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第1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融资融券试题1

01、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A.维持担保比例= (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B.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C.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 券数量×当前市价) D.维持担保比例=(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 总和)/(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 02、“融资”是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什么() A.股票 B.基金 C.债券 D.资金 03、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 % % % 04、以下关于信用证券账户内资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信用账户内仅资金作为担保资产 B.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均作为担保资产 C.信用账户内仅证券作为担保资产 D.信用账户内证券所派生的红利不作为担保资产 05、客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A.只能在券商查询 B.可以在券商和登记公司查询,两者查询结果不一致时已登记公司的为准 C.只能在登记公司查询 D.可以在券商和登记公司查询,两者查询结果不一致时由券商负责向客户解 释 06、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时,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 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07、不属于偿还融券债务的方式为(): A.卖券还款 B.直接还券 C.融券平仓 D. 买券还券 08、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 A.可以直接转出信用证券账户 B.可以在当日交易收市前买入其他证券 C.可以自行考虑是否归还融资欠款

融资融券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融资融券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单选题 1. 客户申请授信额度的上限比例不能超()3分已自动评判 ?A.账户净资产的50% ?B.账户净资产的100% ?C.账户净资产的150% ?D.账户净资产的200% ?E.无 ?F.无 学员答案:D 学员得分:3 分 2. 推荐人在开市期间发现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3分已自动评判 ?A.立即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B.在收市后,确认不低于130%时不用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C.在收市后,确认不低于130%时也要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 ?D.都不用通知客户 ?E.无 ?F.无 学员答案:B 学员得分:3 分 3. 下列关于担保品卖出,正确的是()3分已自动评判 ?A.担保品卖出有融资负债股票后的所得资金要优先偿还融资负债。 ?B.担保品卖出后按所有未偿还融资合约到期日顺序偿还负债 ?C.担保品卖出有融资负债股票后,按本券融资合约开仓日顺序偿还 ?D.担保品卖出有融资负债股票后所得资金无需偿还融资负债 ?E.无 ?F.无 学员答案:A 学员得分:3 分 4. 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多长?如何续签合同?()3分已自动评判

?A.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6个月。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6个月, 以此类推 ?B.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一年。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 推 ?C.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一年。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6个月,以 此类推 ?D.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两年。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合同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 推 ?E.无 ?F.无 学员答案:B 学员得分:3 分 5. 公司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后,客户信用账户()将会发生变化。3分已自动评判 ?A.维持担保比例 ?B.总资产 ?C.可用保证金 ?D.融资额度 ?E.无 ?F.无 学员答案:C 学员得分:3 分 6. 客户用作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未涉及收购)的,公司将如何处理?()3分已自动评判 ?A.将该证券的折算率计为零,T+2日,将该证券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市值计为零 ?B.将该证券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的市值计为零,T+1日,将该证券的折算率计为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一、授信额度 (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0.5(或0.3)由券商定 融资(融券)所使用的保证金额度不能超过券商授信额度。 二、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 1-证券A折算率+0.5(或0.3) 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 1-证券B折算率+0.5(或0.3)+0.1 三、可融资买入市值(可融券卖出市值)=(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四、可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股数(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股数)=可用保证金余额/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市价(成交价/每股价格) 五、融资(融券)负债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 六、占用保证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七、融资(融券)负债利息(费用) 融资利息=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总金额×融资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融券费用=当日融券卖出成交总金额×融券年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佣金0.003 印花税0.003 过户费0.001 八、可用保证金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案例:A投资者向信用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和5000股万科,万科市值10元/股,折算率为70%。A投资者以市价15元/股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深发展3500股(折算率为80%,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70%)。当日日终,万科收盘价10元/股,深发展16元/股,利息及费用忽略不计。问:该投资者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多少?答: A客户可用保证金余额 =10000+5000×10×70%+(16-15)×3500×80%-15×3500×70% =11050元 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包含融资融券股票产生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十、追加保证金计算公式(假设客户总资产为X=280万,总负债为Y=200万) 方法 1 追加保证金,以使维持担保比例达150% = X(280)+追加金额/Y(200)=150%

