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

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 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

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工作说明

一、编制背景

1991年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工公管字〔1991〕77号),对规范和指导我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快速发展,以及高新科技在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公路桥梁数量显着增加,特别是新建了许多跨度大、技术条件复杂的特大型桥梁。目前,大跨径桥梁的养护管理以及部分老旧桥梁如何适应当前车辆荷载要求等方面的问题日显突出,公路桥梁养护面临着全新的形势,任务极为艰巨。加之,我国公路建设在融资渠道、建设模式、收费及还贷方式、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多样性,导致一些桥梁疏于管养,责任主体不清。总体看,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已经不适应桥梁养护管理的现实需要,亟待修订完善。鉴此,2004年我司组织实施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修订工作,部立题开展研究,并委托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2005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编制大纲评审会,形成编制大纲。在广泛调研

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公路管理机构、行业专家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讨论,于2006年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在2006年5月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上正式印发各省(市、区)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多次反馈的意见,我们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以适应桥梁养护形势需要为目的,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管理制度为重点,以《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修订后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由原先的四章三十条增加为九章五十条,其中对总则、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与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等内容做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管理责任划分、桥梁养护工程管理、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章节。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管责任针对现阶段桥梁养护中存在的养护责任主体不清,行业监管不力的情况,在总则和管理责任划分章节中明确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按照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进行划分,确立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作为行业管理和桥梁养护的责任主体,强化了各部门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资金保障责任。其中重点明确了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对收费公路桥梁所应承担的管养职责。

(二)加强专业人员保障,确立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公路桥梁养护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桥梁养护工程师作为桥梁养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者,是保障桥梁养护质量优良的关键。本次修订把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作为技术工作制度在

总则中予以了明确。按照监管单位和桥梁管养单位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桥梁养护工程师基本任职条件和定期培训考核的要求。

(三)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调整桥梁检查与评定的有关规定对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要求以及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等进行了调整,使其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规定。原制度中关于桥梁检查的具体项目属于技术要求,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已有详细规定,此次修订予以删去。此外,增加了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的监测和特殊检查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强调桥梁的特殊检查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来实施,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规范桥梁养护工程管理随着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的推进,养护工程逐渐市场化,其管理方式也发生新的转变。原制度对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未作出规定,此次修订参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的有关要求,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从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招投标、规范养护工程市场、施工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对交通主管部门、桥梁管养单位、养护工程施工单位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五)技术档案管理明确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分为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五类,并对每类资料所包括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提倡使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管理,特大型桥梁建立单独的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六)增加应急处置管理要求

近年来桥梁养护突发事件及灾害性事件不断增多,各级交通部门都建立了应急处置管理系统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原制度中未对应急处置管理作出相应规定,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应急处置管理的有关内容和程序要求。主要是明确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及桥梁管养单位的工作职责及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七)加强行业监管针对当前桥梁养护工作中存在行业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桥梁养护逐渐市场化,亟待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本次修订的制度中明确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公路桥梁养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具体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对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求。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2004)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 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 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第五条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

