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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

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

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

(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

第一,主体。从经济法理论上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但是由于这种主体身份并不固定,所以主体之间的调节和被调节关系并不具备一定的对应关系。我们归纳起来,经济法责任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固定主体和社会中间层。

第二,归责原则。学界对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具有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有因果关系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天平归责原则”几种。当前我国倾向于严格责任,但是由于经济部门法的不完善,当前应当确立的经济法责任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综合归责体系。

第三,行为的违法性。经济法责任要求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毫无争议的,不违法的行为不能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但是对于违法的认定,当前依然存在争议,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实质违法中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

第四,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经济法责任不以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即便未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讨论因果关系也就毫无意义了。

(二)主要的经济法责任类型

当前主要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有八种,分别是: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实际履行、办法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其中惩罚性赔偿包括了罚款。上述八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对传统法律部门责任承担方式的继承和借鉴同时研究经济法特有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从字面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民法责任是很类似的,但是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例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既不因为违约,也不因为侵权,更不是其他违法行为,而只是决策失误,这种义务也并不违反法律的义务,不能以民法和行政法责任区要求政府承担,这种责任类型从经济法角度去分析才是正确的。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理念解析

“理念”一词是绝对的舶来品,它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内容,在不同国家哲学观点中代表不同含义。例如,在拉丁文中该词语的涵义是

大量的智慧,而在德语和英语中,该词语则是思想、见解的意思。我们所要研究的“理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用到的该词语有一定的差别,其不仅仅限于观点、想法、看法等含义,还应当包含追求、理想和目标之内涵。根据对“理念”一词的解读笔者认为,法的理念指的是人们对法的认识、立场、态度以及目标和追求,它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很容易知道经济法理念指的就是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态度以及追求。其内容包含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的宗旨,指贯穿于经济法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方式。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下,经济法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二)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经济法责任由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重要的方面构成,那么我们讨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都有一定的差别。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体现的则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其实与部分经济

法责任主体较为类似,是上下级的关系,但是行政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平等主体;而经济法责任主体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来说,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大多数情况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次,从归责原则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少数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很少用到严格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非常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一定有过错;行政法律责任同责任主体一样,也与经济法责任类似,适用的是严格责任。

再次,从违法行为上看,四种责任的要求是一样的,基本上都要求有违法性。

最后,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强调需要有损害事实和后果,没有事实及后果一般不追究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不必然地强调损害事实,但是却注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也非常类似,都不强调因果关系,但在明确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从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界之所以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正是因为其在构成上与行政法责任非常类似,基本上我们可以说

其是行政法责任为主,民法责任为辅的综合性责任。但是我们要知道,由于当前经济法责任缺乏对经济法责任规范本身的系统的实证分析,所以才会让人产生缺乏逻辑基础的疑问。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原则应当确定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那么严格意义上我们不能够说其是行政法责任和民法责任的合一,而是独立的责任类型。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首先,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刑法理念和行政法理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民法的理念相对较多,我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等;刑法的理念就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行政法的理念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由于上述四大部门法的理念是有差别的,那么在不同的理念下,如果将经济法责任的归纳和追究与行政法和民法混为一谈,势必会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律部门的长远发展。

其次,很多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与三大法律责任是相悖的。一般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持反对意见的学者都是人为经济法责任是复杂的行

政法和民法责任的结合,一般来说不会考虑其与刑事法律责任由一致性。那么我们就来看经济法责任和民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区别。在经济法责任中,有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惩罚性赔偿,这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在当前主要应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由于行为人一般来说在社会中占据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其滥用权力就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惩罚性赔偿就是很好的责任追究方式。但是惩罚性赔偿它不是民法责任,因为其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悖的。民法是救济法,其只有补偿性而并不会具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也不属于行政责任,因为惩罚性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权利而并没有赋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利;自然,其更加不会是刑法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会让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变得没有法理基础。

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经济法理念上来看经济法责任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经济法最初建立是因为法学家在

