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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利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专利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

1.电报、电传及有关差旅费、复印费、打印费等由委托人按实际支付。

2.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事宜成功后的酬金可按代理费的10-50%收取,专利实施后的酬金可按税后利润的10%左右收取。(酬金由单位收取,应出具发票)

3.代理涉外事务的,根据同类标准的收取数额按美元收取。

4.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可在申请代理费的基础上收取100%的加快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可在申请代理费的基础上收取50%的加快费。

5.本标准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议定。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

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主动调查涉案产品的配件来源,便利权利人维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国内外专利权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树立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江苏省2013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 1 -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简单诉讼案件 计时收费 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1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不足30分钟不收费,办理法律事务在途时间折半计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三、其他收费规定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2、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律师事务所需要赴省内其它城市或外省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经双方协商和确认,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收取。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四、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2、婚姻、继承案件。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 4、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侦查阶段 1000-8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1500-10000 (三)一审阶段 2500-20000 二、民事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1万元 2500 >1万元、≤10万元 4-7% >10万元、≤50万元 3-6% >50万元、≤100万元 2.5-5% >100万元、≤500万元 2-4%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000万元、≤1亿元 0.7-2% >1亿元 0.5%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 2500-10000 (二)涉及财产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四、仲裁案件 按民事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 行 收费标准 案件分类

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篇一:深圳知识产权财政补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 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XX〕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XX〕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六)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关于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提案内容

关于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 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4057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4057号提案内容 2012-02-24 案由:关于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李玉光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工业信息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办理 主题词:知识产权企业 近年来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入推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有了显著增强。但中小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方面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其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仍不能适应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一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仍然不足。2009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中提出专利申请的仅有5.9%。二是专业人才的规模、水平和结构滞后于发展需要。大多数企业反映知识产权人才非常缺乏,遇到海外诉讼只能请海外律师团队。三是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仍然薄弱。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职能分散、人员短缺,影响了管理和服务的效能,制约了综合、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四是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尚待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然不够,效率不高。企业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输了市场”,挫伤了企业创新和维权积极性。 总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正处在由政府引导、企业被动接受向企业主动、积极探索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创新发展的转变阶段。一些走在前面的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促进了企业发展,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要作用认识越来越深刻。企业发展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指导和引导,需要政府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工作。随着创新型企业的不断涌现,企业对国际竞争的参与度不断提高,部分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高水平知识产权公共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日益强烈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从提升知识产权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入手,不断拓展管理和服务领域,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满足企业日益迫切的普遍性需要,引导更多企业向创新发展的方向上升级转型;另一方面又要切实改善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需要的高端人才、深加工信息等重要基础性条件;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力度,拓展服务领域,引导企业、科研院所等主体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发特色服务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服务。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苏财教…2007?l85号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战略推进计划)工作的开展,提升我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省财政设立了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战略推进计划实施情况,按年度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集中申报,集中评审和统一立项。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各市、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设立本地区专项资金。 第五条战略推进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我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中、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二章申报条件、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二)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一

(三)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任务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的县、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各县、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5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于每年7月1 5日前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行文立项并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2),并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战略推进计划项目期为二年,从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专项资金采用分期下达的方式,第一年下达50%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下达剩余资金。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 2020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一、宗旨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紧紧围绕“三抓三促”工作思路,以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主线,突出抓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 二、支持范围 本专项2020年度支持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知识产权服务。 (一)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实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整体工作格局。本年度专项支持方向主要包括: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

1.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文件精神,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全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向着“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目标稳步推进,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重点企业建立快速维权通道,鼓励企业主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侵权预警分析和风险防控,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侵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支持范围:本省注册的企业。 (2)申报要求: ①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注册时间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规模; ②拥有10件以上的有效专利,并且拥有支撑关键技术的核心发明专利,其关键技术为解决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技术;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被侵权情况严重的; ③业务活动中守法诚信,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恶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设立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才培养; (四)援助专利维权; (五)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六)其它专利促进事项。 第四条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明专利项目; (二)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项目; (四)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五)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六)向国外(或地区)申请的专利,当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吴江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吴江市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三)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申请费和实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

第七条根据申请条件和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资助。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专利申请资助,资助费用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和次年的一月拔付。 第九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限额为2000元/件,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一次性奖励800元/件。向国外(或地区)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凭授权证书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申请人本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根据缴纳费用的发票实际发生额的一倍加以资助; (三)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当年累计)。 第十条市财政局是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对该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售后服务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任务书全文

(售后服务)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任务书全文

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所于地区: 单位地址:邮编: 项目负责人:电话: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2005年9月9日 泰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四年制 壹、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发生着根本性的转变,其突出的表现是由资本力量的竞争逐步转变为技术力量的竞争,从单纯追求已有产品的高质量、低价格的竞争逐步转移到以开发新产品、新方法、新式样来求生存求发展。于这样的经济形势下,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发生了根本的变革,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日益于企业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于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中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泰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科技创新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企业正逐步走向全国、走出国门,知识