银行结算业务及流程

一、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清算行为和开展的业务。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和内容: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4. 支票结算业务: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5. 信用卡业务: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经济主体结算的业务; 6. 汇兑结算业务: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7.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8.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9. 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银行结算业务的具体流程: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开票银行申请银行汇票;(2)申请人将款项交开票银行;(3)开票银行开出银行汇票;(4)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特别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现金 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须为个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开票人开立汇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汇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承对银行收取手续费。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流程: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2)

新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最新)

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证监会公告[2009]7号)第5条的规定,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监会欢迎各方面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会将在今后的制度修改完善中予以认真研究。 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二是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三是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四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内容提要 ―――――――――――――――――――――――――――证券结算系统堪称当今世界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这一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前瞻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以1990年底两个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和证券投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功能、调整结构、变革制度的迫切需求。 为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和前瞻性,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变迁历程的研究,并以国际结算界对最佳模式的衡量指标为原则,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最佳模式,即:证券存管采取CSD模式、数据交换采用STP模式、银货对付的交付方式、容错、容灾的备份系统。 为构建中国最佳证券结算模式,必须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外部环境方面提供支撑,并采取有关配套措施。此外,为适应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急剧扩张的趋势,还必须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兼容能力,探讨实施跨国结算和衍生品结算的有关措施。 本课题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迅雷主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施东晖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课题研究员为伍永刚、陈亮、黄先荣。 371

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及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 1.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 1.1.1 组织体系 1.证券结算机构的职能和组织体系 证券结算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一般包括托管(DepositoryandCustody)、清算(Clearing)和结算(Settelment)三大部分,在日常业务操作的简单意义上讲,托管可仅指实物证券(Certificates)的安全保管(Safekeeping)和簿记式证券(Bookentryform)的帐务记录和管理;清算是指确定交易双方资金和证券交换责任的过程,包括发送和收取结算指示、匹配、确认、校正以及在净额方式下的清分与轧差等结算前的各项准备;而结算是证券与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过户。由于历史沿袭和自由竞争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托管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中,清算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分别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存在,而在其余大部分证券市场,清算系统和托管系统是合二为一的,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同时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 2. CSD的定义及功能 CSD(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源于国际30人小组提交的《关于证券清算交收体系的报告》,G30认为,每个地区应于1992年或之前设立一所高效和发展完善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组织及管理应尽量鼓励业内参与者充分利用其服务。CSD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CSD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券及客户现金分散托管造成证券与现金交收存在时间差(Time Gap)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结算系统,避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相互冲击,它的DVP原则使证券结 372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完整版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 一、授信额度 (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或)由券商定 融资(融券)所使用的保证金额度不能超过券商授信额度。 二、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 1-证券A折算率+(或) 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 1-证券B折算率+(或)+ 三、可融资买入市值(可融券卖出市值)=(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四、可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股数(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股数)=可用保证金余额/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市价(成交价/每股价格) 五、融资(融券)负债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 六、占用保证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七、融资(融券)负债利息(费用) 融资利息=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总金额×融资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融券费用=当日融券卖出成交总金额×融券年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佣金印花税过户费 八、可用保证金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案例: A投资者向信用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和5000股万科,万科市值10元/股,折算率为70%。A投资者以市价15元/股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深发展3500股(折算率为80%,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70%)。当日日终,万科收盘价10元/股,深发展16元/股,利息及费用忽略不计。问:该投资者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多少?答:A客户可用保证金余额 =10000+5000×10×70%+(16-15)×3500×80%-15×3500×70% =11050元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会计分录 一、概念解释 注: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需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的是,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业务要点 1.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O)收款人签章。 2.托收承付结算的分类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1)第一联为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 (2)第二联为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3)第三联为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4)第四联为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5)第五联为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3.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 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对外办理托收。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是是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③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融资融券答案1(93分)

