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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做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第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是受环境保护局领导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九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规定其组织架构和机构运作等事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并报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相关规定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公开等服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律师应当将这一权利告知委托人。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有关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变更、登记、管理等信息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律师应当就相关信息配合委托人查询。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是通过市场化

方式取得的经科学计算的许可量以及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量。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量启动资金,用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排污权收购。

第十三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

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应当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对交易双方应当按合理的比例收取交易管

理费(或在排污权交易收益中按合理的比例提取交易管理费或手续费),用于储备交易中心的日常运行开支。

第十五条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各项能效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可转让方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可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权可转让确认书(或排污权交易许可证);

(三)出让标的的申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排污权需求方是指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

可权的市场主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相关法人)。

第十八条排污权需求方应当向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阶段提交下列材料:(一)需求方的有效资格证明或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二)受让排污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申请;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凭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律师应当知晓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出具相关排污权转让合法凭证;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交易中心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权购买总量合法凭证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二十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对可转让方、需求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于合理的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同时经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对外公布。

出让方、需求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排污权交易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参考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参考价并依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排污权交易应当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本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三条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等情况,其排污权应当由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一般不得高于按出让价收购总额的50%。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

第二十四条排污权可转让方与储备交易中心,储备交易中心与排污权需求方达成成交意向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排污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转让标的;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可转让削减量的确认;

(六)需求方受让条件的确认;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相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项,必须出具正规发票。

第二十六条在储备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或者需求方,凭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和排污权交易合同文本,在收到变更申请后的合理工作日内,作出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和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提示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止交易:

(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排污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异常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提示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污权,不得进入储备交易中心交易。列入重点污染整治区域内的、环保信用不良的、挂牌督办的等市场主体在整治完成前不应当从交易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第四章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排污权储备交易中

心违反规定的交易,经立案调查并确认的,可以责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撤销违反规定出具的交易凭证。撤销交易凭证致使交易无效且造成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外的交易行为为无效交易,一旦发生,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说明:排污权交易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新课题,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供本市律师在提供排污权交易业务时提供参考,提高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项目的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操作指引系根据现有的零星法规并结合兄弟省市的规定拟定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借鉴。)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浅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一)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物排放与我国现有排污权交易制度冲突加剧。顺应形势,近年来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不健全、监督力度差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对比较落后。因此,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市场机制、监管等方面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完善;监管 排污权交易(EmissionTrading)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策略。其实质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象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并以此来进行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制度。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现状 (一)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的立法尝试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二)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污染控制制度,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还有缺陷。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交易实施的法律依据问题。实施排污权交易,首先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因为法的核心作用就是建立规则和秩序。中国的排污权交易至今仍停留于理论而未广泛应用于实践,关键就在于我们的政策、法律对排污权尚无明确规定。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一些年,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或没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或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所以,中国目前缺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法律基础。要在全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必须有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级法规出台。否则,至少各个地方要有关于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地方法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是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而进行关于总量控制的立法可以说是实施总量控制的关键。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个转型经济国家,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无法有效运转。再好的管理手段,倘若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也都将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 2、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排污权初次分配时,主要考虑某一区域的公平性和经济性,在能有效治理污染者和不能有效治理污染者之间,前者理应享有更大的环境容量。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分配排污权,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由于信息既不对称又不断变化,政府很难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确定各污染源的实际排污情况,所以也就难以有效地分配排污许可。并且,一旦形成某种分配格局,便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所谓相对稳定,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这正是我国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弊端。许多事实说明,排污权初次分配如果不够公平,不仅无法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一些无法得到排污权的企业冒险违规排污,从而造成局面失控,加剧了环境污染。 3、排污权交易市场较脆弱。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无形资源的有偿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总结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总结 首都北京是全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2015 年其地区生产总值(GDP)约2.3 万亿元,其中第三产业占比79.8%;能源消费总量为6850.7 万吨标煤,化石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约1 亿吨。北京作为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之一,于2013 年11 月28 日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北京市碳交易体系覆盖了火电、热力生产和供应、水泥、石化、其他工业以及服务业等多个行业,954 家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了三个履约期,累计实现配额交易量1168 万吨,交易额约4.5 亿元。本文将对2013 至2016 年北京市碳交易试点的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国家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一、实施特点及成效 北京市在碳交易试点期间,通过建立政策法规和管理机制、制定总量目标和覆盖范围、确立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制度、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建设跨区域碳市场等各方面努力,形成了政策和管理体系较完善、碳排放总量控制严格、经济社会行业覆盖广泛、运行平稳的碳市场,并呈现以下特点。 1、注重顶层设计,构建“1+1+N”政策法规体系针对碳交易体系 建设的系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北京市注重顶 层设计,首先制定了“1+1+N”的政策法规体系,即一个地方法规、一个部门规章和若干配套实施细则。2013 年12 月,北京市人大出台《关