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作用日益突出。今年,为期五年的“百企三创工程”于我市正式拉开帷幕。 建立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的目的就是为我市以医药城、动力城、化工城为主体的全市所有企业提供专利信息、专利成果转化信息、专利申请指导、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专利打假、学术交流和产学研服务,通过该平台使企业获得关联的专业指导,查询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国内外专利,提供最新的行业科技信息。 本项目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知识产权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发挥国际国内专利服务互动体系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技术力量,为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和高技术含量的专利服务,而且能够为企业提供关联行业专利情报的检索、分析,以提高研发起点和水平,避免重复研究,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建设支柱行业专利数据库,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分析和专利战略研究等服务,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起壹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体系和通过服务获得发展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泰州三座“产业城”现状 泰州地处江苏省中部,滨江近海,是长江三角洲工业发达、商贸繁荣的中心城市之壹。 规模工业是泰州经济的显著特点。几年来,依靠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激发出来的强大内生力,我市目前拥有销售过亿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案件分类收费标准计时收费其它规定 一、刑事案件 200-2500元/小时 1、超过30分钟不 足1小时按1小时, 不足30分钟不收 费,办理法律事务 在途时间折半计 算。 2、按一名律师办理 事务时间确定,需 要两名及以上律师 的,分别计算时间 并相加后确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代理民事案件收费规定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及仲裁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诉讼争议标的额)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三、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仲裁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用计时收费的,不足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按一名律师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律师的,分别计算时间并相加后确定。 6、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以及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 3、一审阶段3000-20000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 倍金额 二、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 2、涉及财产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 产案件标准执行>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 倍金额 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不涉及财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最新江苏律师费收费标准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单位:元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 3、一审阶段3000-20000元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金额 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2500-10000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万元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万元,≤10万元6-7%

>10万元,≤50万元5-6% >50万元,≤100万元4-5% >100万元,≤500万元3-4% >500万元,≤1000万元2-3% >1000万元,≤1亿元1-2% >1亿元0.5-1%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5倍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5倍标准执行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取计时收费的200-2500元/小时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内专利收费标准(2018年08月01日实施)PDF版

最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内专利收费标准(2018年08月01日实施) 类别名目金额(无费减)金额(费减70%)金额(费减85%) 发明专利 申请费900 270 135 实质审查费2500 750 375 申请费+实质审查费3400 1020 510 复审费1000 300 150 专利证书印花税 5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无效宣告请求费30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第1-3年年费900 270 135 第4-6年年费1200 360 180 第7-9年年费2000 600 300 第10-12年年费4000 1200 600 第13-15年年费6000 1800 900 第16-20年年费8000 2400 1200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 申请费500 150 75 复审费300 90 45 专利证书印花税 5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无效宣告请求费15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第1-3年年费600 180 90 第4-5年年费900 270 135 第6-8年年费1200 360 180 第9-10年年费2000 600 300 新规:三种专利授权起10年内享受费减政策、停征公告印刷费和专利登记费。 其他费用 著录事项变更费2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24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3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附加费:权利要求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15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附加费:说明书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附加费:说明书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 不予费减不予费减 新规:停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费;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习题初级

2013年湖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考试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考试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专利管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考试的一门课程,其从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原理、跨国公司的管理经验、管理体系、创造、取得和运用、纠纷处理、信息开发、战略的概论、五种企业专利战略、商业秘密战略、商标战略、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资本运营、组织管理运营等各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对企业在管理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了通俗易懂的阐述,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指导性。本课程的任务是使从事企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在相关工作中能够按照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正确、有效地创造、管理、运用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且具备一定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综合能力。 二、选用教材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系列教材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2010年知识产权出版社 三、考试要求与重点内容 (一)考试要求 掌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掌握知识产权的范围,掌 握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企业专利战略,商标战略,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综合 运用。 (二)重点内容 1、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基本知识;发达国家企业知 识产权战略译我国企业的启示。 2、企业专利战略 专利情报:专利文献和专利情报的收集、分析;专利预警工作的开展。 专利获得战略:创新成果保护策略及考虑因素;专利申请策略(基本专利和非基本专利策略)。 专利实施战略:进攻型专利实施战略;防守型专利实施战略。 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技术标准与事实标准。 专利维护战略:专利维护概论,专利诉讼战略。 3、企业商标战略 商标获得战略(国内注册和国际注册);商标使用战略(统一商标、主副商标);商标保护战略 (弛名商标) 4、企业商业秘密战略 商业秘密的特征,范围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合法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途径,商 业秘密诉讼战略。 5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 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的战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结合战略。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申请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 (四)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的专利大户奖励。 第七条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

(三)专利密集型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 (四)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 (五)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六)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第八条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五)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经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经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九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依据委托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耗时多少等情况,采取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委托服务难易判定规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后公布施行。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激励措施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四章行政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合理保护的原则,促进本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为促进专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实施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推动专利的申请、保护和应用。 第二章激励措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并支持其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有关专利管理规范的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律师收费的管理工作。 律师协会帮助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制定行业服务公约或行为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必要的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程序和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承办成本核算、费用结算等事务,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简化收费程序等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依法制定后公布施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形式、收费标准或金额。 第八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有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交通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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