法学理论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

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和实践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用民法很难解释清楚,很多行为如果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中就会让整个民法的逻辑基础产生动摇。所以经济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被认为是民法的补充,是民法为了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才会产生的。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应当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经常与行政法律关系相提并论。但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般来说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个体利益。民法责任中只有补偿,没有惩罚;刑法和行政法中的惩罚一般来说最终都会归国家所有,例如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最终都归国家所有。但是经济法领域的罚款最终是要补偿被侵害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不能够说归国家所有,所以其责任背后所要体现的目标是不同的,换句话来说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理念是不同的,这也就要求经济法律责任的确定要与其他几种法律责任相区别开来。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从经济法理念作为解读的突破口,认为当前经济法责任并不能够说是绝对独立于传统三大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独立的新型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与上述三种责任相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研究经济法责任出发点如果是为了更好地解

决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需求和WTO对我国市场规则的压力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若刻意地以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来试图证明经济法律部门的重要性,那确实舍本逐末的错误方法。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在当前仍然主要是传统三大责任的综合适用,仅仅在责任形式和手段上具有特殊的表现,我们承认其特殊性,但是不能因此说其就具有独立性。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责任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也是大势所趋,但是至少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还并不具备独立的条件。笔者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可能有谬误,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如有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完整版)经济法项目2公司法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协议签订之日 B.股东会议召开并作出决议之日 C.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之日 D.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3.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4.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5.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事先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总额高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B.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D.提议召开董事会 3.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 称”的观点。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 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 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 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 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

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 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 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对等性的特征,同时调整公法与私法双重的法律关系,所以,很多学者将经济法定性为/第三法域。"经济法主体不属于同一层面,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不同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法主体,追究责任主体是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复合性"。很多学者都认为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2013年1月(总第33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3 (Cumulatively,NO.335) [摘要]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符合经济法在诸法中的独立性,并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文章首先从经济法责任的概述入手,着重介绍了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以及其独立的原因;其次,文章对经济法责任之所以独立的理论支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文章着重研究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具体形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理论支撑;独立性;具体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内涵 经济法责任独立,即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重要有机组成,能够在理念价值和功能效用方面与经济法体系不谋而合,且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与后者并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从四方面来说:第一,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第二,经济法责任符合经济法体系要求;第三,经济法责任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责任;第四,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并存。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原因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逻辑起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属性、公私兼顾属性和调控规制属性的社会关系,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规范加以调整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为经济法律关系。[1]正是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独立的逻辑起点。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属性决定了经济法责任价值具有独立性。作为经济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对无形的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物化,是研究经济法制度的原理,协调价值规范之间冲突的依据。结合学界目前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笔者认为:在弥补“市场缺陷”与拯救“政府失灵”中孕育、诞生和发展、壮大的经济法在其与民法、行政法的长期博弈中逐步凝练出三大基本原则,即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利益本位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些独立的经济法基本原则贯穿并指导了整个经济法规体系,自然也辐射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价值。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支撑 (一)经济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根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济交往形态日趋复杂,追求效益和利益的手段逐渐多样化,部分传统法律部门对此类问题有时候显得有些滞后。传统的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私法关系,当私人权利受到侵害,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采用补救措施是使受损害方的权益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以消费商品的买卖为例,传统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等价值目标为交易原则,关注的是合同双方的对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主要以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害等法律补偿性责任方式为主,因此,若卖方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通常承担换货或退货返款的法律责任。而这些主张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缺少对商家的恶意行为的惩罚作用。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与民商法维护私人的个别交易秩序的原则有关。 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显然仅仅用维护个别交易秩序来应对恶意欺客的行为是不足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于商家来说降低了经营成本,与其他正规商家相比取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甚至可连锁的效仿效应,破坏整个行业市场发展环境。这就意味着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也破坏整个市场秩序,使社会成本无形中增加,可谓迁一发动全身。若社会整体利益遭到了破坏,那么维持个别交易秩序的立法对此很难应对,仅仅依靠个别交易主体利益维护来制裁商家显然不足以满足“社会成本”[2]付出的损失。而行政责任则是调整行政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很明显调整范围的范畴过于狭窄,无法约束商业主体。刑事责任虽然关注整体社会秩序,但必须达到必要的刑事承受限度,否则不能适用。 由上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责任呼之欲出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对整体社会利益调整缺位情况下产生的。从经济法的立法动机来看,经济法的固有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更为广泛的市场主体为调整对象,致力于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以此为出发点,恢复整体秩序、弥补秩序受破坏产生的成本损失是其重要的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有的特征是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责任具有其独特的特征,根本区别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类法律责任。 1.经济法责任具有社会性。由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制度功能所在,所以社会公共利益被考量在了经济法责任的诸多制度安排之中,经济法责任中的责任承担的方式、要件、责任内容等都把“社会成本”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故其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同时还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追究违法者法律后果,达到威慑的作用,降低社会成本损失。可以说经济法责任是站在全社会的利益高度,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不被破坏。于此,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不具备的社会性视角。 2.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的复合性主要表现在责任形式和责任功能两方面。责任形式上的复合性指在经济法责任形式上财产责任形式和非财产责任形式并重,如对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既有没收所得、损害赔偿等财产责任,又有资格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具体形式探析 刘微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66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

