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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证

医疗机构许可证
医疗机构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3623376.html, 填报时间: 2013-01-17 责任单位:新津县卫生局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校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变更: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批准文件

(2)变更地址名称:(因街道或门牌号变化,实际经营地址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5)增设诊疗科目:新增设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医护人员名单及《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6)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定义、符号、缩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延续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连云港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一、封面的填写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延续申请时专用。 2、申请单位,即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3、登记号:即《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上的登记号。 4、申请日期:指此表填写完毕报登记机关校验的日期。 5、批准文号: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 二、医疗机构简况的填写: 1、医疗机构名称:指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请参照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性质:只能填一个。 3、所有制形式:在后面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所选项目需根据设置单位确定。例: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是省属,那么它的隶属关系填省属(2);若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是地区属,它的隶属关系填地区属(3);企事业单位下设医疗机构按此确定,不能笼统地划归其他类(9)中。 5、医疗机构类别:只能填一个。 6、医疗机构等级:已参加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填写评审结果,尚未评审的医疗机构填写“尚未评审”。 7、设置单位:指本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医疗机构的投资人。 8、设置单位性质:只能填一个。 9、主管单位名称:即设置单位或系统内卫生主管部门的名称。 10、服务对象:只选择一项填在括号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制

表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 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只能填一个。 4、表 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只能填一个。 5、表 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 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表 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用划“√”方式填报。 8、表 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的(专业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表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表 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表 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表 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表 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表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表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表 4-1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表 4-2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表 4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表 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表 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表 6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资料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 设置单位(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存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5-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5-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6.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7.附表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8.附表5-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9.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附表5-4 职工总数“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1.附表5-4 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12.附表5-4 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13.附表5-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特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4.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5.附表5-5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专业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2、《医师注册身体健康体检表》一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医师聘用证明》二份; 6、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份; 7、近期二寸彩照一张。 二、医师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1、受理注册申请材料; 2、审核申请材料,提交领导审核签字; 3、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制证、发证。 三、办理时限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证。

(完整版)附表9-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附表9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批准文号字()第号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本申请表除法定代表人签字(钢笔或签字笔)、申请单位签章外,其他项目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反正面打印(中文使用仿宋_GB2312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手写无效,签字需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 3、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4、规范填写,文字简练,不得涂改。 5、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封面填写要求: 6、设置单位(人):填写本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填写名称需与印章一致。 7、组建负责人:指设置单位(人)指定的医疗机构组建负责人。 8、登记号:即医疗机构代码,由登记注册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9、申请日期:指注册书上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日期(现场手签)。 10、批准文号:填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文号。 三、医疗机构简况填写要求: 11、医疗机构名称: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 1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13、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所选项目需根据设置单位确定。 14、主管单位名称:指设置单位或系统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名称。 15、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12。 16、医疗机构地址:与设置批准地址一致,行政区、路、牌、号应填写完整。 17、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机构为非独立法人机构的,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18、占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面积填写,如无土地使用证,按实际占用数填写。 19、建筑面积:按医院总办公建筑面积填写,不包括宿舍建筑面积。 20、资金总计:固定资金加流动资金,应与月报表中的资金占用额一致。 21、固定资金:月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加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 22、备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需备注的内容。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 序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1、必须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在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同专业工作五年; 4、同时具备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污水、污物处理报告;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及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8、单位申请的提供各科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相应诊室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属于退休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应技术操作规程; 10、医疗机构外观图片。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医师执业注册程序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份; 2、《医师注册身体健康体检表》一份;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二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5、《医师聘用证明》二份; 6、所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二份; 7、近期二寸彩照一张。 二、医师执业注册办理程序 1、受理注册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申请表申请书样本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申请表(申请书)样本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存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 职工总数“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5-4 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 13.附表5-4 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4.附表5-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特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5.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6.附表5-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7.附表5-6 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8.附表5-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 19.附表5-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20.附表5-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22.附表5-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23.附表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医疗机构换发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医疗机构换发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设置单位(人):(章)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雷卫机构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5-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理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定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5-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5-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5-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附表5-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15.附表5-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16.附表5-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附表5-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9.附表5-6 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19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20.附表5-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1.附表5-6 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医疗机构申请事项提交材料-4月26日整理

医疗机构申请事项提交材料-4月26日整理

一、设置审批 您处有意向设置医疗机构,我局会一次性告知您拟设医疗机构标准、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拟设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 3.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 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 6.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 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8.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2.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

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需芝罘区户口、执业满五年),提供户籍证明及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任职单位开具的连续执业满五年,五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证明;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需提交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可以变更的证明材料。 14.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市卫计委备案。对属于市卫计委审批的医疗机构,出具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报市卫计委审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时限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均不含资料补正时限)。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3623376.html,. 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二、执业登记 (一)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按填表说明填写);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申请书

附表14 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 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 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 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 (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附表 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 填一个。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14- 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 能填一个。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 式填报。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 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

(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附表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书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 _ ___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或本人)拟申请设置____ _________ 诊所(门诊部或医院),该医疗机构拟选址在 _____ __________ ,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联系: 设置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 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 (章) 年月日