考试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计时:剩余时间:一、判断题(每题1分,答错不扣分) [ 1 ]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在成立后就可以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A.对 B.错 [ 2 ]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的账户。 A.对 B.错 [ 3 ] 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也可以请他人代理。 A.对 B.错 [ 4 ]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A.对 B.错 [ 5 ]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A.对 B.错 [ 6 ]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A.对 B.错 [ 7 ]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A.对 B.错 [ 8 ]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一经确定,则不能调整。 A.对 B.错 [ 9 ]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A.对 B.错 [ 10 ] 担保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客户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A.对 B.错

[ 11 ]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A.对 B.错 [ 12 ]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A.对 B.错 [ 13 ] 客户申请变更融资融券额度的,可直接由证券营业部人员办理。 A.对 B.错 [ 14 ]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A.对 B.错 [ 15 ]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A.对 B.错 [ 16 ]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A.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最新融资融券业务测试题(答案)资料

融资融券业务测试题 1、如果某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200元现金和100元市值的证券A,假设证券A的折算率为7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元。 A、100 B、300 C、200 D、270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 A、50% B、40% C、25% D、10% 3、融券交易则为投资者提供了做空的手段。 A、正确 B、错误 4、()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A、直接还券 B、卖券还款 C、直接还款 D、买券还券 5、信用证券账户可以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以及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A、错误 B、正确 6、授信额度可以高于证券公司对单个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 A、正确 B、错误 7、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 A、信托财产 B、交易所财产 C、登记结算公司财产 D、证券公司财产 8、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该做的工作包括()。 A、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B、以上都包括 C、签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D、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9、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有60万元现金和100万元市值的某证券,假设该证券的折算率为60%,那么,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金额为()万元。 A、100万元 B、160万元 C、136万元 D、120万元 10、当前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不包括()。 A、权证 B、股票 C、基金 D、债券 11、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 )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满足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标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公司 12、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 A、前一日平均收盘价 B、最新成交价 C、收盘价 D、净值 13、投资者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投资者应该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将剩余证券划至其普通证券账户。 A、错误 B、正确 14、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可以低于300%。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

融资融券计算公式 一、授信额度 (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0.5(或0.3)由券商定 融资(融券)所使用的保证金额度不能超过券商授信额度。 二、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 1-证券A折算率+0.5(或0.3) 融券卖出保证金比例= 1-证券B折算率+0.5(或0.3)+0.1 三、可融资买入市值(可融券卖出市值)=(自有现金+自身持有股票*折算率)/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四、可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股数(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股数)=可用保证金余额/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市价(成交价/每股价格) 五、融资(融券)负债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 六、占用保证金额=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数量*成交价格*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七、融资(融券)负债利息(费用) 融资利息=当日融资买入成交总金额×融资年利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融券费用=当日融券卖出成交总金额×融券年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 佣金0.003 印花税0.003 过户费0.001 八、可用保证金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案例:A投资者向信用账户中存入现金1万元和5000股万科,万科市值10元/股,折算率为70%。A投资者以市价15元/股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深发展3500股(折算率为80%,融资买入保证金比例70%)。当日日终,万科收盘价10元/股,深发展16元/股,利息及费用忽略不计。问:该投资者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是多少?答: A客户可用保证金余额 =10000+5000×10×70%+(16-15)×3500×80%-15×3500×70% =11050元 九、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包含融资融券股票产生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十、追加保证金计算公式(假设客户总资产为X=280万,总负债为Y=200万)方法 1 追加保证金,以使维持担保比例达150% = X(280)+追加金额/Y(200)=150% Y*150%-X=追加金额 方法2 自主了结部分负债,以使维持担保比例达150% = X/(Y-减少负债金额)= Y-X/150% 备注: 保证金百分比越低,可融资融券金额越大;股票折算率越高,股票经折算后所得金额越大;维持担保比例越高,安全系数越大。 融资交易 担保物类型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杠杆比例 现金100% 80% 1.25 国债95% 80% 2.187 基金80% 80% 2 成分股70% 80% 1.875 非成分股65% 85% 1.764