公司法 一、股东的义务之一 出资责任 股东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非法出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及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3人至13人。(奇数,弃权视为不同意)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股东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义务:竞业禁止。若获益则归公司,损益则自己承担。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浅析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针对市场体系与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节管理的经济法规。其法规宗旨就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遵及经济秩序的整顿。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在我国现有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应当且有必要拥有相应独立性与法规地位。而法律责任,则是一项法规最基础的构成部分,无论是对经济权益的保障,对经济义务的落实,还是对经济争端的判定,都是要以经济法责任归属原则作为根据。可以见得经济法的法律体系当中,法律责任是一项决定着法规权威性的重要内容。下文将针对性进行讨论,为工作发展提供借鉴。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意义 经济法责任是一项支撑经济法规有序运行的基础依据,在以往的计划经济背景下,传统法规体系长期都是以集权思想作为主导的。权利的集中化特点,往往会导致个别机构或人员的权力过于强大,致使法律失去全面的约束力与应有的公平度,这种局面导致的一项最终后果就是使国家内各个领域的生产者失去个人责任承担意识及对法权相关知识的了解,经济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也自然无法实现责任独立。而目前我国所处的时代背景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背景。从经济角度来分析我国当前处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并包含私人经济在内的多种体制分支协同发展局面下的市场经济,从政治视角来分析,则是由我党担任领导、由下属政府部门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来维持的市场经济。虽然宏观来说是市场经济背景,但却并不是单一的,也并不是以往的集中形式,而是在党政领导下各个领域及各个体系都相对独立的,更加细化的发展背景,所以国家法规的细化与独立也成为了必然趋势,经济法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机构权责利益的重要依据,责任的落实与个体责任的独立也自然需要深入思考,确保国家各类企业与民众都有经济权责意识,在经济行为当中明确自身应遵从的经济法准则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利益,才是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最终目标,也是经济法责任独立存在的内涵所在。二、经济法责任独立实践措施 以上分析当中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意义与内涵已经有所提及,但要确保经济法责任的确切落实,真正促进责任独立进程的推进,才能确保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意义的体现,完成法规的普及。因此下文将着眼于经济法具体独立事件措施进行思考与讨论,为法律权威性的提升提供意见。 ( 一) 对执法范围的拓展 确保法规责任的独立,首先要做的就是扩充执法范围,针对经济责任的判定范围应当具体进行细化,甚至渗透到个人,确保经济法条内容在各类企业、各个部门、每个个人每项工作环节细节当中的渗透,为法规渗透建立起更宽的渠道,为执法行动提供更客观的环境。以经济权益而非机构或个人权力去思考,才能保证经济法作用的实际发挥,确保法规权威性的体现,让经济法律的执法网能够囊括的范围更加广,起到更好的责任约束作用。在以往的集权制局面下,执法范围显然是有所限制的,对于高层权益的拥护,通常会导致执法范围受到局限,只能在中层或底层起到约束作用,而且存在无视责任归属真相进行判定的情况,所以要确保经济责任独立,就要先确保法规覆盖范围,从高层到底层,全面渗透,保证每个环节的违法现象都能及时得到处理,维护执法环境,才能避免执法偏差的产生。( 二) 对经济法维护范围的明确,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经济法公司法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业,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 A.执行期满未逾1年 B.执行期满未逾2年 C.执行期满未逾3年 D.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无须办理的事项是( )。 A.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B.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C.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记载的决议 D.申请变更工商登记 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l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逐渐发展而成的,是法律结构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同时法律责任理论一直是一个公认的学术难题,经济法责任亦是如此。在经济法理论中,责任理论不仅研究难度大,而且研究成果的认同度相对较低。有些学者在讨论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存在时,往往将上升到经济法法律部门的独立性层面。经济法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同时否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亦不影响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地位。 一、关于经济法责任的不同观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客观存在的 张守文教授认为违反法定义务,就存在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是法理学的一般逻辑。所以经济法责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但现阶段的学术研究并不深入,没能给出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成果。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独立存在的问题,张守文教授认为学者们的认知存在差异,经济法产生相对较晚,经济法学更是法学领域的新星。要辨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需要超越传统责任理论,不能片面的将“三大责任理论”套用到经济法当中,而是要强调研究不同法律责任形式的相对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于本质是第二性权义关系 徐孟州教授否认了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说,认为该学术的提出,理论依据不够充分。同时徐孟州教授也认为,第二性义务说存在缺陷。其只注意到法哲学核心范畴中的义务,却忽视了权利也是核心范畴之一。徐孟州教授从张文显大法官关于法律关系的基本划分方式出发,认为经济法责任关系是由请求权关系、支配权关系、形成权关系等三类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 (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体现了其形态的特殊性 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责任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分为民事、违宪、国家赔偿责、行政和刑事责任。由此可知,在责任形态上,一般不存在经济法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可以归属于现有责任形态中,或者是几种形态的结合。但漆多俊教授认为,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需要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通过创新来丰富现有责任理论形态。 (四)经济法责任通过其他法律责任实现,不存在独立性 史际春教授认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并不强调法律部门划分。对经济法责任的学术研究,对于实践没有任何意义。以我国劳动法为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经济法发展理念论(一) 【内容提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一工业经济、工业文明与传统发展观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革命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现代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理论前提是自然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索取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限制地掠夺生态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是非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精神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理念,赋予人政治、人身、财产等多重权利,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权利不得侵犯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贫富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保护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化,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忠实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理念,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生存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理念。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理念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理念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浅议经济法责任独立性