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在地方层面确立了碳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是七个试点中唯一提出“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地区。市人大的这项决定明确了北京市实施总量控制、配额管理和交易、报告和核查三项基本制度及相关处罚规定,使碳交易制度对所有参与方形成强力的法律约束。依据地方上位法,政府出台了部门规章《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碳交易制度的各项实施要素以及各类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后又制定了配额核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交易规则、抵消管理等多项配套政策和技术文件,构建了完善的碳交易政策法规体系,保障了碳交易政策的实施和有效运行。 2、制定严格的总量目标,广泛覆盖排放行业和企业北京市作 为全国政治、文化、国际交往中心,其城市战略定位决 定了必须大力推进生态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北京市提出了“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原则,并确定了“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约7700 万吨标准煤、碳排放总量2020 年左右达峰、2020 年万元GDP 碳排放比2014 年下降约20% 等严格目标。 据估算1,2013-2015 年试点期间,北京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分别约为5400 万吨、5500 万吨和6000 万吨二氧化碳。覆盖的行业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电、水泥、石化以及服务业中的多个子行业,如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 1北京未公布碳市场配额总量。

中国排污权交易研究

目录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课程论文 交易 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实施政府影响 寻租问题 我国排污权(以二氧化硫为例)交易制度的监督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监督机制不健全 论文作者:李宁黄容朱晓蕾许袁晨 2012/5/9 国的 1氧化硫排污权易制及其 浅谈中国污染权交易问题与解决方法球排 权交 污权

中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 , 探索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目 前环境管制政策最主要的有两种 : 一种是命令管制型政策 , 另一种是经济激励型政策。 美国 人戴尔斯(Dales )于1968年提出的污染权既指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当前 备受世界各国关注的经济激励型政策 , 通过赋予环境容量以价值、 确定环境资源的合法产权、 并允许以产权自由转让方式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 实现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总成本 , 成为 实现总量控制的有效经济激励型手段之一。 污染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 利用市场机制, 建立合 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即排污权。 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进卖出, 以此来进行污染 物的排污控制, 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权利, 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 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权 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 使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 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这一制度的实施,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 为激励污染 物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 督管理下, 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 在污染源治理存在成本差异的情况下, 治理成本 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污染治理成本 较高的企业,以 促使高减排成本的企业将向减排成本的企业购买配额,促使低减排成本企 业承担减排工作, 进而设法减少污染。 污染的治理主要有政府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 非 市场化的配额交易。交易的一方是具有强制力的政府, 府始 终处于主动地位, 制定排放标准并强制征收排污费, 业虽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却处于被动地位。 由于只有管 制没有激励, 的污染排放标准, 就不会主动地进一步 治污和减排。 制度安排却不同,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 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 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 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买方由于新 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 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 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 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这样。 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 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 场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不失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及成效(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施。 美国最初有关限制污染排放量的法律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 控 制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的 特点专门制定,结果是执行成本过高, 从而使法律难以贯彻。 了在 总量控制下对个别排污企业灵活调整、 变通的政策。 这一政策最初 只限于同一企业内不 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容许的。后来, 随着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又制定了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的政策。到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环保局局长威廉- K ?赖利指出“到了考虑运用市场激励来防止污 染的时候了”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并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加以实施。美国 1977 年通过并于 1990 年修改的《清洁空气法》中鼓励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为了贯彻 这一法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安排是一种 另一方是企业。在这种制度下,政 但它却不是排污和治污的主体, 只要不超过政府规定 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 要求企业用最佳实用技术来 而且是根据每一种污染物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又制定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091 学号: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如,1990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

