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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X扶贫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X两区县扶贫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X县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X扶贫协作资金”。

第三条X扶贫协作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同时兼顾镇办间平衡。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X扶贫协作资金用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的产业项目、整村推进项目,改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X扶贫协作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股权投入两种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直接补助,是指X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X扶贫协作

项目(包括产业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直接补助额度参考X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持。

第七条申报使用协作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户脱贫起带动作用,符合《X省“X”对口帮扶X 省扶贫协作规划》及相关规划。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须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为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或在建项目。

(四)项目承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八条申请使用X扶贫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X县发改局(X扶贫协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县发改局(X办)”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县发改局(X办)提出申请,县发改局(X办)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组织项目初审、审查,提出年度协作资金安排建议。

(三)由县发改局(X办)、X驻X南前方联络组负责对项目的考察审核。

(四)根据审查结果并经分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年度协作资金安排方案并组织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

(五)每年第X度末,由县发改局(X办)和X驻X南前方联络组会同X区发改局对帮扶项目进行确认备案。

第九条申请X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贫困农户情况等相关情况。

(二)项目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

意见(新征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环评报告等。

(三)财务报表。

(四)解决贫困农户长效机制书面材料(承诺)。

(五)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条县发改局(X办)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初审程序一般包括实地考察项目、查看项目资料、召开评审会等。审查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X办)牵头负责项目征集、初审和实地考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各项目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X扶贫协作资金。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的,由县发改局(X办)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县政府研究。

第X条县发改局(X办)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县发改局(X办)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应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提请县政府追责问效等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

行自检,并向县发改局(X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发改局(X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建成项目及时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及X驻X南前方联络组,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年月,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办法》颁布实施已有年,期间扶贫开发政策和工作思路不断调整,扶贫机制不断创新,原《办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一)扶贫开发形势的变化要求修订管理办法。年,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中发〔〕号,以下简称《新纲要》),标志着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新纲要》进一步健全了扶贫开发机制,明确了行业部门的减贫责任,要求完善扶贫开发投入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和使用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来贯彻落实。 (二)总结提炼扶贫开发经验需要修订管理办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开展了系列财政扶贫开发试点,各地也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探索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新机制、新做法,

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四到县”、绩效考评机制、项目竞争评选机制等。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扶贫开发工作,提升财政扶贫开发水平,需要通过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适时地将这些先进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应用。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年)》实施期间,财政扶贫开发实行“责任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权力到省”的管理体制,有力调动了地方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建设没有及时跟上,在个别地区出现了诸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分散、项目安排随意性大、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审计署针对上述问题,多次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因此,修订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也是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升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化水平的需要。 二、《修订稿》与原《办法》的比较说明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整理形成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分为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条。与原《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名称和定义。贯彻落实综合扶贫理念,为便于开展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投入统计,将财政支持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各项投入统称为财政扶贫资金,原《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规范表述为“财政专项扶贫资

店子坪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安边镇店子坪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创新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新机制、经济运行新模式,进一步壮大我村集体经济,完善我村互助资金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全村和贫困户自我持续发展的能力,安全、有效、规范地搞好我村互助资金工作,我村按照《定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边县村级互助资金管理办会(试行)的通知适》(定脱贫办【2018】5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旨 1、将财政投资的互助资金,以小额扶贫借款形式周转使用发展生产,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拓展扶贫到户范围,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2、完善村民“自主组织管理、自主资本运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生产经营”,互助互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第三条目标 1、通过建立“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互助协会’)作为经济运行载体和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放大扶贫资金投入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在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协会与生产、技术、营销相互结合的有效机制,提高贫困村、户生产经营水平、自主管理能力,培养专业合作组织和培植农产品区域经济市场竞争能力。 3、培育懂管理、有技能、善经营的新型农民。 第四条原则 1、对具备条件、积极性高、有需求的村民民主选举组建互助协会和互助资金监事委员会,竞选监事会主任、会长、协会会计及监事会成员,组织管理运行和监测互助资金。各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2、农户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互助协会,加入协会需 缴纳“基准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3、加入互助协会以户为单位,每户加入一人,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原始投票作为法律依据由村监事会存档。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宁津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