浅议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法学专业学生红 指导老师雪英 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畴。对其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对经济法的自身发展以及经济法制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体制有利于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的实现;更能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作用;促进经济法主体守法和执法。经济法责任能够在涵、功能、目的和价值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的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与其他部门法责任相区别,并显现其相对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和法律救济也将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提炼并类型化。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独立性;具体责任形态;司法救济 On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OHongsu Tutor YIN Xueying Abstract: The independence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is to important category of in fundamental theories of economic law and studying it deeply and systematically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and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legal system. The independent system of economic legal liability is beneficial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gration among liabilities, rights, benefits and efficiency; it can also reflect the “social basis” of economic law; it can bring the functions of economic law as an independent department law into full play; it can promote the main body to obey law and enforce law.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can be distinguished from responsibilities from other branch laws and shows its relative independence characters.The concrete modalities of economic law responsibility will be gradually abstracted and typ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law theory and system. Key Words:Economiclaw responsibility; Independence; Concrete modality of responsibility; Judicial redress 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部门。[1]它是公法和私法交融衍生的第三法域,是市民国家和行政国家的辩证逻辑。[2]经济法的本质从法的根本属性看,是衡权法;从法的价值趋向看,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的宗旨,要而言之,就是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整。[4]上述观点所反映出的经济法所具有的突出的现代性、高级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规制性等特点,足以确定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而法律责任,