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及市场、制度改革创新及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及老企业、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解决环境污染排放问题的环境政策,在我国刚刚起步,近几年来,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进行了试点工作。本文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排污权并分析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以及对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立法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它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它很年轻,还不是很完善,中国成为了全世界十分关注的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发展中国家。 目前 ,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 ,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我国环境污染形势的严峻以及大量“排污权交易”实践的开展使以法律规制该制度变得极为迫切。 一、法律角度上的排污权 环境资源法上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 ,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进行排污的权利。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增强 ,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发生矛盾及环境资源稀缺性的特征逐渐显露。人们认识到 ,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稀缺的特殊资源 ,必须进行产权界定 ,才能内化其作为纯公共产品时所产生的巨大的负外部性。于是 ,国家作为这种稀缺资源的所有者 ,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对各个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污染物的量加以规定 ,以使进入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不会超过环境允许的容量。规定给各污染源的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 ,就是污染源拥有的排污权。[1]从法律的角度看,排污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 : ①利用权:指向环境排放废水 ,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 ; ②收益权:是指排污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 ,如在排污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试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摘要:排污权交易时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确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我国自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发展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现状的后,总结我国排污交易权问题后,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问题建议 1、引言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互相交换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对有限环境容量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1]。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对资源粗放性经营,走高投入、高污染、低产出的工业化发展道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有效遏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如何在环境政策中更多的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己成为我国环境管理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摸索和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由此被引入到我国,并成为国内很多学者的研究课题[1]。 2、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现状 2.1 国外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现状 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对空气污染领域的控制,随后相关做法被美国逐步推广到应对固体污染和流域污染的政策方案中[2]。1981年,美国威斯康星州在福克斯河上首次推行了点源与点源的排污交易制度,并随后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科罗拉多州的狄龙水库首次推行了点源与非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3-4]。 1995年美国就着力推行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并逐步做了一些结构性改进。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草了《流域交易框架(草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论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论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 1概述 从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成立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开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日益受到各地的青睐。作为实行总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排污权交易在污染物减排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了解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内容,对其现行状况进行评估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对更好的发挥排污权交易的作用有着积极的影响。 2排污权 2.1排污权的定义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2.2排污权的来源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3.排污权交易 3.1排污权交易的定义 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3.2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些 问题 周欣1.2 1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2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江苏徐州(221008) E-mail: zhouxinlane@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5702440.html, 摘要:戴维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最早应用于实践的首推美国,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总量控制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在我国始于1990年。经过近19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如,排污容量和环境容量的确定存在困难,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不够完善,排污权交易双方比例失衡,排污交易市场有待规范,排污监管能力亟待提高,排污交易成本有待降低,环境经济政策仍存在弊端等问题。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逐一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初始分配 中图分类号:X196 1.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建立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Rights Trading)是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区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1]。它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或卖出,以此达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多伦多大学的戴尔斯教授于1968年提出,最早由美国EPA尝试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取得了巨大的环境效益。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工作最早开始于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展开合作,在16个城市进行试点。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2001年11月南通市的两家公司进行了SO2的排污权交易,完成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排污交易。2002年初,我国首例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省级鉴定。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和部署了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2004年,南通市通过了国内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2007年11月我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在浙江嘉兴市揭牌成立,排污权转让有了专门的二级市场。 总体看来,从近几年我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的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特点的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然而,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2. 我国的排污交易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国外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而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并未形成完备的理论体系,目前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地方试点,还没有在全国推广开来;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关于水排污权交易的研究相对较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关于区域之间或者流域内部的交易罕有涉及。而与此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相当滞后,至今排

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

试点中的排污权交易 20世纪90年代,我国为了控制酸雨,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2001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订《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合作项目,随后开展了“4+3+1项目”。200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顺利实施中国首例排污权交易。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SO2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2008年3月11日,以“大部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 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在国内首开先河,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与此同时,国家在江苏省太湖流域推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有偿使用的试点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07年10月,嘉兴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成立。11月10日,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举行揭牌仪式,当日还举办了“中国嘉兴排污权交易论坛”。 嘉兴地处太湖流域下游,全是75%的水资源是上游来水。嘉兴市秀洲区的王江泾镇与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交界,两地同饮太湖水,盛泽处于上游。盛泽镇纺织印染业发达,污水排放量比较大,两地因为边界水污染问题不断发生纠纷。2001年11月22日凌晨发生了最大的一次纠纷,嘉兴市秀洲区千余名群众自发在江浙边界麻溪河筑坝拦污,地质污水流入。事发后,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签订了《关于江苏苏州与浙江嘉兴边界水污染和水事矛盾的协调意见》。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整体产业结构层次低,耗能高,污染重,嘉兴本市工业污染也日趋严重。在此背景下,嘉兴开始加大治污力度。一方面,出资构建污染源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加大对违规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 2007年8月底,嘉兴市通过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办法),200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嘉兴市环保局根据该办法制定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兴市排