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的主要方法及其内容

1. 引言 桥梁在整个公路交通运输中处于“咽喉”的位置,一般情况下桥梁的设计 和施工的要求相比公路其他普通路段要高的多,这也就促成了桥梁的承载能力 和工程质量要明显优于公路的其他部分。养护单位却因此在桥梁的日常养护和 维修加固中存在一定麻痹思想,认为日常养护的重点应当放在公路上而忽视了 对桥梁的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在桥梁建成的早期更是如此。但另一方面如今公 路交通异常繁忙且超载现象非常突出,如果桥梁早期疏于日常养护,在使用了 一定年限之后其损坏的速度将不断加快,这时再进行桥梁的维护加固不仅要花 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会对桥梁的使用寿命造成重要影响。因此,在桥梁投入使 用之始就始终保持一定的检查和日常养护力度,一旦发现病害就及时进行维修 除险加固,是延长其服役年限并确保其始终按照设计状态服务交通运输的重要 前提。 2.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的主要方法及其内容 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检查与检验掌握桥梁的技术情况、交 通情况、病害及其发展情况,并根据所得出的数据结论对每一座桥梁提出针对 性的养护措施,确保桥梁的各部分能够经常保养和检查发现的病害及时得到处置。根据检查的技术手段大致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等三种检 查措施。 2.1 经常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目的。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下部结构 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情况进行目测判断。一般情况下桥梁经目测即可对外观、伸缩、支座等作出定性判断,目测检查之后还应将检查结果登入“检查记录”中,桥梁经常检查的密度和频率应保持在每月一次以上,如出现重大汛情或其 他可对桥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加大经常检查的密度。 2.2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目的。如果在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位的 技术状况达到三、四、五级时应马上安排定期检查,若桥梁技术状况良好也应 在三年内失少实施一次定期检查,新建桥梁交付使用后的第一次全面检查(等 同于定期检查)应安排服役满一年时。定期检查这项工作必须要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养护工程师来进行,主要的检查方法是对桥梁各部门进行近距离目测观察 和仪器观测为主,检查完成后要填写检查记录并判断病害原因和维修建议。 2.3 特殊检查的主要内容及目的。特殊检查主要针对对象是日常检查和定 期检查中发现的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或技术状况判定为四类以上的桥梁。 一般主要是采取专用的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和荷载试验以判断桥梁的健康状态和 技术情况,并通过检算分析形成鉴定结论。因所需技术要求较为严格所以一般 都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 公路桥梁日常运行中的常见病害及其维修工作要点 3.1 公路桥梁常见的两种病害类型。加强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可以延缓其 发生病害和损害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但并不能完全避免桥梁病害的发生,特 别是使用年限较长和超限超载较为严重的桥梁发生病害的更是在所难免。而公 路桥梁的常见的病害包括表层缺陷和结构裂缝两种类型。其中表层缺陷主要包 括由日常运行损害和自然条件所致的蜂窝、漏筋、麻面、锈蚀、老化和表层成 块脱落等。结构裂缝的成因主要有荷载引起、温度变化引起以及收缩引起等一 种或多种因素相互影响而造成,主要产生于下缘受拉区、腹板和桥梁。而桥台 特别是高度较大的桥台常常因行车荷载和压力作用产生开裂、错位等病害而对 桥梁技术情况和行车安全的危害较为严重,必须及时予以加固处置。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农村公路养护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 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 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太佳高速公路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依据《山西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太佳高速东段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各养护单位(养护工区)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高速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等,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桥梁养护管理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太佳高速公路东段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一)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单位,

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二)建设管理处是高速公路桥梁(含主线桥、匝道桥、跨线桥等)养护管理工作的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养护工区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具体组织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建管处第一行政负责人同时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分管养护工程副处长为桥梁养护工程师,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事项按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管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主持所管辖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所管辖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 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 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 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年终优良率抽查与上报结果不一致,等级下降的,每发现1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确保本级农村公路优良率目标值全面完成。 第三章养护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县(市、区)对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对机构级别、人员编

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

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监管职能。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管养公路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桥梁突发事件,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2、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3、负责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上报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4、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负责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对辖区内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负责桥梁定期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4、负责上报桥梁养护工程专项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 5、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路养护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桥梁使用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桥梁安全事故指辖区内的桥梁因监管单位、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人失职,造成桥梁垮塌的事故。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的桥梁实行养护管理,保障桥梁使用安全,积极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设计规范等,严把质量关,有效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保障桥梁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的从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桥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条公路总段应当针对桥梁安全状况召开防范桥梁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由单位主管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桥梁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七条公路总段、桥梁加固和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的危桥、加固和改造桥梁安全事故进行防范。 第八条公路总段、公路段应对辖区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米取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九条公路段应确保辖区内桥梁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没有对辖区内的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没有检查记录。 2、公路段桥梁养护工程师对桥梁突然出现的较严重病害或明显加剧的病害没有及时发现,或没有及时上报公路段主管领导。 3、公路段对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情形未组织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观测。 4、公路段未将有安全隐患的桥梁上报公路总段。 5、公路段未对四、五类桥梁按相关规定设置限载、限速标志 6、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上路行驶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时,公路段未按要求安排桥梁养护工程师到现场跟踪观测,或主管领导安排后桥梁养护工程师未到现场跟踪观测。 桥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路段主管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公路段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总段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桥梁养护工程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监管连带责任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蒙古自治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提高路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