经济法-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及特征 1.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种类 ·所承担责任划分 1.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 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5)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设立程序的简便性。 2.股份有限公司(开放性)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4.两合公司。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微软中国区(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 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

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 (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

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对比中看经济法理念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内在规定性的归纳,是经济法诸项制度的灵魂,全面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又极其重要的部门法。而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需要有特定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作为支撑。长期以来,经济法理念研究处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因此,对经济法理念的深入研究,并加以调整和丰富,从而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对现代社会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理念的概述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对比,旨在加深对经济法理念的学习深度,为经济法理念的丰富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引言 “理念”属于西方哲学史的重要范畴,系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

法律理念是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的精神实质,决定着法律规范的确立和调整,有什么样的法律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法律理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而法律规范则是法律理念的体现。法律理念虽然不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根本标准,但它却体现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明显差异。因此,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意义,而且对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以及司法实践运用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比较之目的在于界清混淆,从而称托出研究的重点。经济法理念研究的比较视角有两个,一是同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二是与经济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比较。将经济法的理念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理念相较,是经济法通过基础理论的自足而自立之重要表现。对此,学者们作了不少努力:如高小勇“站在本位理念的视角比较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行政法理念的不同”以证明“经济法理念具有独立性”。甘强①通过经济法与社会法的法理念辨析,界清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野。本文着重通过对经济法理念同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来认知经济法理念,意图从对比中辨识经济法独特理念,并加深对其理论学习深度。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陈婉玲 ? 2012-07-09 21:45:14 来源:中国经济法治网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归责/定性原则/定量原则 内容提要: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可以不断整合、创新的资源,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依赖于法律责任资源的还原和再分配。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是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承责任主体,下启责任承担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体系诸环节的连接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定性原则和定量原则,以定性原则解决政府或经营者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以定量原则确认其责任程度。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已得到昭显与认同,但经济法理论所存在的理念模糊、体系混乱、责任缺失却成为制约经济法独立发展的瓶颈,如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法部门和学科的发展与生命力。本文认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必须通过对法律责任资源的理性梳理、还原和再分配,获得体现经济法精神的法律责任主体结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形式[1] ,以经济法独特的法权结构,即权利(权力)与义务配置不对称性特点出发,构建经济法责任主体以政府和经营者为中心的二元化结构[2] 。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形式的连接点,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判断准则。传统的以主观状态为主导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不能适应社会利益救济对法律的诉求,只有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把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应承担的经济法责任连接起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新型归责原则,才能使得经济法矫正市场失灵功能落到实处。 一、经济法责任“定性定量归责原则”的基本思路

定性、定量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对推动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研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价值。定性分析法是运用文字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主要凭借分析者直觉、经验、知识和被分析对象的信息资料,对被分析者的性质、特点等作出判断的一种研究方法;定量分析法则是运用数学语言进行相关描述,依据统计数字,建立数学模型计算出被分析对象的各项指标及其数值的一种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者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来解决法律难题,但定量分析法却更为科学、直观。要提高经济法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强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在经济法责任归责理论中的运用,尤其是定量分析。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运行的法律,其与经济学学科的相邻性使之采用定量分析法有着天然优势。当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强调定量分析的重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定性分析。定性是定量的依据,定量是定性的具体化,定量分析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正确的定性分析为前提,离开了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会误入歧途。同样,如果缺乏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具体而言,在对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追究量化责任之前,必须对该行为是否应承担经济法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只有在认定该行为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前提下,才能以定量方法完整、准确、具体地落实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行为后果。 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准确地解决经济法主体的责、权、利协调分配问题。作为一种新型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核心,以利益平衡为目标追求。就像是一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中轴的“天平”,其两侧分别是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社会整体利益代表人(维护者)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人,即一边是经济能力上的弱势主体,另一边是市场天然的强势主体。(注释1:从总体上看,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在市场体制外,经济法主体架构分别表现为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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