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实施方案

XXX发展互助会管理组织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一个加大、两个提高、一个目标”的扶贫开发新要求,按照区会精神,结合XX实际,特制定XX贫困村发展互助会管理组织实施方案。 一、成立机构,规范管理 (一)建立互助会原则 互助资金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互助会负责管理,在互助会内封闭运行,内设理事会,下设执行组和监督组分别负责其运行和监督管理,由区级扶贫、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和X共同监管指导,实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不得私分,以及入会会员入会自愿、退出自由、权利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助会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互助会为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不得吸储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农户加入互助会必须是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人加入,一人一票表决制;必须缴纳基准互助金,可自愿增加交纳互助金(合理计息),壮大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基数。同时,按贫困户优先扶持原则,减免贫困户入会缴纳的基准互助金,优先借款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贫困户能力,增加收入。 (二)互助会会员及权责 1.互助会员资格 互助会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申请加入互助会的会 - 1 -

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二是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每户限一人);三是接受互助会章程,申请加入互助会并缴纳不少于50元的基准互助金。建卡贫困户可免交基准互助金,由投入到贫困村的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并按互助会章程申请并加入相应互助组,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2.会员入会程序 一是贫困村村民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页,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二是要互助资金筹备组或理事会审查确认;三是村民自愿交纳入会互助金,经筹备组或理事会负责人和交款人签名后,领取筹备组或理事会开出的收款收据;四是领取筹备组或理事会发放的入会会员证;五是入会会员必须自愿结成3—5人的互助小组。 3.会员享有的权利 互助会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互助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如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或用于紧急救助,占用费节余分配权利;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会员入会一年后可自愿退会、退还互助金,但其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入会;享有对互助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会员承担的义务 入会会员必须遵守互助会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 2 -

xx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管理机制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村扶贫开发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农业厅(省委农办)同意,再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订立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验收、上报报账资料等。 2、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聘请村老年会、村民代表各1名,组成扶贫项目工程监督2人小组。负责监督扶贫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参与项目验收。 3、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承建(中标)单位和项目工程监督小组组成项目验收组。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二、项目资金核算 1、严格按照村财乡管制度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扶贫项目工程类款项原始凭证,须有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签字后支付。 2、聘请的项目工程监督组成员,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监督时所造成的误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在项目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3、项目工程款采取施工进度、先建后补方式进行支付,

且须全额开出有效票据。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50%;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拨付4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先建后补项目根据《工程验收结算表》同意验收意见,一次性拨付补助款。 三、项目监督管理 1、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结合争取的项目资金情况,在季初或月初在村务会上研究提出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按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会议纪要。 2、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安全由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适时公开。

乡镇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xxxxxx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

互助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互助县土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的报告 鉴于人事变动,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分工拟调整如下: 办务会成员:杨占川、赵元财、程玉俊、刘治新、吴承斌、李双莲、祁国平、李子云、李登胜。 杨占川主任:主持扶贫办全盘工作,分管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小型易地扶贫项目,项目物资采购,车辆管理。 赵元财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分管群众来信来访,整村推进项目工作及牲畜调运,公益性项目及项目后续管理,扶贫工作统计监测及其他主任未分管的工作。 程玉俊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办公室党务、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工青妇工作。分管产业化扶贫、扶贫培训、藏毯加工、社会帮扶及项目后续管理及其他主任未分管的工作。 李子云:综合股主任。负责办公室信息宣传报道,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的督办落实和办公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内部文件的起草工作;保密工作以及会务、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 李登胜:办公室秘书,负责共青团工作,藏毯加工项目,

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报道和文件传阅,材料起草、印章管理、干部考勤、文字材料校对及后勤服务工作。 董小奇:负责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文件的收发、传阅、督办,档案管理,负责文件材料起草、校对、装订,领导办公室卫生、来客接待、后勤服务工作及所包整村推进村的项目实施工作。 刘治新:项目股主任。负责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项目储备、审核、申报、文本(可研)编制;研究提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指导督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负责认定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组织、指导、督查、验收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项目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信访工作。 吴承斌负责各类扶贫项目的督促、检查、验收,做好所包整村推进村项目的实施工作。 杨玮云:项目管理干部。协助吴承斌同志做好已实施村项目效益的调查摸底及所包整村推进村的项目实施工作。 王凤莲:项目管理干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五普法”工作及所包整村推进村项目的实施工作。 张胜芳:项目管理干部。负责所包整村推进村的项目实施工作。 陈忠伟:项目管理干部。负责所包整村推进村的项目实施工作。 李双莲:财务股主任兼项目会计。负责财务管理、财务监督、会计核算,来客接待及后勤服务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即中国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下文是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得意见〉得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就是指国家与本省各级安排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得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与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

