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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及资金补助的通知-浙江省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及资金补助的通知

2009-8-17

浙财建字[2009]1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局):

为加快太阳能光伏应用,促进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见附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省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及资金补助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项目类型与条件)

1、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

2、偏远无电地区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项目。

3、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4、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

5、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

(二)申报内容

1、项目情况。项目业主单位信息;项目建设地点及太阳能

资源状况;项目工程方案;技术方案;实施周期及进度计划;

投资估算与技术经济分析。

2、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汇总表(一)、(二)。

3、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含项

目基本情况表)。

4、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各地要以市本级、县(市)为申报单位。财政、科技和发改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地发改部门要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科技部门要做好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实施方案的支持范围、支持条件、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并负责资金的申报和下达工作。

三、已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支持范围。

四、各市、县(市)财政、科技和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金太阳示范工程的组织和申报工作,认真按照《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抓紧将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及补助资金材料,于8月24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联系方式:省财政厅经建处王娟娟,电话:87058453;省科技厅高新处赵治栋,电话:0572********;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能源处张福平,电话:0571********。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十日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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