公司考勤制度来支付加班报酬或给予调休,以保证乙方合法权

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甲方不鼓励乙方加班。乙方要求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上班或双休日上班或法定节假日上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

加班。

五、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根据乙方的职务和工作岗位按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标准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乙方对每月工资金额有异议应当在工资到账后3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可该月工资及加班费等已全额支付,甲方不再额外补偿。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若甲、乙双方对工作岗位及乙方劳动报酬的调整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或调休,无法调休的,则需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正常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九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三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甲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甲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方不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三十三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可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A. 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B.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C. 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

本合同期内乙方累计5次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纪。

D.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 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处分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F.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及损失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G.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H.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I.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J.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无需再给予乙方其他补偿:

A.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B.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C. 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D. 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 依据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F. 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G.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在已知或应当知道下列情形发生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A. 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B.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

C. 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D.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E. 甲方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A.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B. 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C. 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D.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E.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合同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第三十四条约定的,合同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条若本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无过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除按合同三十四条规定或其它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四十二条乙方试用期间未提前三天或转正后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需要临时聘请人员代替其工作岗位,因此将扣除相应天数工资作为临时人工费用。

第四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

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乙方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收益及甲方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特别约定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注册及未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信息等所包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A.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B.乙方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归甲方所有。

C.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可以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者开发者的乙方享有。

第四十六条【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B.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一般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C.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四十七条【竞业限制】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与甲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投资、兼职,不得从事与甲方

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双方亦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保密期限及保密补偿】无论乙方出于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仍无限期有义务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若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的保密义务终止:

A.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实际已公开或者被甲方宣布解密;

B.依照法律法规,乙方保密义务终止的。

C.甲方的报酬体系中的每月50元为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

第四十九条【离职交接】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及管理、经营和产品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它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包含甲方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乙方应领工资和经济补偿;乙方超过三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经济补偿中予以扣除,工资、经济补偿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告知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乙方也已向甲方如实告知本人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形,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十一条【合同附件】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十二、劳动合同的重新订立与续签

第五十二条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对原劳动合同内容无异议,可以采用签署附表2的方式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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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任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

第五十六条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第五十七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条款:

A. 。

B. 。

C. 。

第五十八条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必须由甲方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乙方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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