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部颁《公路桥涵养护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自治区公路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业务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各盟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县乡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

浅谈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浅谈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与管理 摘要:公路桥梁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本文就如何加强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加固、检测和改建工作,提高旧桥承载能力和安全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路;桥梁;日常养护 abstract: highway bridge is the important infrastructure, this paper discusses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bridge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repair, alteration detection and reinforcement work, improve the old bridge carrying capacity and safety issues. key words: highway ;bridge; daily maintenance 中图分类号:u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桥梁养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行车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在公路运输上是交通量猛增,运输车辆的载重量加大,公路运输对公路桥梁的通过能力和承载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一些桥梁老化、破损现象日趋严重,许多桥梁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量需要。目前,承德市公路管理处所管养各类桥梁53043.844 延米/1271 座,其中大桥23505.43 延米/124 座,中桥16260.02 延米/289 座,小桥13278.394延米/858座。在2012 年桥梁定期检查中,一类桥36385.144延米/835 座,二类桥12235.01延米/350 座,三类桥1945.04延米/34 座,四类桥265.84延米/14 座,五类桥972.18延米/19座,汽-15及以下桥梁2526.8延米/86

公路养护制度

苍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 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 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 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 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 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 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 品、 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4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省公路管理局设置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置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并审定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特殊检查报告。 2

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养护维护工程管理办法(草稿) 总则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保证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以及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绿化工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逐步实施公路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畅、安、舒、美”科学有效的行使公路行业管理和监督职的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1. 1公路养护领导岗位职责 (1)遵守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坚持科学养护与规范化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改善公路服务水平。 (2)组织养护职工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公路养护工作任务。 (3)做好每月路况自查自评工作,对公路养护应做到勤保养、勤检查,发现问题及向养护科及监理汇报,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4)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注意防火、防盗,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5)严格执行机械管理制度,做好养护机械的选型配套,提高机械车辆的完

好率和使用率。 (6)积极推广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改善养护手段,提高养护水平和质量。 (7)协助执法部门保护辖区内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 1.1.2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实施班组安全建设达标活动,检查、监督班组执行道路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1. 1. 3 质量检查员岗位职责 (1)认真检查、验收生产材料和做好每月公路养护作业质量查评工作(2)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1.4巡查抢修管理制度 (1)养护单位负责每天按要求频率对公路进行巡查,必要时,养护科也可要求增加巡查路况次数,并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巡查到位,其他发现公路险情的,要及时报告养护科、监理,施工单位及时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处理和排除。(2)每天巡查公路后,由巡查人员按照《公路日常巡查》表,记录当天巡查人员或发生路障的时间、地点和清理险情。 (3)遇大雨、雷暴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增加公路巡查次数,雨(雪)停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都要求全面巡查一次,加强值班制度。巡查要注意观察公路绿化、水沟和危险路段,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养护科、监理报告,施工单位同