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较可行的经济手段,具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总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优势。青岛市的排污权交易借鉴了先进试点省市的经验,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交易市场不够活跃及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等与其他试点省市共性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青岛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富余排污权核定制度、设置专项资金引导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及建立排污跟踪系统等措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监管 一、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一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等文件,但也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青政办字〔2016〕23号文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仍需要依法缴纳排污费(目前改为环境税),对此,青岛市部分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质疑,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是环境保护部门重复收费。 (二)交易市场不够活跃 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启动半年来,企业积极性也不高。青岛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仅对青岛市2016年上半年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初步摸底,约有119个建设项目属于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其中约60个项目计划在2016年底前建成申请排污权并缴纳使用费,但现实情况来看,2016年仅13家企业申请办理排污权交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75万元,2017年仅8家企业办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143万元。整体来看,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部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 (三)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 准确计量和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是顺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保障[2]。根据青岛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规模以上工业10526家。目前全市133家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排污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254家工业企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大多数工业企业的排污信息尚处于无监管或半监管状态。 二、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排污权交易是在政府监督管理下由排污单位参与的市场行为【1】,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市场经济手段,市场起主导作用。而与我国目前的环保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环保立法在原理指导、原则确立、制度设计、体系构建及法律实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往往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作用,借助于行政强制手段。 受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顶层设计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的影响,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起步阶段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的原因分析 目前,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排污权交易的现状及优缺点 蒋枫经管强化 091 学号: 18409227 排污权交易是近年来备受各国关注的一项旨在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新的控制污染的市场手段比政府行政管制手段具有更大的优势,它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讨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想。 一、排污权的定义 1、定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以此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它是政府用法律制度将环境使用这一经济权利与市场交易机制相结合,使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和 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紧密结合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为激励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排污权交易双方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的基于市场的环境经济手段之一。 2、意义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买方由于新增排污权不得不付出代价,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环境污染的代价。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以实现。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的经济交易。 3、排污权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现状 1、我国法律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因此,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实际上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国一些地方法规,在采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方面很积极。 如, 1990 年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2007 年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 2008 年 1月的《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有些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但是这些地方性

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18-12-02T12:22:46.7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李印菊李昊伦[导读]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较可行的经济手段,具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总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优势。 青岛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青岛市 266003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较可行的经济手段,具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总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优势。青岛市的排污权交易借鉴了先进试点省市的经验,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交易市场不够活跃及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等与其他试点省市共性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青岛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富余排污权核定制度、设置专项资金引导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及建立排污跟踪系统等措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法律法规;监管 一、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一直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等文件,但也尚未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青政办字〔2016〕23号文明确,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仍需要依法缴纳排污费(目前改为环境税),对此,青岛市部分企业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质疑,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是环境保护部门重复收费。 (二)交易市场不够活跃 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启动半年来,企业积极性也不高。青岛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仅对青岛市2016年上半年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初步摸底,约有119个建设项目属于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其中约60个项目计划在2016年底前建成申请排污权并缴纳使用费,但现实情况来看,2016年仅13家企业申请办理排污权交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75万元,2017年仅8家企业办理,征收排污权使用费143万元。整体来看,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部分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三)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 准确计量和监督污染源的排放是顺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重要保障[2]。根据青岛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规模以上工业10526家。目前全市133家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了排污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254家工业企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大多数工业企业的排污信息尚处于无监管或半监管状态。 二、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原因分析 排污权交易是在政府监督管理下由排污单位参与的市场行为【1】,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种市场经济手段,市场起主导作用。而与我国目前的环保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的矛盾,环保立法在原理指导、原则确立、制度设计、体系构建及法律实施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往往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作用,借助于行政强制手段。受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顶层设计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的影响,青岛市排污权交易起步阶段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的原因分析 目前,排污权交易市场不够活跃,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排污权需求量减少 在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新建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增量不大,且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新上的重污染行业项目较少。截止到2017年,青岛市共有19个建设项目缴纳了排污权使用费,其中14家排污权使用费低于1万元。 2.“按权排污、超标购买”政策难以有效落实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目前,只有浙江省等少数试点省市建立了排污权跟监测踪系统,实现了刷卡排污,2016年青岛市规模化以上工业企业10526家仅133家安装了自动监控系统,且受监测、监察力量不足的限制,难以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因此“按权排污、超标购买”的政策难以有效落实。 3.企业“惜售”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以企业与政府间交易为主,企业间的交易较少,据相关文献统计,截止到2013年6月,山西省共完成排污权交易278次,其中政府出让次数占62.45%;浙江省共开展排污权交易2330笔,其中企业间直接交易68笔,占总交易量的2.9%,交易额1004万元,占总交易额的0.2%。经分析造成企业“惜售”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排污权有偿使用标准不高,企业可能会因为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对企业自身的影响很小,从而不愿意主动去采取减排措施降低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二是企业预期排污权会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出于等待排污权价格升高或为企业远期发展预留排污权的原因,不愿意去出售通过减排措施富余的排污权。青岛市排污权交易启动时间不长,但也有部分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对排污权认识充分,考虑到企业后期发展和预留升值,愿意并主动在可能的范围内申请最大量的排污权,如青岛啤酒、青岛双桃化工。(三)企业排污监测和监管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污染源监测被认为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作为污染源监测的重要责任主体,责任缺失。直到2008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接着大部分省份也开始要求省控污染源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2013年又开始要求企业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但由于刚起步,多数企业监测能力不足,甚至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开展自行监测的能力,监测指标完整性、数据质量很难保证。另外,国家尚未建立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企业自行监测过程及监测结果处于无监管状态,很难有效地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 三、青岛市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强化宣传,确保排污权交易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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