最新-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心得与体会 精品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心得与体会 上海一部融资融券业务目前开展情况良好,自3I活动融资融券业务竞赛开展以来,融资融券正式开户客户16户,累计授信资产4637万。截至5月19日,在本次3I竞赛活动中有效开户数户,有效授信资产2310万,两项排名均名列前茅。上述成绩的取得凝聚了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上海一部各位同事及融资融券人的心血。在这里于岚仅代表上一融资融券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的心得与体会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人思想上必须重视 还记得我部在3I活动开展前,融资融券客户开户数仅有2位,授信资产155万,融资融券余额及佣金收入在总部均排名倒数。当时作为融资融券人,我还没有意识到新业务的开展将会成为营业部新的利润增长点,将会是营业部转型的关键性事件。 3月底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李锋、方平两位同事来我部调研,介绍其他营业部的先进经验,并且用实例详细阐述融资融券业务对营业部佣金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贡献,给我的触动很大。紧接着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组织全体人在深圳集中培训,黄总的一番讲话更是让我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充满信心。黄总谈到当融资融券余额达到10亿元时,其收入价值量相当于增加5到6家营业部。未来趋势:营业部融资融券余额1.5亿左右,月新增佣金超百万,年新增佣金超千万,将会成为营业部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收入。这使得我真正意识到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性。 二、全体员工必须参与 总部培训结束后,我负责将会议精神及时与营业部领导汇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全员动员、全员培训、全员考试;同时设立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奖励方案;最后分部门下达任务指标,提高全员对这项业务重视程度及推广积极性。 三、客户服务能力必须提高 符合融资融券业务审批条件的客户,均是我部优质客户,更不乏核心客户。对这些客户从业务推广、申请受理、直到正式开户、最终激活账户不仅需要融资

融资融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融资融券相关概念和计算的整理

融资融券的偿还 1、偿还融资的方法 (1)以卖出证券所得款偿还(卖券还款); (2)以现金偿还(直接还款)。 2、偿还融券的方法 (1)以相同的证券偿还(直接还券); (2)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买券还券)。 3、其他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终止交易、暂停交易、长期停牌或无法成交等情形时,按合同规定以现金方式偿还所融证券。 *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配售股份时, 如下权益处理方式可供参考, 具体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 方式一: 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相关的融券业务, 如投资者未在规定时 间内及时了结,证券公司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方式二: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方式三: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支付配售股份所需的款项, 同时增加投资者的融 券负债,投资者应在偿还相应券融券负债时一并偿还由配售而新增的股份。

●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现金分红,应如何补偿? 红利到帐日,客户要以现金方式补偿现金红利(融券卖出股票实际应得),证券公司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信用资金账户中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派现金红利5元(税后)”,现金红利到帐日为1月8日;假定当前证券公司融资利率为10%,信用资金账户剩余现金2000元,则补偿如下:红利到帐日1月8日,证券公司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扣除剩余现金2000元,不足部分为3000元(10000×0.5元—2000元); 3000元的欠款将按10%的年利率每日在信用资金账户内计息; 每日计息额为3000×10%÷360=0.83元,直至归还欠款和应计利息. ●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红股和转增股本,应如何补偿? 除权除息日后,客户对证券公司实际融券数量增加(增加值为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即需要偿还的股票数量增加;采取的是“股票补偿”的方式。 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分配方案“10股送2股转增8股”,除权除息日为1月8日,则补偿如下:除权除息日1月8日,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中国人寿”融券负债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融出证券实际应得红股为10000×(0.2+0.8)=10000股)】,即融券到期前,需要归还的“中国人寿”融券由10000股变为20000股。 ●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 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补偿? 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高于发行认购价格时,补偿金额按照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与发行认购价格之差乘以应配售的证券数量计算,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现金余额不足的,欠款部分按融资利率计收利息。即:补偿金额=(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增发新股”例:客户融券卖出股票“中国人寿”(代码601628)10000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社会公开增发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日期为1月8日,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为27元,则补偿如下: 证券公司在增发新股上市日1月8日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扣除补偿金额; 应配售证券数量=10000×0.5=5000股; 补偿金额=(27—25)×5000=10000元; (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后,老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可参照‘增发新股’例)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