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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企业分类管理自查表

出口工业企业分类管理自查表
出口工业企业分类管理自查表

上海地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情况调查表(年度)企业名称:专业类别:管辖机构:

注:填表企业应对上述评定项目的自评结果提供相应的验证材料,并在“所附验证材料”栏目中填入材料的文件编号。填表部门:填表日期:

填表人员:审核人员:法人代表: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 指南试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附件: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 ? 一、目的 为规范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评定工作,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总体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照本指南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在评定工作规范中,可对本指南确定的基本评定要点进行补充和细化,所制定的评定标准不得低于本指南确定的评定标准。直属检验检疫局可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或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 三、评定工作规范基本内容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评定工作规范应包括:职责、评定内容、标准、程序、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具体内容(如抽批比例、监管频次、监管内容)、动态调整、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检查等。 四、企业分类

(一)评定要素。 1. 企业信用情况 基本要点: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2. 企业生产条件 基本要点: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更新情况;生产设备能耗状况。 3. 企业检测能力 基本要点:进货检验设备情况,半成品检测手段,成品检验手段,实验室认可情况。 4. 企业人员素质 基本要点:企业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控制点的人员资质;实验室人员的资质。 5.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基本要点:供方评价方法;有效的日常管理;供方取消机制。 6.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基本要点:评价对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对所收集信息的反应能力、处理效果;因产品质量原因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下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的能力及实施(召回能力可分为全部召回、部分召回、无法召回、不愿召回四个等级)。 7.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基本要点: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不适用产品除外);产品可追溯能力分为可追溯至单体、可追溯至批次、可追溯至生产商、无追溯体系四个等级。 8.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基本要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 9. 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基本要点: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区出口产品特点和生产企业状况应纳入评价体系的要素,如: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人意识;企业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程度等。 (二)评定标准。 1. 评定方式 根据本辖区出口工业产品企业状况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式。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并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监管信用及产品投诉状况等因素,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指导和检查全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并根据《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确定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组织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级监管是对《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存在较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三级监管是对《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涉及的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二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一级监管是对除《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省级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涉及的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管活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六条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风险程度; 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产品的监督抽验情况; 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57716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 年月日) 企业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10定期检查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纱窗等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 并有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进货查验1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肉类原料有相应批次的检疫证明。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2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索取有效的检验检 疫证明。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3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有检验记录。□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4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 录。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5使用的新食品原料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6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一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 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生产过程 控制17 生产加工场所无食品原辅料或者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无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8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 致。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19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20未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21未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药品生产食品。□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22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提供的工艺规程一致。□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23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 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 净度控制”)。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24生产现场不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25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26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27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28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 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检验落实 情况29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并定期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30 委托检验的,应当有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并索取与委托协议相符的检验 报告。 □符合□不符合□符合□不符合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分类管理名录200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

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124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赛宝认证中心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赛宝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赛宝)强制性产品 认证过程中,获证生产企业的分类分级管理。 2.1赛宝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 2.2赛宝根据获证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以及确保所有获证产品持 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四类,分别用A 类(产品质量稳定且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B类、C 类、 D 类表示。 2.3企业分类管理的建立应基于发证前后所能获取的所有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企业送样、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 (3)国抽、省抽、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和/或设计、检测能力; (7)其他信息。 2.4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 A 类企业:原则上,由B 类企业提供符合性资料,分中心或

产品处室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打分评估,确定分类结果。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近两年内,工厂检查结论未发现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严重不符 合项; 2.近两年内,产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3.近两年内,国抽、省抽、CCC 专项抽查等结论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4.近两年内,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 反馈等无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 5.有证据表明企业在持续、稳定、批量的生产获证产品必要时具备 一定的产品设计、检测能力,以便能够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和/或纠正预防措施。 6.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细则中予以规定,如:轮胎产品,企业生 产和检测过程无分包。 (二)B 类企业:除A 类、C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 类。 (二)C 类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C 类企业:1. 最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 题的; 2.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 证书的;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Measures for 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export tax rebate (Ex emption) enterprises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4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本 2、篇章2:第二章管理类别及(规范版) 3、篇章3: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文档2021版 4、篇章4:第四章评定工作要求文档基础版 篇章1:第一章总则范本 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篇章2:第二章管理类别及(规范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 文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

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

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 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小编整理的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供参考!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1 一、企业概况 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目实现销售收入xxxxxx元。 二、自查情况 根据贵局大检查安排意见,我们重点对本企业20xx年至20xx年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为: 1. 营业税检查情况:截止20xx年5月底,本企业少缴营业税:...元;城建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土地增值税:...元;水利基金: 2...元;少缴税的主要原因是:20xx年6月公司竞拍土地12.64亩,当时的成交价为每亩地500万元,原计划土地拿到后能尽快开工建设,加快资金回笼,但由于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住户设置障碍,以至于拖到现在无法拆迁,加之大部分住户的安置补偿、过渡费等费用使企业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因此造成了税款的拖欠。 2. 代扣税检查情况 根据税务局要求,我们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监督,并积极进行了代扣代缴,尽管如此目前还有一些问题: ①由于工程未决算,目前已付工程款xx元,工程款暂未代扣税金。 ②其他由于正在办理外派证,已付xx元,暂未代扣税金。 经过自查,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除积极补交税款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税收知识,改正错误,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2 按照《关于集中开展安全检查整改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的原则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自查情况总结

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13年第2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 国家认监委 2013年9月24日

附件1 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09-24发布 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 (5) 1.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 2.2基本认证模式 (6) 2.3认证模式 (6) 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 3.1基本原则 (7) 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 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 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 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 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 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 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 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 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 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 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 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 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7日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工作。 第四条国税机关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末净资产大于当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 (三)能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能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税凭证及备案单证。 (四)出口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五)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风险可控的条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 (二)上一年度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 (四)上一年度内,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第九条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第三章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条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506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nterprise wast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1】广州政府令 第124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doc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提高检验监管有效性,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诚实守信,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出口产品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以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以下简称《分类指南》),规范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分类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定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进行分级。 第二章企业分类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评定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告知生产企业。 第八条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企业信用情况; (二)企业生产条件; (三)企业检测能力; (四)企业人员素质; (五)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六)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七)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九)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第九条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一)综合评定结果优秀的为一类企业; (二)综合评定结果良好的为二类企业; (三)综合评定结果一般的为三类企业; (四)综合评定结果差的为四类企业。 第十条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的综合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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