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与权责“四到县”得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与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得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与省确定得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得县、贫困乡(镇)、贫困村与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与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云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1.06.01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1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任何负责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二)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 (三)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 (五)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围绕县域产业规划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库。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应当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绩效分析、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环节、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X扶贫协作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X两区县扶贫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X县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X扶贫协作资金”。 第三条X扶贫协作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同时兼顾镇办间平衡。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X扶贫协作资金用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的产业项目、整村推进项目,改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X扶贫协作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股权投入两种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直接补助,是指X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X扶贫协作

项目(包括产业项目、整村推进项目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直接补助额度参考X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户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持。 第七条申报使用协作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户脱贫起带动作用,符合《X省“X”对口帮扶X 省扶贫协作规划》及相关规划。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须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为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或在建项目。 (四)项目承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八条申请使用X扶贫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X县发改局(X扶贫协作办公室),以下

X X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工会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扶贫帮困的传统美德,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帮助员工缓解因大病、重病或家庭重大变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建立起企业主导、工会运作、员工参与的互助帮扶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特成立员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设立员工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第二条成立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扬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为员工提供精细、精准、精心的服务,打造工会帮扶工作品牌。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凡公司在编员工均可自愿参加互助会。由工会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员工本人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会员有履行缴纳互助金的义务和享受《员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补助的权利。 第四条公司新聘、新进编制在职员工,在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缴纳互助金次月后成为互助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司或停止缴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时未加入互助会的在编员工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缴

纳互助金的在编员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缴纳互助金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非互助会的会员不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互助会经费 第七条互助金釆用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原则,其主要来源:(一)会员按规定每月缴纳的互助金; (二)公司的专项经费资助;(3—10万元) (三)公司工会每年追加注资1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互助金的积累和增值。 第八条会员互助金的缴纳。加入爱心互助会的会员每人每月缴纳互助金10元。委托财务处每月在会员工资中代扣代缴。互助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会员权利终止后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四章互助金的管理 第九条成立公司员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总裁办、人事处、财务处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二)审核决定互助金接受捐赠、收缴、使用等管理情况; (三)接受、审批会员的补助申请,决定补助金额; (四)审议通过其他涉及互助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七一一八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川委发〔1994〕22号)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6〕43号)精神,为了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用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专项贷款和省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一般扶贫贷款。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63个贫困县,否则,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得立项,财政、银行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扶贫资金。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各市(地、州)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改善贫困农牧民的农牧业生产条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发展多种经营,修建贫困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信贷资金贴息,防治地方病,改善贫困农牧民户居住条件等。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修建贫困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贫困农户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用于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户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系统——您身边的可靠帮手,精准扶贫系统让精准扶贫更轻松。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系统是帮助县、镇、村进行互助资金业务管理和监测互助资金项目的应用软件。既能高效处理互助资金各个协会的入会,退会,借款,还款等业务工作和账务信息,并能对各协会需要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输出各种图表,报表以及分析报告,最终实现对业务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互助资金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工具/原料 易达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系统 方法/步骤 此方法为部分该软件系统当中的操作截图可供学习交流,需要了解详细介绍,请参考官方操作手册。 1、使用系统访问域名访问管理后台登录页面

2、使用分配的管理账户进行登录,如县管理员,镇管理员,村管理员 3、登录后可进行会员管理,借款管理,还款管理,统计分析等操作。 4、点击会员台账即可查看目前会员信息,可通过时间,镇,存,是否贫困户等各种条件进行检索,查询,导出等

5、点击左侧按钮借款管理,借款查看借款,还款信息,信息统计一目了然,操作方便快捷。 6、点击左侧统计分析按钮,即可详细的查看所有重点相关数据,总入会数,借款数,还款数,本金,占用费,等方便快捷。可通过时间,村,镇,等各种自定义条件检索查询。 系统概述——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系统是帮助县、镇、村进行互助资金业务管理和监测互助资金项目的应用软件。既能高效处理互助资金各个协会的相关入会退会借款还款等业务和账务信息,并能对各协会需要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输出各种图表,报表以及分析报告,最终实现对业务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互助资金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系统功能 系统功能拆解 系统特点 .

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材料报胡县长及政府办之前加首页,内容包括:出台此办法的依据,目前项目管理状况等内容。 涞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范围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扶持重点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资金构成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项目谋划 第四条谋划依据(原则)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涞水县委、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坚持民主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谋划重点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逐级申报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分项申报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规范申报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 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 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

员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 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 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 3 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 元。借款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 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 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条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 入的10%。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筒称“项目”)是指国家和本省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第四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逐步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加快推进乡级财政报账全覆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相应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管理有关情况。 第五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省负总责、市州协调、县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二)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三)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第六条项目主要支持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应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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