2016政道路及桥梁养护经费

2016年度市政道路和桥梁养护经费财政支出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单位自评) 项目实施单位: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项目主管部门:闵行区交通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目录 ◆摘要 (1) 一、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绩效目标 (1) 二、项目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1) 三、项目产出类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1) 四、项目跟踪结果判定 (1) 五、项目存在问题概述 (2) ◆正文 (3) 一、项目概况 (3) (一)项目立项程序和依据 (3) (二)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整体绩效目标、目标完成计划和现阶段完成情况 (3) 1、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 2、整体绩效目标 (4) 3、绩效指标完成计划和现阶段完成情况 (4) (三)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情况 (5) 1、组织分工 (5) 2、实施方式 (5) 3、制度依据 (6) (四)项目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7) 1、2016年项目资金估算 (7) 2、预算及执行情况 (7) 3、近三年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 (8) (五)项目实施计划、产出及完成情况 (8) (六)上年度绩效评价改进情况 (9) 二、项目完成情况及偏差分析 (9) (一)投入类指标完成情况及偏差分析 (9) (三)产出类指标完成情况、偏差分析及全年预测 (10) 三、跟踪结果判定 (12) 四、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的主要问题及对产出类指标完成情况的预测 (12) (一)主要问题 (12) (二)项目完成情况和产出指标预测 (12) 五、建议和改进措施 (12)

2016年度市政道路日常养护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摘要 一、项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绩效目标 市政道路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通过对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相应的养护工作,目的是保障道路设施设备完好、运行通畅安全。 项目绩效目标是落实市政道路日常养护工作,建立“勤小修,免大修,不断行”的养护工作机制,实现市政道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常态化。 二、项目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 2016年度本项目区级预算资金总额为4,729.136万元,至2016年8月31日实际支出4,315.2721万元,预算执行率91.25%;相对应的镇级配套资金预算金额为1,317.9851万元,实际投入与执行为0。 三、项目产出类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本次跟踪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跟踪期内项目计划执行和产出目标完成情况如下: 1、服务单位招投标执行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7家养护公司和1 家监理公司,并完成合同签订。本年新增区管市政道路“闵开发”养护路 段尚未开展招标工作,目前仍沿用原服务单位。 2、日常养护工作完成情况:共完成车行道翻修106,966㎡,年度计划完 成率36.75%;人行道翻修63,608㎡,年度计划完成率103.24%;侧平石 翻排26,668m,年度计划完成率48.49%;栏杆油漆修复量16,890m,年度 计划完成率81.44%。各养护单位根据管理要求落实对道路、桥梁的日常巡 检工作,巡检频次达标率100%,桥梁检查率100%。 四、项目跟踪结果判定 经本单位自评,项目跟踪判定结果为运行基本正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文章来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8-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维护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交办[2009]173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考核范围和对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绿化和灾害性防治、危旧桥梁改造、安全保障及路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市农村公路局成立考核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养护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县乡科。考核小组全面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按100分制进行计算,考核分五个方面:养护质量考评(40分)、养护规章制度(10分)、养护工程管理(20分)、资金和计划管理(15分)、路政管理(15分)。 第二章养护质量考评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GBM(文明路)工程,力争构成畅、洁、绿、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及其他相关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按照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养护质量内容评定分等。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况评定县、乡道以优良率为考核指标,村道以好路率为考核指标。市级实行目标考核,县级实行量化考核。 一、各县(市)、区按要求上报公路技术状况自检评定表(5分) 二、县道和乡道按优良率评定(25分) 三、村道按好路率评定(10分) 县乡道优良率低于目标值不得分,达目标值得2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村道达目标值得7分,每增加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年终优良率抽查与上报结果不一致,等级下降的,每发现1公里扣1分,扣完为止。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确保本级农村公路优良率目标值全面完成。 第三章养护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县(市、区)对现有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规范,对机构级别、人员编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只适用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五条公司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了本条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理单位和养护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六条线桥梁养护单位是养护中心十处和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第八条桥梁养护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养护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理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九条桥梁养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条线的桥梁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

梁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为孙汝胶,桥梁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是吴亚超和白银霞。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性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三)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协助做好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机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第十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六)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七)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八)组织辖区内桥梁

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前锋站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公路管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管养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