附表2: 申办社会医疗机构 可行性分析报告 申办单位(章)申办人(负责人)(章)居住地址 电话 邮编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一、申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情况 说明: 1、此表由申请办医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填写,个体办医不填; 2、“单位性质”填:国营、集体、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其他中 的一项; 3、“执照或政府批文”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文号。 (验证后交复印件) 2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情况 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 1、; 2、毕业证; 3、技术职称证; 4、中华人民国医师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5、非在职证明(如待业证、退休证); 3

三、拟设医疗机构简况 名称:: 地址:邮编: 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3)私营(4)私人联合 (5)外资(6)中外合资(7)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或申请人: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它 诊疗时间: 病床数:牙椅数: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 资金总计: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科室设置: 备注: 说明:1、“所有制形式”在此()中填选择的; 2、“服务方式”在□中划√; 3、“科室设置”:医院以下规模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 填写一级科目;医院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说明填 写(见后页)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咨询,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事项,发给申请材料清单。 (二)县卫生局进行现场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向市卫生局备案;不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卫生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四)办结,完成上述三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办证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当场发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当场发证)。 所需材料: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校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变更: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批准文件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流程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取得省卫生厅签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在批准书内完成项目建设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医疗机构执业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许可条件即可。 四、许可类型: 1、注册登记 2、变更 3、校验:3年/次(100张床位以上)或1年/次(100张床位以下) 4、注销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相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六、申请材料: (一)注册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2、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3、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4、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声明:本文本收铺尔铺网整提供,转载请留版权说明。获取更多合同店铺经营资料,可以关注官方微信号:puerpu

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资料

5 附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医疗机构名 (章)设置单位(人) (章)人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 □□□□□□□□□□□□□□□□□□□□□□记 号登 ) (医疗机构代码 日月年申请日期 号字(批准文号)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制

5-1 附表 明说填表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存管理)第6.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2 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附表5-2 隶属关系3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附表5-2 所有制形式4.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附表 5-2 5. 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6.附表 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5-3 7.附表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5-3 8.附表。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附表5-4 9“行“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附表10.5-4 职工总数 政后勤人员数”之和。、“西药人员”、“中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11.附表5-4 、“西医医生”“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放射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附表5-4 管理人员 12.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特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附表5-4 其他人员13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 5-4 14.附表康复治疗人员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5-5 15.附表按医 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5-2 附表况构简医疗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延续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一、封面的填写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延续申请时专用。 2、申请单位,即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3、登记号:即《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上的登记号。 4、申请日期:指此表填写完毕报登记机关校验的日期。 5、批准文号: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 二、医疗机构简况的填写: 1、医疗机构名称:指经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全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请参照卫生部第35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性质:只能填一个。 3、所有制形式:在后面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的,只能填一个。 4、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只能填一个,所选项目需根据设置单位确定。例: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是省属,那么它的隶属关系填省属(2);若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单位是地区属,它的隶属关系填地区属(3);企事业单位下设医疗机构按此确定,不能笼统地划归其他类(9)中。 5、医疗机构类别:只能填一个。 6、医疗机构等级:已参加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填写评审结果,尚未评审的医疗机构填写“尚未评审”。 7、设置单位:指本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医疗机构的投资人。 8、设置单位性质:只能填一个。 9、主管单位名称:即设置单位或系统卫生主管部门的名称。 10、服务对象:只选择一项填在括号中。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情况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其中出生年月日栏,应将日期也填报上,专业栏填写所修专业,不要填工作科室专业名称。 12、占地面积:按土地使用证面积填写,如无土地使用证,按实际占用数填写。 13、资金总计:固定资金加流动资金,应与月报表中的资金占用额一致。 14、固定资金:月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加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

医疗机构申请书

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Array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海南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一式三份。可从海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使用。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3623376.html,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3、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4、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5、表2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6、表2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7、表4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8、表4平均每一门诊诊闻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9、表4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0、表4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医疗机构简况

北京市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事指南.docx

北京市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受理范围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 2.歇业。 3.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 4.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个体行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医能力的。 6.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且在登记机关责令其按规定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后,在期限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 7.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及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 三、办理流程 北京市医疗机构现已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医疗机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网上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未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激活的医疗机构,应先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机构端入口”栏目,下载安装包,安装“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医疗机构注销注册申请”栏目,在线填写《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选择是否“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在线提交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如不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仅需在线提交《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4.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四、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一式1份)(网上填写并打印);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印章(印章已发交回法人登记机关的除外);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附表14 批准文号:字〔〕第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 填表说明 1. 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2002〕第117号文件《卫生部关于下发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 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单位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 表人姓名;医疗单位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 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 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 附表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断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 附表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 附表14-4-1职工总数;管理人员,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它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 附表14-4-1 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5-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5-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14. 附表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该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措尚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15. 附表14-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务人员除外。 16. 附表14-4 其他人员;措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专业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7. 附表14-4 康复治疗治疗人员措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 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8. 附表14-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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